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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 79-2020 箱包皮具制鞋行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广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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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100C 52DB4401广州市地方标准DB4401/T 792020代替 DBJ440100/T 2832017箱包皮具制鞋行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Occupational 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bags and leather and footwearindustry2020-06-08 发布2020-07-01 实施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401/T 792020I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25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26厂区及厂房布局设计.37职业病防护措施.38个体防护措施.49应急救援措施.51

2、0管理措施.5附录 A(资料性附录)箱包皮具制鞋生产工艺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示例.9附录 B(资料性附录)箱包皮具制鞋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示例.10参考文献.12DB4401/T 79202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制。本标准由DBJ440100/T 2832017箱包皮具制鞋行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确认转化而来,并代替DBJ440100/T 2832017箱包皮具制鞋行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本标准与DBJ440100/T 2832017相比,除了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提出、归口单位名称变更;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Z/T 2242010;更正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3、GBZ/T 195标准名称。本标准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职安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洁漫、郭义曹、黄蓓、王景、黄亮云、王英德、梁志强、郭晓、范德群、曾文锋、邵于凡、李文晖。DBJ440100/T 2832017 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首次发布。DB4401/T 7920201箱包皮具制鞋行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箱包、皮具、制鞋行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及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厂区及厂房布局设计、职业病防护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管理措施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

4、政区域内所有箱包、皮具、制鞋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不适用于箱包、皮具、鞋的原材料、零配件生产和加工企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94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5有机溶

5、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42010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 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7916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T 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9340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 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 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AQ/T 4271通风除尘

6、系统运行监测与评估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GBZ/T 224201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DB4401/T 79202023.1箱包皮具制鞋企业bags and leatherware and footwear industry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箱包、皮具、鞋类加工制造的企业。3.2职业病危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s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GBZ 12010,定义 3.43.3建设项目new project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3.4个人防

7、护用品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又称为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劳动中为了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而穿戴、配备以及涂抹、使用的各种物品的总称。GBZ/T 2242010,定义 9.14基本要求4.1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4.2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4.3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设置有

8、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采用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措施。4.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且按相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4.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应符合 GBZ 2.1 和 GBZ 2.2 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5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5.1企业应根据其生产加工过程中采用的原辅材料、工艺流程及工艺布局、生产设备及设备布局对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劳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分布及其影响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识别。企业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识别工作场所的职

9、业病危害因素。5.2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包含:a)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b)国家(或国外)已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c)国家已颁布相关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法的;d)其他可能危害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5.3箱包、皮具、制鞋生产工艺过程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识别可参考附录 A 示例。DB4401/T 79202036厂区及厂房布局设计6.1厂区、厂房的布局应按 GB 50187 和 GBZ 1 的要求设计,规划合理,功能分区明确,有害的生产车间与无害的生产车间分开布置,避免交叉污染。6.2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好的地段,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区应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

10、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6.3厂房建筑的方位和设计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有毒物质、粉尘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在产生有毒物质的部位设置局部排风装置。6.4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通风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季度调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略大于进风口及进风门窗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应高于 1.2 m。6.5通风设计应结合车间工艺流程、工艺布局、设备布局及卫生要求设置整体或局部的进风、送风、排风口,使车间气流组织满足卫生防护要求。6.6当厂房为多层建筑时,配胶、刷胶等放散有害气体的生产

11、单元,以及硫化机、热烘干机、热定型机等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6.7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铝合金或其它金属件下料、冲孔等产生噪声和振动的生产设备宜布置在建筑物底层,并采取减振降噪措施。6.8胶粘剂、有机溶剂、处理剂等化学物品应储存在专门的储存间或仓库,贮存方式、贮存条件、贮存限量应符合 GB 15603、GB 17916 的规定。6.9刷胶、配胶或涂胶车间或工序的墙壁、顶棚和地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且地面光滑、平整,易于清洁。6.10生产车间工作台面应有足够的照度,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不足时应辅助人工照明。采光系数标准

