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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力公司客户供电方案编制标准2011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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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 北京市电力公司客户供电方案编制标准 (试行) 北京市电力公司 2011年8月 目 录 一、 范围 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三、 供电方案的基本编制原则及要求 四、 供电方案的基本内容 五、 客户重要等级划分标准 六、 变压器容量配置标准 七、 供电电压等级确定标准 八、 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标准 九、 供电电源点确定的一般标准 十、 电气主接线方式的确定 十一、 供电线路配置标准 十二、 电能计量配置标准 十三、 无功补偿配置标准 十四、 电能质量及谐波治理标准 十五、 继电保护及调度通信自动化技术标准 附录1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录2 客户供电方案常用图符 附录3 客户供电方案常用术语 附表1 客户供电电压等级参考表 附表2 各类住宅用电负荷及需用系数表 北京市电力公司客户供电方案编制标准 (试行) 一、 范围 供电方案是满足客户用电的指导性文件,是客户及供电部门组织工程设计、工程实施、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送电等的依据。供电方案主要包括客户基本信息、供电容量、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回路数、电能计量方式、运行方式、自备应急电源等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编制客户供电方案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客户重要等级划分、供电电压确定、变压器容量配置、供电电源配置、电源点选定、供电线路配置、电能计量配置、计费计价方式、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无功补偿配置和谐波治理等相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电力公司对220千伏及以下供电的各类客户业扩供电方案的编制工作。 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 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9-1992《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60-2008《35-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2-2008《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 12326-2008《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 14285-200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14549-1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DL/T 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27号令《供电监管办法》 电监安全[2008]43号《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国家电网营销〔2010〕119号《关于加快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的意见》 《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2010年) 《北京中低压配电网规划设计实施细则(试行)》(京电生〔2009〕255号) 三、 供电方案的基本编制原则及要求 1、基本编制原则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并符合技术装备先进性要求。 (2)符合电网建设、改造和发展规划的需要,满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运行灵活、管理规范的要求,并留有一定发展裕度。 (3)满足客户近期、远期对电力的需求,具有最佳的综合经济效益,具有满足客户需求的供电可靠性及合格的电能质量。 (4)应对多种供电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满足客户需求的最佳方案。 2、基本要求 (1)根据电网条件以及客户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时间、用电负荷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供电方式和受电方式。 (2)根据重要客户的分级确定供电电源及数量、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配置要求。 (3)根据确定的供电方式及国家电价政策确定电能计量方式、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安装方案。 (4)根据客户的用电性质和国家电价政策确定计费方案。 (5)客户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保安措施的配置、 谐波负序治理的措施应与受电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运。 (6)对有受电工程的,应按照产权分界划分的原则,确定双方工程建设出资界面。 (7)继电保护及调度通信自动化技术要求要符合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及规程规定,需在供电方案中明确继电保护设置的基本原则。