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施行日期:1993 年5 月1 日关于批准发布 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7 国土 建 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9 国土 建 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标 1988 281 号文的安排,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负责编制的 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业经有关部
2、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1 . 0 . 1 条为贯彻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原油及夭然气工程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第1 . 0 . 2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原油及天然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第1 . 0 . 3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
3、用于陆上油气田及长输管道地形比较平坦的新建站场工程。需要特殊处理的站场用地及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第1 , 0 . 4 条原油及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第1 . 0 . 5 条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2 . 0 . 1 条原油及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应根据资源分布及其他技术经济条件,本着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第2 . 0 . 2 条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
4、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凡可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或经济效益高的土地。第2 . 0 . 3 条原油及夭然气工程项目建设,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简化工艺流程,减少建设用地面积。第2 . 0 . 4 条原油及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分期征用。近期建设用地合理集中,远期发展用地预留在厂外。只有在生产流程,运输要求有密切联系,而又必须留在厂内时,方可在厂区内预留。第2 . 0 . 5 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征用地面积。第2 . 0 . 6 条原油及天然气工
5、程建设应贯彻专业化协作原则,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减少项目组成内容。第2 . 0 . 7条厂、站内部的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线宜共沟布置。第2 . 0 . 8 条原油及夭然气工程项目站外管线的敷设宜采用深埋方式,减少永久性用地。第2 . 0 . 9 条厂、站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对生产联系密切,性质相近的厂、站和辅助建筑,在满足生产、符合安全卫生条件下,宜建设联合厂、站和多层厂(库)房,提高土地利用率。第2 . 0 . 10 条厂、站总平面布置应做多方案比较,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合理性。第三章油田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井场第3 . 1 .
6、1 条采油井场建设用地包括井口装置、采油机械、水套炉和值班(清蜡)房等固定设施、汽车通行道、以及起下油管、封割器、深井泵、通井机等用地。采油井场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 . 1 . 1 的规定。第二节计量站和配水间第3 . 2 . 1条计量站的建设用地包括油气分离器、阀组、水套炉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 . 2 . 1 的规定。第3 . 2 . 2 条配水间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 . 2 . 2 的规定。第三节接转站第3 . 3 . 1条接转站的建设用地包括分离缓冲罐、加热炉、外输泵房、事故罐、天然气干燥器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 . 3
7、 . 1 的规定。第3 . 3 . 2条接转站增加或减少储罐时,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应符合表3 . 3 . 2 的规定。第3 . 3 . 3条1 3 车位汽车装卸油装置建设用地包括零位油罐或高架油罐、泵房、装卸油场地及回转车道的占地。采油井场、接转站、集中处理站若增加1 3 车位装卸油装置,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 . 3 . 3 的规定。第四节注水站第3 . 4 . 1条注水站建设用地包括注水泵房、水罐、高压阀组间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 . 4 . 1 的规定。第五节含油污水处理站第3 . 5 . 1条含油污水处理站建设用地包括水泵房、沉降罐、除油罐、压力滤罐、缓冲
8、罐、回收罐、反冲洗罐、污泥罐、干化场及其他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 . 5 . 1 的规定。第六节集中处理站第3 . 6 . 1条集中处理站建设用地包括原油脱水,加热、储存、外输、稳定、油田气干燥、锅炉房、消防及其他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 . 6 . 1 的规定。第3 . 6 . 2 条集中处理站不设原油稳定装置时,应减少集中处理站建设用地,其减少值不应小于表3 . 6 . 2 的规定。第3 . 6 . 3 条集中处理站设1 3 车位汽车装卸油装置,应按第3 . 3 . 3 条的规定增加用地面积第七节集气站、配气站和增压站第3 . 7 . 1
9、条集气站建设用地包括分离、计量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 . 7 . 1 的规定。第3 . 7 . 2 条配气站建设用地包括分离、计量、分配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 . 7 . 2 的规定。第3 . 7 . 3 条增压站建设用地包括分离、增压、冷却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 . 7 . 3 的规定。第八节轻油回收装置第3 . 8 . 1 条轻油回收装置建设用地包括压缩区、工艺装置区、储罐区、罐装区、火炬、消防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 . 8 . 1 的规定。第四章气田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井场第
10、4 . 1 . 1 条采气井场建设用地包括井口装置、加热设备或防冻剂注入设备、分离器占地,操作、维修车通行道占地,以及一般的井下作业所需占地。井场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 . 1 . 1 的规定。第二节常温分离集气站第4 . 2 . 1 条无凝析油的常温分离集气站以4 口井为基准,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 . 2 . 1 的规定值。第4 . 2 . 2 条产有凝析油的常温分离集气站,应根据凝析油产量按第4 . 5 . 7 条规定增加储油罐区建设用地面积。第4 . 2 . 3 条有气田污水或工业污水的常温分离集气站,应根据气田污水或工业污水的产量,分别按第4 . 5 . 8 条,第4 . 5 .
