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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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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运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1984年9月8日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记录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报告的告知》,特制订《土地运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本规程合用于土地运用现状详查。 第一条 土地运用现状调查的任务和目的土地运用现状调查(以下简称“调查”)的任务是,分县查清全国各种土地运用分类面积、分布和运用状况,为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进行农业区划、规划、因地制宜地指导农业生产,建立土地记录、登记制度,全面管理土地等项工作服务。 第二条 调查单位调查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营农、林、牧、渔场(涉及部队,侨务和司法部门所属各场)的调查工作,也应在本地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按期完毕。农区以村(大队)、农林牧渔场以分场(队),林区和牧区以乡记录各类土地面积。 第三条 调查条件开展调查工作的地区必须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基础图件,即农区需有1∶1万、重点林区1∶2.5万、一般林区1∶5万、牧区1∶5万或1∶10万地形图,以至相应比例尺的航摄象片或影象平面图。 第四条 调查环节调查工作按以下环节进行:(1)调查的准备工作;(2)外业调绘;(3)航片转绘;(4)土地面积量算;(5)编制土地运用现状图;(6)编写土地运用现状调查报告;(7)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8)成果资料上交归档。 第五条 调查工作成果1.县、乡、村各类土地面积登记表;2.县、乡土地运用现状图;3.县土地运用现状调查报告,乡土地运用现状调查说明书;4.县、乡土地边界接合图表。调查工作的野外记录、调绘航片、计算数据、图件等原始资料,应整理装订成册,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第六条 地方补充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对本规程的未尽事宜颁发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规程解释权限: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颁发单位。  第二章 土地运用现状分类  第八条 分类依据:土地运用现状分类,重要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运用方式和覆盖特性等因素。它只反映土地运用现状,不以此划分部门管理范围。 第九条 分类系统:全国土地运用现状采用两级分类,统一编码排列,其中一级分8类,二级分46类。各地根据需要可进行三、四级分类,但不能打乱全国统一的编码顺序及其代表的地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其含义见表1。 土地运用现状分类及含义(省略)  第十一条 耕地坡度分级:运用地形图资料量算记录不同坡度分级的耕地面积。详见表2。 耕地坡度分级 亩 (0.0) 表2 地 面 倾 角 坡 度 值 平地 梯田 坡地 <2º <0.035 2--6º 0.03—0.105 6—15º 0.10—0.268 15—25º 0.26—0.466 >25º >0.466  注:坡度及坡度值上含下不含 第三章 调查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编写调查任务书:凡具有开展调查条件的县,应由县主管调查部门组织编写调查任务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调查任务书的内容应涉及:1.本县的基本情况;2.调查工作所需的图件资料和技术条件;3.调查工作的组织、实行环节与方法;4.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组织调查专业队:调查任务书批准后,调查县应组建专业队,拟定队领导和技术负责人,队下设作业组,作业组设检查员。 