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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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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县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施方案 为切实加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电视会议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确定,从7月份开始,在全县开展一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治理活动。为保证治理工作成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打造生态高地、建设美好家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有关规定,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结合,经济、法律与行政手段并用,大力开展集中整治,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运输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与稳步推进相结合。 三、整治重点与目标 1、全面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2、严厉查处超员运输、无牌无证、有牌无证、假牌假证、挪用牌证,无交通规费、公路养路费、外挂车辆、假冒军车、悬挂非法标志、“黑”教练车等行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运输市场秩序。 3、严查车辆“大吨小标”、非法改装,杜绝新的“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车辆出现。 4、严厉打击闯关逃费、野蛮闯关、阻碍交通、干扰执法、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实现道路交通秩序的根本好转。 5、严厉查处车辆运输散装货物无覆盖,造成环境污染的恶劣行为。 6、严禁大货车进入县城,扰乱居民生活。 7、严厉查处其它公路交通违法行为。 通过开展综合治理,确保公路完好率显著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公路运输车辆超限率明显下降。 四、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集中整治与流动整治阶段(2007年7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成立联合执法队伍,统一部署,进行集中检查整治,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在集中整治阶段取得初步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全县道路交通秩序状况,分时间段、分区域对重点路段进行流动整治,防止发生反复,使我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和道路交通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第二阶段。巩固成果阶段(2008年1月1日后)。由集中整治转为日常检查,协作部门继续做好日常检查整治工作,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经常性管理措施,确保道路交通秩序长期稳定。 五、整治措施 (一)加大联合整治力度。从公安、交通、交警、公路、工商等部门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执法人员,成立联合执法队伍,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偷逃养路费、交通规费及其它交通违法行为。以省政府或省治超办批准设立的站点为中心,辐射周边公路路段,每天8时至18时进行不间断检查,18时至次日8时实行不定时、不定点连续检查。具体行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线路或检查重点,始终保持治理工作的高压姿态,使各种违法行为和违法车辆无机可乘。 (二)加强对停车卸货场的监督管理。所有停车场必须建立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公开服务承诺,停车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收费统一。严禁在非指定停车场、卸货场内停车,严禁只收取费用不进行处罚或减轻处罚、严禁停车不卸载允许超限车辆继续通行。 (三)加强长效管理机制建设。要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严把车辆注册、市场准入、市场管理等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超限超载行为。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工作,掌握车辆注册一手资料,车管、交通、公路部门要及时沟通车辆信息,确保车辆参数核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杜绝“大吨小标”及只注册行驶证而无交通规费、养路费的车辆上路行驶。 (四)严明执法纪律。执法过程中,要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对外挂车辆要按照省交通厅《关于调整超限车辆处罚标准的通知》(鲁交体法[2o05]16号)进行处罚。对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特别是暴力抗法的,要及时收集证据,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五不准”和“十条禁令”,自觉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树正良好的执法形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和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工作,是促进公路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打造生态高地、建设美好家园”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和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为确保联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公路、公安、交通、交警、工商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联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做到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推动联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沟通配合,分工协作。各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科学组织安排治理工作,加大治理力度,落实治理内容,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要加强信息调度,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和整治进度,及时防范和妥善解决各类突发性事件。特别是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堵塞交通、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及时处置,避免事态扩大,确保执法人员安全。 (三)加强新闻宣传。各有关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和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以及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社会治理环境。要及时报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宣传典型事迹,曝光严重违法行为,震慑不法经营者,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篇: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实施方案附件1 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机制,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护公路基础设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加强车辆超载超限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1年时间的集中治理,有效遏制严重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设施完好。 二、工作任务 (一)严把车辆生产、准入和审验源头关 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全面排查省内货车生产企业,公布合法生产企业名单,严厉查处违规生产企业。对“大吨小标”等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车型,一律禁止在省内销售,并依法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更正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2014年2月底前完成) 由工商部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全面排查省内货车销售企业,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整车出厂货车一律禁止销售,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严肃查处。(2014年2月底前完成) 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公告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不得进行注册登记和审验,审验发现非法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要责令进行纠正,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办理道路运输证和定期审验。(即时执行) (二)严把车辆改装的源头关 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对改装机动车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的企业或场所,依法予以取缔。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企业非法改装货车行为一经查实,吊销其维修生产许可。(2014年2月底前完成) (三)严把货物装载源头关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和农业(农机)等部门,加强对容易发生超载超限的矿山、水泥厂、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的监管,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驻点或巡查监管制度,坚决制止超载超限车辆出场、出站。