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参考西安高XX县区河池寨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2012-10-30 为保障西安高XX县区XX县区郭杜街道河池寨村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区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河池寨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所指的拆迁人是西安高XX县区征地拆迁(城中村改造)第三办公室; 被拆迁人是河池寨村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拆迁范围是河池寨村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 第二条拆迁安置原则 坚持“按权补偿,按人安置”原则,即以合法产权为补偿依据,以人为单位计算安置面积。
2、 合法产权是指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砖木、砖混等居住性主体建筑物的2层及其以下部分(不含地下室),以及其他依法拥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 第三条拆迁补偿 (一)住宅补偿 1.住宅拆迁补偿实行综合补偿价和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两种补偿方式,按照“一证一户”的办法,一户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一证一户”的确定,由拆迁人牵头,河池寨村两委会参与确定。对持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以其证件并实际拥有住宅为准;对未持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实际拥有住宅的,以是否符合所在XX县区农村宅基地申请政策为确定依据。 2.鼓励被拆迁人优先选择综合补偿价方式。对选择该方式的,对其拥有的合法住宅及其附属物不再进行丈量评估,
3、直接给予综合补偿。对拥有一层住宅的每户统一给予25万元,两层及其以上的每户统一给予30万元。 3.对选择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方式的,对其合法产权,按照重置成新评估价予以补偿,其中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对违法改建、扩建、新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并根据XX市城乡规划条例处以造价以内的罚款。 4.对非法买卖宅基地建设的房屋及其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公共设施补偿 1.对公共设施及其附属物,按照重置成新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补偿,抢建的不予补偿。 2.对农田水利设施中的不动产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已报废的不予补偿。 (三)耕地附着物补偿 1.对包括苗木在内的整片及零星树木原则上只补偿迁移费,不赔偿树木价值,确保树木的正
4、常种植和及时出售。但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种植的树木不予补偿。迁移费通过依法评估方式确定。 2.对租用集体土地,曾持有乡村企业用地手续的企业不动产,按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对其动产给予搬迁费补偿,一般不给予停产损失补偿。 3.对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剩余使用年限的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 4.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和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5.鼓励土地承包人保护耕地,在清理地表时,属于空地和仅有青苗的,给予其每亩2万元的耕地保护奖励。 第四条住房安置 (一)统一实行房屋安置方式,不实行货币安置。 (二)安置协议由高XX县区征地拆迁三办与被安置人签订。安置协议与拆迁补
5、偿协议同时签订。被安置人签订安置协议时,一般应以被拆迁户为单位,特殊情况也可以以人为单位。 (三)农业人口安置 1.本方案所指的农业人口是指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具有河池寨村的农业家庭户籍(或整村农转居时的农业家庭户籍及其新生子女,不含整村农转居后至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之前已死亡人员),或属于户籍由本村迁出的现役义务兵战士(不含在部队就业人员)、在校大学生、服刑人员,同时具有本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参与本村集体经济分配,没有享受过拆迁安置待遇。 2.每个村民住宅安置标准为80平方米。因选择户型原因,在按人安置标准之外,每个被安置村民可以按每平方米26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5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房
6、屋,此外还可以按每平方米4150元的综合造价购买5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房屋。 3.每个农业人口可按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自愿购买5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 (四)非农业人口安置 1.全家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混居户,户籍住址在本村,配偶及子女属于被安置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住宅,持有XX县区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参加工作及农转居前曾参与本村集体经济分配,拆迁公告日以前一直居住在本村,无违法占地建设行为,每人给予60平方米的住宅安置。 2.全家为非农业户口,在本村拥有合法住宅,参加工作及农转居前曾参与本村集体经济分配,拆迁公告日以前属于本村农业家庭户口15年以上,无违法占地建设行为,每户给予210平
7、方米的住宅。 (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四种户型,由被安置人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选定。 (六)安置房面积以最终实测为准,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房面积的,由高XX县区按照每平方米4150元的综合造价给被安置人补偿;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及其以内的部分,由被安置人按照每平方米26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房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安置人按照每平方米4150元的综合造价购买。 第五条搬迁过渡 (一)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过渡。过渡期指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当月起至回迁安置当月。 (二)农业人口给予过渡费,过渡费
8、按每户每月1200元或每人每月450元两种方式之一支付,被拆迁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在整个过渡期内不得变更。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并交房后一次性发放18个月过渡费,其余过渡费按月支付。 (三)因建设等原因造成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30个月内未能迁入安置房的,从第31个月开始,由拆迁人按照原过渡费发放标准的二倍支付过渡费。 (四)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拆迁人拒不迁入的,停发过渡费;按要求时间及时回迁的,奖励3个月过渡费。 第六条住宅房屋选房顺序按照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及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由被拆迁人在回迁时自行选取房号。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应按高低层次搭配。 第七条被拆迁村土
9、地依法征用后,宅基地范围内的土地由高XX县区管委会按照零地价征收,宅基地之外的土地由高XX县区管委会依法定补偿价征收。 第八条为不影响整村拆迁安置进度,保证全体村民利益,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人在办理证据保全后,可先实施拆除。 对存在的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可申请相关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办理证据保全后,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九条拆迁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党纪政纪给予
10、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评估机构由西安高XX县区管委会招标确定。评估机构要严格把握评估标准,杜绝虚假评估现象的发生。否则,取消其参与评估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围攻、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抢占安置房屋,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方案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市颁布并实施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则以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但已经依照本方案签订合法有效的拆迁安置协议的,按协议履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已依本方案做出裁决的,执行裁决。 第十三条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现行国家、XX省、XX市及高XX县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本方案由西安高XX县区征地拆迁(城中村改造)第三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高XX县区征地拆迁 (城中村改造)第三办公室 2012年9月14日 另外强调2009年XX县区水岸新城项目开发,实际征地,XX县区政府以每亩2万元收,卖给开放商27万元每亩。其差价就有25万元之多,我们应该反对强制性政府征地行为,起码达到习近平主席在上任前给农民的征地草案每亩征地翻十翻的承诺,才能同意拆迁。不然大家怎么对得起前辈及子孙。同意的转。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