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
合同编号:
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 北京大眼星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北京同舟嘉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资质等级: 贰级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用设施、写字楼、娱乐场所、饭店、酒楼、商场、车船、飞机等非家庭居室 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的环境艺术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与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按照《招标投标法》采用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合同应依 照中标文件要求执行,但中标书内容、工程图纸、招投标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承诺书,有与《合同法》相悖之处的,应以《合同法》规定为准。
发包人(甲方):(全称) 北京大眼星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全称) 北京同舟嘉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
1.3 工程内容:
1.4 承包范围: 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
1.5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
1.6 工程结构: / 。
1.7 装饰装修施工面积: 。
2 工程质量
2.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北京或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2.2 国家、北京或专业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2.3 约定标准: 合格 。
3 工期
3.1 总 工 期: 30 日(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
3.2 开工日期:201年 月___日。
3.3 竣工日期:201年___月___日。
3.4 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7 )日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将另行约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如因甲方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征得乙方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3.5 暂停施工(停工):甲方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如甲方未能按时提出处理意见的,乙方可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6 工期顺延
3.6.1 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工程量大量增加、设计变更的。
(3)甲方未按时验收隐蔽工程的。
(4)甲方未按时供应合同约定确定材料和设备的
(5) 7日内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6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
(6)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
(7)因甲方或甲方代表坚持错误指令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8)不可抗力和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3.6.2 出现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
3.7 工期提前
3.7.1 提前竣工的条件应是采取可行的新技术措施,任何违反工艺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不得作为提前竣工的手段。双方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且甲方应在3日内批准乙方修订的进度计划及新技术措施,并为赶工提供必要的条件。
3.7.2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技术措施。
(3)甲方为实行新技术措施提供的条件。
(4)实行新技术措施增加的费用。
4 设计
4.1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提供方式为(纸质)
4.1.1由甲方于开工( /)日前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4.1.2由乙方于开工( 3 )日前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送甲方审批,甲方应于( 3 )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乙方。
4.1.3由甲方委托的专业设计公司于开工(/)日前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4.2 设计变更
4.2.1 甲方要求变更设计时,应在该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3日前以邮件方式加
通知乙方。乙方进行邮件确认后加
应立即停止对涉及部分的施工及准备活动。
4.2.2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
4.2.3 已完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2.4 设计变更应由甲方代表办理洽商确认手续,乙方应变更施工进度计划,送甲方批准,同时调整工程价款。
4.2.5 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方应给出变更设计图纸及材料样品,以作计价及施工依据。
5 工程价款
5.1本工程价款总计:人民币 ,¥ 元。
5.1.1工程价款为: ¥ _元。
5.2 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
(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符合“3.6.1”约定的其他工期顺延条件之一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5.3 工程价款支付
5.3.1 预付款为工程总价的 30 %(¥ 元),其中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支付时间为 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仍不能支付,乙方可延期开工。
5.3.2 工程进度款
拨付工程款时间(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造价百分比
金额人民币(元)
合同签订
30%
元
工程中期一(隐蔽工程完工)
35%
工程中期二(木工完工,油工中期)
30
%
竣工验收签字后
5%
5.3.2.1乙方在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及相关质量验收记录后,甲方应在(3)日内会同乙方核实计量并检验工程质量。乙方无故不参加计量及质量验收的,甲方计量视为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甲方逾期未作计量及质量验收的,从第(4 )日起乙方计量视为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5.3.2.2洽商款项(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在结算时一并支付。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超出设计图纸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3.2.3经乙方书面同意并明确延期付款日期后,甲方可延期付款;甲方延期付款应计算自确认延期5日后起算的应付工程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3.2.4工程扣留结算总价5%的余款作为保修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乙方无违约责任,保修款甲方无息支付。保修款的支付并不意味着保修义务的结束,乙方应依据保修书的约定继续履行保修义务直至保修期结束。
6 材料设备供应
6.1本工程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提供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环保合格证明,并对所购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6.2本工程中的主要材料应由双方选定样品样本。样品样本应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6.3材料设备按约定到达指定地点前应通知甲方,双方应对材料、设备进行共同验收。
6.4双方所提供的工程主要材料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7 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7.1 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杜昆 。
7.2 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是乙方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代表。
7.3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7.4 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项目经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项目经理应予执行。
8 双方权利
8.1 甲方权利
8.1.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撤换后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权责不变。
8.1.2 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8.1.3 有权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8.1.4 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8.1.5 有权监督乙方安全施工现场。
8.2 乙方权利
8.2.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8.2.2 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8.2.3 乙方代表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甲方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乙方代表应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9 双方义务
9.1 甲方义务
9.1.1 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9.1.2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审批证件。
9.1.3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9.1.4 提供施工场地,并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及承担乙方在不腾空场地条件下施工的相应措施费用。
9.1.5 提供房屋主体结构,水、电、暖风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
9.1.6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冬季供暖设备,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9.1.7 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保证工程有序进行。
9.1.8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职工未经许可不可进入施工区域。
9.1.9 在原有建筑物中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承重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地面,层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凡必须涉及以上所列内容的,应有涉及改动方案的设计图纸,并对安全使用性出具书面说明。
9.2 乙方义务
9.2.1 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
9.2.2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9.2.3 安全施工
9.2.3.1 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9.2.3.2 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事故引发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2.3.3 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9.2.3.4 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9.2.4 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9.2.5 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9.2.6 阻止本单位的施工人员在施工区域以外的区域随意行走和滞留。
10 工程验收
10.1 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10.2 竣工验收
10.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3 )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3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10.2.2 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合格同意验收,应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10.2.3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竣工日期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
10.2.4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强行使用,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责任及其他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0.2.5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在甲方认可的情况下
,双方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
10.2.6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竣工资料、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甲方无正当里理由逾期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承担乙方相应的保管费和利息损失。
11 违约责任
11.1 甲、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除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外,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乙方可暂停履行本合同,相关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11.3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外,乙方逾期完工的,每延误一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乙方逾期(20)日仍未能完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总工程款二倍的赔偿款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工程的无争议的价款,乙方承担对价部分的缺陷责任及保修责任。乙方在撤场前应返还甲方的图纸等技术资料,对于已完部分的图纸等技术资料乙方应提供给甲方。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方完成乙方的未完工程。
11.4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达标的工程,乙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应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对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全面综合治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
11.5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符合以下情况而终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程的完好:
(1)因不可抗力因素合同已无法履行。
(2)甲、乙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4)仲裁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2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3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提交 北京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14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
17 补充约定:
(1)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24)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依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对本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补并承担相应费用。
(2)本工程的保修期(24)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乙方在保修期内依据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材料及设备的保修期执行保修书的约定,保修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向甲方承担保修责任后,有权利向供应商追偿,甲方给予必要配合。
(3)乙方的报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超出报价以外增加的项目及工程量以洽商形式进行结算。涉及变更的结算原则为:
①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②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 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执行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
(4)无论设备是否在保修期内,对于材料、设备存在的内在品质缺陷(使用淘汰产品、假冒伪劣的),甲方在发现问题后可随时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乙方应在甲方质量异议后的5日内更换为符合约定的材料、设备。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免费整改、返还合同款及赔偿损失。
(5)合同附件包括:邀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图纸。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合同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10-87748817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861156081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十里河支行
账号: 账号:0200 0494 0920 0058 909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可修改编辑
12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