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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分配的理论思索
作者:李松龄 谭军良
摘 要:按劳分配能够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但是需要具备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的社会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为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的简化提供了可能,但以市场完善而均衡、法律法规健全为前提。在市场非均衡的条件下,政府应该而且能够运用收入再分配的调节手段,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
关键词:和谐分配;市场均衡;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
一、引言
分配通常是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新创造出来的产品或价值(即国民收入)的分配。其中,国民收入的分配是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过程实现的。初次分配是在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和某些非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如第三产业)的内部进行的,再分配主要是通过国家预算实现的。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初次分配坚持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初次分配坚持的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在分配活动中人们结成的相互关系被称为分配关系。分配关系与分配方式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分配方式不同,人们在分配活动中结成的分配关系就不会一样。和谐分配或者分配和谐,是指人们在分配活动中的和谐相处。人们能够在分配活动中和谐相处,分配就是和谐的,或称分配关系和谐。如果人们不能在分配活动中和谐相处,分配就是不和谐的,或称分配关系不和谐。因为分配方式不同,分配关系就不会完全一样,所以,分配是否和谐,分配方式是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一种分配方式,它被认为是一种能够实现和谐分配的分配方式。但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却并没有实现和谐的分配关系,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的现象十分严重,人们缺乏劳动积极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分配方式,它是现阶段贫富差距拉大,从而被认为是一种难以实现和谐分配的分配方式。如果真是这种认识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就是一个不可能实现分配和谐的社会。这就提出了几个需要研究和回答的问题:能够实现和谐分配的按劳分配方式为什么没有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是不是一定不能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如果能够实现分配关系和谐的话,需要的条件是什么?如果条件不具备,分配关系的和谐难以实现,那么,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措施,改善不和谐的分配关系。
二、按劳分配方式实现分配关系和谐的条件
按劳分配是指按劳动的质和量进行国民收入的分配。因为劳动的质的复杂性,所以,要坚持按劳分配,就必须将不同质的劳动转化为同质的劳动,以便于用统一的劳动标准,实现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人们认为,如果劳动者付出等量劳动,能够获得等量收入,那么分配关系就是和谐的;否则就是不和谐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人们拥有同等的机会和同等的权利使用公有制的生产资料,谁也不能通过占有生产资料获得收入,所以,只有通过按劳分配的方式获得劳动力再生产需要的生活资料。如果按劳分配真能实现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可以实现分配关系和谐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等量劳动能够获得等量收入的按劳分配方式是分配关系和谐必须具备的条件,这是因为没有社会主义公有制,就不可能坚持而且也没有必要坚持单一的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如果等量劳动不能获得等量收入,按劳分配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按劳分配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等量劳动能够获得等量收入的按劳分配方式,能够实现人们在分配活动中的和谐相处。
问题在于,在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等量劳动无法通过人为的方式计算,从而难以实现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按劳分配无法真正实现,分配关系因而不可能和谐。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按劳分配的实现方式是等级工资制和等级工分制。公有制企业针对职工的劳动表现评定他们的等级工资,农村集体组织针对农民的劳动表现评定他们的等级工分。职工依据评定的工资等级获得劳动收入,农民依据评定的工分等级领取生活资料。从理论上讲,如果等级工资能够反映出职工劳动上的差别,如果等级工分能够反映出农民劳动上的差异,那么,等量劳动是可以获得等量收入的,按劳分配能够实现分配关系和谐。可是,等级工资和等级工分是人为评定出来的,既有职工之间和农民之间的谦让或争取,也有领导的偏好或偏袒,难以正确反映劳动的质和量上的差异。所以,通过人为的方式评定出来的工资或工分,很难反映出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分配关系。因此,即便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条件,分配关系的和谐也不是一定能够实现的。按劳分配方式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是有条件的。如果条件不具备,即便作出按劳分配的制度安排,也只是一种形式而已。
依据马克思的认识,人类劳动有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之分。其中,具体劳动劳动又可以区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正是因为具体劳动的差别,要依据劳动者的劳动进行分配,就必须把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以便于劳动量上的比较和计量。所以,按劳分配能否真正实现,关键在于把有差异的具体劳动转化为无差异的抽象劳动。从理论上讲,“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有差异的具体劳动转化为无差异的抽象劳动看起来似乎很容易,但是,这种转化如果通过人为的方式实现就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曾经企图通过等级工资和等级工分的评定,实现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的简化,但是,这种简化非但没有实现,反而因为评价不合理,出现了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的现象,极大地影响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就是说,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的简化,不是通过人为计划的方式就能够实现的。所以,以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为原则的按劳分配难以实现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也就不可能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
