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环保整治方案5篇范文 第一篇:矿山环保整治方案矿山环境保护及综合整治要求 一、根据国家对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XX县区工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整治办公室对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整治的相关要求,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管理机制,规范矿业活动,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与矿业活动协调发展,特制定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二、矿山环境保护及整治工作方案 1、专门建立矿山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组织机构。 2、矿山开采时,严格按有关规程、规范执行,避免引发地质灾害。 3、矿山开采引发地表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后,必须实施监测和采取及时有效的回填工程等治理措施;对废石、弃渣用于平整场地,回填采空区
2、。 4、XX县区内符合规定的加工地点必须修建200立方米沉淀池,并封堵沉淀池排污口,采取污水循环利用;修建定点清渣场,定期清掏沉淀池,并建立弃渣清运台账。 5、因矿山开采对耕地、林地等造成破坏,采取复垦利用等措施,全面恢复植被,绿化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XX县区工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整治办公室 保留企业整治要求 一、根据整改目标,此次整治区企业厂风厂貌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厂区主干道、主要生产、生活区域必须硬化。 2、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程序及技术规范要求。 法律依据: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省道及县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由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技术规范要求: 、平面交叉道口
3、交叉角应为直角,必须是斜交的,其锐角应大于45。 、平面交叉道口应满足不同等级公路上行车视距要求,小半径弯道内禁止设置平面交叉道口。 、单位进出口通道、厂矿企业进出口等设置的平面交叉道口,其高度不能高于公路,并设置完善的排水设施。 二、保留企业的环保要求 1、污染治理设施不存在散排现象;除尘装置的布袋出现破损或其他故障导致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时,要及时进行维修,同时要做好治污设施易损件备份工作;详实填写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电表台帐,并按时上报。 2、加强对厂区、生活区的环境整治工作,规范设置原材料洗涤废水沉淀池,采用沉淀循环使用;对弃渣进行妥善处置,对废水要进行二级生化处理。 3、要按照规
4、定及时更换环保设施,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4、人工投料时,要求文明生产,杜绝噪音产生;对环保设施风机加设降噪罩,减少噪声产生;夜间生产时,杜绝人工敲打噪声; 5、固废堆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及环保标准。 6、每年做好环境质量监测。 XX县区工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整治办公室 第二篇:矿山企业环保专项整治会议报道XX县区环保局加强对全县矿山企业的环境管理 XX县区环保局为了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环境管理,规范矿山企业的依法生产经营,2012年9月28日,在县地税局7楼会议室召开了“XX县区矿山企业环保专项整治会议”,会议由环保局副局长陈骏主持,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相关人员及全部矿山企业业主参加了会议
5、。 第三篇:矿山环保实施方案查XX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加强矿山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防止开发建设不当对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保证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树立正确的发展观”为指针,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生态环境破坏问题,遏制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趋势为目标,以矿产开采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立足监督、各负其责、联合
6、执法,大力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违法案件,探索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察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开创生态环境管理的新局面,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XX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省环保局局长姬振海任组长,省环保局副局长孙彦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维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春增为副组长,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孟宪忠、省国土资源厅地质(海洋)环境处处长肖桂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副处长张
7、泽清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胡明担任,联系电话:0311-790890 3、0311-7908317(兼传真)。各级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严密组织,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检查重点和范围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禁止采矿的地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2、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
8、”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或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有关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业企业; 3、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生态环境、排放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污染环境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矿业企业和行为; 4、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业企业。 四、检查内容 1、矿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2、矿山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三同时”制度情况; 3、矿山采、选、冶生产过程中废水处理、回用情况; 4、矿山开采、选冶过程中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5、矿
9、山开采、生产过程中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6、矿山开采、生产过程中植被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7、XX县区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情况; 8、矿山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五、检查形式 采取各地区自查与重点地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 1、各县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联合对本地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自查,并将结果逐级上报。 2、各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重点,对本地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抽查,并对严重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3、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三个检查组,对主要XX县区和群众反映强烈地区及环境敏感区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重大
10、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提出相关责任追究意见。邀请媒体记者跟踪采访,发现问题及时曝光。 六、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6月10日至6月15日)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于6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6日至7月5日) 各地按照检查范围和内容,对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就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于7月5日前将自查、抽查情况上报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抽查阶段(7月6日至7月25日)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
11、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对清查出的重点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各市于8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提高、迎接国家抽查阶段(7月26日至8月31日)各地认真总结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狠抓落实,迎接国家三部门的联合检查。 七、措施及要求 1、各市环保、国土资源及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特点联合组织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力度,建立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合力查处矿山开发过程中环境违法案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破坏和环
