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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林制度实施方案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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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 林规发〔2015〕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XX省、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重要意义 国家储备林是指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的工业原料林、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国家储备林建设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木材安全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林业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要工作。国家储备林制度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配套制度,是发挥财政金融合力、创新投融资模式的基础保障制度,也是大型营造林工程实现系统化精细化管理的样板先行制度,对加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我局启动实施了国家储备林建设试点,同时根据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建立储备林制度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这是保障和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重大步骤和关键举措,各地各单位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关注和积极支持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 二、科学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 我局正在组织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明确东南沿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淮海地区、西南适宜地区、京津冀地区及东北地区六大区域的国家储备林建设目标和任务。请各地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规划工作,并抓紧编制本省(区、市)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 三、大力推进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 2015年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5〕117号),首个国家开发银行贷款100亿元国家储备林项目在广西落地。我局与国家开发银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分别签订了《共同推进国家储备林等重点领域建设发展合作协议》和《共同推进广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合作协议》,开发了迄今为止国内最适合林业、最优惠的长期贷款(还款期27年、宽限期8年、基准利率)。 截至目前,已在广西、湖南、福建等15个省(区、市),建设国家储备林近千万亩,落实财政补助资金18亿元。当前,大规模推进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时机已经成熟,请各地抓紧编制方案,落实中央和地方各项优惠政策,与有关金融部门衔接项目融资方案,确保国家储备林建设顺利开展。 四、认真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相关实施细则 我局发布了《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国家储备林核查办法(试行)》,制定了《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年度施工作业设计管理办法》等5个管理办法,编制了《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模式及典型案例》、《国家储备林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请各地按照《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相关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制定2016年国家储备林工作计划,于2016年3月底前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国家林业局 2015年12月31日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为全面保护天然林资源,从根本上增强木材自给能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木材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总量平衡、结构优化、进口适度、持续经营的目标要求,建立系统完备的国家储备林制度,加快建设一批国家储备林基地,探索生产能力高效、经营规模适度、储备调节有序、生态环境良好的木材安全道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木储备,通过实施高效可持续经营措施,提高林分质量和林地生产力; ——坚持科学经营,推广良地、良种、良法等先进适用技术和培育模式; ——坚持绿色发展,培育健康森林,发挥森林生态、经济和社会多种功能和效益; ——坚持机制创新,通过政府调节、管理和引导,促进市场配置资源主体作用的发挥。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落实中央文件要求,将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写入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制度建设有法可依,有序推进。 制定部门规章。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制定出台《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2017年)等相关管理办法,确保科学管理,规范运行。 建立管理制度。相关省(区、市)依据国家储备林相关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相关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规范本辖区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 (二)创新投融资机制 创新融资机制。发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创新融资机制,积极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设计长周期优惠金融产品支持国家储备林建设。 