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保险理赔1第1章保险基础知识第1节保险概述一、风险概述二、保险概述三、机动车辆保险概述第2节保险合同与基本原则一、保险合同二、保险的基本原则第3节保险市场1.保险市场概述2.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特点23无时不在,无所不有的风险我国民政部有关统计资料表明,1949以来,中国年均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平均每天都要因此而损失2个多亿。中国因各类自然灾害的死亡人口中,地震造成的损失最大,死亡人数占总数的54,其次是洪涝干旱等气候灾害,死亡人数占总数的40。1.年夏,淮河流域遭受特大洪涝袭击,仅地处淮河中游的颍上县就有万亩耕地受灾,倒房.万间,直接经济损失高达十几亿
2、元,全流域的损失更是高达百亿元以上。2.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8.0级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人民币,地震死亡与失踪人数总和超过8万。4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自然基础。.风险定义:是指在特定客观情况下,在特定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组成要素:风险因素(实质风险、道德风险、心理风险)风险事故损失一、风险5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如:火灾、车祸、疾病等。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风险事故意味着风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风险事故发生的根源有三种:即自然现象,社会经济的变动
3、,人或物本身。6风险损失在风险管理中,风险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或消失,即经济损失。在保险实务中,通常将风险损失可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由风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本身的损失和人身的伤害;间接损失则是由直接损失引起的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等。多数情况下,间接损失的金额很大,有时甚至超过直接损失。7鞋带松增加跌倒的机会踩住鞋带而跌倒造成受伤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8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风险损失之间的关系三者关系:必要不充分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风险因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损失损失实质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心
4、理风险因素 自己的自己的 财产风险财产风险财产财产 他人的他人的 责任风险责任风险 他人的他人的人身人身 自己的自己的 人身风险人身风险直接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间接损失财产的损毁与灭失财产的损毁与灭失人人 身身 伤伤 害害额外费用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收 益益 损损 失失责责 任任 损损 失失风风险险风风险险9.特点风险存在的特性风险发生的特性风险的可变性客观性普遍性不确定性(个别)可测性(大量)损失性发展性社会性10.风险的分类按损害的对象分: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按风险性质分:纯粹风险(自然灾害)投机风险(彩票)按产生的原因分: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11案例:风险与
5、保险【案情介绍】一场工业意外事故造成死103人、伤数百人的惨剧。其中两人生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其家属分别得到了人民币24万元和13万元的保险赔偿和给付。而其他不幸者因为没买过任何保险,只能得到有关部门有限的抚恤金。12【案例分析】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虽然不能给死者家属多少精神上的安慰,但在经济上却是一种恰逢其时的帮助。相比之下,没有购买保险的死难者家属不得不承受精神与经济上的双重打击。【启示】任何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甚至灾难,其后果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是严重的,严重时,不但引起伤害,也可能丧失生命,并使依靠其生活的家人失去
6、生活来源。这种经济上的不稳定性需要得到保障。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保险虽然不能事先化解风险,但是却能在较大程度上减轻或消除风险事故的损害。13案例:保险与储蓄【案情介绍】在中国,保险与银行储蓄对客户的吸引程度存在差别。一个调查表明,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中,有30%用于购买金融产品,而在这些金融产品中,银行储蓄占50%,保险占18%,股票也占18%。这说明,银行储蓄在我国国民心目当中还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保险等金融产品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国民所完全认识。14【案例分析】“把钱存银行好,要用时随时可以领取,而若购买保险,则没有这么方便。”这是很多中国人对保险的看法。事实上,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从预防
7、风险上看,保险和银行储蓄都可以为将来的风险做准备,但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用银行储蓄来应付未来的风险,是一种自助的行为,并没有把风险转移出去;而保险则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互助合作行为。从预期收益上看,银行储蓄的收益包括本金和利息,它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后得到的“收益”表面上看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实际上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即意味着得到了风险的保障,而且这种保障的保障程度非银行储蓄所能相比:只要缴纳了足额的保险费,就能得到完全的、充分的保障。15【启示】保险有着储蓄所没有的功能。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并不能作简单的类比。并且,单纯从风险保障的角度来看,保险的保障程度
8、显然比银行储蓄要高。165.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含义: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17(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感知、分析)(最重要的环节)186.风险管理的方法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避免、预防、抑制、集合、分散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自留转移主动被动非保险保险197、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风险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20案例:
9、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案情介绍】2002年9月6日,上海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损失巨大。承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了总额达1.3亿元人民币的赔款。这是2002年国内企业财产保险单项赔款额最大的一件赔案。21【案例分析】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想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经受住形形色色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带来的风险考验。一场火灾可以把数十载的艰辛所创下的辉煌基业付之一炬,一场洪涝灾害也能使企业的巨额财产转眼间付诸东流。轻则使企业停工停产,重则使企业倒闭。企业决策者们必须居安思危,加强风险管理。而企业财产保险以保险所特有的分散风险、提供经济补
