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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工伤后终止劳动合同可领一次性补助金.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6814857 上传时间:2024-12-22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17.9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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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后终止劳动合同 可领一次性补助金 新工伤保险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政府近日就此发文,明确因公致残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可获得一次性补助金,具体标准将与伤残等级挂钩。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省政府通知显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者,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

2、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同)工伤人员,20xx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己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将继续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政府规定。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则比照成都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自20xx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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