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方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质检监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总局在总结各地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在执行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发现问题及时向总局监督司反馈。 2005年9月22日 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
2、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根据当前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多、小、散、差的特点,特别是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的现状,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已成为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监管,现就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界定小作坊的范围 (一)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我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大量存在,直接涉及“三农”、就业和百姓生活。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
3、作坊监管工作要坚持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指导思想,坚持分类管理、限制销售的原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监督管理。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知法守法意识增强,生产秩序逐步规范,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提高,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止。 (二)合理界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由7人以下(属个体工商户)组成的,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村或者本乡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三)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产品范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保证
4、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从事与原材料产地密切相关且直接关系原料产地农民增产增收的食品,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以及少数民族食品。凡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高风险食品。 二、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以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为契机,加强小作坊规范和整顿。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的责任制,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要把规范和整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为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工作重点,采取典型示范、规范管理、联合联建等方式,
5、力争用3-5年的时间,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散、乱、差的现状得到初步改变。 (二)发挥基层政府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各级质量技术监 督局要定期向政府报告本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分析本辖区小作坊食品安全状况,及时报告大要案查处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需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解决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机制,制定整顿工作方案,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定期总结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职责。并主动与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沟通,分工合作,齐抓共管。 三、履行职责,积极探索,认真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各项监管措施 (一
6、)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本辖区食品及其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特点,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助下,进厂、进村、进户,逐一摸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数量、生产品种、基本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状况等具体情况,建立小作坊质量档案,做到心中有数,为消除监管盲点、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奠定基础。 (二)取缔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调查摸底中发现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属于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登记造册,及时建议当地卫生、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并将名册和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 (三)签订承诺书,强化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
7、强对小作坊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了解食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了解食品生产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逐一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严格按标准生产,加强质量控制,接受社会监督,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四)实行开业、歇业“两申报”制度。季节性生产的小作坊,在开业或歇业时,应当向基层组织协管员报告,协管员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上级组织和质
8、量技术监督部门;开业或重新开业的,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卫生条件和生产条件核查合格。 (五)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人员健康、产品检验和产品包装等方面逐步满足基本条件,建立必备的、操作性强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方法,指导小作坊建立进货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严格按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六)鼓励小作坊联建食品检验室,严格实施出厂强制检验。对区域特点突出、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引导鼓励小作坊联合建立食品检验室,认真履行产品出厂检验义务,保证不合格食品不出厂销售;要指导联建检验室不断完善检验条件
9、和检验能力,督促联建检验室严格实施出厂检验,建立联建检验室的小作坊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的机制。 (七)鼓励联营,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模经营。要鼓励同一地区同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联合经营;鼓励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吸纳小作坊为配套加工户,引导小作坊开展品牌创建活动,提倡诚信经营,树立品牌意识,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控制能力。逐步建立体现区域产品特色的经济联合体和“公司散户”的规模生产经营模式。 (八)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落实小作坊监管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别是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小作坊的监管纳入食品安全监管区域责任制,要将农村、乡镇、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
1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为监管重点,落实定人员、定区域、定加工户、定责任的方式,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政府协管员、社会信息员的作用,将监管任务落实到位。采用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适时增加检查频次、缩短检查周期,督促小作坊规范生产经营,加强小作坊监管。 (九)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要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的食品生产加 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凡故意生产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十)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
11、要严格条件审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整顿规范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小作坊要积极帮扶,引导他们完善生产条件,不符合条件的绝不发证。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总局统一部署,严厉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引导百姓安全消费 (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查找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鼓励社会各方面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强监督。对举报反映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调查,做到及时处理,避免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加强基层建设,发挥基层监管网的作用,落实监管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基层“三员”培训工作,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要完善基层监管条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加强信息沟通,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引导百姓安全消费。要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加大对普通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宣传力度。要引导消费者购买加贴qs标志的食品,自觉抵制厂名厂址不详、质量安全无保证的产品。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