10、偿和融通资金等职能,及时为企业输血,使企业在财产受损后能迅速恢复生产。【启示】实践证明,参加企业财产保险是企业抗御风险的有效手段,是免除后顾之忧的最佳选择。22【启示】保险有着储蓄所没有的功能。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并不能作简单的类比。并且,单纯从风险保障的角度来看,保险的保障程度显然比银行储蓄要高。23(一)保险概念.保险定义: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投保人、保险人)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赔偿)财产人身(给付)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承担给付保商业行为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1、二、保险概述24.保险的要素: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费率的合理厘定保险基金的建立订立保险合同可保风险风险不是投机性的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较大损失风险的损失是可以计算的25(二)保险的职能与作用1.职能()基本职能分摊风险、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前提手段)(目的)()派生职能投资、防灾防损2。保险的作用(1)宏观作用(2)微观作用26案例:保险的基本职能与作用【案情介绍】1998年盛夏的洪灾使位于洞庭湖畔的安乡县蒙受了建国以来最大的灾难。从6月份开始,在长江、澧水、洞庭湖水的夹击下,该县400公里长的防洪大堤就开始处于险情之
12、中。7月24日深夜,洪水撕开了一段堤防,吞没了三个乡镇,10余万百姓被赶上大堤。直到9月中旬,洪水才缓慢退去,灾民们回到家园,眼前的景象如同经历了一场战争,田野失去了绿色,房屋倒塌了百分之六十,其中,安全乡6657户农户中的6549户的财产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重建家园的工作相当艰难。虽然政府和社会提供了援助,但还远远不够。由于资金紧缺,寒冬来临时,人们的生活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安全乡农户曾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1998年4月,由乡保险代办站为全乡农户代投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每户缴费7.5元,保额为2500元。1998年12月8日,平安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安全乡6549户投保农户赔款及各种开支费用共
13、计人民币380万元。这笔巨款对正处于冬天里的因洪灾失去家园的灾民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27【案例分析】我国是自然灾害发生最频繁的国家之一,各种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波及范围广,不但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威胁,而且在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时,整个国民经济也会受到影响。保险不仅为遭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补偿,而且保证了灾害过后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从而起到稳定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28【启示】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保险的基本职能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1、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2、保险也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3、保险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给人们带来突
14、然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突如其来的灾害事故完全有可能使企业生产和人们生活陷入困境,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但是,有了保险保障,情况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保险能在最短的时间里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帮助居民重建家园,解除人们在经济上的各种后顾之忧。这能从根本上稳定企业,稳定家庭,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29案例:保险的防灾减损功能【案情介绍】某工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其后某天,厂值班人员擅自离开工厂,结果厂内的财产被盗,该厂的财产损失约16万元。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以下简称特约条款)约定,“由于保险地址
15、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工 厂 向 法 院 起 诉 保 险 公 司,要 求 其 赔 偿 财 产 损 失。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被盗是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导致的,该行为属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工厂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工厂不服,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30【案例分析】本案中,投保人是接受了附加险条款并了解其内容的,特约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保险公司的拒赔及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31【启示】购买保险是投保人分散和转移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投保人切不可在投保后“高枕无忧”,对保
16、险财产不管不顾。减少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避免保险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这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利益所在。把防灾减损列为保险职能,有助于保险人把防灾减损放到一个正确的位置。保险人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赔款,增加盈余,必然要与被保险人共同做好防灾减损工作。防灾减损必须具体地体现在保险制度、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上,本案例中保险公司的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就是从保险条款保证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自觉性,增强保险的防灾减损功能。被保险人在自觉遵守保险条款的同时也在不自觉中起到了防灾减损的作用。32(三)保险的分类.按实施方式分类:强制、自愿.按保险标
