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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有哪些注意的方式.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6819418 上传时间:2024-12-22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21.01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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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合同担保有哪些注意的、方式   担保方式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四种,这四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四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本文为大家介绍了这四种担保方式的含义、担保防卫等内容,仅作参考。   合同担保方式——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的内容   一、可抵押的财产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一物可同时抵押多次吗?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三、土地抵押和房屋抵押   (一)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投标和挂牌)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三)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四、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2.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这两条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   一、抵押合同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抵押合同的禁止条款:   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四、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三)以林木抵押的;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五、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如当事人希望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七、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抵押担保内容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抵押与出租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三、抵押与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注意是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债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四、抵押权转让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五、抵押权与债权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六、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七、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八、房地产抵押合同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九、拍卖划拨土地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十、追偿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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