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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参谋以及护林员聘用合同
常年法律参谋以及护林员聘用合同
使用说明
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签订的常年法律参谋聘用合同。
2.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商定无需填写的,那么应注明“无”或划“/”。
3.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正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特别商定”条款中进展商定,除此之外不得直截了当对合同文本进展改动。
4. 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
5.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
目录
第1条 法律效劳范围1
第2条 效劳方式1
第3条 效劳期限2
第4条 法律参谋费2
第5条 工作报告3
第6条 乙方工作保证3
第7条 甲方的支持3
第8条 知识产权4
第9条 保密4
第10条 利益冲突禁止5
第11条 违约责任5
第12条 投诉与考核5
第13条 适用法律5
第14条 争议处理5
第15条 合同生效6
第16条 签订日期6
第17条 份数6
第18条 特别商定6
常年法律参谋聘用合同
聘请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
鉴于甲方拟聘请乙方为其提供常年法律参谋效劳,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法律效劳范围1.1 乙方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参谋,应向甲方提供下述法律效劳:
1.1.1 为甲方日常工作提供法律征询,解答相关法律征询题,并在甲方要求时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 为甲方严峻运营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1.1.3 起草和审查甲方运营活动所涉及的一般法律文件;
1.1.4 协助甲方健全合同治理相关制度;
1.1.5 应甲方要求,列席甲方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起草会议决议与纪要;
1.1.6 按照甲方委托,参与经济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1.1.7 协助甲方进展法律法规宣传、对甲方人员进展法律法规知识及实务培训;
1.1.8 定期向甲方提供最新法律动态及解释。
1.2 乙方按照本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由两名律师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
第2条 效劳方式2.1 乙方应选派专业的律师团队按照中国法律为甲方提供效劳,必要时调动全所的力量履行效劳职责。乙方效劳团队主要名单如下:
2.2 乙方为甲方提供效劳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熟悉公司运营治理事务,具有相应的经历;
(2)具备5年以上执业经历;
(3)
乙方应将为甲方提供效劳律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
2.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假设乙方效劳团队成员因辞职、生病、回避缘故无法接着或临时不能承办合同商定事务时,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可另行指派其他符合第2.2款要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由其他律师接替的,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参谋费按当年已提供的效劳的天数占全年的比例进展结算。
乙方不得以上述缘故之外的其他理由更换律师,如乙方坚持更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向乙方支付该年度的法律效劳费(已支付部分由乙方退还)。
第3条 效劳期限3.1 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参谋效劳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 前款所述期限届满后,双方同意续约的,另行签订法律参谋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假设甲方未通知乙方终止,且已实际支付1年的参谋费,那么本合同下的法律参谋效劳期限自动延长(续聘)1年,其后每年类推。
第4条 法律参谋费4.1 法律参谋费每年为人民币(大写)(¥)(含税)。
4.2 甲方应按下述商定向乙方支付年度法律参谋费:
乙方在收取法律参谋费的同时,须向甲方出具相应款额的正式税务发票。
4.3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法律参谋费已包括乙方提供效劳所需的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等费用开支,但不包括应甲方要求指派律师外地(指甲方和乙方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工作时的交通和住宿费用。
第5条 工作报告乙方应于每年年中和年底向甲方提交法律效劳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法律效劳事项、效劳时间、觉察的法律征询题及提出的建议。
第6条 乙方工作保证6.1 乙方及其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6.2 乙方及其律师应当勤勉尽责,依法维护甲方利益;
6.3 乙方应确保所有提交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
6.4 乙方在提供法律效劳期间,应保持与甲方的良好沟通和联络。乙方及其律师变更联络方式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5 乙方及其律师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行事。
第7条 甲方的支持7.1 甲方应如实提供与本合同效劳事项有关的材料并说明有关情况;如效劳事项有关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及其律师;
7.2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协调各部门向乙方发出的工作指令;如变更联络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及其律师;
7.3 甲方应提早合理的时间向乙方发出明确的工作指令;
7.4 甲方不应向乙方及其律师提出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的效劳要求;
7.5 甲方不应与乙方律师另行签订任何效劳合同,不应私自聘用乙方律师。
7.6 甲方应及时反响意见,对乙方律师提供的效劳进展考核与评价。
第8条 知识产权8.1 甲、乙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正、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因履行本合同而自对方获得的材料及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或将其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8.2 乙方及其律师在任何出版物(含各类内部材料和内部出版物)出版或发表任何与甲方运营治理活动相关的文章或在公开始合发表相关言论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9条 保密9.1乙方及其律师应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理解到的涉及到甲方商业机密的文件材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1.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商业机密、文件材料和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9.1.2 不得将上述商业机密、文件材料和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9.1.3 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或按甲方要求,及时将上述文件材料和信息返还甲方,或按甲方要求作适当处理。