17、的的保障范围分类财产、人身、责任、保证、信用保险.按政策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政策保险.按转嫁风险方式分:原保险、再保险335.按风险转嫁方式分: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1)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标的价值(2)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标的价值346.按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确定分: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1)定值保险:指以保险当事人双方商定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并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形式。(2)不定值保险:指不列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只列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度,并明载于保险合同的保险形式。35(四)保险术语(1)四种保险活动直接人1)保险人2)投保人3)被保险人4)受益人(2)三种保险活
18、动辅助人1)代理人2)经纪人3)公估人(3)保险标的(4)保险费(5)保险金额(6)保险合同36三、机动车辆保险概述n车险含义车险是以汽车本身或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因驾驶汽车发生意外事故所负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汽车本身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玻璃破碎险等用车责任三者险、车上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险等37车险既属于狭义财产保险范畴,又属于责任保险范畴,是一个综合性的险种。最初,汽车保险承保的标的只有汽车,随着其发展,保险标的范围扩大,除汽车外,还有电车、蓄电池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以及特种车。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仍沿用汽车保险这一名称,而我国已于1983年11月将其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
19、其有了更规范的名称。381、车险作用车险“损失补偿”职能的发挥(1)扩大了人们对汽车的需求(2)稳定了社会公共秩序(3)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39(1)扩大了人们对汽车的需求人们使用汽车,面临交通事故、盗抢、火灾、水灾、雹灾等风险。汽车保险的出现,使人们可以把用车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解除了使用汽车的后顾之忧,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买车欲望,扩大了汽车需求。40表-22001-2006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数据统计年 份20012002200220032003事故次数760327760327773137773137667507667507直接损失(亿)30.8830.8833.2433.2433.243
20、3.24年 份200420042005200520062006事故次数567753567753250254250254378781378781直接损失(亿)27.727.718.818.814.914.9道路交通事故带给车主的后果是,因支出大量修车费用或重新购车费用及承担第三者赔偿责任而使自身生活困难、债台高筑。41盗抢汽车是一种全球性的犯罪行为。据我国公安部统计:2004年,全国立案盗抢汽车87249起,直接财物损失80多亿元,占全部刑事案件直接财物损失的24%,其中,北京地区被盗抢汽车4000余辆,平均每天11辆。另据报道,美国2002年失窃汽车120万辆,总价值82亿美元。汽车被盗会给车
21、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里创伤。42(2)稳定了社会公共秩序有汽车保险的保障,车辆使用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比较轻松的履行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这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利益,从而稳定了社会公共秩序。1927年,美国萨诸塞州实施汽车强制保险法。1931年,英国实施强制汽车责任险。其目的2006年7月1日,我国实施交强险。43(3)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保险公司为降低经营风险,会想方设法预防风险、控制损失。保险公司联合汽车生产厂家开展汽车事故原因的统计分析、研究和应用汽车安全设计新技术就是一条有效措施。保险公司的主动参与,加上为此投入的大量人力、财力,会极大地促进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44在德国,安联保险
22、公司下属的机动车辆技术研究所就是保险公司专门从事车险防灾防损研究的部门,其技术在有些方面甚至领先于社会防灾技术水平。目前汽车上广为使用的安全带就是德国安联保险公司的杰作。452、机动车辆保险特点(1)从自身特点来看标的流动一是核保时“验标承保”难,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诚信。二是事故发生时检验定损难,保险人应建立和完善查勘检验的网络。46出险频率高据统计,全世界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大约为50万,相当于每200个人就有一个人死于车祸。据公安部门统计,近年来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已经相当于一个县城的人口数,每年的受伤人数更相当于一个中等县的人数,更为可怕的是全国平均每6分钟就有一人死于车祸,
23、每1分钟就有1人在车祸中受伤。另外,还有盗抢事故、火灾事故、水灾事故、雹灾事故,等等。47(2)从与其它保险比较特点看占财产险比重大车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收入的50以上,为产险公司的“支柱险种”。48对象广泛且差异大对象包括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被保险人要求业务人员能和每个客户处理好关系保险标的要求理赔人员能熟悉标的结构,并能跟上汽车行业发展,不断更新知识结构49是各公司竞争焦点随着汽车保有量逐年上升,车险保源相对稳定,并不断扩大。各公司集中精兵强将,展开竞争。让社会各界通过车险窗口领略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这决定对整个产险的接受程度。是新技术的试验田车险面广、量大、品种相对单一,便于新技术推广
24、试验。如网上销售和电话销售先在车险被应用。50(3)从机动车辆保险业发展特点看费率将实现市场化费率市场化是针对以前的费率刚性管理而言的。2003.1.1前,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费率。2003.1.1起,实施新的条款和费率管理制度。2006.7.1起,交强险的推出和商业险A、B、C三套条款2007.4,根据相关报道,保险行业协会将统一主要附加险。(包括: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玻璃破碎险、不计免赔率险、车身划痕险和可选免赔额险6个险种。)2008.2,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价格也有一定幅度的降低,商业车险的价格也进行了调整51各国实践:费率厘定大都经历过从无序竞争,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实行刚性管理,然后
25、,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过渡到自由费率的管理体系。52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大机动车辆保有量逐年上升,预测到2010年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收入将超过2400亿元。机动车辆使用者投保意识大大增强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和我国交强险的施行,人们购买保险的主动性大大增强。应该说,机动车辆保险成为诸多保险中人们保险意识最强的一种险种。533、车险发展简史1886年德卡尔本茨发明汽车,汽车成为交通工具。驾驶汽车是非常冒险和不安全的行为,商机被保险商瞅准。1895年,英法律意外保险有限公司签发了世界上最早的汽车保险单(为责任险保单),保险费为10-100英镑,于是车险诞生。车险伴随汽车出现而产生,属于年轻险种。541
