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入生产装置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第二章范围和释义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装置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生产装置是指常减压装置、催化降凝装置、加、制氢装置、污水汽提装置、火炬系统及其附属仓储、公用工程、动设备所属区域或部位。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是指: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进入生产装置进行的除特种施工作业(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以外的施工作业,包括在生产装置进行建筑施工、装置维修、设备防腐、管道保温、场地清理、厂区绿化等各种作业。其它场所和部位可参照
2、执行。第五条外来施工主管单位是指项目部、基建部或生产调度部。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六条进入生产装置进行一般作业,必须办理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样式见附件,以下简称许可证)。第七条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进行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特种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持相应特种作业许可证的,不必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第八条一般作业的场所及施工条件必须经外来施工主管单位、安全环保单位、属地单位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办理许可证后,方可开始施工。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施工作业操作规程和该施工作业的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并服从属地单位、安全环保部、外来施工主管单位
3、的管理。第十条施工机具必须达到装置或部位的防火等级要求,施工车辆必须戴阻火器或防火帽。第十一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5天,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作业的,必须重新申办许可证。第十二条施工期间,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不得超出规定作业区域,如因施工工作变动超出规定作业区域的,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原许可证作废。第十三条外来施工作业人员离开作业现场时必须将动向及离开时间告知同作业区域人员或施工单位负责人,允许后方可离开;离开人员超过告知的离开时间未归队时,同作业区域人员或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安排他人将其及时寻回。第十四条施工结束,外来施工单位要负责清扫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由属地单位负责检查验收合格后报安全环
4、保部。第四章 许可证办理程序第十五条外来施工主管单位确定施工内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时间等内容后,向安全环保部头提出作业申请。第十六条安全环保部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组织属地单位、外来施工主管单位落实作业必要条件和其他补充措施,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后填写许可证。第十七条安全环保部、外来施工主管单位、生产装置属地单位负责人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共同签发许可证。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持许可证开始作业。第五章职责第十九条安全环保部(1)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2)负责组织外来施工主管单位、属地单位、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作业负责人共同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
5、行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3)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进入生产装置进行一般作业的相关手续。(4)对进行一般作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外来施工主管单位(1)负责根据施工项目内容向安全环保部提出作业申请。(2)负责与安全环保部、属地单位共同制定、落实施工前的安全防范措施。(3)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进入生产装置进行一般作业的相关手续。(4)对进行一般作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属地单位(1)负责与安全环保部、外来施工单位主管单位共同制定、落实施工前的安全防范措施。(2)负责施工中的安全监护和协调工作。(3)有权拒绝不符合进入生产装置进行的一般作业。第六章考核规定第二十二条 进入生产装置进
6、行一般作业未办理许可证的,给予外来施工主管单位罚款10元;属地单位未对违章施工作业进行制止的罚款2元;同时外来施工主管单位承担因违章作业而造成的全部责任。第二十三条安全措施不到位却取得许可证的,给予安全环保部罚款5元,并由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责任。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出现空项、涂改的,每项次给予安全环保部罚款50元;出现代签的,给予代签相关责任人每项次罚款2元,并由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责任。第二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违反作业规程操作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不服从属地管理单位、安全环保部或外来施工主管单位管理的,对外来施工单位罚款10元,由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责任,并与其终止施
7、工协议。第二十六条施工车辆未佩戴防火帽及施工机具未达到装置或部位的防火等级要求施工作业的,罚款20元,并由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责任。第二十七条许可证超期未申办而擅自作业的,按未办理许可证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施工期间,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超出规定作业区域的,对其罚款2元/人.次,并由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责任;如因施工工作变动超出规定作业区域未重新办理许可证的,按未办理许可证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离开作业现场时未将动向及离开时间告知同作业区域人员或施工单位负责人及告知未得到允许而擅自离开的,发生一切后果由本人全部承担;离开人员超过告知的离开时间未归队而同作业区域人员或施工单位负责人
8、未安排他人将其及时寻回的,发生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第三十条施工结束,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未清扫场地或场地清理不彻底,对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罚款2元/次;施工现场己由属地单位确认的,经安全环保部检查不合格的,对属地单位罚款1元,并由属地单位负责清理现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附件: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附件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编号:外来施工单位名称第一联生产装置/单元名称作业人员姓名作业内容作业区域行走路线生产办公楼:保管中心:食堂:厕所:作业时间年月日时至年 月日时:作业必要条件确认签名1所有作业人必须接受有
9、关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环保部确认2作业时必须佩戴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3机动车辆必须限速,并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属地单位确认4切断设备电源,挂“禁止合闸”的标志牌,并上锁。5设备(管线)处于运行状态或内有物料时,要有专项安全措施。6涉及在设备(管线)上开孔等检修作业,必须做到:(1)排空物料;(2)吹扫置换合格;(3)关闭阀门,加装盲板;(4)阀门挂上“禁动”标识。7如果采用氮气置换,必须制定并遵守专项安全措施。8机泵设备检修必须做到:(1)停电;(2)物料排空。9关闭出入阀门。10属地单位监护人员姓名。1、;2、。外来施工主管单位确认11必须有作业时产生的废物处理措施。12落实外来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13不属于特种作业。相关单位确认14其它补充措施:15其它补充措施:16其它补充措施:外来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属地单位负责人签字:安全环保部负责人签字:外来施工负责人签字:注:1、本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安全环保部存根;第二联外来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外来施工主管单位留存;第四联属地单位留存。2、本证是进入生产装置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3、若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本证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