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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篇露天矿部分.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676491 上传时间:2024-01-30 格式:DOC 页数:57 大小:1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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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篇露天矿部分 57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 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编 露天部分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百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本矿采用的开采工艺和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五百三十五条 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设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第五百三十六条 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走人行通路或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铁路线和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横过铁道线路或矿山公路时,必须止步瞭望。 (四)横过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经过。 (五)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 第五百三十七条 未经煤矿企业允许,闲杂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作业区。 第五百三十八条 移动设备应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三十九条 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等地点,应充填或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材料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五百四十条 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五百四十一条 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内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五百四十二条 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横过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第五百四十三条 电气设备应安设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并灵敏可靠。 第五百四十四条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经过。 第五百四十五条 在大雾、烟尘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百四十六条 作业人员在超过2m的高空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四十七条 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章 采 剥 第一节台 阶 第五百四十八条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九条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五百五十条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电信线路、供水管路、排水沟等的正常布置。 第二节 穿 孔 第五百五十一条 穿孔作业必须按穿孔参数设计要求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 第五百五十二条 穿孔机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五百五十三条 穿孔机进行穿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6规定。 表16 穿孔机作业和走行安全距离 台阶高度/m <4 4~10 >10 安全距离/m 1~2 2~2.5 2.5~3.5 穿凿边行孔时,穿孔机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 第五百五十四条 穿孔机在高压线下经过时,钻架顶端与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m;在作业和行走时,钻架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走行时必须保证安全,必要时事先落好钻架。 第三节 爆 破 第五百五十五条 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六条 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七条 运输爆炸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状态,车箱底部铺设胶皮,顶部备有篷布,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它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无关人员搭乘和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有防滑措施。 运输爆炸材料的铁路车辆必须符合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用汽车装运爆炸材料时,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载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牢。 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五百五十八条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专人押运,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严禁装卸、押运人员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 采用铵油炸药混装车和乳化炸药车时,必须对装料、混药、装车、运输和装药等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五十九条 爆炸材料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人员应对爆炸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 第五百六十条 爆炸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的炸药。 第五百六十一条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天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五百六十二条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过程中,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五百六十三条 炮孔的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在爆破区两端插好警戒旗,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二)雷管脚线、导爆索、导爆管的连线和装药布设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四)炮孔卡堵或雷管脚线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五)机械化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 第五百六十四条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应放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第五百六十五条 爆破安全警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二)警戒哨与爆破工之间应实行”三联系制”。 (三)因爆破发生中断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六十六条 安全警戒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二)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三)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400m。 (四)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五)轰水:不得小于50m。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各种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7规定。 表17 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m 爆破方式 设备名称 深孔 爆破 浅眼及 二次爆破 备注 挖掘机、穿孔机 30 40 司机室背向爆破区 风 泵 车 40 50 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信 号 箱 30 30 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电气柜、变压器、 移动变电站 30 30 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或移动到安全地点 高压电缆 40 50 小于此距离应停电拆除 机车、汽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 第五百六十八条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重要工业厂房,0.4cm/s; 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R=(k/v)1/a·Qm 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m=1/3; 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第五百六十九条 露天煤矿应尽量避免裸露爆破,必须进行时,应按下式确定安全装药量: Q=(Rk/25)3 式中 Q--安全装药量(延期爆破时,Q为一次起爆的药量),kg; Rk--被保护建筑物、设备距爆破地点的距离,m。 