26、927年,美马萨诸塞州实施汽车强制保险法,成为世界上首次将第三者责任规定为强制责任保险的地区。1931年英国开始强制实施汽车责任险。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汽车保险。不久出现争议,认为车险以及三者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人保公司1955年停办车险。5570年代中期,为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汽车的保险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车险业务。1980年我国全面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车险业务也随之恢复。1983年11月我国将汽车保险更名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了更广泛的适用性。从1980年之后,我国的车险业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取得了喜人成绩:车
27、险条款日益完善。总保险费猛增。如2002年车险保费472亿;2003年车险保费 544.6亿;2004年车险保费 744亿;2005年车险保费 854.7 亿;2006年车险保费1107.87亿。目前机动车辆保险费收入,已经占据我国财产保险总保险费收入的60%以上。56开办车辆保险业务的公司数量增多。车辆保险服务中介机构增多。各保险公司展开竞争。建立和完善了服务体系或者服务机制。2004年5月1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法律上明确了汽车责任保险的强制性。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实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57第二节保险合同与原则582.1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
28、利和义务的协议。591、保险合同特征(1)有偿合同(2)双务合同(3)射幸合同(4)附和合同(5)具有属人性如:保险标的转卖时,必须对保险合同进行批改。2.1保险合同602、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五种:投保单: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保险单: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保险凭证:简化的保险单暂保单:临时保险凭证批单:对保险单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的证明文件613、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1)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62(2)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
29、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由于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63(3)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投保人方和保险人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用条款的方式写在保险合同中,当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遵守保险合同中的内容。64保险合同的内容构成:从法律关系要素看,保险合同内容包括四部分:主体部分、权利义务部分、客体部分、其他声明事项部分。65a.主体部分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30、受益人名称及其住所。b.权利义务部分包括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等内容。c.客体部分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d.其他声明事项部分66从条款拟定看,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两部分:基本条款与特约条款。a.基本条款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保险法规定必须列入的内容,是任何种类的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67保险法第19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价值;(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十)违约责任
31、和争议处理;(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68保险期间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保险合同上约定的时间期限就是保险期间;另一种是按保险事件从开始到终止的时间来确定,如一个工程期或一个生长期等。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一般是以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表示,如保险合同约定2003年12月28日开始生效,按惯例这份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2003年12月28日零点。69b.特约条款保险法第20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704、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订立: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须经两个阶段才能订立:要约阶段与承诺阶段。生
32、效: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71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保险合同多为附条件合同,以交纳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所以,保险合同是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时间生效。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零点起保”725、保险合同的履行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以保证对方行使自己的权利。合同履行分投保人履行和保险人履行两种。73(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1)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14条2)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36条3)履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保险人义务37条4)履行出险通知义务22条5)履行积极施救义务42条74(2)保险人义务的履行1)条
33、款说明义务17、18条2)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13条3)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24条4)履行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义务42条5)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保密32条756、保险合同的变更变更: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协商,在不违反有关法规、法律的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762024/1/31 周三77变更方式如下:(1)合同主体变更1)保险人变更2)被保险人的变更3)投保人的变更4)受益人的变更78(2)合同客体的变更指变更保险标的的保险范围。(3)合同内容的变更内容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款的变更。797、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保险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