促进融合发展。根据国家外资利用政策和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包括世界银行、欧洲投资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各类外资贷(赠)款,支持国家储备林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 探索ppp模式。按照国家推广公共财政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要求,加强对运用ppp模式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指导,开展建设模式示范试点。 (三)建立现代工程管理制度 建立规划体系。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6-2050年)》,明确东南沿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淮海地区、西南适宜地区、京津冀地区及东北地区六大区域的国家储备林建设目标和任务。省级、市县级制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 实行全过程管理。制定《国家储备林核查办法》(2016年),建立立项、执行评估和验收评价制度,实行申报、批复、可研、公示等工程管理。强化检查指导、监测和评价,对完工项目组织验收。 健全经营规范。按照统一规范和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国家储备林改培技术规程》等行业标准,研究建立国家储备林可持续经营指标体系,提倡多功能目标经营。 (四)创新运行管理制度 合同契约管理。研究探索国家储备林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实现机制。制定《国家储备林责任书》、《国家储备林合同》(2016年),以合同契约形式确立权利义务关系,实行“谁承储、谁经营、谁收益”的收益分配制度。 分级管理和代储代管。国家、省级和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分级行使管理权。签订责任书,委托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职责。签订合同,委托承储主体代行储备职责。 采伐分类管理。储备林龄级在成熟林龄基础上延长一到两个龄级,实行按林种树种分类动用。编制《国家储备林森林经营方案》,确定采伐龄级、伐区和采伐数量,纳入限额管理,实行单报单批或备案制。 (五)健全科技支撑制度 建立标准化服务平台。建立国家储备林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建设、管理和监测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执行力。 开展科学经营试点示范。加强种苗保障体系建设。组装配套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和成果。开展建设试点示范活动,推进建设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示范基地。 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第三方机构承接转移职能。搭建政产学研用有效结合的平台,促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六)建立监管指导机制 加强监管指导。加强对制度建设、融资模式、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相关情况的调研指导。指导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问调查处理。 实施绩效管理。制定《国家储备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对建设成效实施绩效评价管理。完善监测核查机制,定期进行资源核查,及时更新数据库。 加强监测研究。加强木材安全研究、市场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研究国家储备林制度、政策,提出建设和发展建议。 四、组织保障 (七)投入政策保障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中央财政统筹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储备林造林、改培和抚育等支出。 财政贴息政策。国家储备林建设贷款按照现行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政策贴息。 自然灾害风险防控保障政策。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商业性森林保险”模式,提高国家储备林自然灾害风险保障水平。 专项建设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专项建设债券筹集的专项建设基金,结合中央基建投资统筹支持国家储备林建设。 (八)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国家储备林管理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合作交流,保障制度、任务的落实。 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规程,明确职责分工。 (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路网建设。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计划。采用“林四级”标准规划实施国家储备林路网建设。 加强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同步规划和实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防火和防治装备。合理搭配树种,注重生物防治。 提升装备机械化水平。引进和推广符合国家储备林建设需求、适合林区和山地的营林和采伐机械,提高作业效率,保障作业安全。 (十)实施目标考核管理 对国家储备林建设成果进行绩效考核,同步纳入政府林业建设目标考核管理。 (十一)加强宣传工作 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示范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政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宣传国家储备林建设创新作法、典型和经验。引导全社会为国储材的价值观念和良好风气。促进国家储备林文化建设。 第二篇: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定稿1231)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为全面保护天然林资源,从根本上增强木材自给能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木材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总量平衡、结构优化、进口适度、持续经营的目标要求,建立系统完备的国家储备林制度,加快建设一批国家储备林基地,探索生产能力高效、经营规模适度、储备调节有序、生态环境良好的木材安全道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木储备,通过实施高效可持续经营措施,提高林分质量和林地生产力; ——坚持科学经营,推广良地、良种、良法等先进适用技术和培育模式; ——坚持绿色发展,培育健康森林,发挥森林生态、经济和社会多种功能和效益; ——坚持机制创新,通过政府调节、管理和引导,促进市场配置资源主体作用的发挥。 