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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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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方案 第一篇:药监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方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队伍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我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全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方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对我局及所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督促、纠正的活动。执法行为规范应当遵循纠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范围主要有: (一)有关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情况; (二)有关行政执法规定、规则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四)行政处罚行为; (五)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审批行为; (六)行政赔偿行为; (七)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 二、规范执法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各科室(队)每年应将本科室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制度的 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 (二)行政执法检查。全局综合性执法检查每年组织一次,由法制科拟订方案经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必要时还可组织专项执法检查;根据需要,上述检查可与行政效能监察联合进行。 (三)由局长办公会召开案审会,对全县食品药品监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 (四)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执法错误,按照相关规定,本着过错与处分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规范行政执法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案卷、档案、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二)对需要查实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机构进行查询; (三)经主管局长批准可责令行政执法科室、人员停止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四)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 四、在实施监督中,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口头纠正并记录备查。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应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并及 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五、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行政处罚行为违法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责令及时解除; (三)行政许可行为违法的,限期补齐有关材料或撤销许可; (四)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 六、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有义务反映情况,接受查询,提供有关材料,接受行政执法监督。 七、对阻挠、阻碍执法规范工作的,或者拒绝执行执法监督决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取消执法资格。 八、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工作失职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安监局执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敬业奉献意识。坚持做到负责务实、爱岗敬业、一丝不苟、精益求精、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时时处处用高标准、严要求、快节奏衡量自己的工作,做到日事日清、日事日毕、事事一流。 4.坚守岗位,搞好服务,不闲聊、不串岗、不脱岗、不空岗,切实保证办公室工作的正常运转。 5.上班时间,不准高声喧哗、嬉戏打闹、打牌下棋,保持室内文雅幽静,工作人员要衣着大方。 6.上班时间不准长时间占用电话聊天办私事,以免影响电话的正常运转。 7.讲文明、讲卫生、坚持每天清扫、定期彻底打扫卫生。 8.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保持室内整洁、窗明桌净。 9.待人诚恳、说话和气,对来办事人员做到“来有迎声、座有请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能当面解决的应及时解决,不拖不缓,不能当面解决的,应主动询问领导意见,向客人做耐心解释。切实树立公务员良好形象。 10遵守工作纪律,有事请假,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工作讲质量、讲程序、讲规矩、讲认真、讲高效、勇争一流。 11.做到不该说的事情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在公共场所,朋友,同事面前议论事非。 12.认真及时、准确无误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工作人员言行文明规范 1、电话接待用语 收话:您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请讲……拨出:请……(无论何事,必须“请”字当头)例如:请问……,请叫……。 2、日常接待用语(视情节选用) 1.您好。 2.请进。 3.请坐。 4.请用茶。 5.您贵姓。 6.请问您找谁。您需要办理什么事。请稍候,我马上为您办理。 7.您找那位。××同志不在,我能替您转告吗。 8.对不起,这件事不是由我们单位(科室)办理,请您到××单位(科室)找××同志联系。 9.××同志有事外出,请您改日再来。 10.您反映的问题,等我请示领导后再给您答复。 11.请经常保持联系。 12.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13.欢迎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14.请慢走,欢迎再来。再见。 15.不客气,这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16.感谢您的支持和帮助。 17.谢谢。 3、待客用语 对来局办事人员“不得厌烦、不耍态度、不讲粗话、脏话”;主动为来局办事人员“指路、指科室、指人员”;做到一起立、二请坐、三到水、四问话。 4、语言仪表行为规范 仪表端正、服装整洁、举止稳重、语言准确、朴实、简明、文雅。 三、“十条禁令”的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安监系统良好的社会形象,实行“十条禁令”: 1、严禁不按规定或承诺时限办结工作事项。 2、严禁作风不实,工作不力,办事推诿扯皮。 3、严禁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 4、严禁工作时间迟到、早退、缺席和上网聊天、购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以及从事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5、严禁公款相互吃请、工作日午间饮酒。 6、严禁公费娱乐、公款旅游。 7、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8、严禁不按规定程序越级上访或利用网络乱发有损农场形象的帖子。 9、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10、严禁收受他人礼金或各种有价证券 对违犯“九条禁令”的,经查证核实,轻者进行待岗学习,重者按照党规政纪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三篇:XX县区林业局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XX县区林业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机关效能,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创建最优发展环境,根据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彭府办字[2009]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最优发展环境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努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是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得到增强;二是随意执法、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报”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三是行政执法有关制度进一步健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责不明的现象得到纠正;四是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形成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执法人员、执法依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一是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落实《XX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使用等工作。