12、境污染问题。 2、各级政府要落实“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管理的工作机制,真正使这次专项执法检查抓出成效。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3、对在禁采区开矿的企业,无证开采的应取缔关闭,有证开采的要限期关闭或补偿后予以关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依法处理;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规定的矿产企业,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对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13、的矿业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责令停产补办相应手续;环保措施不落实,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建设项目不得投产,对强行生产的,由环保部门做出停产决定;对矿业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上报当地政府,由政府做出取缔、关闭的决定。凡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决定停产或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业企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据有关法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供水、供电部门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 4、各地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严格规划管理,开发应选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做到在保护中开
14、发与开发后恢复相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要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保护及开发后的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把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 5、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把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责任人定期进行考评,考核结果纳入其政绩考核内容。 6、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各市每周要向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随时报告,对工作中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生态破坏案件者和地方保护主义者,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省专项执
15、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市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7、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威胁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各地要加大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并通过各种媒体公开曝光。对查处典型案件措施好力度大的地方要通报表彰,对查处不利、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 8、各地要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做到工作程序公开和办事制度公开,保证专项执法检查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采取有奖举报等形式鼓励公众反映情况,配合开展工作。要在当地主要媒体
16、上公布“环保举报热线12369”和省环保举报中心电话:0311-3026314。 XX市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加强矿山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防止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保证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发200477号)及省环保厅关于印发XX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监察200437号)的要求及精神,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
17、,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提出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指导,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生态环境破坏问题,遏制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趋势为目标,以矿产开采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以有关资源和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大力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违法案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领导组织,特成立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市环保局局长陈铁民任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华仁杰、市环保局副局长费永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周春任副组长,市环保局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程德润、
18、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张成福、市国土资源局处长朱培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处长陶岭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费永华兼任。 各市、区政府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力求做到周密部署、严密组织,确保本次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三、检查重点和范围 1、太湖、阳澄湖水源地保护区、各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禁止采矿的地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2、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未落实“三同时”污染防治措施要求造成环境污染的矿业企业。 3、群众反映强烈的、
19、排放有毒有害三废的、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矿业企业。 4、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产企业。 四、检查内容 1、矿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 2、矿山生产过程中的三废治理情况,包括废水处理、回用情况;固废处置和利用情况;废气、噪声的防治情况等。 3、矿山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矿山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1、检查方式采取自查与重点地区抽查相结合的手段,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各市、区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联合
20、对辖区内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自查,并上报结果;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检查重点进行抽查,并对严重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提出整改意见。 2、时间安排分为准备阶段、自查自纠阶段、重点抽查阶段、总结和迎接上级部门抽查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1)、准备阶段(7月10日7月15日) 成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行动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动员,确定检查重点。 (2)、自查自纠阶段(7月16日8月5日) 各市、区按照本方案的检查重点和内容,对辖区内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抽查情况上报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重点抽查阶段(
21、8月6日8月25日) 配合省、市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对清查出的重点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4)、总结和迎接上级部门抽查阶段(月日月日) 认真总结本次专项行动中的成效与不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狠抓落实,迎接上级部门的联合检查。 六、相关要求 、各市、区环保、国土资源及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特点联合组织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力度,查处矿山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落实“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矿山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管理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对无证开采的企业要予以取缔
22、,对在禁采区开采的企业要限期关闭;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规定的矿产企业,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依法处理;对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不落实“三同时”的矿产企业要做出补办相关手续或停产决定;对造成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治理无望的要上报政府,由政府做出取缔、关闭决定。 、各地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严格规划管理,选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做到在保护中开发与开发后恢复相结合,把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程度。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各市、区每周要向市矿山生态环境保