三、主要任务 1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落实中央文件要求,将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写入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制度建设有法可依,有序推进。 制定部门规章。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制定出台《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2017年)等相关管理办法,确保科学管理,规范运行。 建立管理制度。相关省(区、市)依据国家储备林相关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相关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规范本辖区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 (二)创新投融资机制 创新融资机制。发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创新融资机制,积极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设计长周期优惠金融产品支持国家储备林建设。 促进融合发展。根据国家外资利用政策和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包括世界银行、欧洲投资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各类外资贷(赠)款,支持国家储备林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 探索ppp模式。按照国家推广公共财政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要求,加强对运用ppp模式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指导,开展建设模式示范试点。 (三)建立现代工程管理制度 建立规划体系。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6-2050 2年)》,明确东南沿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淮海地区、西南适宜地区、京津冀地区及东北地区六大区域的国家储备林建设目标和任务。省级、市县级制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 实行全过程管理。制定《国家储备林核查办法》(2016年),建立立项、执行评估和验收评价制度,实行申报、批复、可研、公示等工程管理。强化检查指导、监测和评价,对完工项目组织验收。 健全经营规范。按照统一规范和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国家储备林改培技术规程》等行业标准,研究建立国家储备林可持续经营指标体系,提倡多功能目标经营。 (四)创新运行管理制度 合同契约管理。研究探索国家储备林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实现机制。制定《国家储备林责任书》、《国家储备林合同》(2016年),以合同契约形式确立权利义务关系,实行“谁承储、谁经营、谁收益”的收益分配制度。 分级管理和代储代管。国家、省级和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分级行使管理权。签订责任书,委托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职责。签订合同,委托承储主体代行储备职责。 采伐分类管理。储备林龄级在成熟林龄基础上延长一到两个龄级,实行按林种树种分类动用。编制《国家储备林森林经营方案》,确定采伐龄级、伐区和采伐数量,纳入限额 3管理,实行单报单批或备案制。 (五)健全科技支撑制度 建立标准化服务平台。建立国家储备林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建设、管理和监测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执行力。 开展科学经营试点示范。加强种苗保障体系建设。组装配套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和成果。开展建设试点示范活动,推进建设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示范基地。 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第三方机构承接转移职能。搭建政产学研用有效结合的平台,促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六)建立监管指导机制 加强监管指导。加强对制度建设、融资模式、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相关情况的调研指导。指导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问调查处理。 实施绩效管理。制定《国家储备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对建设成效实施绩效评价管理。完善监测核查机制,定期进行资源核查,及时更新数据库。 加强监测研究。加强木材安全研究、市场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研究国家储备林制度、政策,提出建设和发展建议。 四、组织保障 (七)投入政策保障 4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中央财政统筹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储备林造林、改培和抚育等支出。 财政贴息政策。国家储备林建设贷款按照现行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政策贴息。 自然灾害风险防控保障政策。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商业性森林保险”模式,提高国家储备林自然灾害风险保障水平。 专项建设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专项建设债券筹集的专项建设基金,结合中央基建投资统筹支持国家储备林建设。 (八)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国家储备林管理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合作交流,保障制度、任务的落实。 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规程,明确职责分工。 (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路网建设。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计划。采用“林四级”标准规划实施国家储备林路网建设。 加强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同步规划和实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防火和防治装备。合理搭配树种,注重生物防治。 5提升装备机械化水平。