资源描述
精品文档
XXXX工程监理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单位:
咨询单位: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 专用条款
5. 通用条款
6. 合同附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本工程监理费为总价包干,不因甲方施工图变更或装修项目增减而改变,监理费用总价为(大写) 元 (¥: )
六、 监理范围
本工程监理范围:
七、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合同约定项目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
八、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提供房屋、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九、合同订立
1.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监理人一份,委托人两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2、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4、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5、工程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第二条 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应及时编制监理规划或计划,熟悉有关合同,了解施工现场情况。按照本合同规定,监理单位应提供的施工监理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2.1 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材料方面
(1)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主要工程原材料供应计划;
(2)审批施工单位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以及工艺试验、标准试验:
(3)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
(4)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如果有)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5)其它相关业务。
2.2 工程施工方面
(1)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规划(施工总布置、总进度安排、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方法及手段等);
(2)全面管理施工承包合同。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及分包项目,报业主单位批准。定期检查和清理施工单位非法分包的项目及分包单位,制止工程转包行为;
(3)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工作,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开工令。检查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审批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制止其违背施工总平面布置要求进行场地和施工布置行为。
(4)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使用的原材料及试验成果等,答复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5)依据施工承包合同检查施工单位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是否与投标书一致,并对其施工经验与管理能力做出评价;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规格型号、设备完好状况是否与投标书一致,能否满足施工要求;核查劳动力进场情况及物资资料进场情况等。对上述诸项中不符合合同要求,不能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6)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控制工作主要应从进度计划的编制及各控制性目标的确定、进度计划实施的检查监督与协调、进度的统计分析与进度计划的调整等几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
①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控制性进度计划。
②以监理工程项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为基础,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实施性进度计划进行审核批准。
③逐日监督、检查、记录进度计划的实施,及时发出进度措施的指令,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保证进度计划的实施。
④对工程实际进度(施工部位及项目、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面貌)进行逐日的检查监督,并做好工程进度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并进行经常性和阶段性的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检查进度偏差的程度和产生的原因,分析预测进度偏差对后续施工工序和项目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指导性的解决措施。
⑤当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发生较大偏差而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时,监理单位应提出进度计划的调整意见,并指导施工单位相应调整实施性进度计划。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书面报业主单位批准。
⑥当因各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变动时,监理单位应分清合同双方责任,及时公正的重新核定合同工期,公正合理地处理好施工单位的工期索赔要求,报业主单位批准。
⑦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规程规范施工、文明安全施工,防止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问题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⑧建立健全工程进度控制的组织机构,配备进度控制监理工程师负责进度控制工作。
⑨定期向业主单位报告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情况,并编制工程施工进度统计报表。
(7)施工质量控制
对工程质量进行程序化的、量化的全过程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
①对监理工程项目的构成进行划分,并按施工程序明确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分析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及对其应采取的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
②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审批施工单位拟实施本工程的施工工艺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审核签发施工图纸。
③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④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级配和配合比试验、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审查批准经各项试验提出的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审查批准有关施工质量的各项试验检测成果,并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
⑤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监理单位也应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不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及其半成品不得投入施工,且应限期清理出场。
⑥检查施工前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完备(如图纸供应、水电供应、场地、施工组织、施工机械以及其他环境影响因素),尽力避免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发生。
⑦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全面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的方式(或24小时值班制度),对发现的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发出停工、返工的指令。
⑧建立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使用和检测工作。充分运用监理的质量检查签证的控制手段,对工程项目及时进行逐层次的逐项的(按单元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区分)施工质量认证和质量评定工作。及时组织进行隐蔽工程、重要部位、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验收和签证工作以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⑨协助业主单位组织进行重要阶段验收、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以及合同项目竣(交)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
⑩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事故报告;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
(8)工程造价控制
协助业主单位对工程合同费用、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其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如下:
①协助业主单位编制投资控制目标。
②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申请结算工程量及工程费用等;
③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④依据业主单位授权审核各类工程变更(合同变更及设计修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批准后下达变更指令。
⑤施工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下达前组织技术经济人员共同进行检查复核前后部位和结构的衔接、错、漏、碰、缺,复核计算设计工程量,进行分类计量登录台帐,记录变更、索赔的原因和处理的结论。