第五百七十条 在重要建(构)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必须编制设计,制订安全措施,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建(构)筑物时,必须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 第五百七十一条 在老空区、煤及半煤岩等温度异常的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炮孔或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必须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应迅速装药起爆。高温孔应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第五百七十二条 火雷管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必须是2发导火索长度相同的雷管,导火索的燃速和雷管生产厂家、批号必须与起爆雷管相同。警戒管导火索比起爆雷管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必须保证点炮人员有足够时间撤至安全地点。 第五百七十三条 爆破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雾天和夜间爆破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雷雨时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百七十四条 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专人监视下进行检查,并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或在警戒区内进行其它作业。 (二)因地面网络连接错误或地面网络断爆出现拒爆,可再次连线起爆。 (三)如炮孔内为非防水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浅孔拒爆可用风或水将炸药清除,重新装药爆破。 (四)严禁穿孔机按原穿孔位穿孔,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五)如不能立即处理,应报告矿调度室,并设置拒爆警戒标志,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四节 采 装 第五百七十五条 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驶入工作面100m内,驶出工作面20m内,挖掘机必须停止作业。 (二)列车驶入工作面,待车停稳,经助手与司旗联系后,方可装车。 (三)物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m3。 (四)严禁勺斗压、碰自翻车车帮或跨越机车和尾车顶部。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遇到大块物料掉落影响机车运行时,必须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百七十六条 单斗挖掘机向汽车装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应与汽车载重相适应。 (二)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汽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汽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应由勺斗引导汽车进入装车位置。 (三)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四)装载第一勺斗时,不得装大块;卸料时应尽量放低勺斗,其插销距车箱底板不得超过0.5m。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装入汽车里的物料超出车箱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信号。 (六)装车时严禁勺斗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七)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载、超载。 第五百七十七条 单斗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退到安全地点,报告有关部门检查处理: (一)发现台阶崩落或有滑动迹象,危及挖掘机安全。 (二)工作面有伞檐或大块物料,可能砸坏挖掘机。 (三)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雷管。 (四)有冒落危险的老空或火区。 (五)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掘沟遇水有可能被淹。 (六)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其它不明障碍物。 第五百七十八条 操作单斗挖掘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转中严禁维护和注油。 (二)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三)在回转或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四)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 (五)严禁在不符合机器性能的纵横坡面上工作。 (六)严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设备。 (七)挖掘机作业时,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将废铁道、废铁管、勺牙、配件等金属物和拒爆的火药、雷管等装入车内。 (八)正常作业时,天轮距高压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距回流线和通讯线不得小于0.5m。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半径以内。 第五百七十九条 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运输时,2台挖掘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铁道线路进行装车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2台挖掘机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条 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与单斗挖掘机尾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单斗挖掘机停止作业时,司机室应位于工作面相反一侧。 第五百八十一条 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走前应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二)应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挖掘机应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机升降段或行走距离超过300m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五)挖掘机行走时,靠铁道线路侧的履带边缘距线路中心不得小于3m,过高压线和铁道等障碍物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第五百八十二条 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暴雨期间,遇有水淹和片帮时,应及时将单斗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二)雷雨天,电缆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故障排除后,确认柱上开关无电时,方可停送电。 第五百八十三条 轮斗挖掘机工作面必须帮齐底平,行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径不得超过规定的允许值。 第五百八十四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台阶上时,必须有疏排水措施;否则严禁挖掘机作业和走行。 第五百八十五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作业前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二)启动或走行前,必须按规定发出音响信号。 (三)严禁斗轮工作装置带负荷启动。 (四)应根据工作面物料的变化和采掘工艺要求及时调整切削厚度和回转速度,遇有硬夹石层时应另行处理,严禁超负荷工作。 (五)斗轮臂下严禁人员经过或停留,斗轮卸料臂、转载机下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 第五百八十六条 采用轮斗挖掘机-带式输送机-排土机连续开采工艺系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单机人员接班后,经检查能够开机时,应立即向集中控制室发出能够开机信号;如有异常现象,应向集中控制室报告,待故障排除后,再向集中控制室发出能够开机信号。 (二)连续工作的电动机,不应频繁启动,紧急停机开关必须在会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时才能使用。 (三)各单机间应实行安全闭锁控制,单机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车,同时向集中控制室汇报。严禁擅自处理故障。 