引进和推广符合国家储备林建设需求、适合林区和山地的营林和采伐机械,提高作业效率,保障作业安全。 (十)实施目标考核管理 对国家储备林建设成果进行绩效考核,同步纳入政府林业建设目标考核管理。 (十一)加强宣传工作 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示范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政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宣传国家储备林建设创新作法、典型和经验。引导全社会为国储材的价值观念和良好风气。促进国家储备林文化建设。 6 第三篇:《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法规分类号】 215501199803 【标题】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98.04.10 【实施日期】 1998.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固定资产金管理 【文号】 财工字(1998)73号 【题注】 【正文】 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储备物资管理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储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对物资储备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的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 附件: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以下简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对储备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储备资金是专项用于国家物资储备,以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表现的中央财政资金。委托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代为管理。 第三条储备资金管理的原则是: (一)集中控制、分级管理和核算的原则。国家局负责储备资金的集中控制与整体管理和核算,下达储备资金运用计划。各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储备单位)负责执行国家局下达的储备资金运用计划,具体管理和核算储备资金。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未经财政部批准,储备资金不准挪作他用。 (三)收支统一核算的原则。储备资金的收支统一以储备基金的变动进行反映和核算。储备基金是指资产减负债后的净资产。 (四)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储备资金在运动过程中,其帐务处理以资金的实际收、付来确定本期的收益和费用。 第四条储备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执行上级下达的物资购销计划,合理安排资金,认真执行购销结算制度,确保储备资金安全,真实核算和反映资金状况,提高使用效益,努力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储备资金管理范围包括。储备物资的变动及相应货币状况,即物资的预购、收储、保管、转移、轮换、开发、借出、收回、销售等和资金的拨出、支付、预付、预收、上缴、收缴、划转、划收及银行存款等。 第六条储备资金管理是国家物资储备事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储备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财务人员,切实做好管理和核算工作。 储备资金管理应接受财政部和国家局的领导,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物资收储 第七条收储国内物资,其结算方式有两种。一是收储单位结算方式,即收储单位根据国家局下达的收储指令和订货合同与供货方办理结算;二是国家局结算方式,即国家局按照收储计划和订货合同与供货方办理结算,然后将支付货款金额划转给收储单位。 第八条收储进口物资,由国家局按照收储计划与进出口公司签订合同并办理结算,然后将物资价款与税费全部划转给收储单位。 第九条港口、口岸办事处负责进口物资的转运,其所需周转金,逐级向国家局申请。港口、口岸办事处凭有效原始票据及时向收储单位收回进口物资转运至收储单位所垫付的港口费用、运杂费以及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转运费。收回的周转金应及时上缴国家局。 第十条收储单位根据收储任务,逐级向国家局申请接收物资资金,并按国家局规定的标准列支接收物资费用,收储物资支付的价款和费用构成物资进价。 第三章物资管理 第十一条物资转移。物资转移分帐务转移和实物转移。帐务转移包括类别转移与单位转移。类别转移是专案物资与储备物资之间帐务的转移。单位转移是储备单位之间帐务的转移。实物转移是储备单位之间物资的转移。物资转移过程中,转出单位其物资帐面价格不变。储备单位按照国家局物资转移计划办理物资转移手续。转出、转入单位发生的实物转移费用(实际发生额或核定标准额)要摊入转入单位的物资价格。 第十二条物资轮换。物资轮换不进行货款结算,采取轮出轮入的办法。异地轮出、轮入要办理物资转移手续。轮出轮入发生的费用,记入轮入单位的轮入物资价格或执行核定标准在储备资金中列支。具体列支渠道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物资借出。物资借出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借出单位要负责收回借出物资,原则上物回原处,如要异地归还或异物归还,须报经国家局批准,并办理物资转移和其它有关手续。物资借出与收回,其帐面价值不变。实现的增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物资保管、保养。库存物资按照物资管理制度规定进行保管保养。需要特殊维护,支出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物资,报国家局专项审批后,列入物资进价。物资检验化验费,由检验化验单位报国家局专项审批后,在储备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物资处理。物资因质量发生变化、等级提高或工艺改变等原因,经国家局核实,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降价处理或报废销毁。报废物资要按帐面值核销。物资的销毁费用,按经财政部核准的数额列支。 第四章物资销售 第十六条物资销售方法有两种。一是国家局直接销售,二是委托所属单位代为销售。国家局直接销售。国家局与用户签订物资供货合同,并预收货款开具收款通知。出库单位根据国家局的物资供货合同和收款通知发货,并根据实际物资出库数量计算出实际销售金额向用户进行多退少补货款的结算,然后填制物资出库核算单。国家局依据物资出库核算单向用户开具物资销售增值税发票。 委托所属储备单位销售。国家局下达销售计划,委托储备单位与用户签订销售合同,并收款发货,然后将货款连同物资出库核算单上交国家局。国家局据以补开物资供货合同和收款通知,并开具物资销售增值税发票。 第十七条储备单位销售物资,必须坚持先收款后发货的原则。物资售出后,储备单位按实际销售价与帐面价进行盈亏核算。 第十八条储备物资税赋,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储备物资增值税由国家局集中缴纳,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储备单位收储物资发生的进项税票以及运杂费汇总表,要及时逐级上交国家局用于抵扣销项税。 