对申领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拟通过彭泽林业网(在建)向社会公布;二是对本系统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法律进行全面清理,列出本部门执行的执法依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等执法事项,汇编执法依据目录并予以公布;三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本系统内部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人员配置,将本部门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采取流程图(表)与文字说明相结合方式,将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执法岗位职权责任明细化、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四是建立健全受理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制度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和行政执法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五是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文书进行清理规范,法律文书做到格式统一,表达清楚,用语规范,法制办加强对行政法律文书的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做到内容严谨,通过说理的方式,指出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对当事人提的申辩事由以及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文书中予以说明。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立卷归档,由各办案单位自行保管,实行案卷评查制度,法制办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过评查,促进办案单位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二)改进行政执法作风,规范涉及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进入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实体开展执法检查必须做到依法、廉洁、文明,严禁重复检查,严禁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商品物品;严禁对相对人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凭借职权向企业摊派,强拉赞助,报销费用;不得强迫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考核、达标、升级评优等增加企业负担活动。县局监察室加强对行政处罚的跟踪调查,对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查处,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由各办案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县局法制办备案。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初)。制定实施方案,对此次专项活动进行统一部署。充分宣传发动,使全体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二)整改规范阶段(6-8月份)。对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和重点先行自查,实事求是的查找自身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定整改的重点,同时边自查边整改,县局针对整改重点,认真研究制定明确、具体、针对性强的整改方案,严格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在重点整改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对执法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三)检查验收阶段(9—10月份)。专项活动基本结束后,各单位要准备市、县的全面检查验收。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活动在县局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局成立由毕连松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林政股、法制办、人秘股、监察室和财务股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办,具体负责整个活动各项日常性工作。各单位也要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在全系统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专项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二)做到统筹兼顾。此次专项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各单位要把此次活动与其他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实现整体推进。一要与加强林政资源管理工作相结合,以整改规范的成果推动林政资源管理、维护林区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二要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进一步加强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达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的;三要与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严肃查处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四要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00九年六月五日 第四篇:药监局发布保健食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药监局发布保健食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中新网12月26日电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日前,食药监局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要求,调查笔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体、事件、过程、情节等,且必须准确。 《规范》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适用范围、文书格式与书写,《调查笔录》采用的方式,《听证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封条》等文书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 《规范》强调,《调查笔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体、事件、过程、情节等,记录必须准确;《举报登记表》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单位(人)、负责人、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造成的危害和后果及其影响;《立案申请表》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检验结果告知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检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以下是《规范》全文: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文书)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 第四条设有编号的执法文书编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 如。(京朝)健行罚〔2011〕5号。京朝→代表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健→代表执法类别为保健食品类案件(如化→代表化妆品类案件),行罚→代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代表年份,5号→代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排序第5号。 第五条文书中预先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空项应当用杠线表示),不得遗漏或者涂改。有选择项的应当将非选择项用杠线划去。 当场填写的笔录文书当事人认为记录有误,要求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处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 第六条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要求字迹清楚,文字规范,用词准确,标点正确。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 第七条文书设定的《副页》,是《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案件合议记录》、《陈述申辩笔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等文书的续页,处应当填写连接文书名称,如《(调查笔录)副页》。 第八条文书设定的《物品/场所清单》,是《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场所通知书》、《没收物品凭证》等文书的附件,中应当填写连接文书名称,如《(解除查封)物品/场所清单》。 第九条《举报登记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查处、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的文书。 “举报内容”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单位(人)、负责人、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造成的危害和后果及其影响。 “处理意见”是承办部门负责人提出的办理意见。 第十条《立案申请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予以立案调查,向有关领导提出的书面报告。 