第五百八十七条 当2台以上转载机与轮斗挖掘机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章 运 输 第一节铁路运输 第五百八十八条 铁路运输设备,必须按设备检修周期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五百八十九条 铁路附近的建(构)筑物和设备接近限界,必须符合国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第五百九十条 线路平面及纵横断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线路上各种机车运行的限制坡度和曲线半径应符合表18要求。 表18 铁道线路的限制坡度和曲线半径 机车种类 限制坡度(‰) 曲线半径/m 固定线 半固定线 装车线 排土线 蒸汽机车 ≤25 ≥200 ≥150 ≥150 向曲线内侧排弃≥300 向曲线外侧排弃≥200 电力机车 ≤30 ≥180 困难情况≥150 ≥120 ≥110 内燃机车 ≤30 ≥180 困难情况≥150 ≥120 困难情况≥110 二)电力机车牵引运行的单行空车下坡线路最大坡度大于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40‰。 第五百九十一条 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并保持稳定和完好。 装车线路的中心线至坡底线或爆堆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m;上装车线应根据台阶稳定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m。排土线路中心至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4m。 第五百九十二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施,立体交叉处的桥梁两侧应设防护设施。 第五百九十三条 线路终端外必须留有不小于30m安全距离。 第五百九十四条 铁道线路直线地段轨距为1435mm,曲线地段轨距按下列规定加宽: (一)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换轨枕的线路大修地段,按表19规定加宽。 表19 铁道线路曲线地段轨距加宽值 曲线半径R/m 轨距加宽值/mm R≥350 0 350>R≥300 5 300>R>200 15 R≤200 20 (二)旧有线路应按表19规定值逐步改造,在改造前可执行表20规定值。 表20 铁道线路曲线地段轨距加宽值 曲线半径R/m 轨距加宽值/mm R≥651 0 650≥R≥451 5 450≥R≥351 10 350≥R≥201 15 R≤200 20 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150mm,单线不得超过125mm。 第五百九十五条 直线地段线路2股钢轨顶面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外轨的超高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h=7.6v2/R 式中 h--外轨的超高度,mm; v--实际最高行车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150mm,单线不得超过125mm。 第五百九十六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地段,不得设在竖曲线地段。道岔应保持完好。 第五百九十七条 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经过的人流和车流量按规定设置平面或立体交叉。 (二)平交道口应有良好的瞭望条件,并按规定设置道口警标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应按标准铺设道口,其宽度应与公路路面相同;公路与铁路应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时,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应按级别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四)道口两侧平台长度不应小于10m,衔接平台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则应制定安全措施。 (五)车站、曲线半径在200m以下的线路段和通视条件不良的路堑不应设道口。道岔部位严禁设道口。 重型设备经过道口,必须得到煤矿企业批准。 第五百九十八条 守车(尾车)内必须有紧急制动阀。车辆的制动梁应有防止脱落的保安装置。 第五百九十九条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为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的末端设置安全线;因受地形限制,设置安全线有困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线的有效长度一般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条 坡度超过1.5‰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必须连挂在一起,并采取防溜滑措施。 安全线、避难线严禁停留机车、车辆。 第六百零一条 通勤列车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编挂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将职工乘坐的车辆编入采剥列车。 (二)通勤车必须用专用棚车。 (三)通勤列车与尾车间必须有隔离车。 第六百零二条 关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在编组时严禁有关门车。 (二)采剥列车在运行中,允许有1辆关门车,但不得在尾部。 (三)通勤列车、火药车严禁有关门车。 第六百零三条 影响行车的施工地点,必须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并设专人防护;未恢复到安全行车的条件时,严禁撤除防护。 第六百零四条 在区间内施工时,应在区间两端外各50m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在不小于100m处(复线不小于200m)派专人显示停车信号。 在站内检修信号、通信设备、线路、道岔等,必须与车站值班人员联系,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百零五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必须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该车必须有负责人。 (二)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撤出线路。 (三)备有防护信号。 (四)有制动装置。 (五)在自动闭塞区间运行时,有绝缘车轴。 第六百零六条 超级、超限特种车辆运行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七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站、接车进路、经过、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500m。 (二)高柱出站发车进路、预告信号机不得小于300m。 (三)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引导信号机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m。 (四)移动线上的色灯信号机不得小于250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经过、遮断、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条件下不得小于200m。 第六百零八条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中心线上空,只能设于右侧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九条 以下部灯光中心距钢轨顶面距离为准的色灯信号机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柱进站、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带引导信号机)为5000mm;露天煤矿坑下,为4500mm。 (二)出站、发车进路、调车、预告信号机为5300mm。 (三)经过信号机为4500mm。 (四)复示、遮断信号机为5500mm。 (五)矮型调车、出站、进路色灯信号机为350~450mm;半固定线上的高柱信号机为3500mm。 (六)移动线路上采掘线、排弃线的信号机为1800mm。 第六百一十条 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进站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15m以外的地点,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延长的,一般不超过200m。 第六百一十一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必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进路上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回路控制联锁的道岔除外),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二)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经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转为开放。 (三)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有4mm及以上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 第六百一十二条 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机车车辆经过道岔时,该道岔不能转换。 (二)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 (三)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 (四)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在控制台上,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设置监督道岔位置、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与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装置。 电锁器、转辙回路控制器联锁设备,必须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开放与关闭。在控制台上,电锁器联锁设备必须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应有到发线的占用表示。 