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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管理方案5则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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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实施方案5则范文 第一篇: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实施方案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助产技术服务管理,保障母婴健康和安全。根据《XX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以及《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将产科质量提升作为我市助产技术服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围绕产科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集中治理,务求实效。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8/10万以下,围产儿死亡率控制在3‰以下,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控制在8%以下,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的目标。力争三年内使我市产科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具体任务 11.加强队伍建设,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医护人员总数与床位数之比达到1.5:1。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产科质量,降低母婴死亡率。 3.严格执行剖宫产审批制度,剖宫产率三年内稳步下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4.提高产科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保障孕产妇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建设,明确各级责任 市卫生局将聘请市产科技术服务(围产保健协作组)、产科管理专家成员成立“市产科技术指导专家小组”,结合助产技术年度校验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活动,及时发现我市产科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全市的产科服务进行个性化的指导和督察,切实提高我市助产技术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产科质量提升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应成立产科安全领导小组和危重孕产妇救治应急小组,由分管院长、医教科、产科、新生儿科、内科、麻醉科、icu、检验科等专家组成,完善产科安全预案,定期考核产科安全情况。医疗机构要与产科负责人签订责任状,把围产儿死亡率、剖宫产率的控制以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情况作为科室主任综合目标考核以及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确保产科质量提升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队伍建设,确保产科安全 1.加快产科医务人员的配备速度。各医疗机构要加快产科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按照《助产技术评审标准》配备产科医务人员,最终达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产科医护人员总数与床位数之比达到1.5:1,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50%;三级医疗机构妇产科研究生比例≥20%的要求。 2.加强产科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市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要分别组织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产科“三基”和急救知识的系统培训,切实提高产科急救水平。 (三)控制抗菌药物,提高用药水平 根据《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规定,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抗菌药物考评制度,严肃查处不规范行为,确实提高抗菌药物临床运用水平。 (四)严格手术审批,降低剖宫产率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剖宫产审批制度,降低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实现“剖宫产率50%的医院每年降低至少5%”目标,严格控制3非医学需要剖宫产手术。 (五)加强督导检查,落实责任追究 市卫生局将依法加强监督,规范辖区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于无医师执业证书、无护士注册证书或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员从事助产技术服务、护士单独上产前门诊或单独从事接产服务、新生儿出生后无儿科医生查房等现象的医疗机构,提出限期整改,从根本上确保母婴安全。 市卫生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开展专项活动,结合每年助产技术服务校验工作,对产科质量进行督导考核。将重点检查依法执业情况、产科质量管理、抗菌药物使用、剖宫产率控制、母婴健康水平等内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对于严重违犯规定且不能及时整改的机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助产技术服务质量有重大缺陷、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将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直至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机构,实行医疗机构负责人诫勉谈话制;问题严重的,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第二篇: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指正常分娩服务;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指除开展正常分娩外所开展的手术助产、一般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产科抢救;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指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础上所开展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抢救、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处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确定的助产技术服务级别提供服务。