第十九条储备单位(不含下属单位)的备用金限额,按其下属单位数核定,主要用于 物资销售货款的多退与收储物资需支付的有关费用,不足部分向国家局申请,结余部分上缴国家局。 第二十条国家局依据有关部委文件规定,按本期物资销售货款提取3.5%管理费,专项用于物资储备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国家局对该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经财政部批准,方可使用,并在年终决算报表中单独向财政部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专项更改工程的进展情况。 第五章资金损溢 第二十一条储备资金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经财政部或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的银行开设计息帐户,产生的存款利息,增加储备资金。 第二十二条经财政部批准的银行贷款的应付利息,除特殊情况外列入储备资金核销。第二十三条储备单位形成的呆帐、坏帐,经国家局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作核销储备资金处理。 第二十四条收储物资要严格执行物资管理制度,严把数量、质量关,对数量、质量有问题的物资,要及时办理索赔。获赔款可按一定比例弥补索赔费用。具体比例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物资在收储、保管、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物资溢余和资金溢余,转增储备资金。 第二十六条物资在收储、保管、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物资短少和资金亏损,应按合理损耗、意外事故和责任事故分别处理。合理损耗按物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逐级上报国家局审核,经财政部批准后核减储备资金。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要认真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责任事故具体处理权限规定如下: 1.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由基层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以下简称管理局(办事处)〕审批。 2.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由基层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管理局(办事处)审核后,由国家局审批,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3.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基层处与管理局(办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局审核后,由财政部审批。 4.危险品物资损失处理权限,按物资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七条储备单位要按季、按年逐级向国家局报送储备资金财务报告,国家局按季、按年向财政部报送储备资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物资情况表、基金分析表、损益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总结国家局或储备单位在本期内储备资金的活动情况以及表与表之间相关数字关系。 第二十八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物资损溢,资金盈亏以及产生的原因。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收储物资资金利用率、收回资金上缴率、借出物资回收率等。 第七章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储备资金是国家物资储备事业的根本,管好用好储备资金,是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的工作责任和任务,储备单位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业务、财务部门要协同配合,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核算,及时无误地反映储备资金管理和运用情况。 第三十条储备资金必须专项使用,未经财政部与国家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和挪作他用,必须遵守如下纪律,违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1.不准用储备资金对外投资、担保或抵押。 2.不准用储备资金搞经营或作注册资金开办企业。 3.不准用储备资金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自营贷款。 4.不准用储备资金弥补经费不足。 5.不准用储备资金搞基本建设投资。 6.不准外借储备资金银行帐户或用于本单位其他业务的结算。 7.不准截留或私分储备资金及物资资金溢余。 8.不准超过规定标准列支费用和核销资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储备单位要强化借出物资的管理和核算。除在储备资金内进行核算外,应另设辅助帐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二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收储的专项储备物资,其资金的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储备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1990年1月国家局颁发的《储备物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制度颁发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法规数据库】 提供,仅供参考*** 第四篇:林场国家储备林划定总结林场国家储备林划定工作总结 根据《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中我省建设范围,结合我场实际情况,我场现已上报国家储备林(后备林)22345亩(计划下达20000亩),其中国家储备林20085亩,后备林2260亩。 一、基本情况 林场总经营面积15.32万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4.25万亩,宜林地1.07万亩,活立木蓄积94.4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93%,下设四个营林分场,全场划分36个林班,499个小班,主要经营树种有油松、栎类和刺槐等。 二、划定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 在接到通知后,场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储备林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力组织实施好2014年国家储备林的划定工作,确保我场2014年国家储备林划定工作顺利完成。 