11、 9 条增加气田污水或工业污水储罐区建设用地面积。第三节低温分离集气站第4 . 3 . 1条低温分离集气站建设用地由生产区(包括高压分离区、低温分离区、防冻剂再生区、凝析油稳定区、辅助生产设施区)、凝析油储罐区、气田污水和工业污水储罐区以及天然气放空气液罐和火炬等全部或部分设施占地组成。第4 . 3 . 2 条低温分离集气站各类生产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 . 3 . 2 的规定。第4 . 3 . 3 条凝析油储罐区、气田污水储罐区、站场工业污水储罐区及天然气放空分液罐和火炬的建设用地,应分别按第4 . 5 . 7 条、第4 . 5 . 8 条、第4 . 5 . 9 条和第4 . 5 . 6
12、 条规定执行。第四节增压站第4 , 4 . 1 条功率为150 一300kw 大撬装燃气发动机压缩机组的增压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 . 4 . 1的规定。第五节单位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第4 . 5 . 1 条当气田常温分离集气站、低温分离集气站、增压站内,需设置自备电源、供热设施、放空及火炬系统和凝析油、生产用水、污水等储存设施时,应按本节规定的单位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第4 . 5 . 2 条无供热设施的站场,当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物需要采暖时,所增加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210m2 。第4 . 5 . 3 条清管器接受或发送设施,每设置其中一项增加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40m
13、2 。第4 . 5 . 4 条站场自备电源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200m2。第4 . 5 . 5 条生产和消防储水池(罐)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 . 5 . 5 的规定。第4 . 5 . 6 条放空管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200m2 ;放空量为1 . 2 2 . 4x104 m2 / h 的火炬(包括分液罐和泵房)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1900m2。第4 . 5 . 7 条凝析油储罐容量为 60 800m2 ,当采用泵输送时,储罐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 . 5 . 7 的规定;当采用汽车罐车运输时,尚应增加装车场建设用地指标 200m2。第4 . 5 . 8 条气田污水储罐区储罐容量60200
14、m3 。当采用管线外输时,储罐区建设用地不应大于表4 . 5 . 8 的规定;当采用汽车罐车外运时,尚应增加装车用地200m2。第4 . 5 . 9 条工业污水储罐区储罐容量为10 一40m3,当采用管线外输时,储罐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 . 5 . 9 的规定值,当采用汽车罐车外运时,尚应增加装车用地200m2。第六节天然气净化厂(站)第4 . 6 门条天然气净化厂一般由夭然气脱硫、脱水、硫回收、尾气处理等生产装置以及公用系统和辅助生产设施组成。第4 . 6 . 2 条天然气净化厂按所处理的原料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同分为三类:一类:原料气中硫化氢含量等于或大于4 %。二等:原料气中硫化氢含量
15、大于等于1 且小于4 。三类:原料气中硫化氢含量小于1 写。第4 . 6 . 3 条天然气净化厂按原料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同和生产规模不同,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 . 6 . 3 的规定。第4 . 6 . 4 条小规模天然气净化站、脱水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 . 6 . 4 的规定。第五章长距离输油(气)管道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输油管道站场第5 . 1 . 1条输油首站建设用地包括储油罐区、加热炉区、泵房、清管装置,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5 . 1 . 1 的规定。第5 . 1 . 2 条热泵站建设用地包括加热炉区、泵房、清管装置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
16、地指标不应大于表5 . 1 . 2 的规定。第5 . 1 . 3 条加热站建设用地包括加热炉区,清管装置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等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5 . 1 . 3 的规定。第5 . 1 . 4 条输油末站建设用地包括计量间、储油罐区。加热炉区、泵房、清管装置、外运设施(装船、装火车、管输供用户)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5 . 1 . 4 的规定。第二节输气管道站场第5 . 2 . 1 条不加压输气首站建设用地包括调压、分离计量清管装置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5 . 2 . 1 的规定。第5 . 2 . 2 条不加压输气中间站建设用地包括分离、清管装置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5 . 2 . 2 的规定。第5 . 2 . 3 条加压输气首站,加压输气中间站建设用地包括增压,调压、计量、清管装置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5 . 2 . 3 的规定。第5 . 2 . 4 条输气末站、分输站建设用地包括分离、调压、计量、分输、清管装置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5 . 2 . 4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