9.2 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相关商业机密、文件材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乙方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9.3乙方违犯保密义务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10条 利益冲突禁止乙方应该将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第三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效劳的情况及时、如实告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选择签订合同、接着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为该第三方当事人提供任何法律效劳。
第11条 违约责任11.1 乙方及其律师出现以下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回绝支付法律参谋费;已经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全部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1.1.1 违犯第8条、第9条或第10条的规定;
11.1.2 无故终止提供法律效劳;
11.1.3 发生其他严峻渎职行为。
11.2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4条商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法律参谋费的,应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12条 投诉与考核12.1 甲方可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外聘律师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对乙方及其律师的效劳质量、效劳态度及工作效率等方面进展考核。
12.2甲方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告知乙方,并有权对存在的征询题向乙方投诉,乙方的投诉为:。
第13条 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4条 争议处理14.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老实信誉原那么,通过友好协商处理。
14.2 假设争议经协商仍无法处理的,按以下第___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_______,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那么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 在争议处理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15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16条 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17条 份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18条 特别商定本特别商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正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商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lt;table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style=border:1px solid #000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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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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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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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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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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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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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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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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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_________
护林员聘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护林员聘用合同
甲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乙方(护林员):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方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xx]79号)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制定的《大连市农村专职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治理暂行方法》(大财农[xx]494号)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
一、乙方管护责任区域
管护区名称:
管护面积(亩):
管护区域: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管护前林地情况:
1.郁闭度(%):
2.滥伐、盗伐情况:
3.毁林情况:
4.病虫害情况:
5.火灾情况:
6.坟地治理情况:
7.野生动物保护情况:
8.其他情况:
二、管护期限
乙方对所管护区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期壹年。
三、双方职责和权利
(一)甲方职责和权利
1.对乙方的护林情况进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毁坏林地、林木进展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
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
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
进入有林地区采集种子、药材和山货野果;未经批准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林木种子;
擅自挪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备;
非法征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乱埋散坟;
(8)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未经批准野外用火;
(9)捕猎野生动物;
(10)盗伐、滥伐林木。
2.对乙方提供的案情,依法律程序,按有关规定进展及时处理。
3.甲方负责对乙方进展考核,对乙方不能履行合同,造成以下后果的,甲方可解除对乙方的聘任。