23、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做到工作程序公开和办事制度公开;利用各类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环保意识。 第四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方案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 xx省2010年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和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2010年3月,省安委会印发xx省2010年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方案对整治内容和目标、工作方法与步骤、组织领导和
24、职责分工等方面作了具体明确。要求按照“逐项突破、逐年推进、一年一整治、三年上台阶”的工作思路,以预防事故和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以“打击非法、整治违规、强化管理”为主题,全面开展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五有五落实十达标”,实现全省非煤露天矿山“合法生产、管理规范、现场安全”三大目标。合法生产做到“五有”,即: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和环保“三同时”手续齐全完备,开采设计正规可行。管理规范做到“五落实”,即: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台账记录;应急救援预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定
25、期演练并做好记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项经济政策;安全管理档案健全规范。现场安全“十达标”,即:严格实行分台阶(层)开采,严禁违规爆破,严禁冒险作业,确保排土安全,安全距离有保障,严格管好爆破物品,用电安全,机械运输安全,防范职业危害,预防事故无伤亡。 方案要求,各地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二是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整治联合机制,构建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形成强大的整治合力;三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和安排部署工作,营造强大的专项整治
26、声势;四是要实行专项整治挂牌督办制度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褒扬与批评并举,创造专项整治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 第五篇:非煤矿山整治专项方案凤山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巩固2011年上半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成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2011年省、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取缔无证非法开采矿山的工作力度,关闭与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达不到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工艺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矿山。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契机,全面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整改工作,督促企业
27、全面排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推广机械化开采等先进技术,逐步提高非煤矿山的办矿水平和抗灾能力,实现我县非煤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成立上街镇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刘旭东 副组长:吴应泉吴定华 成员:高锡芝郑传斌谭开律吴绍忠徐荣光陆大全吴学超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所。高锡芝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巩固深化整治取得的成果,防止已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 (二)继续取缔、关闭以下各类矿山: 1、证照(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不全或失效的矿山; 2、未取得非
28、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 3、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和列入城镇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江河流域两侧“青山挂白”治理范围的禁采区内的矿山; 4、开采规范达不到XX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要求的矿山。 5、破坏资源和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 6、爆破、采矿作业影响周边居民、重要设施、重要建(构)筑物安全、治理无望的矿山。 (三)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开展许可证“回头看”督查活动,监督已取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持续保持取证时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对违反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29、,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四)全面推进露天矿机械化铲装作业,推广扣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五)加大露天矿高台阶、高边坡治理,加大矿井开采无两个以上安全出口、未实现机械通风、地表塌陷危及人身和重要建(构)筑物安全以及存在严重水患、矿井火灾隐患等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矿山的整治力度。 四、工作重点 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为重点。同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国土部门牵头,安监、公安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持证矿山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非煤矿山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加大安全生产管理的力度,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制。 五、主要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和领
30、导。各村、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安监局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充实各镇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提供必要的专项整治经费,以保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各村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1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关闭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无证矿山违法开采屡禁不止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查处。 (三)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要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安全管理出现滑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
31、安全隐患的矿山,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工作。 (四)落实关闭措施,严查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向列入取缔或关闭对象的矿山提供民爆物品和电力的行为。 (五)加强巡查,联合执法。要组织力量加大对已关闭矿山、无证矿山的巡查力度,开展联合执法,严防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六)严肃查处事故,严惩非法盗采行为。严肃查处在整治期间发生的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充分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严惩无证非法盗采者。 (七)加大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加大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矿主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
32、能力。 (八)加大执法力度,加快整改进度。要强化现场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整改力度,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为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创造条件。 (九)强化源头管理。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三同时”手续,对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项目,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 (十)对纳入矿产资源整合对象的非煤矿山,应按新、改、扩建矿山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开采方案设计,并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 (十一)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定期召开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区深化整治工作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第20页 共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