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的简化,难以通过人为计划的方式实现,但不是不能实现。“经验证明,这种简化是经常进行的。一个商品可能是最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但是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决定的。”马克思在这里为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的简化提供了一条实现途径。这条实现途径不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人为计划方式,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交换。具体说来就是,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不是通过比较不同劳动者的具体劳动得出来的,而是通过劳动产品作为商品交换反映出来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企图通过评定劳动者的具体劳动的差异,以等级工资和等级工分的形式,实现按劳分配,事实已经证明是不可能的。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按劳分配不是不能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而是因为缺乏条件,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按劳分配难以实现。要通过按劳分配的方式实现分配关系和谐,就必须创造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的条件,使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成为可能。
马克思提出的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的社会条件就是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这是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所否定的制度安排。于是,为了实现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按劳分配乃至分配关系的和谐,就必须对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扬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就是为了创造马克思所说的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的商品交换条件。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不同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分配方式,前者坚持的是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分配方式,后者坚持的仅仅是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分配方式。如果说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为按劳分配的实现提供了条件,那么也可以说它为曾经被认为是剥削根源的资本,以及不能创造价值的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也创造了条件。不过,传统理论认为,资本参与分配是对劳动的剥削,是分配关系不和谐的影响因素。我国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目的是为了发展社会经济,也是为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创造条件。如果因为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而导致分配关系不和谐,那么就与社会主义目标不相符合。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能否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如果能够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需要的条件是什么;如果条件不具备,不能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政府应该如何发挥作为,以改善不和谐的分配关系。
三、按要素分配方式实现分配关系和谐的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交换不只是交换对象: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劳动力等的让渡,而且更重要的是交换对象的所有权的让渡。生产者以货币资本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并通过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生产出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所有者让渡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获得相应的收入份额,并用来购买生活资料。或者说,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者是通过交换的方式实现所有权的权益的,市场价格就是所有权的权益。分配关系是否和谐,就在于生产要素交换过程中所形成的价格关系,以及价格背后的人与人的关系是否和谐。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力的交换过程中实现了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那么他们之间的分配关系就是和谐的。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提供了条件,所以,劳动者的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有了可能。不过,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是在商品等价交换的条件下实现的,如果商品交换不等价,即便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也不可能实现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的简化。
我们知道,生产者是以商品的边际价值作为供给价格的依据的,消费者是以商品的边际使用价值作为需求价格的依据的。如果市场价格低于需求价格而高于供给价格,消费者获得消费者剩余,生产者获得生产者剩余。前者将扩大需求,后者将增加供给。在这种情况下,商品价值低于市场价格,交换不是等价的,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的简化受到影响。因为商品的价值具有边际递增的特性,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边际递减的特性,所以,生产者的供给价格随着商品供给量的增加而边际递增,消费者的需求价格随着商品需求量的增加而边际递减。生产者和消费者讨价还价的空间缩小,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减少。只有当需求价格、供给价格和市场价格一致的时候,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消失,商品市场处于均衡状态。这时的商品价值等于市场价格,交换是等价的。商品市场的均衡状态是商品等价交换的状态,也是复杂劳动能够简化为简单劳动的状态。在商品市场的非均衡状态下,复杂劳动是不能准确简化为简单劳动的,从而不可能实现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是不和谐的。