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超越级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 第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强化产房、病房等关键区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确保母婴人身安全。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网络和转诊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应及时发现、救治和转诊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提高产科、儿科急救水平。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技术服务内容 1.产前检查:规范进行产前检查,给予保健指导,及时筛查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 2.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 3.正常分娩、产后2小时的观察处理,以及新生儿常规处理; 4.常用助产相关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助产、人工破膜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裂伤缝合术、子宫按摩、宫缩剂的正确使用、宫腔填塞等; 5.孕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转诊途中的处理; 6.新生儿复苏技术; 7.基础心肺复苏技术; 8.正确的消毒和隔离技术; 9.母乳喂养适宜技术; 10.健康教育及咨询指导技术。 (六)工作制度和规范: 1.产科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 2.产科质量管理制度; 3.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和护士职责及管理制度; 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5.产科转诊、急救制度; 6.《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7.孕产妇死亡评审及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8.产科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出生缺陷报告、孕产妇死亡报告、新生儿死亡报告、助产技术质量报告等制度; 9.人员培训制度; 10.母乳喂养工作制度; 11.其他临床医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产科病历书写规范,值班及交接班制度,院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差错防范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查房制度等; 12.母婴同室与新生儿管理制度。 二、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技术服务内容 在具备一级助产技术的基础上,还能开展以下技术: 1.各种难产诊疗技术:头盆不称和产程异常的诊断、鉴别诊断技术、软产道复杂裂伤修补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静脉切开术、异位妊娠手术、子宫次全切或全切术等技术; 2.各种催、引产术的技术、方法和并发症的处理; 3.早期新生儿常见疾病的诊治和转诊; 4.产科合并症和并发症诊断、治疗和抢救;产科危急重症的识别和应急处理,及时联系上级医院会诊或转诊; 5.各种麻醉技术及麻醉意外处理等; (五)人员(按产科床位配备临床医护人数(1: 1.7),产床配备助产士(1:3),产科床位配备护士人数(1:0.6), (六)工作制度和规范 除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规定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外,还应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剖宫产术前讨论制度; 2.会诊、转诊制度; 3.产科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4.产科抢救用血管理制度; 5.危重孕产妇抢救与病例讨论制度; 6.对下级助产单位的指导、培训制度。 三、三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三级助产相关技术 在二级助产技术基础上,还能开展以下技术: 1.高危妊娠和高危新生儿的诊断、鉴别诊断、监测及处理技术。 2.孕产妇、新生儿危急重症的多学科联合救治; 3.严重复杂的软产道裂伤缝合术及子宫破裂相关手术等; 4.经腹盆腔血管阻断术或血管介入阻断术; (六)工作制度和规范 除规定的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制度和规范外,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强化转诊及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抢救制度。 第三篇: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二级) 一、规模及设置 (一)产科 1、床位。市级≥30张、县级≥20张。 2、产科门诊 (1)面积:市级≥80m 县级≥60m 。 (2)房屋设置: ①设水池、候诊场所; ②面积≥12m 的诊室,市级≥3间、县级≥2间; ③围保门诊分设,面积≥12m ; ④高危孕产妇门诊:设有高危孕产妇转诊系统及咨询热线; ⑤优生、母乳喂养咨询、乳腺保健、产后康复等科室。 3、病房 (1)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市级≥150m ,县级≥100m 。设缓冲间、待产室、分娩室、刷手消毒间、隔离分娩间、污物处理间、更衣间等。待产室与分娩室相通。分娩室面积:市级≥60m 县级≥40m ;瓷砖墙面,瓷砖或水磨石地面,有倾斜度及下水道易刷洗;有足够的电源接口;2 222 22 2 2有上下水道;光线充足,有空气消毒设施。分娩室应有调温、控湿设备,温度保持在24-26℃。湿度以50--60%为宜,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30--32℃。 (2)母婴同室病房:市级≥15间、县级≥10间,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便于消毒;每床占地≥5m ;婴儿床占地≥1m ,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舒适、日照好、色调温馨,每床应配备夜用灯。设置新生儿沐浴室,室内应有保暖和热水供应设施。应设有隔离病房。 (3)高危新生儿监护中心(室)面积:市级≥80m 县级≥600m 。 (二)宣教室(专用)≥40m 。有妇幼保健知识系列宣传版面,开展孕产妇、儿童保健知识宣传教育。 2 222 21 (三)总体设置 1、突出“母亲安全、儿童优先”,具体体现以人为本、维护权益,突出个性化、关怀、温馨的人文服务模式。 2、产科服务项目分布位置标志醒目、便于群众认知。 3、设有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并保持24小时畅通。 (四)专业人员 1、助产工作应由2名以上获得助产技术资格的执业医师、助产士承担,并有儿科医师参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并在产房工作的护士可作为助产士。 产科应有6名以上医生,护士与助产士之和应不少于10名;科室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门诊至少有一名高年资主治医师,专业人才梯队合理; 产科医生、助产(护理)专业人员总数。市级≥20人、县级≥15人。 产科医师助产(护)士之比为1∶3,助产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的50%。 2、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 3、助产技术人员应在上级医生指导下,完成一定数量接生,经考核合格,获得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助产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培训应不少于30学时,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课程。。 