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单位管理制度7篇【第1篇】某餐饮单位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单位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餐饮业必须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到期及时验换. 二,从业人员按要求如期进行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定期培训,持合格证上岗. 三,从业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整洁干净的工作服,戴口罩,发帽,坚持每日清洗,消毒一次.个人卫生作到四勤.严禁在操作间内洗衣,物. 四,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干净,无杂物,室内地面清洁,无油垢,无异味,垃圾桶加盖并及时清运. 五,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室内无蝇,无鼠迹,无蟑螂. 六,各种工具,容器,机械定位存放,用毕及时洗刷干净,达到物见本色;各种防尘布洁净并有正反标记. 七,不制作冷荤食品.肉类,蛋
2、白食品要留样48小时. 八,各种食品用具要生熟分开,设有明显标记.菜墩,砧板用毕洗刷干净,立式存放,要求各面洁净,物见本色. 九,不采购,不加工腐败,变质,霉变,虫蛀,搀杂使假,标识不全及过期食品.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相对固定商店. 十,必须采购,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十一,库房食品存放分类上架,隔墙离地,防鼠防潮,不混放.冷藏食品放置方法正确,卫生.严禁存放有毒物品和杂物.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餐饮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由卫生行政部门发放食品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卫生从业人员知识培训证才能上岗工作. 二,餐饮单位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
3、检,发现有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必须停止食堂工作. 三,餐饮单位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五四制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四,餐饮单位从业人员要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遵守本岗位卫生制度. 五,餐饮单位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卫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卫生知识学习和培训,增强卫生知识,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第2篇】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一个单位,好的卫生环境,会给员工和客户带来愉悦的心情。一个单位为创建更优美,整洁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都会制定
4、一些卫生管理制度,以下是单位卫生管理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以及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部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的基建、绿化、生产、后勤等有关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开支经费由行政部提出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监督使用。 第六条行政
5、部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七条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八条室内(公司统一使用的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九条公司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员工宿舍外环境等)的清扫与保洁,由行政部负责安排人员进行。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并实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统一使用的建筑物、宣传设施、公告栏、厕所由行政部负责安排清扫与保洁。各部门使用的建筑物、办公室等,应
6、当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的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行政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时,就要把有关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等事项写进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部门,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四条公司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行政部负责清扫和保洁。但其他部门使用后应负责清扫整洁。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司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地,禁止在厂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六条公共走道及阶梯,至少每日清扫
7、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偏僻地段,每周清扫一次,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 第十七条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第十八条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九条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上张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公司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二十条必须按行政部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放车辆,厂区内严禁乱停放自行车和汽车。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含员工宿舍)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和动物。 第二十二条行政部要安排定期对公共厕所、垃圾场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二十三条厂区内的树木、花草须加强养护和整修,保持鲜活
8、完好,不准损毁、攀摘或向绿化带抛弃垃圾,不准利用树木晾晒衣物。 第三章室内卫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部室都要建立每日轮流清扫卫生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窗明几净。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 第二十六条室内不准许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二十八条室内禁止停放自行车。 第四章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分布在厂区内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行政部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产生
9、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行政部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内。配置给各部门的垃圾筐、垃圾袋由各部门使用并协助行政部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三十一条生产部、化验室、食堂等部门产生的有机物、无机物垃圾不得任意遗弃,应倒入垃圾桶或垃圾堆放容器内。 第三十二条生产部门产生的垃圾和排放物必须按照公司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三条在厂区内运输生产垃圾、散装产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时,不得洒落和抛撒,如有洒落和抛撒,必须清扫干净。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环境卫生设施(垃圾箱、公共厕所等)的设置与管理,应当符合公司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10、 第三十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 第三十六条行政部负责厂区内垃圾堆放容器、垃圾箱、等卫生设施的保洁、维护统一由行政部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更改。 第三十七条设置在各部门、办公室的垃圾箱等,部门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保洁工作,不丢失、不人为损坏。 第六章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 第三十九条食堂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由行政部督导,炊事员包干负责,明确责任。 第四十条 炊事员必须每年体检一次,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新上岗的炊事员必须先体检后上岗,取得体检合格证后,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并经简单考核后才能上岗。
11、第四十一条食堂操作间和设施的布局应科学合理,避免生熟工序交叉污染。 第四十二条操作间及其环境必须干净、整洁,每餐清扫,保持整洁,每周彻底大扫除一次。 第四十三条食堂门窗、沙窗无灰尘、油垢,玻璃明亮;墙壁、屋顶经常打扫,保持无蜘蛛网、无黑垢油污。 第四十四条食堂的灶台、抽油烟机、工作台、放物架等应洁净,无油垢和污垢、异味。室内的灯具、电扇见本色。 第四十五条各种饮具、用具(大小塑料菜筐、盆、帘子等)要放在固定位置,摆放整齐,清洁卫生,呈现本色。 第四十六条炒菜、做饭的锅铲、铁瓢等工具一律不许放在地上或挪作它作。 第四十七条各种蔬菜加工时,必须严格遵守一摘二洗三切配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凡洗完的
