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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事件汇报和查处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保密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保密局《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措施》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汇报和查处,其目标在于立即发觉隐患,查补漏洞,查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降低损失。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接触范围,而不能证实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行为和事件。对属于国家秘密密品、密件,自发觉下落不明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汇报是指:我单位全体干部职员(包含对泄密事件当事人、举报人)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向局领导和上级保密组织汇报时限及汇报内容。发生、发觉泄密事件,必需坚持“一事一报”和立即汇报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隐瞒不报。
第四条 发生泄密事件,立即汇报,立即查处,主动帮助调查既是每一干部职员责任,也是必需推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 发觉或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汇报后,要立即进行情况核实,在初步核实前提下,对通常涉密事件须二十四小时内向单位关键责任人汇报。对重大泄密事件(一份绝密件或两份以上机密件)必需立即向局长和上级保密组织汇报。
第六条 对发生通常泄密事件,查清情况后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局长汇报;对发生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等重大泄密事件要逐层汇报。
第七条 泄密事件汇报内容。
(一)首次汇报内容:
1.泄密事件发生,发觉时间、地点、简明经过。
2.泄密责任人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所在部门、岗位。
3.泄密事项名称,内容、密级、数量。
4.对泄密事件造成危害做出评定。
5.应该采取补救方法。
6.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整体方案。
(二)查处后汇报内容:
1.发生泄密事件关键原因和教训。
2.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3.采取补救方法和加强保密工作情况。
第八条 本措施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调查处理,关键包含:
(一)查明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内容、密级、危害程度,关键情节和相关责任者。
(二)采取必需补救方法。
(三)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要求对泄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问题,提出整改和加强保密工作意见。
第九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标准。
第十条 通常泄密事件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相关保密工作部门对调查工作实施监督;重大泄密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保密工作部门直接进行调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帮助配合。
第十一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保密部门在查处案件中,相关股室、单位和当事人要主动主动帮助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泄密事件调查中,需要查明:
(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件具体内容、密级、数量。
(二)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及危害程度。
(三)是否能够补救和能够补救方法。
(四)事件发生、发觉经过及关键情节。
(五)对事件性质认定。
(六)当事人基础情况及对事件应负责任。
(七)应采取改善方法或加强保密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对泄密事件处理。在查明泄密事件基础上,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结案材料,对需要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将案件移交相关国家机关处理;对需给党纪政纪处分,依据《保密工作责任考评和奖惩制度》实施。
第十四条 在泄密事件汇报、调查、处理过程中,相关股室、单位和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泄密事件补救工作,立即堵塞漏洞,最大程度降低因泄密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终止期限为三个月(不含国家机关实施强制方法、诉讼时间)。
第十六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终止后,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保密部门报送泄密调查处理汇报,汇报内容按本措施第七条第二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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