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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6818598 上传时间:2024-12-22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7.5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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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篇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最详尽版本常年法律顾问合同()顾字第 号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乙方: 委派律师: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手机: E_mail: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二)出具律师意见

2、书、律师函;(三)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企业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书;(四)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项目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五)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六)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七)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八)就甲方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九)提供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十)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十一)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

3、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委派谢海昆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更换律师取代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

4、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五)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八)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

5、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三)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四)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五)甲方指定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常年法律顾问;(六)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

6、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一)、双方同意,合同期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顾问费为万元正,甲方应自本合同生效后分两期向乙方支付,第一期元正在签订本合同十天内支付,第二期元正在合同履行至第七个月时支付(乙方收取甲方支付的律师顾问费以乙方出具的律师费发票为准);(二)、甲方就第一条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另行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按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下浮20%收费。(三)、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花都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

7、;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五条 合同的期限本法律顾问合同的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60日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续签合同。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

8、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 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3、由于甲方的不当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的;第七条 违约责任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

9、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存卷。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月日之日起生效。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前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第十条 其他特别约定本合同经乙方承办律师向甲方详细解释文本内容,双方再协商、确认无误后签署。甲方已清楚理解所有条款的含义。甲方: 乙方:法定(授权)代表:承办律师: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篇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范文(超实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聘请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依

10、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向乙方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一、法律服务范围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以下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帮助:1、对甲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指导,草拟、审查法律文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2、应邀参与甲方的经营或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3、协助甲方开展法律普及活动,帮助甲方建立内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4、接受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二、承办律师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 )2、甲方

11、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但主要的和重大的法律事务应乙方所指派的律师为主亲自完成。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三、聘请年限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暂定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 年月 日止。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1年,甲方应继续支付1年的顾问费

12、,其后的聘用时间每年依次类推。四、常年法律顾问费数额及交纳时间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万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五、其它费用双方商定下列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四条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中:1、直接费用: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费用;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评估、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3、上列费用由向甲方按实报销;4、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同时甲方应按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70%,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律师

13、费,该费用在甲方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六、乙方及律师的义务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5、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6、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七、甲方的义务1、与乙方和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需进行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2、

14、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4、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6、甲方有特殊保密要求时,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八、法律顾问工作方式1、为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甲方应当指定法律顾问主要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中与律师的联系和法律文书、资料的交接。2、为便于律师工作方便,律师无需定期到甲方处坐班工作,在甲方需要律师提供法律顾问事务时,甲方可随时要求律师开展工作。3、为了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时效性,甲方与律师均可采用电话、传真

15、、电子邮件等方式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九、利益冲突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做出回避的安排。十、其他法律事务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它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十一、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

16、务。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4、本合同因上列第(1)、(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 因上列第(3)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常年法律顾问费。十二、免责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十三、合同的可分性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

17、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十四、通知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十五、争议的解决1、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篇三: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粤君达府顾字第 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甲方:乙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粤君达府顾字第号甲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乙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晓华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七层 邮政编码:510623电话:(020)37

18、181333传真:(020)38381438甲方基于依法行政的要求,为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日常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务,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自身合法权益的充分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顾问,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法律事务,包括:(一)就甲方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应甲方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对甲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三)协助甲方对工作人员进

19、行法制宣传教育;(四)协助甲方对外进行法制宣传活动;(五)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甲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六)就甲方作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七)协助协调甲方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因涉及法律事务职责不清引起的争议;(八)对甲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参与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九)协助解决群众上访,为上访群众解释有关法规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十)参与处理涉及甲方的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它重大纠纷;(十一)草拟、修改、审核以甲方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十二)协助甲

20、方审查其他重大的经济合同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十三)代理甲方参加诉讼,维护甲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甲方机关的合法权益;(十四)为甲方特许权项目(BOT、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公路收费权)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十五)受甲方指派参与处理甲方所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有关重组、改制等涉法事务;(十六)参与或者协调甲方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十七)办理甲方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属上述第(一)至(六)项时,甲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第五条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外,不再另行交付费用,其余项目的法律事务,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另行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乙方应优先受理,并优惠收费。第二条

21、 乙方的工作方式乙方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委托代办制和专项代理制,主要是通过调查研究、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特别事项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一)乙方在接到甲方法律咨询任务后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咨询意见,送交甲方,并予存档;(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由乙方在咨询意见记录本上作出记录,并予存档。(三)受甲方邀请,乙方可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并提供法律意见。(四)乙方可列席甲方组织召开的相关情况通报会或相关信息发布会。(五)乙方应不断完善内部各项工作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集一次专题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六)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提交一份法律顾问服务通报,

22、向甲方通报法律顾问服务情况。法律顾问服务满一年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年度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总结。(七)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专项代理相关法律事务。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一)乙方指派等律师组成律师团,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指派担任顾问的律师如因工作变动、调动等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依法行政行为及合法利益。(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五)乙方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甲方律师团以外的任何人披露(乙方为教学和理论研究需使用甲方资料的除外,但乙方在使用中应隐去甲方及相关方的名称);如甲方认为需要对外披露时,必须按甲方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六)乙方一般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甲方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因特殊情况需接受委托的,应报请甲方审批。(七)乙方在代理甲方诉讼、调解、仲裁、特许权项目、甲方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有关重组、改制等涉法事务、重大项目谈判活动时,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有关报酬另行协商。乙方应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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