12、各种蔬菜,不得有泥沙、杂物,用干净菜筐装好,存放架上,不允许中途落地。 第四十九条待出售的菜肴、米饭,加盖防蝇、防尘罩。 第五十条炊事人员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帽,上岗前必须先洗手和消毒。 第五十一条炊事员上班不准带戒子、手镯,也不能涂指甲油。操作时不许吸烟,不得随地吐痰。 第五十二条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使用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拿取食品。 第五十三条 食堂的盆、碗、盘、碟、杯、筷等餐具都要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使用中的餐具必须每天消毒。消毒程序必须坚持“一洗、二清、三消毒”。客人使用的餐具最好采用一次性餐具。 第五十四条 出售后剩余的饭菜应尽可能放置在冷藏柜里,但放置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剩
13、饭、剩菜出售时,必须先经行政部工作人员鉴别确保无变质、变味后,加温热透才可出售。 第五十五条食堂采购的原材料必须新鲜,存放的环境应通风、干燥,避免霉变。严禁使用过期或变质的原材料和食品。 第五十六条 炊事工用具必须生熟分开,生、熟菜板应有文字标识。冰箱中存放的食品必须生、熟分开,有条件应将生食冰箱和熟食冰箱分开购置。冰箱要求清洁、无血水、无臭味,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第五十七条 遵照各级爱委会有关灭鼠、灭蝇、灭蟑螂的安排和实际情况,按照技术要求在食堂内投放鼠药,喷洒药水,摆放夹鼠板,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七章奖罚 第五十八条 行政部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卫生标准和卫生奖惩制度,定期
14、进行检查。对卫生做得好的部门和员工要表扬、奖励。尤其是食堂的卫生检查结果要与炊事员的工资挂钩,以促进食堂的食品卫生质量不断提高。 第五十九条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政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 三.施工工地未设护栏设施,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厂容和环境卫生的;四.转运生产排放物、工程渣土、建筑材料、散装产品等,造成泄漏、抛撒的; 五.在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动物的; 六.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七.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
15、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3篇】某某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单位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本单位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本
16、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分厂厂长、主管分厂安全生产工作副厂长、分厂安全生产的机构的负责人、车间主任、主管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副主任、车间安全生产机构的负责人、班组长、职业卫生安全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向本单位决策机构报告工作;分厂、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向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任免;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或人员由分厂、车间决策机构任免
17、,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制定和修改 第五条 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评估报告,制定本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根据职业病危害种类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及时修订。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根据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工艺、技术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出台及时修订和公布。 第四章 建设项目 第八条 设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
18、称建设项目)时,从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招标,由中标者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九条 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学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设备、工艺、材料 第十条 购买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索要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对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根据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合理的存放,并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出售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
19、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提供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首次使用或者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申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变更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统计、汇总、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申报。 建设项目应当在竣
20、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因采用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变更之日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申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在改变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 第十三条 针对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源,设置有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经常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其有效状态。 (一)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时,必须制定
21、检修、维修方案,有关部门审批,确保检修、维护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二)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及时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场所、设备、装置、器材、用品组成的系统。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防署、防感染、防湿防设备和用品、自动报警装置、冲洗设备、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必要泄险区、应急救援设施、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 第八章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检测、评价 第二十四条 及时对监测器材进行维修、校对,确保本单位的监测系统处
22、于正常状态。按照规定的时限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的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控制效果评价。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卫生工作规范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五条 从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招标确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本单位提供日常检测工作,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六条 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九章 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保养、报废 第十七条
23、 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由有关部门根据各单位的需要,负责提供采购计划。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防护用品的种类、功能、标准、数量。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从合法的个人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采购具有安全标志合格/或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对采购用品的质量验收、保管,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审批发放,指导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有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的组织、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保养,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报废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收回,并作记录。 第十章 用工 第二十一条 凡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患有
