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屋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为加强和规范住所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住所处实际,特制定本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广大住户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确保安全,实现住所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一强三优”现代住所处的发展战略目标出发,构造“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消防安全应急体系,全面提高住所处应对火灾的能力。 二、制定预案的目的 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是为了在住所处面临突发火灾事故时,能够统一指挥,及时有效地整合人力、物力、信息
2、等资源,迅速针对火势实施有组织的控制和扑救,避免火灾现场的慌乱无序,防止贻误战机和漏管失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制定预案的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X省的消防法规、本住所处消防安全制度为依据,严格依法实施。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住所处成立消防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住所处火灾现场指挥,消防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由住所处总经理和住所处分管安全保卫成员及有关部门(单位)成员组成。 组长:朱卫国副组长:朱卫明 成员:朱强杨菊英朱曼文 消防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迅速引导人员疏散,及时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协调配合公安消防队开
3、展灭火救援行动。 现场灭火、抢救被困人员。 义务消防队可进一步细分为灭火器灭火小组、水枪灭火小组、物资疏散小组等。引导人员疏散自救,确保人员安全快速疏散。在安全出口以及容易走错的地点安排专人值守,其余人员分片搜索未及时疏散的人员,并将其疏散至安全区域。 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并视情转送医疗机构。 控制各出口,无关人员只许出不许进,火灾扑灭后,保护现场。负责通信联络、车辆调配、道路畅通、供电控制、水源保障。 五、火灾处置一般程序 (一)报警。住所处员工、值班人员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市消防中心报警,根据火情可直接报“119”火警。 (二)接警。领导小组接警后,应立即向住所处领导和消防应急领导小组报
4、告,通知各工作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启动应急预案。 (三)处置。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进入相应的位置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四)清点。处置结果后或在公安消防队到场后,及时清点人员和已疏散的重要物资,查清有无人员被困于火场中以及有哪些重要物资需要疏散,并将情况及时告知火场指挥员。 六、善后工作 火灾扑灭后,由保卫部协助公安消防部门: (一)保护火灾现场; (二)查明火灾原因; (三)调查火灾损失。 七、责任追究 对发生火灾事故、损失严重的单位(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所处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八、附则 1、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本应急预案由本住所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
5、出租屋消防标准 (一)出租屋疏散楼梯设置。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建筑可设1个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应为直通平屋顶的楼梯,4层以上建筑应配置必要的求生逃生器材(如安全绳、救生软梯、缓降器等)。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标准要求。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确定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上锁,疏散出口的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窗口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三)房间不应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3层(含3层)以上的床位。 (四)不得在房间内、公共走道上及楼
6、梯间内使用明火,如需生火煮食,必须单独设置厨房。 (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 (六)6层以上的出租屋要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室内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 (七)严格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电器设备不得超载运行;不得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厨房、浴室采用燃油作为燃料的,应具有足够的通风设施。 (九)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工业生产性质用房。 (十)认真落实物业管理规定,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篇:XX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汕市政委
7、示20114号签发人:翁甲洪 关于颁布实施XX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请示 市政府: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出租屋火灾隐患,努力遏制火灾事故,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公安消防局组织有关人员,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市公安局(附件2)、市住建局(附件3)、市安监局(附件4)等部门以及各区(县)流管办的意见。在收集各单位反映的意见建议后,我们主要采纳了市公安局和住建局的意见建议。但由于此次修订管理规定主要以消防安全工作为主要内容,因此对住建局所建议增加的关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房屋质量安全签订书。经鉴定符合
8、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方可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不予办理租 1赁登记备案”建议没有采纳;同时,在经征求各区(县)流管办的意见建议时,7个区(县)均表示没有意见建议。市流管办和市公安消防局共同起草了XX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附件1),拟以市政府名义颁布实施。 妥否,请审示。 附: 1.XX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XX市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XX市公安局治安科参考稿); 3.关于XX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4.市安监局关于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情况报告。 中共XX市委政法委员会 2011年2月22日 主题词:实施出租屋消防安全规定 中共X
9、X市委政法委员会2011年2月22日 2附件1 XX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领导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出租屋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
10、各级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对出租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消防手续。未能提供的,不予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3公安(治安、户籍)、工商、税务、规划、住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级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落实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健全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消防管理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
11、,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备案。 (二)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组织对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出租屋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开展各项消防监督执法活动。 (五)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六)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向出租人及租住人员宣传消防的基本知识、灭火和逃生的基本技能以及出租屋消防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履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
12、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出租屋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应责令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摸查并掌握本辖区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将出租人和承租人义务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统一组织、部署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在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分期、分批对出租屋进行全面检查,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工作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出租屋实行经常性巡查
13、。对依法需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审核手续,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出租屋应上报公安派出所进行处理。对依法不需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审核手续,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出租屋,符合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的,由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在XX市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登记表上签署具体意见;不符合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的,由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法律、技术、行政等手段督促落实整改,必要时可对其采取停水、停 5电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
14、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人应将房屋委托他人管理情况书面报房屋所在地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房屋的,应当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出
15、租人(代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租的房屋应当取得消防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结构后出租。 (三)监督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监督承租人安全使用房屋及相关设施,发现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及时整改或者督促承租人整改;发现承租 6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四)保障房屋公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障房屋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发现火灾应当及时报警,组织疏散逃生并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机
16、关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四条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承租没有消防手续的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 (三)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进行整改。 (四)承租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做到人走灯灭,不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每次使用液化石油气后要切断气源。 (五)自觉维护公共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六)室内装修要执行消防安全规定,每个房间应当配备手提灭火器。 (七)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组织疏散逃生及火灾扑救,并 7及时向出租方报告,
17、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出租屋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审核手续,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对依法不需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审核手续,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出租屋,按下列消防安全标准进行整治: (一)除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单层砖墙瓦屋顶结构建筑外,出租屋均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二)建筑层数10层以上(含10层)的出租屋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三)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出租屋应设置两条以上的封闭楼梯间;