(2014年1月底前完成)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从即日起迅速摸清辖区底数,建立基础台账,一对一与当地货运企业和业主签订一律不得超限超载的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凡核发了“运输许可证”的企业、业主和货场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签订,运输型拖拉机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签订,其他由公安部门负责签订。(2014年2月底前完成) (四)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关 由公安部门牵头,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2013年12月14日至16日排查并确定辖区内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拟定并分批公布高速公路货车可通行入口名单(2013年12月18日前公布第一批名单,2014年1月20日公布第二批名单,2014年3月底前公布第三批名单)。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按照时间进度安排在相关高速公路入口前提前配备称重设施设备、设置限高门架和警示标志标牌,有条件的要设置渠化货车专用通道、劝返专用通道等。高速公路入口以外的疏导、劝返及有关维稳工作由辖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由公安部门牵头,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在高速公路省界入口加强对入川货车的管控。有条件的,要在站前收费广场渠化货车专用通道、设置移动称重设备,在货运车辆进站前实施检测,对检测出的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直接劝返;无条件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设点联合执法,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备移动称重设备、设置治超警示标志,提示进入的违法超载超限车辆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加强省际间治超信息沟通,对违法超载超限车辆实施有效管控。(即时执行)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合理统筹规划、调整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形成源头监管点、治超检测站、卸货场、流动检测车互联互动、相互补充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即时执行) (五)严把路面管控关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在省政府批准的固定超载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实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治超,落实抄告制度。公安部门要在检测站设立警务室并常驻警务人员。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对车辆超载超限、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实行一站式查处,禁止以罚款或收费代替卸载。加强高速公路路面巡逻,发现超载超限货车引导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并按照车籍地原则对货运车辆违法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即时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超载超限检测站称重、卸载机具设备和卸载场地等及配套政策。对经检测确认严重超载超限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严格实施卸载,违法状态未消除的,不得放行或准予继续行驶公路。对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公安部门要依法顶格处罚,并现场予以切割。要加大对违法超载超限驾驶人员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即时执行) (六)强化施工、应急救援路段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部门牵头,高速公路营运公司、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加强高速公路维护和事故现场安全管理。可能影响通行安全时,由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封闭施救路段,实施对面道路半幅双向方式通行,确保不发生二次事故。(即时执行)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施工审批和过程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方案施工,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监管。(即时执行)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配足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快速、有效处置突发状况;配合公安部门加强清排障服务,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提高事故应急救援效率,尽可能减少对道路通行安全的影响。(即时执行) (七)加强政策引导,推进长效治理 由财政部门牵头,国税、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研究起草交通运输企业补贴政策并报省政府审批,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做大做强。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配合,研究起草货运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审批,筛选出一批基础条件较好、辐射能力较强、管理较为规范的货运企业予以重点指导并予以相关政策扶持,引导道路货物运输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2014年3月底前完成)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配合,研究起草货运车辆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并报省政府审批。(2014年3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工作的领导,市(州)长、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把治超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制定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严格责任追究。二是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的责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业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的沟通、协作,重点强化源头管理和路面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三是2014年2月底前各地要落实治超工作机构、编制、人员及经费。 (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依法治超,提高执法效率。坚持明查暗访,对典型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对货运车辆拒检逃逸、聚众闯卡、故意滞留阻塞交通等影响和破坏治超工作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要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予以打击。 (三)逗硬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省政府将把治超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由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督办,对治超工作不力、违法超载超限运输未能得到有效遏止的市(州)及有关单位将严肃追究责任。各地也要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篇。市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机制,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护公路基础设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上统一部署,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加强车辆超载超限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现结合我市“双超”治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1年时间的集中治理,有效遏制严重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严把车辆生产、准入和审验源头关。 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全面排查市内货车生产企业,公布合法生产企业名单,严厉查处违规生产企业。对“大吨小标”等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车型,一律禁止在市内销售,并依法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更正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2014年2月底前完成) 由工商部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全面排查市内货车销售企业,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整车出厂货车一律禁止销售,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严肃查处。(2014年2月底前完成) 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公告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不得进行注册登记和审验,审验发现非法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要责令进行纠正,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办理道路运输证和定期审验。(即时执行) (二)严把车辆改装源头关。 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对改装机动车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的企业或场所,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企业非法改装货车行为一经查实,吊销其维修生产许可。(2014年2月底前完成) (三)严把货物装载源头关。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和农机等部门,加强对容易发生超载超限的矿山、水泥厂、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的监管,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驻点或巡查监管制度,坚决制止超载超限车辆出场、出站。