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民众对慈善工作的期望及解决方案
一、期待慈善均衡发展
1、慈善结构均衡发展
目前中国的慈善是结构性,从已经发布的慈善榜来看,教育、社会公益和健康以及一些突发性灾难事件仍然是企业家们热衷的捐赠领域,比如地震、海啸等等,这时候人们一般会选择投全国慈善大机构,像红会、壹基金等等。而在平时,人们会更多地只关注身边的热点或者跟自身密切相关的问题,从而造成慈善资源过度集中在某个灾害事件或某个领域,而一些与当前工作重点不怎么关联的领域,慈善资源很难达到。解决方案:从政策层面倡导,从实际操作上行动,使慈善均衡发展。
2、慈善机构公益性和商业性之间的平衡
纯粹靠创立人和民众捐款的慈善机构是很难以持续经营下去的,慈善必须以某种形式的、不为民众所反感的商业形式获得它所需要的资源而持续发展,目前国外有一些做得好的案例,通过销售慈善塑料手环、慈善马克杯、慈善t恤等等,价格适中,设计也不错,民众当然乐意购买,从而打慈善与商业之间的界限。
解决方案。找到慈善与商业两者之间的均衡点。
二、期待慈善公开透明
作为普通大众很少有人会去质疑善款的使用率高不高,是否存在闲置或浪费情况,他们只会关注所捐的钱是不是给了当事人了,然而企业家们对慈善机构如何使用善款以及是否合理使用是很在意的。因为作为企业家,他们自然会像做企业时,要求善款物尽其用,用在刀刃上,尽可能减少浪费,放大善款效应。之前的红会郭美美事件引起公众舆论导向,从而用捐款代替了投票,在四川地震时将钱物捐给了民间慈善机构,说明作为公益组织,信用度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对不透明运作的慈善机构不信任,另外担心“越捐越麻烦”,怕接踵而至的各种拉赞助的捐赠活动,扰乱工作和生活秩序,从而不也捐赠。
解决方案:做慈善最大的一个原则就是经得起民众的审查,即便没人看,财产流水账也要做到明示,放在网站上,要让民众能够方便浏览
三、期待慈善资源更加公平
一个好的慈善生态环境,不能容忍慈善资源被垄断,也不能庇护落后、带病运行的慈善组织,慈善资源的行政化垄断抑制了公众的慈善热情,窒息了民间慈善的活力。解决方案:
1、锻造透明度高和公信力高的慈善组织,厘清政府责任和民间慈善之关系,厘清慈善与商业之关系。
2、民政部门及慈善相关管理机构应当牵头开展一次从头到脚,从高层管理到基层机构的全面自纠与自查。要积极主动的查处一些行业内违规甚至违法的行为,对于捐款去向,使用数目必须做到清晰条理,有依有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坦诚地接受媒体与社会的监督。
四、期待加强监管控制
政府监督部门与社会协调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运作程序,明确慈善机构的行为准则,接受捐赠和实施救助必须公开透明,合理合法,防止借等合法外衣谋取不正当私利,使捐助人放心自己的款项一定会用到需要救济的人员身上,从而调动富人捐款的意愿和积极性,确实十分必要。解决方案:制定完善慈善事业法律法规,从慈善公益组织的社会运行标准、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着手,完善慈善项目的执行及评估机制。
五、期待媒体正确引
在慈善家们行善义举时,社会各届也应多予以关注和支持,更重要的是,要重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媒体的密切关注和积极参与对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六、期待慈善可持续发展
往往一个慈善机构的设立总是跟当时背景下社会的热点,如盖茨基金会关注穷人,全球创新性解决贫困问题;或者创立者本人问题,如李亚鹏设立的嫣然天使基金,是因为李亚鹏女儿患有兔唇。机构设立起来比较容易,然而当机构想要长久持续下去就比较困难了,这需要慈善机构多种形式的融资才能够达到。
解决方案。拓宽筹资渠道,简化捐助程序,更加公开透明,让捐赠者充分参与,让更多的人能够受益。
七、期待慈善税收改革
总体上,我国现行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安排虽已初具规模,现行慈善税收优惠规范及其实施对于我国慈善领域的发展起到了一些积极效果。对慈善组织的减免减轻了慈善组织的税费负担,捐赠税前扣除激发了社会捐赠意愿,对受益人的税收优惠体现了受益人生存权的尊重。但缺漏依然存在:首先,慈善税收优惠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程序繁琐,税收优惠资格难以取得。其次,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也远未完善,非货币捐赠仍是缺乏充分的税收优惠支持,股权捐赠的税收优惠也严重缺失。再次,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存在多处空白。大量税收优惠并不能涵盖所有慈善组织。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增值税的免于征收,但其指向主体分别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老年服务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社会团体,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等。境外捐赠物资用于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仅针对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而不包括地方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同类主体。最后,慈善受益人的税收优惠严重缺失。虽然《基金会管理条例》在原则上规定受益人享受税收优惠,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等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文件要求对受灾地区企业、个人通过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款项、物资,免征相应的所得税。但除此之外,慈善受益人的税收优惠缺乏制度规范。
解决方案。财税等相关部门联动,及时出台慈善法的配套细则,以修正现行规定并推进慈善税收法律政策的执行。
八、期待慈善信托更需完善