24、某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某某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工种)每*年进行岗位(工种)轮换。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转移 第二十三条 转移职业病作危害业时,接受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有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进行审核。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或者未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对本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
25、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未经本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十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二十五条 在招工和调转缔结、变更劳动合同时,通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劳动者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职业卫生相关的条款。 第十三章 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六条 对新上岗前(包括转岗)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登记备案。 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八条 车间、班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 第十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部门、组织、人
26、员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新上岗、转岗、离岗情况的统计,并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组织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到有资质职业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健康检查结果,同时为每个劳动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对患有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劳动者通知有关单位不得安排接触某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调离到某种接触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劳动者出具健康监护的有关资料,对确诊职业病人按
27、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 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负责人,组织救护受害的劳动者,并负责保护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二条 接到事故报告决策机构的负责人,会同有关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协助政府事故调查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并妥善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六章 职业卫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卫生档案的整理、分类、存档。 职业卫生档案是政府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历史意义的材料建设项目档案(预评价报告、严重
28、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设计审查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批复)、职业病危害申报档案、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大纲、培训教案、考试试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档案等。 第十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依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分厂、车间、班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第三十六条 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单位和职业
29、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印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部门、分厂、车间、班组和个人停止违章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按照职责范围的职责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
30、事故现场。 第三十八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九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二)发现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为,不履行职责。 第十八章 奖惩细则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实际工资收入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奖惩细则。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各分厂、各工段、各班组、各岗位、根据上一
31、级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结合各自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制定各自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报上一级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 【第4篇】某某单位幼儿园卫生管理制度 某单位幼儿园卫生管理制度 1、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及卫生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2、从业人员进操作间从业人员必须穿戴知识培训。 3、操作间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防整洁的工作衣帽并并洗手消毒 4、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和职业道德,做到“四勤”。 5、用具用前清洗消毒,用时保持清洁并定位摆放。 6、采购的原料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卫生要求。 7、食品存放做到生熟分开、分类、分架、隔墙离地。 8、餐饮具消毒设施应能满足餐饮
32、具消毒量并能正常运转。 9、垃圾应日产日清,垃圾桶应密闭加盖。 z幼儿园 【第5篇】单位工程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单位工程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 1.场内整洁卫生,建材按总平面图分类堆放整齐,无乱堆、乱放、 乱搭建和污水横流现象。 2.施工现场无暴露的生活垃圾及鼠、蚊、蝇孽生地,废料必须及时清理。 3.禁止随地大小便,加强自用厕所的保洁工作,落实到专人管理;高层建筑在施工层应设由专人管理的便桶。 4.工地上不许吸烟,空闲场地布置绿化。 5.工地上应有保健医药箱,保证充足的茶水供应。 6.施工现场须放置宣传栏、读报栏等设施,内容必须常换常新。 7.办公室要有卫生值日表,办公用具摆放整齐。
33、(二)食堂 1.食堂要内外整洁,远离污染物(如厕所等)30米。 2.灶台及周围要镶贴白瓷砖并有通风排烟设备,食堂上要吊顶刷白、下要铺设地砖。 3.食堂内物品放置有序,有厨柜、垃圾、泔水容器并加盖密闭,生熟食分开,防交叉污染。 4.食堂内有沙门沙窗和必要的上下水设施,做到无蝇蛆、无蟑、无鼠、无食物中毒。 5.食堂人员需持健康证。操作时穿戴白衣、白帽、白口罩。 (三)宿舍 1.宿舍内要定人定铺,名单上墙并明确室长,遵守宿舍卫生值日制度。 2.宿舍内不得酗酒、赌博、打闹,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禁止生明火,不准使用电炉、油炉、酒精炉、电饭锅等物品,保证宿舍区的消防安全。 3.宿舍内严禁男女混居,非本工地人
34、员不得进入和留住宿舍,有人来访必须在门卫做好登记手续。 4.污水、废物、垃圾等应集中在指定场所倾倒,严禁随地大小便,厕所、沐浴室专人管理。 5.宿舍区规定统一晒衣场所,不得乱晒乱晾,不得破坏绿化。 6.注意宿舍内卫生,勤开窗、勤洗衣被、床上用品,个人生活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室内窗明地净、通风良好无异味。 7.爱护公物公共设施,节约水、电资源,保持宿舍区环境卫生的良好状态。 8.外来人员应办理会客手续,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宿舍及留宿。 9.严禁在房内烧饭、烧菜。 【第6篇】餐饮单位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餐饮单位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卫生、整洁、整齐、专用,有基本的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
