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自查自纠和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XX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榕委办[2009]101号)和《XX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榕治建[2009]4号)以及省住建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为深入开展XX市管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排查工作,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自查排查范围、重点、对象和组织形式
(一)范围。根据XX市专项治理办公室统一印发的项目表,由我局牵头负责有452项市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中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共229项,非政府投资项目223项)。在自查自纠基础上,我局将抽取其中10%的项目进行复查。
(二)重点
1、在建项目。履行项目决策审批、用地审批、环评、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招投标活动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等。
2、竣工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招投标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竣工验收备案情况,1竣工决算以及拖欠工程款情况等。
(三)对象
1、在建项目。工程项目的各方建设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检测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招标代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等。
2、竣工项目。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四)组织形式
1、在建项目自查: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各方建设主体进行自查自纠,分别填写自查表
(一)至
(七)(附表1),并由建设单位填写排查汇总表(附表3)。
2、竣工项目自查。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填写附表2和附表3。
3、自查自纠项目涉及的主要部门包括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执法局、市卫生局等;由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负责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自查自纠,督促建设单位按期、如实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4、排查抽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抽查。
二、自查排查主要环节
1、找准突出问题。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摸清存在问题底数。
2、深刻分析原因。针对自查排查中发现的问题,从机制制度建设、权力运行和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原因,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和要求,为建立健全防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3、分类依法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自查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带有共性的问题要从加强制度建设的层面,研究和采取治本之策。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实事求是,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妥善处理。
三、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分工。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题动员部署,按照自查排查方案确定的范围和重点,组织本部门及直属单位和受托管单位按工程项目进行排查,落实自查自纠工作。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明确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建立工作台账,认真填报有关表格,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对自查不认真、填报不实的,要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严格的问责。
2、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待自查自纠工作,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按照有关3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时间安排
1、2010年1月30日之前完成自查自纠,并将相应的自查自纠材料报送我局专项治理办公室;
2、根据《排查实施方案》(榕建综[2009]44号)的要求,计划在各单位自查自纠时同步开展抽查工作,2010年第一季度之内完成抽查。
第二篇:XX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自查自纠和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市建设局牵头的市管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自查自纠和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XX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榕委办[2009]101号)和《XX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榕治建[2009]4号)以及省住建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为深入开展XX市管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排查工作,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自查排查范围、重点、对象和组织形式
(一)范围。根据XX市专项治理办公室统一印发的项目表,由我局牵头负责有452项市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中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共229项,非政府投资项目223项)。在自查自纠基础上,我局将抽取其中10%的项目进行复查。
(二)重点
1、在建项目。履行项目决策审批、用地审批、环评、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招投标活动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等。
2、竣工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招投标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竣工验收备案情况,1
竣工决算以及拖欠工程款情况等。
(三)对象
1、在建项目。工程项目的各方建设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检测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招标代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等。
2、竣工项目。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四)组织形式
1、在建项目自查: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各方建设主体进行自查自纠,分别填写自查表
(一)至
(七)(附表1),并由建设单位填写排查汇总表(附表3)。
2、竣工项目自查。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填写附表2和附表3。
3、自查自纠项目涉及的主要部门包括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执法局、市卫生局等;由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负责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自查自纠,督促建设单位按期、如实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4、排查抽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抽查。
二、自查排查主要环节
1、找准突出问题。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摸清存在问题底数。
2、深刻分析原因。针对自查排查中发现的问题,从机制制度建设、权力运行和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原因,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和要求,为建立健全防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3、分类依法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自查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带有共性的问题要从加强制度建设的层面,研究和采取治本之策。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实事求是,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妥善处理。
三、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分工。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题动员部署,按照自查排查方案确定的范围和重点,组织本部门及直属单位和受托管单位按工程项目进行排查,落实自查自纠工作。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明确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建立工作台账,认真填报有关表格,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对自查不认真、填报不实的,要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严格的问责。
2、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待自查自纠工作,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按照有关
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时间安排
1、2010年1月30日之前完成自查自纠,并将相应的自查自纠材料报送我局专项治理办公室;
2、根据《排查实施方案》(榕建综[2009]44号)的要求,计划在各单位自查自纠时同步开展抽查工作,2010年第一季度之内完成抽查。
第三篇:XX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XX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XX省建筑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建设厅《XX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XX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山)、九江开发区、共青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应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城市规划区(除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县(市、山)、九江开发区、共青开发区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办理。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确保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相分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统一使用备案专用章,即:×××建设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专门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包工程完成及质量情况;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工程内容的完成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等。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在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工程分包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施工、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配合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工程档案整理情况等。
(四)工程完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
质量检查报告应包括。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通知书检查情况;参加过程验收情况;施工中勘察、设计问题处理情况;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落实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等。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有符合验收规范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八)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
(九)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十)住宅工程质量分套验收合格。
(十一)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十二)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取得规划、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三)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按有关规定整改完毕。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工程竣工验收组可根据工程特点,划分为若干专业小组。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含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验收方案等)送达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提出书面意见通知建设单位。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等)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下列文件:
(一)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备案单;
(三)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
(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六)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七)地基基础(含桩基)、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报告;
(八)验收规范规定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九)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十)住宅工程质量分套验收汇总表;
(十一)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二)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十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四)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九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执行的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备案单;
(五)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
(六)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七)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八)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九)地基基础(含桩基)、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报告;
(十)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一)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十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三)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十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五)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工程质量分套验收汇总表》;
(十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构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按规定要求填写,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二)建设单位携带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向备案机构备案;
(三)备案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的,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5个工作日内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
备案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未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有关文件、表格中要求监理单位填写的内容,由建设单位填写。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XX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原《XX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九建质[2004]5号)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
1、附件一:《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含表
1、
2、3)
2、附件二:《工程竣工报告》
3、附件三:《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4、附件四:地基基础(含桩基)、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报告(验收表
1、
2、
3、4)
5、附件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附件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四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
—1—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八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
—2—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九条(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形等勘察和地质资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
(二)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内容及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要求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内容;
(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
—3—应当有明确要求;
(六)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七)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鼓励、推荐使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也不得是与上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具备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工程总承包单位任命或者授权,在任命或者授权范围内负责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和项目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工程技术和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编制期限)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于三十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宜少于四十五日。
第十四条(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等。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项目特点由具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经验以及从事设计、采购、施工管理、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发承包的风险分配)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公平、合理分担风险。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
—5—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
(二)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四)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者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和处臵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臵费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也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支付担保。
第十七条(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固定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外,合同固定
—6—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具有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利害关系。
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臵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7—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将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将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方式)工程总承包的分包,可以采用直接分包方式。但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暂估价的招标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单独招标,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具体由建设单位
—8—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禁止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转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按照其资质实施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第二十四条(设计总包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工程总承包分包的,设计总包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合同约定或者经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意,可以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或者分包工程设计的,工程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图签栏,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六条(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存在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要求工程总承
—9—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等情形并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存在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情形并导致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期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设臵不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期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管理,通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已完成全部工作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和约定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10—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各分包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栏目。
第三十条(项目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一条(保修责任)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11—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工程总承包活动中各参建单位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的发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应招标未招标、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肢解发包等违法行为;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
(四)工程总承包单位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五)咨询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活动中的咨询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工程总承包项目其它参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七)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工程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监督;
(八)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行为监督;
—12—
(九)工程总承包项目是否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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