第十三条 进行技术培训和试点:正式调查工作开展之前,进行技术培训与试点工作,以使全体专业队员熟悉技术规程,明确调查方法,掌握操作要领,提高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收集资料:1.按本规程第3条规定收集近期地形图、相应的航摄象片或影象平面图等。2.与调查有关的行政区划、地质、地貌、水利、交通、土壤、气象和农、林、牧等方面的图件和文献资料。3.社会经济资料,如人口、劳力,各种用地的记录数据、生产和经济状况等。4.对收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提供调查使用。 第十五条 准备仪器和工具:涉及测绘仪器,量算、计算工具,各种手簿、文具,生活、交通和劳保用品等。  第四章 外业调绘  第十六条 基本规定:1.调绘宜采用影象平面图,也可采用航摄象片或新测制的地形图。2.调绘的界线和地物位置准确,各种注记对的无误,清楚易读,线划符号符合规程图例。3.测绘面积线不得有漏调和重叠,一般应选在航向重叠或旁向重叠的中部,平原地区航向重叠度达60%以上时,可隔片调绘。4.调绘的明显地物界线在图上位移应不大于0.3毫米,困难地区或不明显地物界线的位移应不大于1.0毫米。 第十七条 内业准备:在熟悉调查区图件资料的基础上,做航片接片图,准备航高、焦距等数据,预求航片平均比例尺,进行室内预判,拟定外业的工作路线与方法。 第十八条 境界与土地权属界的调绘:1.境界涉及国界及各种行政区划界线。土地权属界涉及村(大队)、农、林、牧、渔场界、居民地外的厂矿、机关团队、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土地所有权界和使用权界。2.国界以调查区所使用的地形图为准。3.调查区的省、地、县、区、乡等各级行政界线和村的土地权属界线(涉及插花地和飞地),无论是同期调查,还是不同期调查,均应由相邻单位共同签署确认。若以线状地物为界,应明确线状地物的归属关系,标明注记。4.边界有争议时,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界线进行调绘,若双方意见不一致,由上级主管部门做技术解决,其界线只供量算面积使用。 第十九条 地类调绘:1.按本规程第二章第9条的《土地运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表进行地类调绘。2.以实线表达地类界线,按图例标出地类符号。本地类界与线状地物或境界线重合时,可省略不绘。3.地形图上最小图斑面积:耕地、园地为6.0平方毫米,林地、草地为15.0平方毫米,居民地为4.0平方毫米,相应于航片上最小调绘图斑的面积,应根据航片的平均比例尺进行折算。 第二十条 线状地物调绘:1.线状地物涉及河流、铁路、林带、固定的沟、渠、路等。当其宽度北方大于等于2.0米,南方大于等于1.0米时,应予调绘并实地段丈量宽度,丈量精确到0.1米。2.宽度变化较大的线状地物,应分段丈量。3.较大河流不须外业调绘,可直接在地形图上量算。4.线状地物按本规程图式表达。 第二十一条 补测地物:1.实际地物有变化时应进行补测,一般调绘在影象平面图上;当使用航摄象片时,还应转绘到地形图上,也可直接补测到地形图上。2.补测地物点对四周明显地物点位置的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超过图上0.8毫米,山地不得超过1.2毫米。3.一般采用单张航摄象片测图或平板仪测图的方法补测。根据仪器和技术条件等因素,也可采用截距法、距离交会法、直角或极座标法等,但必须满足上述精度规定。4.依比例尺标绘的地物,需测定地物的边线;不依比例尺(或半依比例尺)标绘的地物,需测定地物的中心点(线)位置。 第二十二条 调绘整饰:1.外业调绘和补测地物,须符合本章第16条规定,调绘和补测后要及时着墨整饰。2.运用航片进行外业调绘的,除按精度规定逐片整饰外,还应注意各片的接边衔接。3.运用地形图进行外业调绘,经整饰后即为工作底图。 第二十三条 填写外业手簿:1.外业调查内容应记入调查手簿,并辅以必要的附图。2.记载小于最小调绘图斑的地类实际面积。3.记载线状地物实测数据及归属说明。4.记载土地运用状况。上述内容记载必须字体正规、笔迹清楚,不准涂改、就字改字、擦刮和重抄。记载格式如表3。 土地运用现状外业调查记载表 表3 地类编号 地类名称 地类符号 权属 临时图斑号 土 地 利 用 状 况 线状地物 零星地类 备 注 名称 实宽︵米︶ 长度︵米︶ 面积︵亩︶ 名称 符号 权属 面积(亩) 1、线状地物的宽度变化大时应分段实地丈量:其长度在地形图或影象平面图上量取。 2、零星地类记载小于地形图上最小图斑面积的各种地类。 3、土地运用现状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如作物种植状况,耕作制度、灌溉方式、植被、地貌等。  第五章 航片转绘  第二十四条 精度规定:1.用航片做外业调绘,须将调绘内容转绘到地形图上,以消除航片的倾斜误差和投影误差,并归划为统一地形图比例尺。2.转绘对点误差一般不大于图上05毫米,最大不超过08毫米。转绘点位对地形图上明显地物点误差不得大于表4规定的中误差值。3.相邻航片、图幅、高程带间的接边误差,一般不大于表4中的最大误差。