12、值应符合 GB 50033 要求;照明标准应符合 GB 50034 的要求。6.11厂房最低层高不应低于 3.0 m;工作场所应保持一定的新风量,工人人均占有建筑容积小于 20 m3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不少于 30 m3/h;如所占容积等于或大于 20 m3时,应保证人均新风量不少20 m3/h;所占容积超过 40 m3时,可由门窗渗入空气的方式换气。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大于 30 m3/h。6.12应根据车间卫生特征、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更/存衣室、浴室、盥洗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等;休息室、就餐场所不应设置在生产车间内;人数最多班组女工大于1

13、00 人时,应设妇女卫生室。6.13冬季需要自然通风时宜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进气窗的冷风直接吹向工作岗位。7职业病防护措施7.1防尘防毒措施7.1.1应优先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原辅材料,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病危害因素。7.1.2产生粉尘、毒的生产单元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性高的生产设备,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害物质与作业人员直接接触。7.1.3运作过程逸出尘、毒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按 GBZ/T 194 的规定设计相应的除尘排毒通风控制措施。7.1.4采购和使用的胶粘剂中有害物质应符合 GB 19340 的限量要求,包装上应附有化学品安全标签。并且要求胶粘剂供应商提供与采购胶粘剂相符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14、。DB4401/T 79202047.1.5易挥发有毒蒸气或气体的胶粘剂、有机溶剂、处理剂等辅助材料使用后应立即盖严密封,生产作业场所不应放置超过一个班次的使用量。7.1.6配胶作业宜在独立的工作间内进行并设置有效的通风排毒装置,或者在局部通风设施内进行操作。刷胶、胶烘干、粘合等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的工作岗位应与其他作业岗位相隔离,并设置局部排风设施,以防交叉污染。机械配胶、刷胶、粘合宜采用整体密闭罩或局部密闭罩,密闭罩内应保持负压状态。7.1.7洒落在工作台、地面的胶粘剂、有机溶剂应及时清理,胶粘剂不应使用有机溶剂进行清洗。7.1.8烘干机、热定型机、硫化机、密炼机、注塑机等同时散发有害气体和

15、热量,宜采用上排或上下同时排风的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时,设备应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7.1.9剪裁、削皮、抛光打蜡等作业岗位可能产生较大量的粉尘,应安装局部除尘装置,降低工作场所中皮革尘、棉绒尘、纤维尘等粉尘的浓度。7.1.10密炼、硫化、注塑工序的配料、投料作业岗位应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防止粉尘外逸扩散。7.1.11打磨作业应设置有效的通风除尘装置,排风罩宜选择接受式吸气罩,罩口迎着打磨机甩出粉尘的方向。7.1.12以自然通风作为换气方式的工作场所,应避免冬季关闭所有门窗。当不得已关闭门窗的情况下,应使用机械通风设备,保持足够的新风量,维持工作场所内空气流通。7.1.13工作场

16、所、生产设备、工件及作业人员身上的粉尘应使用吸尘设备清扫,避免使用吹扫工具。7.1.14机械通风使用循环空气时,循环空气中粉尘、有害气体浓度不应超过其职业接触限值的 30%。7.1.15排风罩设计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符合GB/T 16758 的要求。7.1.16排风罩的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有效将散发的有毒气体及时抽吸至罩内,有毒气体被吸入罩口的过程不应经过作业人员的呼吸带。7.1.17通风排毒系统宜设置空气净化装置,工作场所排出的气体经过净化装置处理满足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才予以排放到大气。7.1.18定期对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清理

17、除尘器及管道中的积尘,建立设备检修台账,保证其正常有效地运行。7.2减振降噪措施7.2.1设备宜选用噪声低、振动小的生产设备。7.2.2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减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 GB/T 50087 的要求。7.2.3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剪裁机、削皮机、针车机、压合机、打磨机、抛光打蜡机、硫化机、密炼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分区、分类相对集中。金属冲压机、冲孔等高噪声的设备应与其他设备分开布置,应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减振等控制措施。7.2.4通风系统宜采用通风管道消声器进行消声处

