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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自用材采伐监管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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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全县自用材采伐监管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自用材采伐管理,规范自用材采伐行政许可行为,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新晃县境内从事自用材采伐、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严格限额采伐,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第四条自用材指林权所有者砍伐自己的林木自己使用的木材,包括建房,制作家俱、棺木、生产工具、围栏、瓜架、草桩和架桥等用材。采伐自用材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自用材采伐时必须提交统一印制的《自用材采伐申请表》和林权证。采伐林木用作建房、装修的,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所有者提出自用材采伐申请的,乡镇林业管理中心必须组织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确认采伐林木用途,测算实际耗材数量,填写《自用材采伐申请表》“林业管理中心核实意见栏”。采伐蓄积5-20立方米(含本数)必须深入山头地块核实,制作简易伐区作业设计。采伐蓄积20立方米(不含本数)以上的,必须报县林业局组织进行伐区作业设计。 第七条经现场调查核实和伐区设计后,由乡镇林业管理中心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在林木采伐许可委托权限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八条自用材采伐许可证有效期限视采伐量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进行伐区作业设计的乡镇林业管理中心必须进行现场拨交,填写《伐区作业设计拨交单》。 第九条在达到规定采伐期限后,乡镇林业管理中心要组织现场核实和伐后验收,把核实、验收情况登记在所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在核实及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已采伐消耗的,要注销其申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实行实名申请制度。申请采伐自用材,必须严格遵循谁用材、谁申请、谁采伐的原则,由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办理、签领采伐证。申请人签领采伐证时,乡镇林业管理中心要明确告知采伐者自用材采伐相关事项和法律责任,并发放和签领《自用材采伐告知书》。同年度同一申请人同一小班不能申请多份采伐证。 第十一条为了规范自用材管理,对已取得自用材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所有者的情况必须每季度在乡(镇)、村政务公示栏中公布一次,接收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自用材用途,不得进入流通领域挪作他用。凡发现将自用材作为商品材流通销售的,将严肃查处。同时,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自用材采伐申请。 第十三条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核发自用材采伐许可证,自用材采伐管理混乱,将自用材转为商品材销售的,将取消该乡镇及办证人员的办证资格。 第十四条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全县自用材采伐管理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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