4.当投影差大于图上05毫米时,应进行分带转绘,其带距按公式(1)计算。△h=0.001 fM/r …………………(1) 式中:△h——带距(米),f——航摄仪焦距(毫米),M——地形图比例尺分母,r——象主点至最远纠正点的距离(毫米)。不同地形转绘点位允许误差 表4   比例尺 地形类别 航片内相对高差(米) 中误差(毫米) 最大误差(毫米) 1:1万 1:2.5万 1:5万 平 地 丘 陵 山 地 <15 15--100 >100 <35 35--100 >100 <70 70--300 >300 0.75 1.00 1.50 1.50 2.00 3.00   第二十五条 转绘方法:转绘方法因地形而异。 1.平原区:相似形和中心辐射线格网法、距离交会法和转绘仪法。 2.丘陵区:单个投影仪法、辐射格网法、单辐射分带转绘和平行尺法。 3.山区:单个投影仪法、辐射交会法,单辐射分带转绘法和自然格网法。  第六章 土地面积量算  第二十六条 基本环节:1.从高斯投影图幅面积表中查取地形图幅的理论面积,做为面积量算的控制。2.量算图幅内各乡(村)的土地面积,当各乡(村)的量算面积之和与图幅理论面积之间的误差小于允许值时(见第28条),以图幅理论面积为一级控制,对各乡(村)的量算面积进行比例平差,得分区控制面积。3.当图幅内乡(村)数少,图斑多时,可运用地物界线分片量算面积,按上述程序对各片的量算面积进行比例平差。4.量算图幅内各乡(村)的地类图斑面积,当图斑量算面积之和与分区控制面积间的误差小于允许值时,以分区控制面积为二级控制,对乡(村)内的图斑量算面积进行比例平差。 第二十七条 图幅内相邻县的面积量算相邻县的面积量算(涉及飞地),必须在共同签署确认的边界图件上进行。各县应采用协商办法(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由先调查的县提供各县平差后的面积,做为相邻各县面积量算的控制。 第二十八条 量算精度 1.分区面积量算允许误差(一级控制)按公式(2)计算。F1<±0.0025P1(2) 式中:F1——与图幅理论面积允许误差(亩),P1——图幅理论面积(亩)。 2.地类面积量算允许误差(二级控制),因量算方法的不同,分别按公式(3)、(4)、(5)计算。求积仪法:F2≤±0.08M/10000 15P2 (3) 图解法:F3≤±0.06M/10000 15P2 (4) 方格法、网点板法、平行线法:F4≤±0.1M/10000 15P2 (5) 式中:F2、F3、F4——不同量算方法与分区控制面积允许误差(亩) M——地形图比例尺的分母 P2——分区控制面积(亩) 3.求积仪量算面积,同一图斑两次求积仪分划数的允许误差不超过表5规定。 求积仪量算面积允许误差 表5 求积仪分化数 允 许 误 差 备 注 <200 200---2023 >2023 2 3 4 亦合用于反复绕圈的累计分划值同 上 同 上  4.其它方法量算面积,同一图斑两次量算面积较差与其面积之比应小于表6规定。 其它方法量算面积允许误差 表6 图上面积(平方毫米) 允 许 误 差 备 注 <100 100—400 400---1000 1000—3000 3000—5000 >5000 1/30 1/50 1/100 1/150 1/200 1/250 图上面积甚小的图斑,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九条 量算方法 1.以求积仪法、方格法、网点板(点距10毫米)法、图解法等为主。 2.采用任何方法均需量算二次,其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用其平均值。 3.用求积仪量算面积,需选用质量合格并通过校正的仪器。量算分区控制面积时,应变换极位。图上面积小于100平方毫米,或呈狭长图形时,应用图解法或方格法。 4.方格法量算面积,需变换方向,估读到01平方毫米。亦可透绘在方格纸上计算面积。 5.图解法以三角形计算面积时,应变换底和高的位置。 第三十条 线状地物面积量算 1.线状地物一般按距形计算面积,宽度用外业实测值,长度在工作底图上量取。 2.线状地物的图上宽度大于等于5.0毫米时,按图斑编号,单独量算面积,参与平差;图上宽度小于5.0毫米者,不做单独图斑解决,将其面积归入相邻地类图斑量算。 3.由于线状地物的归属因素,以其中心线做图斑界线量算时,则应从两侧的图斑中扣除线状地物的相应面积。 第三十一条 量算记录与记录 1.土地面积计量单位一律使用”亩”,准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其后数字按四舍五入解决。 2.面积量算数据直接填入规定表格,不许涂改。错字用水平线划掉,在其上方或旁边重记,并注明因素。 3.土地运用现状面积登记表等需认真核算,准确无误。  第七章 土地运用现状图和调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土地运用现状图的内容及比例尺 1.以分幅工作底图为基础,根据不同比例尺的综合规定,分别编制县、乡级土地运用现状图。 2.比例尺根据辖区面积大小、形状、地类复杂限度和便于使用等因素拟定。一般乡一级可用1∶1万—1∶2.5万,县级用1∶2.5万—1∶5万。