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具有保护动作闭锁的功能。 四、 供电方案的基本内容 1、高压供电客户 (1)客户基本用电信息:户名、用电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行业、用电性质、负荷分级、拟定的客户重要等级、供电方案编制日期。 (2)客户原有用电容量、申请用电容量,核定后的变压器容量、供电电源及每路进线的供电容量。 (3)供电电压等级,供电线路及敷设方式要求、接地方式。 (4)客户电气主接线及运行方式,主要受电装置的容量及电气参数配置要求,应急电源及保安措施配置。 (5)计量点的设置,计量方式,计费方案,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安装方案。 (6)无功补偿标准、谐波治理、继电保护、调度通信要求。 (7)受电工程建设投资界面。 (8)供电方案的有效期。 (9)其它需说明的事宜。 2、低压供电客户 (1)客户基本用电信息:户名、用电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行业、用电性质、负荷性质、供电方案编制日期。 (2)供电电压、公用配变名称、供电线路、供电容量、出线方式。 (3)进线方式,受电装置位置,计量点的设置,计量方式,计费方案,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安装方案。 (4)无功补偿标准、应急电源及保安措施配置。 (5)受电工程建设投资界面。 (6)供电方案的有效期。 (7)其它需说明的事宜。 3、居民客户 (1)客户基本用电信息:户名、用电地址、用电性质,核定的用电容量。 (2)供电电压、供电线路、公用配变名称、供电容量、出线方式。 (3)进线方式、受电装置位置、计量点的设置,计量方式,计费方案,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安装方案。 (4)供电方案的有效期。 五、 客户重要等级划分标准 1、 重要电力客户的界定 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重要电力客户认定一般由各级供电企业或电力客户提出,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 北京地区电力客户分级 北京地区客户按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等重要性不同划分为四级,分别为特级重要客户、一级重要客户、二级重要客户、普通客户。特级重要客户、一级重要客户及二级重要客户统称为重要客户。 (1) 特级重要客户,系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供电中断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客户。包括党中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首脑机关办公地点,国家级重要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中心、国际航空港,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来访外国首脑经常出席的活动场所,现任及历任国家级正职领导干部(中央政治局常委)活动、修养、居住场所,北京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办公地点等。 (2) 一级重要客户,系指在国家某方面事务或首都事务中具有重要作用或有重要影响,供电中断将直接引发重大政治影响、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人身伤亡、严重环境污染、中毒、爆炸或火灾、重大经济损失的电力客户。包括国家部委机关办公地点、国家级安全、保密、机要单位,国家级副职领导干部活动、修养、居住场所,外国驻华使馆及外交机构办公地点,重要军事基地和军事设施,国家级科研单位、信息中心、文体场所、博物馆(展览馆),国家级地震、气象、防汛等监测、预报中心,飞机场、铁路枢纽站、地铁(城铁),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中心,经常接待国家重要活动的场所,三级甲等医院、“120”、“999”急救中心,合法煤矿企业,因突然停电可能导致爆炸、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高危电力客户 (3) 二级重要客户,系指在首都某方面事务或区县事务中具有重要作用或有重要影响,供电中断将可能产生较大政治影响、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较大环境污染、较大经济损失的电力客户。包括区县级党政部门机关办公地点、安全保卫部门、监狱,市级煤气、液化气加压站、灌瓶站、自来水厂、供热厂、电车变流站、泵站、人防等重要公共设施,铁路客运车站,重要的大型商业中心(6万平方米及以上),100米以上的超高建筑,五星级宾馆、饭店,容纳5000人以上的市级重要文体场所、博物馆,省部级正职领导干部活动、修养、居住场所,国有特大型企业、世界知名公司在京总部、信息中心,市级地震、气象、防汛等监测、预报中心,教堂、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有手术、血透、重症监护、呼吸机、体外循环等一旦停电后有可能影响到就诊患者生命安全的其它医院等。 (4) 普通客户,指除以上用电客户外的其他用电客户。 3、 10千伏及以下新报装客户,符合特级、一级重要客户条件的,须经供电公司现场核实,提出定级意见、定级原因等,报公司供电方案复核部门组织会审;符合二级重要客户及普通客户条件的,由供电公司负责核实、确认,报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备案。35千伏及以上新报装客户定级意见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组织会审。 六、 变压器容量配置标准 1、用电容量确定的总体原则 (1)综合考虑客户申请容量、用电设备总容量,并结合生产特性兼顾主要用电设备同时率、同时系数等因素后确定用电容量。 (2)对于用电季节性较强、负荷分散性大的高压客户,可通过增加受电变压器台数、降低单台容量来提高运行的灵活性,解决淡季和低谷负荷期间因变压器轻负载导致损耗过大的问题。 