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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答】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税网”提问: A有限公司的职工甲,2016年1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当月工资30,000,元,取得了一次性的补偿金500,000元(含税)。其中,支付补偿金时缴纳养老保险1000元、医疗保险800元、失业保险500元、住房公积金1200元(以上均在税法允许扣除范围之内)。同时,失业期间甲个人仍按以上金额为自已缴纳上述保险和公积金。假设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000元,离职时在公司工作15年。 请问:A公司应如何为甲扣缴个人所得税(包括可以在补偿金抵扣的免税项目)?以及法律依据?
专家回复:
可免征部分:缴纳的保险金、公积金、年平均工资的三倍。 1000+800+500+1200+5000*12*3=183500. 应税部分=500000-183500=316500. 316500/12=26375 [(26375-3500)*25%-1005]*12=56565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15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法规与本通知法规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法规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法规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9]17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9-9-23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法规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法规与本通知法规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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