第六百一十三条 道口自动信号必须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公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知,如附有自动栏杆,栏杆应自动关闭。 在列车未全部经过道口前,道口信号必须始终保持停止通行状态。自动栏杆必须始终保持关闭状态。 第六百一十四条 通信干线及信号电线路,应广泛采用地下电缆。采用架空线路时,信号、通信架空电线最低点至地面或其它设备的最小垂直(或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郊外,通信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为2.5m。 (二)在市郊区,车站内的通信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为3m。 (三)在农作物区,最低导线与可能种植的最高农作物和农业机械的最高点的距离为0.6m。 (四)跨越非主要公路、大车道、城市人行道和经过居民区时,最低导线与地面的距离为4.5m。 (五)跨越主要公路、城市街道时,最低导线与地面距离为5.5m。 (六)跨越河流,在水位最高时,最低导线与经过船只最高点的距离为1m。 (七)跨越房屋时,最低导线与屋顶的距离:房脊为1m,平房为2m。 (八)导线与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为2m。 (九)导线与树枝的最近水平距离:在市内为1m,在市外为2m。 (十)两通信线路交越时,最近导线的垂直距离为0.6m。 (十一)电杆与地面管线平行时的水平距离为1m。 (十二)电杆与最近钢轨的最小水平距离为地面上杆高的1.4倍。 与电力线交叉时,由交越点至最近一根电力线杆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节 汽车运输 第六百一十五条 矿用汽车在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应设示宽灯或标志。 第六百一十六条 矿内各种汽车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弯度、坡度、危险地段)设置反光路标和限速标志。 汽车道路必须有洒水车洒水降尘。 第六百一十七条 严禁采矿汽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行驶,同类汽车不得超车。矿内各种车辆(正在作业的平路机除外)必须为采矿汽车让行。 第六百一十八条 矿山道路的宽度应保证通行、会车等的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矿山道路必须设置护堤,高度为汽车轮胎直径的2/5~3/5,底部宽度不应小于3m。 第六百一十九条 矿内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避难车道和缓坡道。 第六百二十条 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应开亮雾灯或大灯,并靠边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m;能见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六百二十一条 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准急刹车、急转弯或超车。 第六百二十二条 自卸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它车辆;必须拖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第六百二十三条 汽车在工作面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待进入装车位置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二)正在装载的汽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严禁其它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 (三)汽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驶出装车地点。 (四)汽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六百二十四条 卸料平台应有信号、安全标志、照明和足够的调车宽度。卸料点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设施。不同类型汽车应有各自卸料点,使用同一个卸料点时,应保证大型车安全。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六百二十五条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16°,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种带式输送机除外。 (二)钢丝绳芯输送带的静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21中的数值。 表21 钢丝绳芯输送带的静安全系数值 静安全系数值  接头型式 工作条件 采用一级或二级 接头型式的输送机 采用三级接头 型式的输送机 有 利 一 般 不 利 7.0 8.0 9.5 7.4 8.4 10.0 (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能力应与前置设备能力相匹配。 第六百二十六条 布设固定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避开工程地质不良地段、老空区,必要时采取安全措施。 (二)应在适当地点设置行人栈桥。 (三)带式输送机下面的过人地点,必须设置安全保护设施。 (四)应设防护罩或防雨棚,必要时设通廊。倾斜带式输送机人行走廊地面应防滑,并设置扶手栏杆。 (五)封闭式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通风、除尘及防火设施,暗道应按一定距离设置通向地面的安全通道。 (六)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设置消防设施。 第六百二十七条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一)应设置防止输送带跑偏、驱动滚筒打滑、纵向撕裂和溜槽堵塞等保护装置;上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输送带逆转的安全保护装置,下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超速的安全保护装置。 (二)在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紧急联锁停车装置。 (三)在驱动、传动和自动拉紧装置的旋转部件周围,应设防护装置。 第六百二十八条 带式输送机运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用输送采剥物料的带式输送机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 (二)输送带与滚筒打滑时,严禁在输送带与滚筒间楔木板和缠绕杂物。 (三)采用绞车拉紧的带式输送机必须配备可靠的测力计。 严禁人员攀越输送带。 第六百二十九条 维修带式输送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修时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 (二)在地下或暗道内用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检修带式输送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条 清扫滚筒和托辊时,带式输送机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清扫工作完毕后解锁送电,并通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排 土 第六百三十一条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广场、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地质测绘和工程、水文地质勘探,以确定排土参数。 第六百三十二条 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必须在排土之前用盲沟等方法将水疏出。排土场应保持平整,不应有积水。 高台阶、多台阶排土场应在最下层排弃中硬以上岩石,必要时应清理基底。 第六百三十三条 铁路排土线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面必须向场地内侧按段高形成反坡。 (二)排土线必须设置移动停车位置标志和停车标志。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列车在排土线上运行和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进入排土线后,由排土人员指挥列车运行。机械排土线的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人工排土线不得超过15km/h;接近路端时,不得超过5km/h。 (二)严禁运行中卸土。 (三)新移设线路后,首次列车严禁牵引进入。 (四)翻车时必须2人操作,操作人员应位于车箱内侧。 (五)清扫自翻车应采用机械化作业,人工清扫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六)卸车完毕,必须在排土人员发出出车信号后,列车方可驶出排土线。 第六百三十五条 推土犁排土时,推土的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接近路端时,速度不得超过5km/h。 第六百三十六条 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严禁超挖。 (二)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台阶高度10m以下为6m; 2.台阶高度11~15m为8m; 3.台阶高度16~20m为11m; 4.台阶高度超过20m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七条 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机必须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须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三)排土机长距离走行时,受料臂、排料臂应与走行方向成一直线,并将其吊起、固定;配重小车在前靠近回转中心一端,到位后用销子固定;严禁上坡转弯。 第六百三十八条 排土场卸载区应有通信设施或联络信号,夜间应有照明。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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