2、普通客户应按照以下原则配置变压器容量 S’=客户最大用电负荷/COSΦ/K2 S’:变压器容量确定参考值,kVA; COSΦ:功率因数,按照“无功补偿配置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功率因数取0.95; K2:所带配电变压器的负载率为70%。 变压器容量的确定,原则上应根据“变压器容量确定参考值”所在目前变压器额定容量区段,取最相近容量确定。 3、重要客户和有足够备用容量要求的客户,应按照以下原则配置变压器容量 S’=客户最大用电负荷/COSΦ/K2 S’:变压器容量确定参考值,kVA; COSΦ:功率因数,按照本标准“无功补偿配置标准”部分中有关规定执行,功率因数取0.95; K2:所带配电变压器的负载率为60%。 变压器容量的确定,原则上应根据“变压器容量确定参考值”所在目前变压器额定容量区段,取最相近容量确定。 4、居民住宅小区配置变压器容量时,按照《北京中低压配电网规划设计实施细则(试行)》(京电生〔2009〕255号)执行。 普通住宅、高档住宅楼、高级公寓、住宅及办公为一体的SOHO、别墅区及其配套公建配电变压器容量计算: S’=P/COSΦ/K2 S’:变压器容量确定参考值,kVA; P:住宅、公寓、配套公建等折算到配电变压器的用电负荷(即计算负荷),kW; P=用电负荷指标×户数(或建筑平方米)×需用系数COSΦ:功率因数,取0.85; K2:所带配电变压器的负载率为70%。 (各类住宅用电负荷及需用系数表可参考附表2) 变压器容量的确定,原则上应根据“变压器容量确定参考值”所在目前变压器额定容量区段,取最相近容量确定。 居民住宅小区施工用电变压器容量按同时开工面积一般应控制在7-10VA/平方米。 5、小区开闭站供电容量 10kV开闭站可接用的变压器容量S(kVA),可按下述方法控制: S=2IU K1/K2/K3 其中: I:开闭站一路电源电缆线路(铜芯300mm2)的额定载流量,550A。 U:额定电压:10kV。 K1:开闭站一路电源电缆线路的负载率取0.5。 K2:所带配电变压器的负载率为65%。 K3:小区配电变压器的最大负荷的同时系数取0.6。 S(最终)=2IU K1/K2/K3 =2××550×10×0.5/0.65/0.6 =24425kVA 位于住宅区的10kV开闭站可供10kV配电变压器(含客户)一般终期容量25000kVA。由于受开闭站通过容量的限制,开闭站为高压客户供电时,单一客户的变压器总容量应限制在2000kVA以下,单一客户变压器总量超过2000kVA时,宜由110kV变电站馈电回路直接供电。 6、住宅区当采用集中供电的配电室供电时,单台变压器容量原则上不超过1000kVA,总容量不超过2000kVA。 七、 供电电压等级确定标准 1、 供电额定电压 (1) 低压供电:单相为220V、三相为380V。 (2) 高压供电:为10、35、110、220kV。 (3) 客户需要的供电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 2、 确定供电电压等级的一般原则 客户供电电压等级的确定应以用电最大负荷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用电设备总容量、客户变电站总变压器容量、当地供电条件及客户分级,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见附表1)。除有特殊需要,供电电压等级一般按以下规定确定: 客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kVA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供电。 客户变压器总容量在100kVA~16000kVA(不包含16000KVA),宜采用10kV供电。 客户变压器总容量在8MVA~40MVA时,宜采用35kV供电。但原则上不推荐建设35kV电压等级的客户变电站,确需建设的,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客户变压器总容量在16MVA~100MVA时,宜采用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 客户变压器总容量在100MVA及以上,宜采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 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当单回路电源线路容量不满足负荷需求且附近无上一级电压等级供电时,可合理的增加供电回路数,采用多回路供电。 具有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的客户,宜采用提高电压等级供电或由系统变电站新建线路的供电方式。 八、 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标准 1、 供电电源应依据客户的重要等级、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生产特性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客户协商确定。 2、 重要客户一般采用双(多)路电源供电、高压联络。 3、 重要用户必须自备应急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应至少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供电的需要。有条件的可设置专用应急母线。 4、 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自备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切换方式、允许停电持续时间和电能质量应满足客户安全要求。 5、 对于环保、防火、防爆等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应选用满足相应要求的自备应急电源。根据生产特点、负荷特性配置非电性质保安措施,满足无电情况下保证客户安全的需要。 6、 特级重要客户的供电方式 (1) 特级重要客户的电源应来自不同的变电站馈出的双路或多路电源,且以上不同变电站上级电源应来自不同方向的220千伏变电站。特级重要客户的电源不得串接其他客户。 (2) 特级重要客户必须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7、 一级重要客户的供电方式 (1) 一级重要客户一般由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不同母线出线的双路电源供电。一级重要客户的电源一般不串接其它级别的客户。 (2) 一级重要客户必须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8、 二级重要客户的供电方式 (1) 二级重要客户一般由变电站不同母线出线的双路电源供电。结合客户对供电可靠性的需求,有条件时可由不同变电站馈出的双路或多路电源供电。 (2) 二级重要客户供电的电源系统应根据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以及实际接用容量情况,可串接同级别客户,但一般不宜超过5户。 (3) 二级客户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9、 如果客户提出按所属重要等级以上标准配置供电电源的,由供电公司根据当地供电条件与客户协商确定。 10、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配置双路电源供电的客户,也应采用双路电源供电。 11、 普通客户的供电方式 (1) 普通客户应结合所在区域的供电水平及电源规划采用适宜的供电方式。一般采用单路电源供电。当客户需要较高可靠性供电且电网具备条件时,可采用双路电源供电。 (2) 10千伏客户在采用电缆网供电时,应根据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以及实际接用容量情况,串接同级别客户,一般不宜超过6户。 (3) 居民以外低压客户应采用三相电源供电。 (4) 低压居民客户应采用单相电源供电,在居民住宅客户面积较大(超过300平方米)或有三相用电设备时可采用三相供电。 12、 基建施工、市政建设、抗旱打井、防汛排涝、抢险救灾、集会演出等非永久性用电,可实施临时供电。原则上采用就近简单模式供电。 13、 有谐波源或有冲击性负荷客户的供电电源应与重要客户的供电电源在区域变电站母线系统分开供电,以减少对重要客户的影响。 14、 双(多)电源供电时应采用同一电压等级电源供电。 15、 具有重要负荷的客户应配置满足需求的容量、启动时间等条件的自备应急电源。对于电能质量有特殊需求的客户,应配置定制电力措施。 16、 对于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客户,按照用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或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满足供电的要求。 九、 供电电源点确定的一般标准 1、 电源点应具备足够的供电能力,能提供合格的电能质量,以满足客户的用电需求;在选择电源点时应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确保电网和客户变电站的安全运行。 2、 根据城市地形、地貌和城市道路规划要求,就近选择电源点。路径应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交叉,避免近电远供、迂回供电。 3、 对有多个电源点可选择的,应根据客户分级、客户的负荷性质和用电需求,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 高压供电方案的电源点不得选择在客户要求用电时间前无法投产运行的变电站(或开闭站)。 十、 电气主接线方式的确定 1、确定电气主接线的一般原则 (1)根据进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 (2)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 (3)在满足可靠性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电压等级和简化接线等。 2、客户电气主接线 (1)具有两回线路供电的一级客户,其电气主接线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或双母线接线。装设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6-10kV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10kV电压等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0.4kV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2)具有两回线路供电的二级客户,其电气主接线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宜采用桥形、单母线分段、线路变压器组接线。装设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中压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10kV电压等级宜采用单母线分段、线路变压器组接线。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0.4kV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单回线路供电的客户,其电气主接线,采用单母线或线路变压器组接线。 十一、 供电线路配置标准 1、 线路方式配置 (1) 位于规划市区(包括中心城,即北至清河,南至南苑,东至定福庄,西至石景山以内,加上回龙观、北苑北地区,约1085平方公里的区域以及北京总体规划中的新城的区域)范围内、国家和北京市级开发区内或区县城镇内的客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原则上应采用电缆网供电: l 总装接容量在630kVA及以上的; l 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l 双路及以上电源供电的。 l 规划电缆区域内 不符合以上条件者,也应优先采用电缆网供电。接入电缆网条件不具备时,可接入架空线路。 (2) 市中心区(规划市区中四环路以内大约300平方公里的区域)内的客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原则上应采用电缆网供电: l 安装变压器总容量在630(或400)kVA及以上的客户或双路供电的客户,必须从10kV电缆网供电; l 安装变压器总容量在630(或400)kVA以下单路供电的客户,宜接入电缆网。 l 位于市中心区、新城、镇的繁华商业街、主要大街和重要地段的由10kV架空线路供电的客户,应结合城市规划和客户内部改造,宜纳入电缆网供电。 