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受限空间作业应坚持“先检测、后监护、再作业”的原则。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1 安全隔离1.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1.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堵板)或拆除管道。1.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1.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2 清洗或置换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2.1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
2、23.5%。2.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规定。2.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3 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内气流动良好。3.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3.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3.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3.4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4 监测4.1 作业前30分钟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
3、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4.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处于正常工作状态。4.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4.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对可能释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次日开工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监测。4.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4.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5.3.5中规定的防护措施。5 个人防护措施5.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
4、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栓带救生绳。5.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5.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防护品。5.4 在粉尘浓度较大、有刺鼻刺眼气味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正压式呼吸器或能够保证个人健康的防护口罩。5.5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6 照明及用电安全6.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24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6.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5、且漏电保护器应放在受限空间外。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6.3 使用的行灯变压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7 监护7.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7.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7.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7.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和登记。8 其它安全要求8.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8.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在现场实际许可的情况下应建立起逃生
6、通道。8.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8.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8.5 特殊受限空间外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8.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8.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8.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8.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8.10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应与登记表中所列数目对应清晰。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8.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