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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联动”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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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 衔接联动的实施意见 根据巴司发[2009]6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安排意见》,结合实际,提出我县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以下简称“三调联动”)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建立健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间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间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州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县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各自调解与联动调解相结合。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既充分发挥各自的独特调解优势,又有机衔接,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二)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教育引导当事人用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消除隔阂,达成和解。 (三)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在调解工作中,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不以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四)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公道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注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三、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加强与县人民法院的协调联系,积极开展民事审判诉前、诉中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司通[2008]9号)精神,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一)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对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且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应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诉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中止诉讼,并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由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组织在结案后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连同《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连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司法机关。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的案件主要以简明的离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继承、邻里矛盾纠纷和小额的债务、损害赔偿、宅基地、土地承包纠纷以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小的民间借贷、借用、租赁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为主。 四、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充分发挥信访、司法、公安、工会、妇联、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建设、林业、水利、农业、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两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一)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所在乡镇、村(居)委会或社区、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取得联系,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居)委会或社区、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二)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应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 (三)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以《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县(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可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式分流指派到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需联合调处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集体讨论解决或协调相关部门联合调处。对现场处理,交办、转办、提交会办的案件,当事人不接受处理的,均进行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正确的救济途径和诉讼程序。 (四)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村(居)委会、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化解、防激化。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及土地承包、农田水利、劳资劳务、医患、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矛盾纠纷,当事人愿意接受调处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信访案件和派出所受理的因琐事纠葛、邻里纠纷引发的民事纠纷、社会危害不大的治安案件等。 五、实行“三调联动”的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对“三调联动”的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博湖建设,决定成立XX县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组长:杨正斌县委副书记、人大党组书记、政法委书记副组长:桑XX县区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翟文刚县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成员:李葆春王胜利苏凯尔逊〃吐尔迪 才外王新伟 彭敬银黄俊强马勇道杰渠敬环吕新平郑念伟聂修好吴清华桑杰吴登东夏正明县人大副主任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 县政法委副书记 县综治办主XX县区司法局局长县信访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工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县总工会主席县妇联主席县林业局局长县经贸局局长县建设局局长吐 高跃斌县环保局局长郭明晓县卫生局局长解正国县农业局局长康福莲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鲁国庆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建国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先XX县区老龄委办公室主任孙江县司法局副局长陈绳峰博湖镇党委书记穆和军 本布图镇党委书记王广哲 才坎诺尔乡党委书记李建设 查干诺尔乡党委书记张朝阳 乌兰再格森乡党委书记刘德云 塔温觉肯乡党委书记陈延华 博斯腾湖乡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由黄俊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孙江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以下简称“三调联动”)工作的规划、措施;监督、检查全县“三调联动”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对“三调联动”进行考核,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推动“三调联动”工作深入开展。 (二)保障“三调联动”必需的经费。解决“三调联动”工作专项经费,重点解决基层调解组织和工作经费,落实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报酬。 (三)加强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审查、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对符合法律、法规的人民调解协议要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重大矛盾纠纷会诊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调查取证协作制度、案件监督回访制度、调解协议书确认制度、协助执行制度等,切实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根本意义上的衔接联动。建立健全考核奖惩等长效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要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综治维稳责任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杜绝衔接联动过程中推诿、扯皮等现象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推进“三调联动”既要着眼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强调三种调解手段的衔接配合,又要保证依法独立发挥职能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从深化平安创建、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三调联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三者有机地整合,使调解真正具有便捷、经济和权威的优势。 (二)加强部门联动。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格局,是通过长期实践摸索出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新路子。各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是领导核心,司法、公安、法院、政府法制办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是主力军,基层人民调解是基础,方方面面参与是保障”的原则,主动协调好关系,形成“三调联动”的整体合力。 (三)加强信息上报。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掌握、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做到每个月汇报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到每季度通报一次情况,每个阶段都有情况汇总,确保信息情报畅通,掌握工作主动权。 七、确定试点乡镇。我县将才坎诺尔乡、乌兰再格森乡作为试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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