如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劳动参与收入分配,那么只要市场是均衡的,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就是可能的,从而分配关系能够实现和谐。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只坚持按劳分配,而是要坚持按劳分配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所以必然出现资本参与分配和劳动参与分配的矛盾。现阶段,我国的分配领域出现了贫富差距过分拉大的不和谐现象,不能说与资本参与分配和劳动参与分配的矛盾完全没有关系。如果真是如此的话,那么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按劳分配提供了商品交换的条件,但是因为资本与劳动参与分配的矛盾,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是不可能和谐的。如果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不能为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提供分配关系和谐的条件,那么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方式就不可能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从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难以构建起来的。所以,值得研究和需要研究的问题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提供分配关系和谐的条件。
我们认为,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能够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提供分配关系和谐的条件。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因为市场不完善和市场非均衡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十分严重,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方式不但不能促进分配关系的和谐,而且产生了严重的资本剥削劳动的现象。马克思看到的正是这个时期资本参与分配所引起的分配关系极不和谐的现象。可是,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的不断完善和不断向均衡方向的发展,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健全,尽管资本仍然参与分配,但分配关系不是越来越不和谐,而是朝着和谐的方向发展。在这里,我们不是在美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是出过国的同志(包括共产党员在内)向我们传递的信息。所以,我们有必要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提供分配关系和谐的理论问题。只有把这个理论问题讲清楚了,我们才能确信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能够有条件地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从而,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可以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能够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它的条件是市场是完善和均衡的,法律法规是健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与劳动的分配关系之所以不和谐,是因为资本占有劳动剩余产品,从而造成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不和谐。如果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能够形成劳动剩余产品很少甚至没有劳动剩余产品的状态,资本占有剩余劳动产品的现象也就不可能出现了。我们认为,市场的均衡状态就是劳动剩余产品很少甚至没有的状态。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所有者是以劳动力的价值作为劳动力供给价格的依据的;生产资料所有者是以劳动力的使用所能创造的价值作为劳动力需求价格的依据的。在劳动力市场的非均衡状态下,劳动力的市场交换价格低于劳动力的需求价格而高于劳动力的供给价格。生产资料所有者能够占有生产者剩余;劳动力所有者也能占有消费者剩余,即二者都能占有部分劳动剩余产品。这同传统的理论认识,只有资本占有劳动剩余产品的认识是不完全一样的。所以,在劳动力市场的非均衡状态下,因为资本与劳动共同参与分配,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是不和谐的。在劳动力市场均衡的状态下,劳动力的市场交换价格等于劳动力的需求价格和劳动力的供给价格,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消失。劳动力所有者得到与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价值相一致的市场交换价格,没有劳动剩余产品可供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分配关系是和谐的。如果商品市场也是均衡的,商品交换是等价的,那么,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的简化,从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也是可以实现的。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确实在市场均衡状态下能够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不过,市场均衡状态下的分配和谐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的保障,这是因为即便市场是完善而均衡的,如果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分配关系也是不可能实现和谐的。
然而,市场均衡只是相对的,即便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所以,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摆脱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产品的问题。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尽管市场比较发达,均衡的程度也较高,但并不是十分完善和均衡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产品的现象客观存在。我国正在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但属于初级阶段。市场很不完善,也很不均衡,法律法规不健全。所以,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产品的问题比较严重。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尽管还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但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产品的问题恐怕是主要原因。既然市场的非均衡状态及其分配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客观存在,那么,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和谐的分配关系,就需要政府发挥作为。政府如何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创造有利于分配关系和谐的市场条件,是一个值得研究也需要研究的问题。