18、 (四)出租屋的楼梯间应直通天面,疏散楼梯首层应直通室外且应采用实体墙与停车、铺面等场所分隔,若需开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五)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应保持畅通无阻,按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的门应为外开门,安全出口严禁上锁。 (六)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置一条疏散楼梯的出租屋二层以上的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如设置防盗网均应设有紧急逃生口,并保持畅通。 (七)房间与楼梯间、公共通道的隔墙应采用不开设窗洞的实体墙分隔,墙应封至梁、板底,入户门应采用能阻挡烟气的实体门(玻璃门、带亮子的门等除外)。不得在楼层内设置住人的夹层阁楼。 (八)建筑层数10层以上(含10层)和占
19、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出租屋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软管卷盘等消防给水系统。 (九)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应至少配置一具4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两具以上4kgabc干粉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 (十)出租屋的通道、过厅等公共部位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一)出租屋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或堆放可燃材料。 (十二)严格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电器产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十三)不得在公共走道上及楼梯间内等公共部位使用明火。 (十四)出租屋内不得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 (十五)出租屋应按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
20、6平方米控制居住人数。居住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面积,不包括厨房、厕所、楼梯等面积。 第十七条在出租屋集中地区,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完善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 第十八条出租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一)依法需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审核手续,竣工后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 (二)依法不需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审核手续,竣工后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而未取得XX市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登记表(合格)的。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
21、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地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XX市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登记表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
22、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出租屋消防安全宣传-2009.11.24出租屋消防安全宣传单 各出租屋主、承租人: 你们好。冬天已经到来,天气寒冷、干燥,为了您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请你们必须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请大家千万要记住。根据XX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XX市出租屋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规定,(1)不准在出租屋内乱拉电线、不准使用电热棒烧水、取暖等,这样很不安全,很容易引发火灾事故。(2)出租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厨房要单独设置,使用燃气要安全,否则容易发生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3)每间出租屋都要设置一个安全逃生出口,配备一个灭火器,没有配好的请尽快配好配齐。(4)商铺、三小场所内不能住人、不能生
23、火做饭,要保持通道畅通,确保安全。 (5)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非法传销、邪教、黑网吧、黑诊所、生产伪劣有毒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安部门将依法查处。(6)承租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出租房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时须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流动人员管理须知:按照XX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员来本市居住3日内须办理暂住登记,应当申领ic卡暂住证。已婚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本市居住之日起15日内,到街道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接受计生管理。如果还未办好计生证、ic卡暂住证的请尽快到各社区
24、出租屋工作站办理。还没办理计生证、准生证、身份证的已经生育或怀孕的育龄妇女,要尽快回老家办好相关证件,否则计生部门将依法查处。 出租屋内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乱丢垃圾、纸屑。如您要出门旅行,请关好门窗、水电。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请大家切莫忘记安全,注意防火。 永和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五篇:XX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方案XX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XX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25、本XX县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和XX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出租屋消防监督检查,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 第五条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出租
26、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善后工作。 (三)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识,懂得灭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 (四)开展群
27、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时向上级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备案。 2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责令其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第三章租赁当事人职责 第九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人应书面报告房屋
28、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 第十条 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厂房、库房、商铺等,应当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 3 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出租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存有火灾隐患的。 (二)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
29、技术标准的。第十三条出租人(代理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协助承租方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出租屋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承租人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及时要求承租方整改并报告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第十四条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消防活动,认真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二)熟悉租用房屋的布局、设施结构,了解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性能、数量、质量、使用方法。 (三)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
30、向公安消防机构和出租方报告,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4 第四章出租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出租屋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进行消防验收。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九条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安装防盗网,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不影响灭火救援的除外。 第二十
31、条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出租屋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用于充装、供应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出租屋,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5 并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用于居住的出租屋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用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出租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和简易水喷淋系统。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除用于居住
32、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出租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和简易水喷淋系统。 第二十四条 安全疏散通道不畅、安全疏散设施不足,且无法增加疏散楼梯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临街商业建筑及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公共出租屋,在建筑物的门窗等开口及阳台等处应设置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增加人员疏散设施。 第二十五条作居住用途的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一)未设置首层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楼梯宽度不得少于1米。当楼梯宽度少于1米时,应按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控制居住人数,且每层最多不超过20人。居住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面积,不包括厨房、厕所、楼梯等面积。 (二)楼高3层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应设
33、置2座楼梯(设有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人员可通过天面到达相邻楼房疏散的,视为符合设有2座楼梯要求)。如无2座楼梯,该幢楼 6 房居住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三)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不得在楼层内设置住人的夹层阁楼和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床位。 (四)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的防盗网均应设有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五)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楼高6层以上的出租屋还应同时在每个楼层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设
34、置室内消火栓。 (六)电线的敷设和电器产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厨房应单独设置(指厨房与住人居室之间应采用砖墙完全隔开),且不得设置在通道上。 (八)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应遵守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 在出租屋集中地区,各村(居)委会应完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应成环状布置,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 7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
35、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工程概算的1.5%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36、员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 8 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六条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37、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 9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
38、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条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警告、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裁决。 第三十四条 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第26页 共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