(2014年1月底前完成) 各区市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从即日起迅速摸清辖区底数,建立基础台账,一对一与当地货运企业和业主签订一律不得超载超限的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凡核发了“运输许可证”的企业、业主和货场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签订,运输型拖拉机由农机部门负责签订,其他由公安部门负责签订。(2014年2月底前完成) (四)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关。 由公安部门牵头,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2013年12月14日至16日排查并确定辖区内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拟定并分批公布高速公路货车可通行入口名单(2013年12月18日前公布第一批名单,2014年1月20日公布第二批名单,2014年3月底前公布第三批名单)。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按照时间进度安排在相关高速公路入口前提前配备称重设施设备,设置限高门架和警示标志标牌,有条件的要设置渠化货车专用通道、劝返专用通道等。高速公路入口前管控点的管控、疏导、劝返及有关维稳工作由辖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控点的称重设备、办公临时用房等设施由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负责提供。 由公安部门牵头,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在高速公路省界入口加强对入川货车的管控。有条件的,要在站前收费广场渠化货车专用通道、设置移动称重设备,在货运车辆进站前实施检测,对检测出的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直接劝返;无条件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设点联合执法,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备移动称重设备、设置治超警示标志,提示进入的违法超载超限车辆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加强市际间治超信息沟通,对违法超载超限车辆实施有效管控。(即时执行)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合理统筹规划、调整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形成源头监管点、治超检测站、卸货场、流动检测车互联互动、相互补充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即时执行) (五)严把路面管控关。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在省政府批准的地方公路固定超载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实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治超,落实抄告制度。 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部门配合实行24小时不间断管控,每个管控点的人员配备不少于8人(公安4人,路政、运管各2人),实行3班倒。 第四篇。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受多重因素影响,镇内车辆超限超载愈演愈烈,对公路造成的损害触目惊心。为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有关车辆超限超载 集中整治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和区关于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镇政府决定自2010年3月上旬开始,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行动,时间暂定半年,逐步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为确保治超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各部门单位与各村组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五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工作目标 一是源头治理有明显成果。全镇范围内车辆非法改、拼装行为得到彻底取缔,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遏制;二是路面执法有成效。无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无未经许可车货总重量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过桥行驶,无严重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三是运输环境有明显改善。公路设施得到有效保护,公路完好率、通过率大幅提高,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有序规范。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治超集中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加大治理力度,保证治理工作顺利进行,镇政府成立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顾问: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城建办,由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四、整治内容 镇政府各部门、各村(社区)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周密部署,相互配合,严管重罚,标本兼治,展开无缝隙拉网式整治大行动,实施“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一律依法从严处罚;未经许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一律劝返或卸载;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一律依法扣留;非法车辆改装窝点一律取缔;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一律拘留;治超不力、敷衍应付的一律问责”等综合治理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一)严厉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行为 工商部门牵头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窝点。每半月对维修厂(场)等企业进行一次地毯式检查,对从事非法拼装、改装汽车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对有经营许可证的,依法予以吊销;对无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依法取缔。 (二)严厉查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 积极配合交通运营、工商、国土资源、煤炭、矿产品税费征收等部门开展道路货物运输超载超限源头查处,配备人员对货运装载场(站)、煤场、矿产品起运点实行全天候值守,对非法经营的场(站)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配载的,责令改正并予以严肃处理,切实做到“装超不出场”。对整治期内非法超限运输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三)严厉查处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配备力量在镇内的各税费征收站全天候值守,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高栏板、加厚钢板、加轴以及装载质量等重要技术参数不实的非法改装车辆一律依法予以扣留,并责令非法改装车所有者恢复车辆原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营运车辆,按规定在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下予以解体。全挂车的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四)严厉查处路面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1、积极配合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超限车辆要做到应检尽检,对经过称重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对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配合交警部门引导车辆进站检测,维护交通秩序。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分值的驾驶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从严处理。严查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行为,严查未经覆盖的货运车辆驶入和污染XX县区,禁止未经许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驶入XX县区。 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治超检测站(点)治安秩序,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检测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4、在s214线进入我镇的两端入口设置劝返点,设立醒目的“禁止未经许可车货总重超过55吨、25吨和15吨以上车辆驶入”告示牌,阻截、 第五篇:XX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XX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省交通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质监局 安全监管局工商局物价局法制办 (2004年6月15日)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联合以交公路发"2004"219号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全面展开我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该《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目标 按照国家确定的治理工作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要求,坚持以“人、车、路”协调发展的方针,对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确保实现国家既定的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 —1—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通过严格执法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二、治理工作的内容与时间安排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从2004年5月20日起,用1个月的时间,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政策法规、措施等内容,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特别是让货运司机知道经过1个月的宣传期后,要在全国范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行治理,从而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一是新闻媒体宣传。