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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勒阿瓦提乡集资建房方案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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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古勒阿瓦提乡集资建房实施方案 古党办"2010"号 关于印发古勒阿瓦提乡集资建房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机关各部(室)、中小学: 根据《关于印发XX县区集资建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党发"2010"61号)文件精神,制定《古勒阿瓦提乡集资建房实施方案》已经古勒阿瓦提乡党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古勒阿瓦提乡集资建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发展,着力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方便干部生活工作等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住房建设着力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新房改"2010"1号)及《关于印发XX县区集资建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0"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机关、站(所)、中小学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干部职工住房问题。 本方案所称集资建房是指由个人负担全部投资,由建设单位组织兴建职工住宅的行为。 二、集资建房优惠政策 (一)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集资建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三、集资建房对象及规定 (一)集资建房对象 凡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机关、站(所)、中小学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包括全额事业、差额事业、自收自支事业)以及在乡规定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包括乡机关所在地的国家公职人员、教师以及七站八所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均可参加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 XX县区集资建房按照县直单位占40%的比例,乡(镇)场占60%的比例进行建设。 (二)集资建房规定 1.集资建房面积控制标准。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也可根据集资建房户的意愿适当扩大建筑面积。以上标准内的面积(含以上标准)享受集资建房优惠政策(确定的集资建房成本价);超出标准的部分,按竣工当年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价格执行。 2.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建设任务。土管所、财政所、纪检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在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组织协调。统建住房和集资建房由乡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3.对未参加房改的职工家庭申请购买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按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购买。 4.①对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但面积已达标的职工家庭可参加一套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价格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②对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但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可参加一套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未达到集资建房职级标准部分可按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购买,超出职级标准以外的面积部分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县价格监督局XX县区建设局、财政局确定。 5.对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愿退出原购买住房参加新建集资建房的,可以按规定参加集资建房,退房价格按照参加房改优惠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购买集资建房时职工个人实际交纳的购房款数额退还。 6.异地调动和任职的干部职工,在调动时已将原购房改房按政策退回原产权单位的,调入新的工作地后,可按照新政发"2005"1号文件规定,购买2005年前已批准立项并建设的单位公房,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也可以按照建造成本价参加集资建房。 7.符合条件,参加集资建房的工作人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 8.集资建房单位拟建房屋的户型、面积等确定之前,要先征求本单位参加集资建房人员的意见。 9.集资建房单位1楼售价为建造成本的105%,2楼售价为建造成本的110%,3楼售价为建造成本的115%,4楼售价为建造成本的100%,5楼售价为建造成本的90%,6楼售价为建造成本的80%。 四、集资建房程序 (一)集资建房立项前,应先到县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办理人员资格审核认定手续。经审核后,县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核意见回复建设单位。县发改委凭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按程序办理集资建房立项审批。 (二)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立项、用地、环评、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五、资金筹措 (一)集资建房价格由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等部分构成。 (二)集资建房价格以建造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职工以全额集资方式购买。 (四)通过集资建房资格审查,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按照房屋总价的20%预交首期集资房款,主体一层完工后,按照房屋总价的40%缴纳第二次集资房款,竣工后一个月内缴清房屋总价剩余的40%集资房款,方可领取钥匙。领取钥匙时,购房户应当按购房款总额的2%一次性缴纳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 (五)预交首期集资款必须一次性交纳。 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要切实加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建设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落实分部、分项检查验收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各方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七、上市交易 职工集资建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 (一)购买集资房必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土管所、房屋登记机关要严格把关,对未到年限进行交易的房屋,一律不予办理房屋与土地变更转移登记。 (二)集资住房期满进入房屋交易市场前,必须先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在同等条件下,原建设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 (三)集资住房建成后,应由各建设单位统一持有关批准文件和产权核定意见,分别到县建设局XX县区国土资源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在产权证书上注明“享受集资建房优惠政策”。 八、其他规定 (一)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乡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乡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经济适用住房。 (二)未经批准,严禁各单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严禁将单位集资建房向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对象出售。 (三)对在集资建房建设、交易中弄虚作假,骗购集资房的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取消其参加集资建房权利;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主题词:集资建房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政府办、人大办、政协办。 ─────────────────────────古勒阿瓦提乡党政党建办公室2010年4月15日印发─────────────────────────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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