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发布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 建质函200991号【发布日期】 2009-04-22【生效日期】 2009-04-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建质函20099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XX省、XX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
2、00967号)的统一部署,我部定于2009年6月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期间的各项活动。 各地要根据本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以倡导安全文化,落实安全责任,加大源头
3、治理,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目标,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和计划,精心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活动” 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活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0952号)要求,扎实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要认真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要继续开展以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工程、深基坑工程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另外,要统筹建筑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建筑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建
4、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三项建设”工作,相互促进、协调推进,为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奠定良好基础。 三、总结经验,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指示精神。通过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更好地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工程项目上。要认真总结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以来所取得经验,积极探索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新途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继续推动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年,我部将宣传表扬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突出
5、的集体、项目和相关人员。 四、采取措施,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对项目工长、施工队长、班组长等农民工骨干人员的培训,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帮助广大农民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要加强对三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促使其熟练掌握关键岗位的安全技能。要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主体作用,督促引导施工企业结合生产实际,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强化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
6、行为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要认真查处未办理立项、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就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和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同时,对于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严厉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六、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各级要紧紧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论坛、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活动和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安全生产理论研究,积极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要认真组织好6月14日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的相关活动。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道,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09年7月3日前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