立案报告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 主管领导审批意见,是单位主管领导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十一条《调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依法向案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或者知情人等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填写的文字笔录。 “监督检查类别”准确注明是保健食品或者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环节的检查。 “调查记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体、事件、过程、情节等,记录必须准确。 《调查笔录》采用问答式。需对多人进行调查的,应当分别进行笔录。 《调查笔录》填写完毕后,应当将笔录交给被检查方核对或者当场宣读,被检查方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终了处顶格注明“以上情况属实”的字样,并在笔录上逐页和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写明日期。 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终了处右下角签字、注明日期。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记录”应当着重记录日常监督检查关键环节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现场检查笔录》中的“监督检查类别”、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的填写,以及检查完毕将笔录交由被检查方核对、认可、签字等,具体要求同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流通环节抽取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性,向标签标示的生产者(包括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人)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确认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者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委托标示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本告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人)名称或姓名、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地址、样品名称、商标、规格、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时限、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的方式和联系人等内容。 第十四条《检验结果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检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查明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时填写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由当事人填写。 第十六条《责令召回审批表》,是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召回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的产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避免损害或防止损害扩大,决定对需要进行召回的产品实施责令召回处理的内部审批文书。 第十七条《责令召回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包括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人)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对其组织生产、代理销售的产品进行强制召回处理的文书。 《责令召回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召回的法律依据、召回报告的递交日期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 “产品信息”,应填写需要召回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生产者或进口代理单位名称、地址。 “实施召回的事实依据”,应填写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的情况。 “召回要求”,应填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召回相关产品的具体要求,包括召回的地域范围、召回的时限、召回进度的报告频率等。 《责令召回通知书》存根由当事人填写。 第十八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内部审批文书。 第十九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与《物品清单》配套使用。 第二十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全部或部分解除登记保存时,通知当事人的文书。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与《物品清单》配套使用。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或者作出延期决定的内部审批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要明确查封、扣押还是延期,由承办人提出采取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其生产经营的涉嫌违法的产品、生产原料、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生产场所等采取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与《物品/场所清单》和《封条》配套使用。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认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已查封、扣押物品或场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所使用的文书。 第二十五条《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场所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场所等,排除违法嫌疑后,向当事人发出解除物品控制的文书。同时填写《(解除查封)物品/场所清单》。 第二十六条《封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查封扣押物品、查封场所等时,对涉案场所、证物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标识性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封条》参考尺寸。大封条长38cm、宽11cm;小封条长30cm、宽7cm。 第二十七条《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检验鉴定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案件移送审批表》,是发现案件具有下列情形时,呈请主管领导批准移送的文书: (一)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管辖的;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但还涉及其他部门须追究相关责任的; (三)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填写“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时,应当将拟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有关物品等表述清楚。 第二十九条《案件移送书》,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时填写的文书。 在表中“经初步调查”后参照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填写。 第三十条《行政处理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涉嫌违法行为已决定立案,将依法进行查处的文书。 第三十一条《案件合议记录》,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组织案件承办人及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案件讨论情况的文书。 “讨论记录”要记载参加合议人员依次发表的意见,对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合议意见”是在合议人发表意见后形成的综合处理意见,应当写明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结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以及处罚的依据和具体的处罚建议,参加合议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合议结束后,记录人将合议记录交主持人和参加合议人员核对无误后,分别签字。 第三十二条《撤案申请表》,是案件立案后,经调查确认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承办人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撤案的内部文书。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名称、违反的法律法规等条款、处罚依据、拟处罚种及罚没款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文书。 告知陈述申辩权后,当事人可在约定的时间(一般为3日内)作出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 第三十四条《陈述申辩笔录》,是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文书。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执法程序等进行陈述申辩时,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准确记录陈述申辩原话原意。