2、划定原则 坚持类型多样、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权责明晰的原则。 3、划定条件 以最新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为依据,以小班为基础单位开展国家储备林划定。 4、划定范围 本次划定涉及4个分场,13个林班,70个小班,共划定22345亩,其中国家储备林20085亩(栎类15469亩,柏木1318亩,刺槐3298亩),后备林2260亩(刺槐2260亩)。 三、主要做法及存在问题 在接到国家储备林划定工作通知后,场立即成立国家储备林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截止目前已全面完成储备林划定工作。 我场油松人工纯林面积达全场总面积的73%,尤其以成熟林居多,但这次国家储备林划定树种目录里没有油松,导致此次划定范围比较分散,对以后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2014年8月10日 第五篇。完善国家粮食储备制度的思考一个国家的粮食储备是国家粮食安全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份,而一种符合本国国情的国家粮食储备制度的建设,则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探索和完善国家粮食储备制度,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势在必行。 按fao以经济学定义对粮食储备概念的分类为,战略储备、周转储备和后备储备,而国内习惯上沿用的分类,将战略储备并入后备储备,将周转储备排在粮食储备之外。从实际出发,本文所讨论的国家粮食储备则主要指广义的包括战略储备的后备储备;从管理层次讲,主要指中央储备,一般意义时也包括地方储备。 一、认识误区 (一)可以避开市场经济搞粮食储备。由于粮食储备本身就是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加之我国粮食储备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计划经济占有明显的主导地位,所以很容易产生这种认识。它把粮食储备等同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分割开来,认为搞国家粮食储备可以独立于市场经济之外自成一个封闭的系统,强调粮食的特殊性,否定粮食基本的商品属性,背离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粮食储备管理。 (二)粮食储备越多越好。这种观点的危害在于,一不考虑国家财力的承受能力;二不考虑储备多、轮换周期长、粮食陈化严重将造成的重大隐性亏损;三不考虑大规模的国家储备粮食在吞吐时将会给市场带来较大冲击,及产生的连锁反应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三)为储备而储备。这种认识在基层企业有相当的影响力。为储备指标而储,为补贴费用而储,只要储备粮食不霉不烂,也就心安理得。只管数量,不管质量。 二、现存矛盾 (一)主导目标错位。国家粮食储备制度在具体目标的设计上主要有:粮食安全目标、稳定价格目标、稳定生产者收入目标和经济效益目标,其中粮食安全目标是根本性的主导目标。但是,近几年的实践中,却将价格支持和稳定生产者收入成为粮食储备的主要目标。其后果在于,过度平抑粮价的结果导致季节性差价过小,周转储备无利可图甚至亏本,就会使相关的工业、商业组织减少自身用于周转的粮食库存,从而导致政府不但要承担后备储备的责任,还要负担周转储备的成本,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在稳定生产者收入上,我们的相关政策没有一个“度”和“质”的概念,加之补贴方式单一,不仅不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长远看也不能保护好生产者利益,同样又形成巨大的财政压力。 (二)规模过大,布局不合理。就我国现有的中央储备粮规模,已远远超过fao提出的后备储备占当年消费量5—6%的界限。据专业银行计算,按平均三年储存期计,三年后国家利费补贴就达到储备粮价值的一半,可见大规模储备的后果。在三大品种的布局上与产销市场和交通运输脱节,不少地方出现轮出时当地没有销路,轮入时又要从产区组织粮源,增加轮换成本,并形成较大的轮换亏损。 (三)质量缺乏市场竞争力。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品种结构上,国内平衡有余、轮换经营困难的稻谷比例偏大,而耐储性强的小麦,国内自产不足的大豆比例偏小;二是品质结构上,一般品种多,专用优质品种少,不能满足多元化市场需求;三是储存期较长,即使没有陈化,陈粮已失去市场竞争力。 (四)粮食储备与进出口经营事权分割。负有粮油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与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属不同系统,严重制约了中储粮轮换与进出口经营的有机结合,影响在必要情况下储备粮轮换时对“两个市场”的利用。 (五)粮食储备轮换与市场脱节。第一个层面是作为储备粮轮换的载体——粮食市场体系很不健全。区域性批发市场的功能和价格指导作用未充分发挥,场外交易大于场内交易;产销区的衔接多在企业一对一的方式中进行,价格的随意性较大;电子商务、栈单交易也刚刚开始,期货市场的发育和运作还处于发展初期,这就使储备粮轮换的“阳光交易”受到极大的阻滞。另一层面是现有的轮换报批机制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层层审批后往往失去“商机”。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为应对市场变化,有时应作为区域性国家储备粮整体操作进行统一购进销出的,未能很好地协调形成对市场的正面推动力;有时应由承储企业决策的,束缚又太多,使承储企业错失良机。反应在承储企业的微观层面,一是信息不灵,为突击完成轮换计划,有时很难保证入库粮食质量;二是习惯于现货买卖,难免有暗箱操作之嫌;三是在轮换经营队伍中,即缺乏适应市场的经营骨干,更缺乏适应现代市场高级交易形式的专业人才。 三、几点建议 (一)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完善和提升国家粮食储备制度。 2003年8月颁布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作为国家粮食储备的第一部主体法规,既保持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理顺了有关各方的权责关系,使国家储备粮管理,从权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发展,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但是要看到,由于国家粮食储备制度是一个较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与之配套的相关规章和法规较多,加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推进目前仍然有发展政策的不确定性,这就使在完善国家粮食储备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我们不断的认识和解决。所以,我们应该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总体要求,以粮食经营产业化、粮食购销市场化、粮食商品国际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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