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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产业聚集区企业税收优惠奖励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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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煤炭产业聚集区企业税收优惠奖励方案 第一条为鼓励煤炭企业入驻集聚区兴业发展,进一步加速园区经济建设措施,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煤炭产业集聚区新创办的年征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企业实践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局部按70%返还企业;后三年企业实践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局部按50%返还企业。 第三条煤炭产业集聚区新创办的年征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企业实践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局部按80%返还企业;后三年企业实践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局部按60%返还企业。 第四条煤炭产业集聚区新创办的年征税额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企业实践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局部按90%返还企业;后三年企业实践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局部按70%返还企业。 第五条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设在我县的跨省、省内跨市跨县企业总部,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企业所得税应征税额,自迁入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企业实践上缴交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局部全额返还企业;后三年企业实践上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局部按80%返还企业。 第六条煤炭产业集聚区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能按方案完工投产的,按其项目银行借款利钱额赐与10%的贴息;对省级和国家级重点项目,按其项目银行借款利钱额(扣除省和国家的贴息)赐与15%的贴息,贴息期限二年。 第七条对入园企业认定由财务部分牵头组织审核后,报县县政府主管指导核定。 第八条本方法由县财务部分负责分析。 第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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