商请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组织省内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报道;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安、交通部门联合发布通告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邀请专家就超限超载危害性发表文章,并展开讨论。 二是路面宣传。由省交通厅牵头,公安厅配合,编写路面宣传标语口号,及有关宣传资料,印发各地区和交通、公安部门进行广泛宣传,并在公路和附属设施设臵限载交通标志。 三是走访重点企业。由省经贸委会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对大宗原材料生产企业(如煤、电等厂矿)的走访,召开座谈会宣传—2—有关治理政策,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对大型运输企业的走访,宣传有关治理政策,要求国有大型运输企业按国家规定合理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同时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各行业协会深入企业做好具体的宣传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1.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 由省公安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负责制定我省“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在全省组织实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准吨位恢复工作力争在2004年底完成。 “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并对恢复吨位后的营运车辆免费换发道路运输证。 在省公安厅规定的时间内,对在公路上行驶的“大吨小标”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责令车主限期恢复,并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3—集中治理结束转为日常治理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发现的“大吨小标”车辆,车籍属本省的,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并按规定给予处罚;由交通部门追缴该车辆吨位差额部分的交通规费。车籍不属本省的,由执法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并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对汽车生产厂家生产“大吨小标”车辆的治理工作由省质监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国家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督促检查各汽车生产厂家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汽车,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 汽车生产厂家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的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上牌、上路。否则,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汽车生产厂家出厂“大吨小标”车辆是违规违法行为,各生产厂家有义务和责任无偿对错误的标定进行更正恢复。对拒不恢复更正的汽车生产厂家,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坚决清理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企业生产资格。 3.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治理工作 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全省车辆非法改装企—4—业的调查,了解非法改装企业产品合格证的来源,并将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出卖、转让车辆产品合格证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由省工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质监局等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含有汽车改装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将名单与经贸等部门进行核对,经贸等部门重新审查不合格的,通知工商部门责令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经质监部门鉴定为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应将处理企业违法的情况抄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设臵检查站(点),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公安厅制定全省路面集中治理的具体 —5—方案措施,并组织落实。为便于管理,规范执法,原则上各级交通和公安部门在同一站(点)执法,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先在省政府已经批准的50个交通稽查站开展,一个月后,逐步扩展到省际和主要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设臵的10个临时检查站。从今年9月份开始,各地级以上市设立1个流动执勤点,对重点路段进行治理。高速公路临时检查站、各市流动执勤点由各市交通、公安部门联合采选,经省交通厅、公安厅实地察看认可,上报省政府审批后予以公布。执勤点要在与之相配套的卸载场的设施、设备和手续完善的基础上方可运作。 2.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依法设臵固定或临时检查站和流动执勤点,要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 为规范管理和有利于接受社会的监督,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统一悬挂“XX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的牌子(附件),并公布处罚标准和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电话等,接受咨询和监督。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佩带执法证件,—6—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3.由省交通厅专题报请省财政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各市配备执勤点的设备、卸载机具、修建或租用停车场地,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专项经费,贴补执勤点的开支,确保执勤点正常运作。 4.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限超载行为: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⑥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超限超载的认定,必须经科学检测,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并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在集中整治期间,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①至⑤种情形的认定和查处;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⑥种情形的认定和查处。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 —7—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拒签的情况、时间、地点记录在案,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也可邀请在场的其他部门执法人员作证。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省级交通部门予以处理。 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前,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交通部门应协助联系有能力的企业为其卸载和保管货物,相关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公布的标准执行。交通部门可根据卸载货物—8—的种类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保管货物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保管期限届满,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如有余额,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因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详或不准确,不能送达通知而造成货物损失的,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装卸费、保管费、公路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交通厅拟定,报省物价局核定并公布。 6.突出重点,分阶段进行整治。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和处罚。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另外,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长、宽、高超限但重量不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但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地有关部门处理,车籍地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这类车辆的管理,控制其超限超载运输;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惠州、XX市的交通、公安部门要特别加强对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的 —9—专用车辆的管理,严把出口关,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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