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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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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生产工作方案 (二)安全设施设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矿山设备及生产工艺; (三)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应当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 (四)地下矿山设计采用斜坡道、斜井、竖井开拓系统时,原则上应当按主井、副井、风井形式布置; (五)严格控制地下矿山井下最大班作业人数(每个工作面不得超过3人); (六)排土场(废石场)下部安全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重要工业设施等。 第十三条[设计审查]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变更设计应当由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 其中,《安全专篇》及其变更设计的审查由盛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单位申请《安全专篇》审查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三)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证明资料; (四)审查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五)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编制施工图设计,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开工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的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协议等报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施工、监理]矿山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和监理。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违法分包、转包。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七条[隐蔽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隐蔽性工程进行分阶段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延期建设]矿山建设项目经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工后,未在设计审批工期内竣工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原批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建设。 第十九条[试生产]地下矿山和大中型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编制试生产工作方案。试生产工作方案经原批准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试生产。 试生产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期限的,应当向批准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将试生产工作方案报送参与初步设计审查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验收]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内部验收。并委托安全评价单位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其中,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盛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安全专篇设计审查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竣工图和竣工报告; (四)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七)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证明材料;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九)试生产情况报告;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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