因玩忽职守,不履行治理职责,造本钱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对盗伐和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擅自同意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区施工、放牧、埋葬新坟,或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对本责任区存在的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以权谋私,监守自盗,故弄玄虚,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违犯或不履行合同,甲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在履行协议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乙方职责和权利
地、林木进展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进入有林地区采集种子、药材和山货野果;未经批准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林木种子;擅自挪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备;非法征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乱埋散坟;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未经批准野外用火;捕猎野生动物;盗伐、滥伐林木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直截了当向乡(镇)、街道林业站和森林公安机关报告;
时组织扑救,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做好森林病虫害疫情监测,及时向森防部门报告森林病虫害情况;
4.积极配合森林公安机关做好各类林业案件的侦破工作;
5.积极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业法规的宣传工作;
6.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机关对护林情况的检查。
甲方按照考核结果,应及时向乙方支付补助费,假设未按规定及时支付护林员补助费,乙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四、护林员酬劳
甲方按照乙方对管护区域内林地管护情况,按照考核结果,按季付给乙方护林补助费,其中:最后一季度补助费在年终检查后兑付。按本合同书规定的检查内容,经检查在乙方管护责任区内,假设存在以下征询题的,按一定比例相应扣减乙方最后一季度补助费:
1.存在毁坏林地、林木进展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的,扣减15%补助费;
2.存在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的,扣减5%补助费;
3.存在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的,扣减5%补助费;
4.存在进入有林地区采集种子、药材和山货野果的,未经批准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林木种子的,扣减5%补助费;
5.存在擅自挪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备的,扣减5%补助费;
6.存在非法征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扣减50%补助费;
7.存在新建散坟,没有及时报告的,扣减10%补助费;
8.存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未经批准野外用火的,扣减10%补助费;
9.存在捕猎野生动物的,扣减30%补助费;
10.存在盗伐、滥伐林木的,扣减40%补助费。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合同自签字之日起满一年,双方便终止合同。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林权所有者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征询题,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能处理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护林承包合同范本
订立合同双方:
委托单位:县国营(或集体)林场,以下简称甲方;
护林单位: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护林业资源,减少山林火灾,防止盗伐林木,促进林木速生丰产,特订立本护林承包合同,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护林面积及方位
甲方将山的亩护林承包给乙方看护治理,其中,成林亩,中幼林亩。该片林木北起至,南起至,东起至,西起至。
第二条承包期限
护林承包合同有效期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酬劳及收益分配
1.现有成材木,如甲方在年往常砍伐的,甲方按每立方米元付给乙方护林费;年以后至承包期届满往常砍伐的,甲方按每立方米元付给乙方护林费。
(护林费也可采取工资方式给付)
2.中幼林间伐材(指胸径在公分以下的规格)和林木修枝材,由乙方采伐,在甲方派员参加下按∶比例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3.护林区内杂木些草归乙方受益,但不得损害植被。
4.乙方抓获盗伐林木者,按每盗伐一株元罚款。所罚款项,甲乙双方按∶分成,被盗伐成木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甲方义务
1.甲方交给乙方的护林区必须四至明晰,山林没有所有权争议。
2.甲方必须适时派技术人员对乙方进展技术指导。
3.甲方砍伐成木验收后日内,必须向乙方支付护林费。
第五条乙方义务
1.保护山林资源不受破坏,在护林区内,不准开荒种植作物,不准采石、采砂取土和埋葬坟墓,严禁盗伐林木,防止山林火灾。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护林指导,按甲方的要求进展补植、间伐、修枝、施肥、防治病虫害,开设防火沟路、封山育林及人工促进等。
3.自本护林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应选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村民名组成护林队,订立护林公约。并经常对所属村民进展遵纪守法、保护山林的思想教育。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在护林区内林木被盗伐乙方未抓获盗伐林木者,乙方除应原地补植外,成材木被盗伐一株,按其根径计算大小,罚乙方以国家木材价格的倍赔偿给甲方;中幼林木被盗伐一株,罚乙方赔偿甲方元。
2.由于乙方渎职引起山林火灾,乙方除应原地补植外,烧毁成木数,乙方应按国家木材价格赔偿甲方;烧毁中幼林木数,乙方除应即时补植外,每株赔偿甲方元。
3.护林区内,如有人采石、取砂、取土或埋葬坟墓,罚乙方赔偿甲方元。
4.甲方交给乙方治理的护林区如有所有权争议,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甲方不按期给付乙方护林费,逾期一日,应按该护林费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6.甲方不按时派出技术人员对乙方进展指导,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护林地带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明后,不以乙方违约论。
第八条其它
本护林承包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届满即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认为有接着承包之必要,必须另订合同。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护林承包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县林业局、乡政府、县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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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县林场(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县乡村组或村民(公章)
代表人:(盖章)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订
合同协议: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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