l 客户由电缆网供电时,除专用电缆设备以外,客户应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邻近市政道路的地方,建设电缆分界(分支)设施。 不符合以上条件者,也应优先采用电缆网供电。接入电缆网条件不具备时,可接入架空线路。 (3) 规划市区以外地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采用电缆线路: l 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繁华地区和对市容景观及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l 电网运行安全的需要。 2、 线路参数配置 (1) 10kV电缆线路一般选用YJY22-3*400、300、240、150 共4种型号电缆,10kV架空主干线路一般选用JKLYJ/QN-185型号导线,支线一般选用JKLYJ/QN-70型号导线。 (2) 变电站馈出双射线干线电缆截面宜选用铜芯截面300平方毫米,支线电缆截面的选用应满足载流量及热稳定的要求,并考虑远期发展。一路射线所接配变容量不宜大于9000kVA。 (3) 开闭站馈出电缆截面宜选用铜芯150 平方毫米,一路射线所接配变容量不宜大于4000kVA。 (4) 电缆线路的运行电流应根据其在电网中的地位留有转移负荷的裕度,双射接线、单环接线方式每条电缆的运行电流不应超过长期允许载流量的50%。 (5) 每个电缆馈出线路所接客户数量依据负荷性质、容量而定,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6户。 十二、 电能计量配置标准 1、 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 电能计量点应设定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客户,可在供电变电站的出线侧出口装表计量。 2、 计量方式的配置原则 (1) 接入中性点绝缘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三相三线接线方式计量;接入中性点非绝缘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四线接线方式计量。 (2) 各类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的电能表、互感器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下表所示值。 电能表、互感器准确度等级 容量范围 电能计量装置类别 准  确  度  等  级 有功电能表 无功电能表 电压互感器 电流互感器 S≥10000kVA I 0.2S 2.0 0.2 0.2S或0.2*) 10000kVA>S≥2000 kVA Ⅱ 0.5S 2.0 0.2 0.2S或0.2*) 2000kVA>S≥315 kVA Ⅲ 0.5S 2.0 0.5 0.5S S<315kVA Ⅳ 1.0 2.0 0.5 0.5S 单相供电(P<10kW) Ⅴ 2.0 -   0.5S 0.2*)级电流互感器仅指发电机出口电能计量装置中配用。 (3) 低压供电的客户,负荷电流为60A及以下(用电负荷为40kW及以下)时,电能计量装置接线宜采用直接接入式; 居民住宅一户一表客户可采用10(40)安培、20(80)安培单相电能表。用电负荷大于16kW可采用三相计量。三相入户的居民住宅不采用互感器式计量方式,每栋楼的三相负荷要分配平衡。 负荷电流为60A以上(用电负荷为40kW以上)时,宜采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式。电流互感器的选择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电压等级 用电负荷 电流互感器变比 低供低量 40kW以上,50kW及以下 75/5 低供低量 50kW以上,70kW及以下 100/5 低供低量 70kW以上,100kW以下 150/5 (4) 高压供电的客户,宜在高压侧计量;但对10kV供电且容量在315kVA及以下、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且容量在500kVA及以下的,高压侧计量确有困难时,可在低压侧计量,即采用高供低量方式。 对于10kV高供低量客户,电能计量表计采用三相四线接线方式计量,电流互感器变比配置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电压等级及计量方式 变压器容量(kVA) 电流互感器变比 10kV高供低量 50 75/5 10kV高供低量 80 150/5 10kV高供低量 100 150/5 10kV高供低量 125 200/5 10kV高供低量 160 250/5 10kV高供低量 200 300/5 10kV高供低量 250 400/5 10kV高供低量 315 500/5 对于10kV高供高量客户,电能计量表计一般采用三相三线接线方式计量(低压子表采用三相四线接线方式计量),电流互感器变比、电压互感器变比配置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单台变压器)确定: 电压等级及计量方式 变压器容量(kVA) 电流互感器变比 电压互感器变比 10kV高供高量 315 20/5 10/0.1 10kV高供高量 400 25/5 10/0.1 10kV高供高量 500 30/5 10/0.1 10kV高供高量 630 40/5 10/0.1 10kV高供高量 800 50/5 10/0.1 10kV高供高量 1000 75/5 10/0.1 10kV高供高量 1250 75/5 10/0.1 10kV高供高量 1600 100/5 10/0.1 10kV高供高量客户多台变压器总容量在1600kVA及以下的,按照总容量所在区段,取上表最相近容量所配电流互感器变比。 10kV高供高量客户多台变压器总容量在1600kVA以上的,按预计最大负荷所对应电流值取最相近电流互感器变比。 对于35kV电压等级客户,电能计量表计一般采用三相三线接线方式计量;对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客户,电能计量表计一般采用三相四线接线方式计量。电流互感器一次额定电流应以计量装置所计量的变压器容量对应电流值计算,电流互感器二次额定电流宜选用1安培。 3、 电能表配置 (1) 电能表按照确定的电价计费需要配置。电价的确定按国家电价政策执行。 (2) 除居民生活(包含按电价文件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优惠范围的非居民生活有关用电)、地铁、无轨电车、农业排灌和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用电外,所有客户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配置四费率计量表;居民生活(包含按电价文件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优惠范围的非居民生活有关用电)、地铁、无轨电车、农业排灌和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用电,原则上配置单费率计量表,如为子表用电且其上级用电执行峰谷电价时,为正确核算上级用电电费,应配置四费率计量表。 (3) 为贯彻落实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策,对合同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业、非工业、商业、农业客户(包括各类客户的照明部分),应配置具有分时计费、无功计量功能的电能表。 (4) 对于执行两部制电价并符合规定采用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客户,应配置具有需量功能的电能表。 (5)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列标准Q/GDW373-2009《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功能规范》的规定,立约容量在100kVA及以上的专变客户称为大型专变客户,立约容量在100kVA以下的专变客户称为中小型专变客户,执行非居民电价的三相电力客户称为三相一般工商业客户,执行非居民电价的单相电力客户称为单相一般工商业客户,执行居民电价的客户称为居民客户。 (6) 对于大型专变客户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应配置0.2S级三相智能电能表;对于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应配置0.5S级三相智能电能表;对于容量在100-315kVA采用高供低量的,应配置1.0级三相智能电能表。 (7) 对于中小型专变客户(变压器容量在100kVA以下),应配置1.0级三相智能电能表。 (8) 对于仅有一个计量点的大型、中小型专变客户,宜采用0.5S级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无线)或1级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无线)。 (9) 对于低压供电的单、三相一般工商业客户,采用1.0级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或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10) 对于居民客户,采用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或1.0级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11) 以上配置如有国家电价政策或公司技术标准调整,则按新的要求予以调整。 4、 用电信息采集 (1) 客户计费计量装置应实现用电信息采集。 (2)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同步建设光纤信道。 (3) 对于大型、中小型专变客户,应配置具有控制功能的专变采集终端。其中,对于仅有一个计量点的客户,采用0.5S级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无线)或1级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无线);对低压供电的客户配置集中抄表终端;对有需要接入公共电网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客户配置分布式能源监控终端。 (4) 以上配置如有公司技术标准调整,则按新的要求予以调整。 5、 其他相关原则 (1) 有两条及以上线路分别来自不同电源点的客户,应分别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2) 在客户每一个受电点内均应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每个受电点作为客户的一个计费单位。 (3) 在客户受电点内存在多种电价用电负荷时,应分别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在客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电能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电能计量装置,然后按其不同的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 (4) 新建住宅居民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小区应逐步实行。 (5) 施工用电计量装置建议采用具有费控功能的电能表。 (6) 有送、受电量的地方电厂和有自备电厂的客户,应在并网点上装设送、受电电能计量装置。 十三、 无功补偿配置标准 1、 功率因数执行标准 100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客户,在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5;其他电力客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0;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85。 2、 无功补偿装置的配置原则 (1) 无功电力应分层分区、就地平衡。客户应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设计并安装无功补偿设备。 (2) 并联电容器装置,其容量和分组应根据就地补偿、便于调整电压及不发生谐振的原则进行配置。 (3) 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成套装置,并应装设在变压器低压侧。为提高客户电容器的投运率,并防止无功倒送,宜采用自动投切方式。 