34、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依法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合同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80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只要不是保险法规定的不得解除的合同,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35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81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为保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保险法有明确的规定,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82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如下几种: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
35、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8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保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84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法第28条还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85投保方不履行安全责任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86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
36、加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87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并超过年龄限制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88(2)保险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消灭保险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合同终止后,合同效力也即终止,当事人双方失去其享有的权利,也不用再履行其承担的责任。89保险合同的终止可分为以下几种:1)自然终止即期限届满而即刻终止2
37、)义务履行而终止指事故后,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导致合同终止903)当事人行使终止权而终止第43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4)解除合同而终止5)因非保险事故引起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91(3)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1)直接原因不同2)履行程度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928、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1)解释原则这是对保险合同约定条款的理解和
38、说明。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保障自身权利的前提是对保险合同有一致的理解。但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双方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对保险合同往往有不同的解释,这会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引发保险纠纷。所以必须规范保险合同的解释。93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1文义解释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最主要的方法。2意图解释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来进行解释。3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4尊重保险惯例的解释保险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应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来解释保险合同。94(2)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出现了各自的解释,又无法达成妥协时,便产生了保
39、险合同的争议。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通常有两种:一是仲裁,二是诉讼。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用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原则来解释保险合同,并作出公正的裁决。95二、保险的基本原则六大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派生原则分摊原则派生原则2.1汽车保险原则961、保险利益原则(1)定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97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
40、效。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98(2)保险利益构成条件必须是合法利益盗窃的车不行必须是经济利益能用金钱来计算必须是确定利益已经确定能够确定99已经确定的利益即现有利益能够确定的利益指预期利益预期利益: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能产生,具有客观依据,仅凭主观预测、想象不可100(3)保险利益表现形式体现为下列权利:所有权、租赁权、抵押权、使用权、保管权等1012、最大诚信原则(1)定义诚信:指诚实和守信用。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
41、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102(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1031)告知分保险人的告知和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明确列明明确说明104明确列明: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即视为已告知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指保险人在明确列明的基础上,还需要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和正确的解释。国际上,只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列明。我国,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列明、明确说明。105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106投保人告知形式:无限告知:要求投
42、保人将已知和应知的所有情况尽量告知保险人,不得保留。询问回答告知:有限告知,指如实填报保险单证上的有关项目与补充回答相结合。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1072)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担保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和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无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08保证分为:明示保证默示保证明示保证:以语言、文字和其他习惯方式在保险合同内说明的保证。默示保证:指在保险单中,虽没有文字明确列出,但在习惯上已经被社会公认为是投保人或被保