对于由于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索赔,应按施工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效及时处理,记录定性、定量、计量、计价等的处理情况,并登录台帐。所有变更与索赔的处理,应有原始登记的凭据,并随处理文件存档备查。上述所有台帐及支付除书面报告业主处,应及时用电子文件报送业主。
⑥对合同费用支付与已完工程量、工程形象进行综合分析,编制每月合同费用支付分析报告。
⑦做好监理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及技术服务工作,对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等提前进行研究,对施工技术、改进施工工艺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有所预见并提出予控措施,用以优化设计和指导施工。
(9)安全施工监督
①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②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
③对施工生产及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及时指令整改。
④按照业主单位的统一布署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防汛措施并监督实施。
⑤检查施工单位在劳动保护及环境保护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和国家标准。
⑥参加对安全事故进行的调查分析、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报告及安全表报、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
⑦定期向业主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统计报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必须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
(10)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及监理工作情况。编制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11)编写监理工程项目的“大事记”、“监理总结报告”。
2.3 工程验收及违约处理方面
(1)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对己完成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3)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4)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5)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功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6)签发交工证书;
(7)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8)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9)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的责任;
(10)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11)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第三条 甲、乙方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一套施工设计图纸,甲方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一套。
2、监理合同签订后,负责将承担监理工作的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名单和监理合同副本分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关系,协调有关事宜,互相配合,确保对工程施工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3、甲方向设计、施工承包方单位发出的有关要求及文件等也应通知乙方,以便开展工作。
4、统一安排解决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
5、按期办理监理费拨付手续,有权扣减乙方相应缺员费用。
(二)乙方的义务
1、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其中离退休人员不得超过监理人员总数的25%,监理人员应按专业配备,统一执行国家、安徽省颁布的监理细则和统一报表等。
2、乙方必须满足监理业务不间断的需要,确定分年、分专业的现场监理人员数量。招标时乙方上报的监理人员名单,未征得甲方同意,不能随意更换或缺员。
3、中标单位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否则业主有权拒支付剩余工程款项。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坚持在施工现场管理,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2天,每天不得少于8小时,否则每天罚款500元。
4、在工程建设中,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时,乙方应承担监理责任,甲方从监理费用中扣减实际损失的20%。
5、编制监理工作计划及监理细则,经甲方审批或实施。
6、向施工单位提供一套统一的各类报表格式,做为范本。
7、工程竣工验收后,向甲方提交工程监理总结和一套完整的监理资料。
8、完成甲方委托的其他工程监理事宜。
第四条 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1、工程情况报告:乙方每月5日将上月工程形象进度、主要实物工程量施工质量情况、安全情况、施工中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书报送甲方。
2、验工报告:乙方在每月末办理验工计价后五日内,将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与甲方下达计划进行对照,制表并附分析说明报甲方。
3、隐蔽工程检查报告:乙方在每月末将隐蔽工程检查项数,监理工程师实际检查项数,施工中质量检查情况,各种的试验报告单,到达工地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质量问题的件数,验工计价后台帐副本报送甲方。
4、工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报送质量事故报告,包括事故情况的描述、原因分析、处理过程及结果。
5、变更设计月报:截止每月末批准的变更设计情况和实际完成情况抄送甲方。
第五条 监理人对委托人提出事宜的书面答复时限要求
一般文件3天;紧急事项1天;变更洽商文件3天;
第六条 投入本工程监理机构人员
编号
拟担任本工程监理职务
姓名
年龄
技术支持
证书号
从事监理工作时间
第七条 监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监理费用内容:本合同全部监理费用包括监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劳保、培训、差旅费、监理单位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费用、交通、办公生活用品、住宿、通讯及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以及为完成本合同各项监理任务所支出的全部费用,乙方做到办公独立、生活自理。
2、监理费用的支付时间:
2.1合同签订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
2.2隐蔽工程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5%;
2.3装修工程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5%;
2.4所有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以上付款前乙方应将相应发票提前提供给甲方(付款时间从甲方收到发票后开始计算)。
3、监理费用支付方式:银行汇兑。
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向监理单位补偿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乘以拖欠酬金的时间计算。
第八条 发票信息
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6% )[ ]
开具时点
在委托方付款前_10_日,受托方应向委托方出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抬头
公司名称(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阳光颐和(北京)养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商通大道3号院3号楼
电话(能与公司保持联系的有效电话):010-69000417
开户行(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金台路支行
账号(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对应的账号):0200020209200156242
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上的15位税务登记证号或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71RXX6
发票违约条款
受托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出现认证不成功情形的,委托方(贵公司)有权延迟付款并要求受托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应赔偿委托方(贵公司)由此承受的相应损失。
发票送达要求
受托方开具的所有发票应于开票日起____天之内送至委托方(贵公司)指定的地点。受托方可以选择邮寄或者实物送达。
(一)若受托方选择邮寄送达,则请将发票寄往如下地址:
地址:__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日坛国际大厦A座1121__。
收件人:_____魏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电话:__15652733363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若受托方选择实物送达,则请将发票送往如下地址,并履行签收手续,确保发票的安全与完整。
地址:___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日坛国际大厦A座1121__。
收件人:____魏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电话:___1565273336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需要监理人保密的资料内容和保密时限:
1、本项目所有资料均需保密,保密时限5年。
2、监理人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则,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以防泄漏监理服务成果或招投标机密。若查证监理人确有上述过失且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监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