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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XX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依据《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XX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X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等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17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是指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土地复垦义务人委托编制单位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第三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是指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组织编制人员,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复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按照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有关要求,对土地复垦项目确定土地复垦技术方案的全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是指经工商注册、取得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资质、具有一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技术人员,从事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业务的单位。
第五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应按本办法申请登记备案后,方可受托承担XX省范围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
第六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法人、总工(总技术负责人)、主编人员应熟悉土地管理、土地复垦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有关技术、业务培训。第七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的条件
(一)已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具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营业范围。
(二)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土地规划等相关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资质,资质证书中具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执业范围。
(三)具有土地规划、工程预算、土地复垦等相关专业技术专职人员,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1人,具有国土资源管理专业的不得少于2人。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满足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图件制作需要的软、硬件设施;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岗位等管理制度;方案编制、主编、审核(总工)岗位分工管理明确,各种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执业资格证书。
(二)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内部管理制度,总工(总技术负责人)、主编、编制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管理职责。
(三)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工(总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在职在岗及用工证明、联系方式。
(四)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人员情况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业情况(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从事土地业务工作年限、现从事的工作专业、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用工形式。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在职在岗及用工证明资料。
(五)办公场所、办公软硬件设施、岗位管理制度等证明资料。
(六)单位资信证明、工作业绩。
第九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申请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登记备案的书面申请。
(二)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
(三)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或事业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
(四)组织土地、农业、地质、水利、院校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审查和实地考察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由厅领导主持会审会议确定。
(五)对会审确定的申请单位批准登记备案,并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十条登记备案的时间为登记备案年度的3月份。逾期未申请备案的编制单位,在下一备案年度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省国土资源厅每两年进行一次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委员会每季度向省厅报告编制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业绩情况和从业情况,省厅定期反馈给编制单位。
第十三条对编制单位的备案登记情况每年检查复核一次。对年度年检复核不合格或者有不良从业行为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复核的编制单位,予以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将不再给予登记备案,有关责任人员也不得再从事相关工作: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过期未进行年检或者年检未被通过的。
(二)备案期内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出现三个项目未被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或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二次修改,仍未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骗取登记备案的。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登记备案,待整改合格后在下一备案年度申请登记备案。
(一)将承担的土地复垦方案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或向其他单位出借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编制单位内部编制复核不统一,多个部门使用一个执业资格证书且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
(三)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按要求及时完成、修改土地复垦方案或相关工程设计方案、图件的。
(四)备案资料不真实、备案人员和实际编制人员不符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执业道德规范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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