43、险人应该遵守的事项。109保险上的保证有两种:一种是明示保证,即以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出现,是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一,故为明示。如机动车辆保险中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做好车辆维修和保养工作等条款,一旦合同生效,即构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保证,对投保人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力。另一种是默示保证,即这种保证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并不出现,往往以社会上普遍存在或认可的某些行为规范为准则,并将此视作投保人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的承诺,故为默示。如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被保险人外出时应该关闭门窗,但这是一般常识下应该做的行为,这种社会公认的常识,即构成默示保证,也成为保险人之所以承保的基础,所以,因被
44、保险人没有关闭门窗而招致的失窃,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10客户:A购买保险前已经患有严重的糖尿病,但是在购买保险时并没有按照投保书询问进行如实告知,通过隐瞒的方式获得承保。保险人最终是不能够赔付这个客户,甚至还要解除保险合同。这在现行保险法第17条是有相关规定的。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在明知客户A(假设还是刚才的客户)投保后进行的体检中,发现该客户血糖不正常,在明知客户风险的情况下,承保该客户。在日后理赔过程当中却以客户没有如实告知而拒绝赔付,实际上也是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对于保险人的要求:弃权和禁止反言。最大诚信原则的案例1113、近因原则(1)定义近因: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
45、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例例:某某日日天天降降大大雨雨并并伴伴有有炸炸雷雷,炸炸雷雷击击断断某某房房屋屋后后的的一一棵棵大大树树,大大树树压压倒倒房房屋屋,房房屋屋倒倒塌塌导导致致该该住住户户的的电电视视机机损损坏坏,则则电电视视机机损损坏坏的的近近因因是是()。()。a.a.天降的大雨;天降的大雨;b.b.大树的折断;大树的折断;c.c.炸雷的雷击;炸雷的雷击;d.d.房屋的倒塌房屋的倒塌112近因原则:指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13(2)近因判定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即
46、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该原因即为近因。案例:保险船舶因大雾偏离航线搁浅受损,本案近因是大雾导致船舶搁浅,超载和不适航与大雾没有因果关系不是近因。114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a.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多种原因均为近因。都属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责任。都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任。既有保险责任内的,也有保险责任外的,则保险人应该区分清。保险责任内的负责,保险责任外的不负责。如果难以划分,则协商按比例赔付。115案例:非典型肺炎致人死亡,单纯慢性病或非典均不会产生被保险人死亡的后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则非典与慢性病均可视为死亡的近因。116b.多种
47、原因连续致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案例: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经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三副与大副之间有矛盾不是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的近因。117连续发生的原因都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其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若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承担全责;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承担责任。1183)不明原因造成的损失这一般要根据客观事实进行推断。首先,要广泛收集造成损失的各种资料,为判定近因作准备;然后
48、,根据所掌握的资料,科学地分析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从而正确确定近因。119保险近因原则:案例一案情介绍张三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是除外责任),张三外出打猎时不慎摔伤无法行走,在树林里等待救援,结果受凉感冒引发肺炎,最后因肺炎死亡。指出本例中的近因?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120案情分析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近因原则”,所谓“近因”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它并不一定是损失发生时在空间和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理赔实践中,运用“近因原则”来鉴别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是合同中指定的保险事故,如是,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如不是,则无须赔偿。近因为意外摔伤,虽然张三死
49、于肺炎,但是肺炎是摔伤的合理延续,因此摔伤为近因,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关键看后因是否是前因的合理延续,如果合理,则前因为近因。121保险近因原则:案例二案情介绍周先生2003年在泰康人寿投保了养老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10月,他在行走时被一辆电动车带倒,顿觉胸闷头晕,被送往医院后虽经医生竭力抢救,最后仍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事故发生后,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迅速全额赔付了养老保险的保险金5万元。但对周先生家人提出的赔付意外伤害险的要求,公司以导致死亡的原因为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不予理赔。周先生家人想不明白:如果不是被车辆碰擦,就不会跌倒引起心肌梗塞,更不会
50、导致死亡,这怎么不是意外伤害呢?122案情介绍现实生活中,损失通常由一系列关联的事件引发。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如果损失是由一系列原因引起,而原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当后因是前因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时,则“前因”即为“近因”。例如“被保险人打猎时摔成重伤无法行走倒卧泥沼中等待救援感冒高烧并发肺炎最终因肺炎致死”,虽然与死亡最接近的原因是肺炎,但它发生在意外伤害之后,且是意外伤害的必然结果,因此该次事故的近因是意外伤害。与本案例相比,我们可以看出,被车辆轻微碰擦,如果发生在健康者身上,是不会导致心肌梗塞或死亡的,即心肌梗塞或死亡并非车辆轻微碰擦的必然结果,所以周先生身故的近因不是车辆碰擦,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