18、理,风机、空气压缩机可采用消声器、隔声罩、隔声间等措施降噪。7.2.5噪声源分散的车间可利用吸声材料装饰墙体、天花板降低车间内的声反射。7.2.6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护,降低机械噪声。8个体防护措施DB4401/T 79202058.1工程控制技术措施未达到预期效果时,应采取适宜的个体防护措施,并合理安排劳动作息时间。8.2应参考 GB/T 11651、GB/T 18664、GBZ/T 195 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8.3配胶、刷胶、胶烘干等工作岗位应配备佩戴防护有机气体或蒸气的防毒面具、防护眼镜,手工配胶、刷胶的作业人员还应穿戴化学品防护手

19、套。8.4剪裁、片皮、削皮、打磨、抛光打蜡、配料、投料等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剪裁、削皮、打磨、压合、抛光打蜡等经检测判断属于噪声作业岗位的作业人员应佩戴降噪耳塞或耳罩。8.5应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损坏或者失效的个人防护用品。9应急救援措施9.1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急性职业中毒、高温中暑等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9.2配胶、刷胶、胶烘干等有毒气体浓度较高的工作场所宜设置有毒气体报警装置,报警值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设置要求可参照 GBZ/T 223。9.3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室内工作场所,应设

20、置事故通风装备。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小于 12 次/h。9.4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损伤的工作场所,应配置急救药品和用品、应急冲洗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中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应急救援设施,并设置清晰标识。9.5为高温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提供含盐的清凉饮料,设置电风扇等降温设施,配置毛巾、体温计等现场急救用品和治疗中暑药品。9.6应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0管理措施10.1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10.1.1企业应按照职业卫生监

21、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10.1.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负责作业现场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发现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个人防护用品使用不规范,应立即纠正或制止。10.1.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确保在生产过程中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可参照 AQ/T 4271 建立通风除尘系统运行监测与评估制度。10.2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0.2.1企业应每年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10.2.2应建立、健全以下职业卫生管

22、理制度和操作规程:a)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b)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c)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d)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DB4401/T 7920206e)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f)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g)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h)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i)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j)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k)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l)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m)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10.2.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发放到相关的部门和工作岗位付诸实施,并保存实施记录。10.2.4制定有效预防职

23、业病危害的管理机制(特别在冬季急性职业中毒高发期),包括:加强通风系统的检修维护,保证有效的通风量;增加工作场所日常巡查班次,检查通风装置的运转状态和工作场所通风情况;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10.3培训与教育10.3.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按有关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10.3.2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应包括职业病防治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技能及岗位操作规程等内容。培训对象应包括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作业人员。10.3.3配胶、刷胶、胶烘干

24、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岗位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10.3.4企业应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护意识和技能。在冬季高发期,加大培训宣传的力度,消除或减少急性职业中毒事故。10.3.5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10.4告知与警示10.4.1企业应按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和维护好工作场所中的警示标识,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10.4.2企业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

25、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或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10.4.3应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10.4.4应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的设置要求按 GBZ 158 执行。可参考附录 B 警示标识设置示例。10.4.5配胶、刷胶等

26、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还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设置可参照 GBZ/T 203 的要求。DB4401/T 792020710.4.6在刷胶、配胶、使用处理剂、密炼、硫化等使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10.4.7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向供应商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并且保留包装上的成分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10.5职业健康监护10.5.1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a)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b)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c

27、)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d)职业病诊疗资料;e)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10.5.2应按照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护的相关规定以及 GBZ 188 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10.5.3应选择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作业人员。10.5.4应当根据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a)对患职业病禁忌证的作业人员,应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b)对健康

28、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妥善安置;c)对需要复查的作业人员,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d)对疑似职业病的作业人员,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e)对确诊患职业病的作业人员,应安排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按广州市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为职业病病人申报工伤保险待遇。10.5.5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或受到急性职业中毒的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情况,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10.5.6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患者,应

