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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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地址: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应甲方要求,就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应甲方要求,从法律角度对决策事项进行法律论证、分析,提供法律依据;应甲方要求,就甲方经营方案、经营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风险预测,提供可供参考的对策;
2、应甲方要求,草拟、修改、审核甲方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应甲方要求,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非诉的重大纠纷;
4、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应甲方要求,就专项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分析意见,阐明其法律关系、法律后果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并拟定出可供甲方选择的方案,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资料;
5、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6、据甲方企业情况,就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7、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律讲座;协助甲方对职工进行法律培训。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甲方所需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3、乙方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所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
5、乙方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1、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3、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年法律顾问费20000元(贰万元),此费用应一次性支付,于第一个月的前五日内支付;对一般性咨询性案件不再另行收费;遇重大、复杂案件甲乙双方须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按实际操作另收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办理甲方委托事项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2、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不得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十五日仍不向甲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业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执,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天水市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壹年。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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