第一,信托登记制约公益信托财产多元化。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托登记制度,导致实践中的汽车、房产等财产难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登记不是公益信托特有的问题,而是信托制度的一个普遍性问题,而这一问题目前尚为公益信托发展的障碍之一。落实信托登记,一来有利于建立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机制,彰显公益信托制度相较其他公益模式的独特优势;二来可使公益信托财产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身财产状况的影响。但是,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表述含糊。《信托法》模糊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关系,除明确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外,未直接明确设立信托即意味着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故其主管登记机关、登记内容变得不明确。
第二,税收优惠缺失。公益信托本质上也是一种公益组织形式。虽然我国《信托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公益信托发展,但是未明确如何鼓励其发展;公益信托也未被界定为公益组织的一种。因此,公益信托目前无法享受任何公益相关的税收优惠。如此一来,公益信托存续期间所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等应无任何税收减免待遇,委托人也无法获得相应的税前抵扣等优惠。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专门针对信托关系的税制,由于信托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及两次财产转移,按照现有的流转税制会导致在针对两次财产转移重复征税问题。这一点也构成了上述信托财产类型单一,不动产等信托难以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这些都直接消解了公益信托的优势,抑制了公益信托这一公益形式在实践中的应用。
解决方案:完善相关制度法规
九、期待宗教慈善正名
《慈善法》未提及宗教慈善,鉴于国际上的严峻形势,以及国内的民族问题,如果彻底放开宗教慈善,可能会有一些组织趁虚而入,确实会有一些潜伏危机。所以宗教慈善的正名仍然需要一个过渡时期。当代中国社会现代转型时期,中国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刚刚起步,面临的所有问题既是挑战,也是发展契机。宗教团体也是社会团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割裂于社会团体之外的,与其他社会团体一样也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宗教慈善作为社会慈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定位同样是社会建设的参与者,服务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解决方案。宗教、慈善、公益这些观念及相关活动在我国历史悠久,但是在现代社会,在当今中国,这些概念的区别和关联需要重新厘清,以便准确定位。《慈善法》的出台反映出慈善正逐渐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样,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在纳入法制化轨道。
十、期待相关法规中增设彩票公益金条款
鉴于我国彩票发行量从1987年的1740万元稳步增长到2014年的3823.78亿元,致使彩票公益金收入大规模增长,2014年已经达到1051.56亿元。而我国2014年社会筹募的资金款物折合人民币1040亿元,彩票公益金的收入规模已经与之相当,而且还有较大的增长空间。显然,我国的彩票公益金已经成为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如能将彩票公益金列入相关法律法规,将会鼓励公众和慈善组织以更大的热忱投身慈善事业,也为今后做好相关立法,解决现存问题打下基础。
解决方案:完善相关制度法规十
一、期待保障境外ngo权益
《慈善法》之所以能获得各方一致好评,主要原因就在于“开门立法”,广开言路。这是值得《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立法工作借鉴的重要经验,应该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后者的立法过程中,尤其应该重视倾听境外ngo的声音。一些境外ngo已经在中国开展了长期工作,与国内的草根ngo形成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一定作用,尤其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大背景下。如果对所有境外非营利组织都进行严格的监管,根据对等原则,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非营利组织及开展活动也可能遇到同样的困难。而从长远角度来看,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在中国产业走出去的同时,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慈善活动、中国文化必然也要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中发挥支持策应作用。所以,如果慈善法能够增加关于境外ngo管理的内容,规范他们在华发展的同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仅是拓展了境外ngo在中国的生活空间,也是在为中国ngo走出去开拓更为广阔的天地。解决方案:完善相关制度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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