29、当及时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报告。10.5.7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10.6检测与评价10.6.1企业应认真落实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检测评价的相关要求,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10.6.2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全部工作场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10.6.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

30、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10.6.4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且进行紧急事故检测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DB4401/T 792020810.6.5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报告。定期检测结果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作业人员公布。10.6.6对检测、评价发现的职业卫生问题,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及时落实整改。10.7职业病危害申报10.7.1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监管。10.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原申报机

31、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a)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b)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c)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d)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10.8档案管理10.8.1企业应建立健全以下职业卫生档案资料:a)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b)职业卫生管理档案;c)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d)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e)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f)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g)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10.8

32、.2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按照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要求管理职业卫生档案,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10.8.3企业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防止遗漏丢失。DB4401/T 7920209附录A(资料性附录)箱包皮具制鞋生产工艺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示例箱包皮具制鞋生产工艺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示例见表A.1。表 A.1箱包皮具制鞋生产工艺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示例序号生产单元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来源1剪裁粉尘(皮革尘、棉绒尘、化纤纤维尘)、噪声面料、剪裁机2片皮粉尘(皮革尘、棉绒尘、化纤纤维尘

33、)、噪声面料、片皮机3削皮粉尘(皮革尘、棉绒尘、化纤纤维尘)、噪声面料、削皮机4缝纫噪声缝纫机5冲压/打钉/冲孔噪声、手传振动冲压机、打钉机、冲孔机6密炼炭黑粉尘、氧化锌、二氧化硫、硫化氢、噪声、高温原料及配合剂、密炼装置7橡胶硫化炭黑粉尘、二氧化硫、硫化氢、噪声原料及硫化剂、橡胶硫化装置8吸塑/注塑苯及苯的同系物、卤代烃(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正己烷、二甲基环己烷、丙酮、丁酮、丙醇、异丙醇、丁醇、乙酸乙酯、噪声吸塑机/注塑机9配胶、刷胶、黏贴苯及苯的同系物、卤代烃(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正己烷、二甲基环己烷、丙酮、丁酮、丙醇、异丙醇、丁醇、乙酸乙酯、甲醛胶粘剂10胶烘干苯及苯

34、的同系物、卤代烃(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正己烷、二甲基环己烷、丙酮、丁酮、丙醇、异丙醇、丁醇、乙酸乙酯、甲醛、噪声胶粘剂、烘干机11压合噪声压合机12定型噪声定型机13打磨粉尘(皮革尘、棉绒尘、化纤纤维尘)、噪声面料、打磨机14抛光打蜡粉尘(皮革尘)、噪声面料、抛光打蜡机注:箱包、皮具、制鞋工作现场实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因工艺和原辅材料不同而有所差异,不限于以上所列。BDB4401/T 79202010附录B(资料性附录)箱包皮具制鞋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示例箱包皮具制鞋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示例见表B.1。表 B.1箱包皮具制鞋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示例序号岗位/工作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设

35、置位置1剪裁粉尘、噪声作业岗位醒目位置2片皮粉尘、噪声3削皮粉尘、噪声4冲压/打钉/冲孔噪声冲压机、打钉机冲孔机附近醒目位置5密炼粉尘、化学有害因素、噪声、高温密炼装置、投料口处醒目位置6橡胶硫化粉尘、化学有害因素、噪声、高温硫化装置、投料口处醒目位置DB4401/T 79202011表 B.1箱包皮具制鞋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示例(续)序号岗位/工作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设置位置7胶粘剂贮存场所化学有害因素入口处、存放处醒目位置8配胶、刷胶、黏贴化学有害因素配胶设备、作业岗位醒目位置9胶烘干化学有害因素、高温烘干机、作业岗位醒目位置10压合噪声压合机附近醒目位置11热定型/箱体成型噪声、高温定型机附近醒目位置12打磨粉尘、噪声作业岗位醒目位置13抛抛光打蜡粉尘、噪声DB4401/T 79202012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24 号2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 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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