35、食品与杂物严格分离,主食和副食分开存放。 2、食品库房周围不能有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蚊蝇孳生地,防止交叉污染。 3、库房内地面平整、硬化,保持良好通风,避免阳光直接射入,保持所需温度和湿度。 4、库房内有防蝇、防尘、防鼠及防潮设施,防止食品生虫霉变、腐败变质。 5、库房内设立食品垫离板、存放台、存放案,做到所有食品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 6、食品库房设专人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和原料出入库登记、检查保管制度,做到定期清洗、消毒、换气,经常保持清洁状态,避免尘土、异物污染食品。 7、对进库的各种食品原料,半成品应进行验收和登记;掌握食品的进出状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贮存时间。 【第7篇】某用人单位
36、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单位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本单位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分厂厂长、主管分厂安全生产工作副厂长、分厂安全生产的机构
37、的负责人、车间主任、主管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副主任、车间安全生产机构的负责人、班组长、职业卫生安全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向本单位决策机构报告工作;分厂、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向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任免;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或人员由分厂、车间决策机构任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制定和修改 第五条 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评估报告,制定
38、本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根据职业病危害种类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及时修订。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根据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工艺、技术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出台及时修订和公布。 第四章 建设项目 第八条 设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时,从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招标,由中标者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9、 第九条 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学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设备、工艺、材料 第十条 购买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索要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对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根据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合理的存放,并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出售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提供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首次使用或者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经国
40、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申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变更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统计、汇总、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申报。 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因采用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变更之日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
41、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申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在改变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 第十三条 针对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源,设置有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经常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其有效状态。 (一)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时,必须制定检修、维修方案,有关部门审批,确保检修、维护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二)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及时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42、。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场所、设备、装置、器材、用品组成的系统。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防署、防感染、防湿防设备和用品、自动报警装置、冲洗设备、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必要泄险区、应急救援设施、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 第八章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检测、评价 第二十四条 及时对监测器材进行维修、校对,确保本单位的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按照规定的时限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
43、毒危害因素的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控制效果评价。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卫生工作规范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五条 从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招标确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本单位提供日常检测工作,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六条 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九章 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保养、报废 第十七条 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由有关部门根据各单位的需要,负责提供采购计划。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防护用品的种类、功能、标准、数量。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
44、从合法的个人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采购具有安全标志合格/或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对采购用品的质量验收、保管,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审批发放,指导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有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的组织、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保养,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报废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收回,并作记录。 第十章 用工 第二十一条 凡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患有某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某某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工种)每xx年进行岗位(工种)轮换。 第十一章 职
45、业病危害作业的转移 第二十三条 转移职业病作危害业时,接受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有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进行审核。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或者未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对本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未经本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十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二十五条 在招工和调转缔结、变更劳动合同时,通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劳动者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职业卫生相关的条款。 第十三章 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六条 对新上岗前(包括转岗)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登记备案。 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八条 车间、班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