5、助产技术人员脱离助产专业岗位2年以上者,需重新接受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6、分娩室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全产程的母婴监测及医疗保健任务。 7、建立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分工负责制度: 妇产科医生:所有助产相关技术; 助产士:正常产程的观察和处理; 儿科医生。参加新生儿日常查房及异常新生儿抢救、危重儿分娩等。 8、实施剖宫产术应由具备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手术责任医师应具备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二、必备设备 1、分娩室设备 1.1基本设施。检查床、待产床、产床、婴儿床、照明灯、鹅颈灯、应急灯、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设备药品)、紫外线灯、常规消毒设备、刷手与污物处理设备、污物桶、调温控湿设备、通讯设备。 1.2诊断测量用具类。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砰、软尺、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胎心监护仪、集血器、量杯、磅秤、时钟、消毒手套。 1.3治疗器械类。注射器、开口器、舌垫(压舌板)、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产钳、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静脉切开包、输液泵、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氧源及吸氧装置、新生儿气管插管设备(新生儿气管导管、气管内导管、新生儿复苏囊、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新生儿低压吸引器)、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保温复苏台。 2.手术室设备: 2.1按无菌手术室基本要求配置。 2.2产科专用器具。婴儿磅秤、身长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产科集血器、剖宫产手术包、妇产科手术包、新生儿及成人气管插管全套设备、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保温复苏台、新生儿复苏气囊及粘液管产钳。 3.其它设备 医院应具备b超、心电图机、床旁x光机、蓝光箱、新生儿暖箱、电冰箱、恒温箱、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及产后康复设施。医院应能开展血、尿、便常规、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出凝血时间及肝肾功能、乙肝五项、hiv/梅毒/淋病检查、纤维蛋白原、3p试验、凝血酶原时间等检查,应有测定血型、配血、输血、(或血浆代替品)条件、有效消毒设施、供氧设备、抢救监护条件、急救车、急救电话等。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功能状态,要随时可及、随时能够投入抢救、有固定的供血途径。 三、药品 1、分娩室应具备下列药品。宫缩剂、心血管系统药物、解痉药、降压药、升压药、镇静药、利尿药、止血药、补容剂、纠酸药、麻醉药、其它必备药品。 2、手术室应常备药品:同分娩室药品 以上药品要求。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安全保存、随时可得、方便使用。 四、技术 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助产技术服务的转诊机构,应接收并处理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转诊病人,并参加下级机构的会议,对一级助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除了掌握一级助产技术所包括的全部技术外,还应能开展以下技术: 1、各种难产诊疗技术。头盆不称和产程异常的诊断鉴别诊断技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阴道或宫颈复杂裂伤修补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静脉切开术、子宫次全切或全切术等技术;实施剖宫产术必须严格按照医学指征进行,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降低剖宫产率。 2、各种催、引产手术的技术、方法和并发症的处理; 3、新生儿窒息复苏及并发症的抢救; 4、产科危急重症的快速诊断、初步抢救以及转诊,如,心脑肺复苏、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抢救、呼吸、肝脏和肾脏衰竭的抢救、各种休克抢救、子痫的抢救、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的诊治、羊水栓塞急救、肺栓塞急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的预防与诊治等; 5、各种麻醉技术及麻醉意外处理等。 (五)工作制度和规范 应根据本机构功能和职责、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具体内容参照卫生部授权中华医学会发布的妇产科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 2、产科质量管理制度; 3、产科医务人员职责分工及管理制度; 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5、产科转诊、急救制度; 6、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7、孕产妇死亡评审及婴儿死亡评审制度; 8、产科信息管理制度; 9、人员培训制度; 10、产科病例书写规范; 11、母乳喂养工作制度; 12、剖宫产术前讨论,术后审核制度; 13、接受转诊及反馈制度; 14、产科三级查房制度; 15、产科抢救用血管理制度。 4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一级) 一级助产技术包括正常分娩服务,不应开展剖宫产术、产钳术、臀位接生、内倒转术、毁胎术等技术。因交通不便无法转诊的个别情况除外。 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为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条件较好的中心卫生院经验收合格后可为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一)业务用房 1、产科门诊。有妇产科门诊诊断室、妇科检查室各一间,面积不少于25m 。 2、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应在40m 以上,相对独立,远离污染源,分娩区与外界之间应有缓冲区,缓冲区内有更衣、换鞋处。分娩区内应设有待产室和分娩室。 待产室应设待产床1张。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2m ,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光线充足,室内应有调温设备,应设电源接口和流水洗手设施。 3、母婴同室区: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m ,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温度适宜。 4、孕期保健室。在门诊至少设置一间孕期保健宣教室,有1名从事妇女保健工作的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悬挂孕产期保健和科学育儿的彩图,备有宣传资料。 (二)必备设备 1、基本设施。