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治理。 其次条其次条 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治理。 第三条第三条 矿用产品必需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其次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四条第四条 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根本图案如图1所示。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 标准规格的根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
2、图1所示。其次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其次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 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第六条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 (一) 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 (二) 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依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状况合理选用。 图1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根本图案 第三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第七条第七条 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访用安全标志标
3、识的申请。 第八条第八条 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第九条 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视治理费。 第四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 第十条第十条 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
4、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产品本体上不能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其安全标志标识必需加施在产品最小包装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需在出厂前加施安全标志标识;获得安全标志的进口产品必需在交付使用前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第五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监视治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应向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告知安全标志标识的治理规定,并指导生产单位按规定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和治理制度,对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状况照实记录和存档; (二) 被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不得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四)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标识进展误导、欺诈活动; (五) 承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标识使用状况的监视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