3、 无功补偿容量计算 (1) 电容器的安装容量,应根据客户的自然功率因数及应执行的功率因数标准计算后确定。 对电力客户无功补偿容量的计算,可由客户最大负荷月的平均有功功率Pp,补偿前最大负荷月的平均功率因数cos∮1,以及补偿后欲达到的平均功率因数cos∮2来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Q = Pp(tg∮1-tg∮2) 式中: Q —— 需要装设电容器组的总容量(kvar); Pp —— 最大负荷月的平均有功功率(kW); tg∮1 ——补偿前负荷月的平均功率因数角∮1的正切值; tg∮2 ——补偿后最大负荷月的平均功率因数角∮2的正切值 (2) 当不具备计算条件时,电容器安装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35kV及以上客户可按变压器容量的10%~30%确定。 10kV客户可按变压器容量的20%~30%确定。 十四、 电能质量及谐波治理标准 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客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kV 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3)220V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2、 当客户有非线性负荷设备接入电网时,在供电方案中应告知客户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非线性负荷设备接入电网的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其中大容量非线性客户,须提供省级及以上专业机构出具的电能质量评估报告)。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同步达标”的原则进行治理。在供电方案中,应明确客户治理电能质量污染的责任及技术方案,要求客户采取治理污染电能质量的措施,确保谐波限值、电压波动和闪变的允许值达到国家标准。 非线性负荷设备主要包括: (1) 换流和整流装置,包括电气化铁路、电车整流装置、动力蓄电池用的充电设备等。 (2) 冶金单位的轧钢机、感应炉和电弧炉。 (3) 电解槽和电解化工设备。 (4) 大容量电弧焊机。 (5) 大容量、高密度变频装置。 (6) 其他大容量冲击设备的非线性负荷。 3、 客户负荷注入公用电网连接点的谐波电压限值及谐波电流允许值应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1993)国家标准的限值。 4、 客户的冲击性负荷产生的电压波动允许值,应符合《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2008)国家标准的限值。 十五、 继电保护及调度通信自动化技术标准 1、 继电保护设置的基本原则 (1)客户变电所中的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反应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2)客户变电所中的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应有主保护、后备保护和异常运行保护,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3)10kV及以上变电所宜采用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 2、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要求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具有保护动作闭锁的功能。 附录1: 本标准用词说明 1.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 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做,但硬性规定这样做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5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1.0.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它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附录2: 客户供电方案常用图符 36 附录3: 客户供电方案常用术语 1、供电方案 指由供电企业提出,经供用双方协商后确定,满足客户用电需求的电力供应具体实施计划。供电方案可作为客户受电工程规划立项以及设计、施工建设的依据。 2、主供电源 指能够正常有效且连续为全部用电负荷提供电力的电。 3、备用电源 指根据客户在安全、业务和生产上对供电可靠性的实际需求,在主供电源发生故障或断电时,能够有效且连续为全部或部分负荷提供电力的电源。 4、自备应急电源 指由客户自行配备的,在正常供电电源全部发生中断的情况下,能够至少满足对客户保安负荷不间断供电的独立电源。 5、双电源 指由两个独立的供电线路向同一个用电负荷实施的供电。这两条供电线路是由两个电源供电,即由来自两个不同方向的变电站或来自具有两回及以上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不同母线分别提供的电源。 6、双回路 指为同一用电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 7、保安负荷 指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一般认为,断电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保安负荷: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使有毒、有害物溢出,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的; (3)将引起爆炸或火灾的; (4)将引起重大生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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