检查床、待产床、照明灯、敷料灯、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设备药品)、紫外线灯,常规消毒设备,刷手与污物处理设备,污物桶、调温设备。 2 22 22、诊断测量用具类。体重计、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或筒式、额头式听诊器)、集血器、量杯、磅秤、时钟、消毒手套。 3、治疗器械类。注射器、开口器、舌垫(压舌板)、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氧源及吸氧装置、新生儿气管导管、吸痰管、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保温用品、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输液器、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 4、其它设备。医院(卫生院)应具备b超、心电图机、x光机、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应能开展血、尿、便常规、乙肝五项、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出凝血时间及肝肾功能等检查,应有测定血型条件。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功能状态,要随时可及、随时能够投入抢救。 (三)药品。宫缩剂、心血管系统药物、解痉药、降压药、升压药、镇静药、利尿药、止血药、补容剂、纠酸药、麻醉药、其它必备药品。 以上药品要求。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安全保存,随时可得、方便使用。 (四)助产相关技术 1、产前检查:及时筛查高危孕妇和胎儿,给予保健指导,及时转诊; 2、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 3、正常分娩四个产程及新生儿处理; 4、常用助产技术:包括催产素的使用、常规阴道分娩接生、人工破膜、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简单裂伤缝合、胎头吸引术等; 5、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 6、难产的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 7、产科出血的预防、诊断、鉴别诊断、正确测量及估计出血量的方法,以及处理与转诊; 8、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及转诊; 9、正确的消毒和隔离技术; 10、母乳喂养适宜技术; 11、健康教育及咨询指导技术。 (五)人员 1、助产工作应由2名以上获得助产技术资格的执业医师(乡镇卫生院可以放宽至助理执业医师)、助产士承担,并有儿科医师参与;取得助产资格并在产房工作的护士可作为助产士。 2、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 3、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助产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培训应不少于20学时。 5、助产技术人员脱离助产专业岗位2年以上者,需重新接受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6 6、分娩室实行24小时负责制,接产时必须由2名以上助产技术人员在场,进分娩室负责抢救危重新生儿。 7、建立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分工负责制度。 妇产科医生:所有助产相关技术; 助产士:正常产程的观察和处理; 儿科医生。参加新生儿日常查房及异常新生儿抢救。 (六)工作制度和规范 1、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内容参照卫生部授权中华医学会发布的妇产科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 2、产科质量管理制度; 3、产科医务人员职责分工及管理制度; 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5、产科转诊、急救制度; 6、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7、孕产妇死亡评审及婴儿死亡评审制度; 8、产科信息管理制度; 9、人员培训制度; 0、产科病例书写规范; 11、母乳喂养工作制度; 12、其他临床医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值班及交接班制度,消毒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差错防范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查房制度等。 第四篇:助产技术服务执法检查助产技术服务执法检查 1、执业资格准入 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⑵、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护士资格证、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合格证。 ⑶、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查b超、引流药物管理、妇产科住院登记。 2、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专人领取、保险柜存放,证、章、打印三分离,只办本院院内分娩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查分娩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薄,存档资料齐全。 3、助产技术服务是否规范。 查相关制度、职责、规范等。 查病历书写、分娩登记、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报告、出生缺陷记录。 4、妇幼信息网络建设情况。 妇幼信息几种报表准确及时上报。 定专人负责妇幼信息。 第五篇: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助产技术管理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助产技术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和基本条件;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辖区的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制定适合本地区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开展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辖区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所有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及规章制度; (四)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五)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 (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1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提交下列所有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 (二)专业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四)经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在上级医生指导下,完成30例以上接生的证明; (六)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人员资格要求; (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2助产技术服务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 ----3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按照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助产技术继续教育不满规定学时、且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4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终止服务或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技术服务 ----5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助产技术服务和有关围产保健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6各地应本着快速、高效、安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流程,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保证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得到及时救治。 ----7开展孕产妇保健的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做好孕产期保健。开展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对所有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结合孕产期全过程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对高危孕产妇进行科学、系统管理,做好产前筛查和高风险孕产妇的产前诊断转诊、随访工作。 ----8开展助产技术机构应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成立产科抢救小组,(由妇、儿、内等相关学科人员组成),开展业务培训、院内外疑难病例的抢救会诊、加强剖宫产技术管理,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依法对围产儿死亡、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的发生进行监测登记、上报及死亡评审。负责围产保健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上报。并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9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 ----10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的、合适的助产技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预防和减少产伤及产后出血等并发症。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管理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内感染。 ----11儿科医师应参与新生儿窒息复苏和抢救,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 第四章监督管理 ----1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监督与管理助产技术服务。规划设置辖区内危重孕产妇急救通道、急救中心(以下简称“急救中心”)以及转诊网络。确定各助产机构与急救中心的转诊网络,制定转会诊制度并组织实施。成立围产保健技术指导组,组织专家对孕产妇危险因素、抢救过程等的评审。 ----1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建立健全“产科急救中心”,做好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件,及时解决危重孕产妇转诊与急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对产科急救中心服务机构进行抢救质量的评估。急救中心和转诊网络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14各急救中心应成立孕产妇急救小组,急救小组原则上由行政人员担任领导,内外科、急诊科、产科、儿科及辅助科室等方面技术人员组成,24小时随时保持功能状态,不得延误或推诿病人。 ----15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擅自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6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7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撤消。 ----18《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及买卖。 ----1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附件: 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一、设施 (一)产科门诊。设有产前检查室(含高危门诊)、妇科检查室、健康教育室,每室面积门不少于15平方米,各检查室内有洗手就近有候诊场所。有孕产期保健、母乳喂养等宣传画、宣传资料。 (二)产科病房设母婴同室,床位数根据当地实际要求确定,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有独立的婴儿床。温度保持在24-26℃,湿度50-60%。室内安静、清洁、舒适、日照好、色调温馨,张贴有母乳喂养宣传画。 (三)分娩区相对独立,应集中在病区的一端,远离污染源。分娩区内部要求严格划分污染、清洁区、无菌区,设有待产室与分娩室,布局合理,各室之间用门隔开,有明显标记。分娩区与其他之间有缓冲区。 1.分娩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门窗严密(装有纱窗、纱门)、空气流通,光线充足,环境安静;应有调温、控湿设备,温度保持在24-26℃,湿度以50-60%为宜,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30-32℃。各房间应设足够的电源接口,上下水道,便于使用。 分娩区应有设隔离分娩室,或在分娩室内设隔离产床。 2.待产室。待产室设待产床,或在分娩室内设隔离产床。 3.缓冲区: 为更衣、换鞋、洗水、敷料准备、污物处理场所。 二、设备与器械 (一)产科门诊设备同一级。 (二)产科母婴同室设备同一级,每床应配备夜用灯。 (三)待产室设备同一级,另增加。多普勒胎心监测仪、推车。 (四)分娩室设备同一级,另增加。新生儿喉镜及气管插管、产钳及毁胎器械。 (五)手术室同医院手术室的设备与器械,另增加。婴儿磅秤、软尺、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监护仪、集血器、吸球、剖宫产手术包、子宫切除手术包、新生儿及成人气管插管全套设备、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保温复苏台。 (六)产科宣教设备。同一级,另增加生殖器官解剖模型(或挂图)。 (七)产科其他设备。胎心监护仪、蓝光箱。 (八)医院公用设备,除同一级辅助设备外,必须具备以下检查项目的设备: 化验设备。hiv/梅毒/淋病、红细胞压积、乙肝五项、肾功能检查及dic筛查、血小板计数、纤维蛋白降解产物(t-dp)、三p试验、d-二聚体、电解质测定及酸碱状态检查项目的设备。 急救设备。成人气管插管全套设备,心电血压监护仪、输液泵、输血、眼底镜、供氧设备、静脉切开包、救护车。 消毒设备。同一级。 三、药品配备各类药品同一级,另增加卡孕栓、米索前列醇、罂粟碱、东莨菪碱、酚妥拉明、硝普钠、柳氨苄心定、立止血、凝血酶原复合物、纤维蛋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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