四、政府作为与分配关系和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有条件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但是,并不意味它一定能够实现分配关系和谐。因为只有在市场均衡和法律法规健全的条件下,分配关系才是和谐的,所以,为促进分配关系的和谐,政府应该致力于推动市场由非均衡态向均衡态转变,致力于建立和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当市场处于非均衡状态,例如供不应求时,政府应该采取增加供给,抑制需求的财政货币政策,促使市场由供不应求的非均衡状态向供求均衡状态转变。如果市场供过于求,那么政府应采取抑制供给,扩大需求的财政货币政策,促使市场由供过于求的非均衡状态向供求均衡的状态转变。我们认为,政府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作为是促进分配关系和谐最有效的作为。只有通过财政货币政策,将市场维持在基本均衡或者均衡的状态,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的简化才能正常进行,从而等量劳动能够获得等量收入;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产品的现象才有可能被消除,从而资本与劳动的分配关系能够实现和谐。
不过,即便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运用得再好,市场的均衡也是相对的。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的简化难以正常进行,等量劳动不能获得等量收入;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产品的问题存在,贫富差距拉大,资本与劳动的分配关系不可能和谐。所以,在市场非均衡的状态下,政府在促进分配关系和谐的问题上,不只是需要作为,而且要大有作为。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所说的政府在促进分配关系和谐上需要作为而且要有大作为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市场对分配关系和谐难以发挥作用的非均衡状态。只要市场是均衡的,它能够发挥促进分配关系和谐的作用,政府就没有必要作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很不均衡,法律法规也不健全,不是不要政府发挥作为,而是需要政府大有作为。政府应该通过一定的政策措施,将由市场非均衡造成的贫富差距过分拉大,分配关系不和谐的问题予以逐步解决。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那样,“要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更好地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既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并推动先富带未富、先富帮未富,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切实保障各方面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既然市场非均衡会造成分配关系的不和谐,那么就需要政府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促进分配关系的和谐。不然的话,就会因为分配关系的不和谐,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不过,政府的作为应该把重点放在再分配的宏观层面上,而没有必要过多地干预微观层面的初次分配。微观层面的初次分配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就是说,在市场的非均衡状态下,通过供求规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鼓励那些能干事而且能干成事业的人获得高收入。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也就是说,微观层面的初次分配要通过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把财富蛋糕做大。因为只有把财富蛋糕做大了,才有可能通过再分配惠及更多的穷人。如果在微观层面的初次分配过分强调公平优先,就有可能抑制财富创造者的积极性,难以做大财富蛋糕。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正是因为在微观层面的初次分配过分地强调了分配公平,因而抑制了财富创造的积极性,未能把可供再分配的蛋糕做大。即使可以认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初次分配能够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也只能说是低水平上的分配关系和谐。
宏观层面的再分配应该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因为微观层面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所以,那些劳动效率、管理效率和资本效率高的人能够获得高收入,而那些劳动效率、管理效率和资本效率较低的人只能获得较低的收入。同时,因为财产占有上的不均等,那些财产占有很多的人收入很高,那些财产占有较少甚至没有的人收入很低。因为劳动效率、管理效率和资本效率上的差异,以及财产占有上的差异,注重效率的微观层面的初次分配必然导致收入分配上的差别,形成分配关系的不和谐。如果收入差别过大,就会导致社会经济的不稳定。所以,需要通过宏观层面的再分配将过大的收入差距进行调整,以把收入差距维持在贫者和富者都认为满意的程度上。贫者和富者认同的收入差距,体现的就是和谐的分配关系。微观层面的初次分配因为注重效率导致的不和谐分配关系,通过注重公平的宏观层面的再分配能够逐步和谐起来。政府的作为就是通过收入再分配政策,如税收政策、转让支付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等,将富裕者的部分收入征收上来,再转让支付给贫困者,以缩小过大的贫富差距。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曾经明确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在这里,江泽民同志非常清楚地表明了初次分配应该发挥市场作用,再分配需要发挥政府作用的道理。市场发挥作用,目的在于提高经济效率,做大财富蛋糕;政府发挥作用,目的在于坚持公平,实现分配关系和谐。只有把市场的作用和政府的作用都充分地发挥出来了,才有可能实现财富蛋糕不断做大,分配关系不断和谐的目标。
在市场非均衡状态下,微观层面的初次分配因为注重效率,必然出现贫富差距和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于是,需要回答的一个认识上的问题是,既然市场非均衡状态下生产资料所有者能够占有劳动剩余产品,那么由此而形成的过大收入差距是不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的话,那么,微观层面的初次分配发挥市场的作用就是不合适的。对此,江泽民同志的讲话作出了十分明确的回答。“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江泽民同志对因为市场的作用,微观层面的初次分配而产生的贫富差距的合法性作了理论上的论述,这是认识贫富差距的理论基点。所以,政府应该在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法律保障等方面有所作为。一方面要充分认识现阶段我国收入差距拉大的必要性与合法性,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如《物权法》等维护合法的财产收入,另一方面又要加大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缩小过大的贫富差距,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 出处:《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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