对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要记录完整。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陈述申辩笔录》填写要求同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六款。 当事人提供文字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随卷保存。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 主管领导审批日期,即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于重大、复杂、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时所填写的文书。 重大是指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涉及面广等。 复杂是指案情复杂、调查困难、认定困难等。 处罚较重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 讨论记录可以使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也可以采用会议纪要形式。 填写要求同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采用制作式。 “违法事实”应当详述违法时间、地点、情节、违法物品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及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等内容。 “有关证据”必须是与违法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销售凭证、检验报告书、照片以及各种物证等。 引用法律、法规、规章要写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 案件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次分项列明。 “处罚决定”应当以“依据xxx法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2.……; 3.……”的表述方式制作。 保健食品案件的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或向相关法院起诉;化妆品案件的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相关法院起诉。 有没收物品的应当注明“见《没收物品凭证》”。 第三十八条《没收物品凭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适用没收物品罚种时填写的文书。 《没收物品凭证》日期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一致。 第三十九条《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是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前,由承办人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 第四十条《没收物品处理清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没收物品具体处理情况的文书。 “处理方式”应当注明销毁(焚烧、深埋、粉碎、毁型、无害化处理)、移交、上交、拍卖等。 “地点”仅指物品销毁地点。 “经办人”是具体实施处理物品的人。不同的处理方式可有不同的经办人。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有2名以上承办人签字。“承办人”是指该案的承办人。特邀参加人是指第三方人员。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一案一单。 第四十一条《听证告知书》,是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文书。 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予处罚的理由、依据、拟处罚种和罚没款幅度。 第四十二条《听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文书。 第四十三条《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听证全过程的记录。 “听证方式”注明公开或者不公开。 《听证笔录》应当按照所设定的格式填写。记录人要准确记录发言人的原意。 《听证笔录》填写要求同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六款。 第四十四条《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本机关负责人提交的关于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意见书》应当简明扼要、客观公正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认定、相关证据、理由以及处理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要求,并将《听证笔录》附在《听证意见书》后备查。 “听证意见”是听证主持人综合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发表的意见以及证据,确认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并明确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告知权利要求同第三十七条第七款。 第四十六条《送达回执》,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凭证。 “送达方式”注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公告送达。 “送达文件及文件编号”应当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的名称和编号。 “备注”用于说明有关事项,如采取邮寄送达的,应当将挂号回执和邮寄凭证粘贴在备注上,并用文字注明。 凡需送达当事人的告知类、通知类文书中已设定当事人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签收即为送达。没有设定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四十七条《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是对当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进行审批的文书,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合议意见”注明经合议同意或者不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没款的意见,并写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填写的文书。 “申请执行内容”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罚没款数额、没收物品名称及数量等。 “附件”应当分项列明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没收物品清单》、《送达回执》等,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履行或执行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结案填写的文书。 “执行结果”注明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部分履行需注明何种原因。 第五十条调查取证时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可疑,需要抽取样品检验鉴定的,应当填写相关抽样记录凭证。 抽样人员应当用封签将所抽样品当场签封,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文书的印制、使用、保存的管理。凡预盖印章的文书,应由专人负责编号、登记发放,严防丢失。 第五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实行一案一卷。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摄影、拍照等实物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卷内列表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 第五篇:药监局行政执法工作汇报药监局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一年来,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在县法制办和市局法制科的领导和精心指导下,根据县、市行政执法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全年共出动行政执法人员800人次,取缔无证经营户7户 ,查出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311种次,货值达431452元,办案300件,没收违法所得264374元,给予行政处罚634012元,罚没款到位240409元。由于加强了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地规范 了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保证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有效地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的行政执法公正严明,推动了依法治药进程。下面就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法律意识,营造法治氛围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法律意识,是加快改变执法环境,推动依法治药的重要途经。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抓好法规宣传,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权意识。 为推动依法治药进程,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和涉药单位学法、知法、守法,我局紧紧抓住“3·15”、“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契机,加大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今年共设立法律法规、鉴别药品真假咨询台2台次,挂出药事法规宣传横幅8条,推出宣传盾牌40多个, 法律法规宣传板6块,散发宣传资料3000余份,展示假劣药品300余种,现场集中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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