如辖区面积过大,可适当缩小比例尺。 3.土地运用现状图重要表现各种地类分布状况,对其它内容进行适当综合。图中应涉及境界线、地类界及符号、现状地物等。等高线的表达,丘陵山区用同比例尺地形图上的计曲线,平原区适当注记高程点。此外还应有图廓线、图名、比例尺、指北针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乡土地运用现状图的编制。编制程序一般为(1)展绘数学基础;(2)拼贴编绘底图;(3)编绘地图;(4)清绘;(5)照相晒兰;(6)按土地运用现状分类上色。 第三十四条 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由县调查专业队负责编写,重要内容涉及: 1.调查地区的自然、经济与社会概况; 2.调查工作情况,涉及人员组成、日程安排、经费、资料、技术、工作经验与存在问题; 3.调查成果及质量; 4.土地运用经验与问题,合理运用土地的建议; 5.土地运用现状调查表; 6.土地运用现状图; 7.其它调查成果。  第八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 严格检查制度 为保证调查成果质量,每道工序都要进行认真检查,采用自检互检相结合,建立作业小组和检查员检查制度,把差错消灭在第一线。工序检查合格后,检查员签字,工作方可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分别情况予以补课或返工。 第三十六条 验收标准与环节 1.检查验收以本规程的各项规定为准。凡按规程调查,作业项目达成规定精度规定的即为合格。 2.县调查专业队写出成果检查说明,连同调查成果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运用现状调查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县提交的成果进行检查验收,质量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3.县调查专业队应积极配合省级验收部门的工作,提供工作条件。 4.全国土地运用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对各省的调查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十七条 检查验收内容 1.外业调绘和补测地物一般检查总图幅(航片)数的10%,最少为5%。重点检查(1)各种界线;(2)地类界线及符号;(3)线状地物;(4)新增地物补测;(5)图幅(航片)接边;(6)外业手簿等。 2.转绘重点检查转绘方法,用同样的转绘方法,每县至少抽查50个转绘点,其误差的限差不得大于表4中误差的2倍。 3.面积量算每县至少抽查100个图斑和100条线状地物,重点查(1)控制面积及平差;(2)量算精度;(3)量算记录及记录汇总表。 4.以上各项80%以上符合规程规定期,应评为合格。 5.土地运用现状图重点检查编制方法与成图质量。 6.检查验收部门可根据需要增长检查内容。 第三十八条 检查验收报告 1.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合格后,省级检查验收部门应填写验收报告,写出签定。 2.调查成果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的县,省级验收部门,在阐明成果存在问题后,应提出需要补课、部分返工或所有返工的具体意见。 《土地运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1987年2月21日全国区划委员会公布)    一、第九条 分类系统   (一)第6页表一中的水浇地:原含义"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系指有固定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保浇一水以上的耕地均为水浇地。   (二)第9页续表一中的特殊用地:系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公墓、陵园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用地按土地类型分别归入规程中的相应地类。   (三)第12页续表一中的裸岩、石砾地:原含义"……其覆盖面积>50%的土地。"现改为"……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二、第18条 境界与土地权属界的调绘   (一)境界系指国界及各级行政区划界。权属界系指村(大队)、农、林、牧、渔场,居民地以外的厂矿、机关团队、部队、学校等单位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界线。   (二)国界以国家标准划法为准。   (三)收集国有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权属证明文献、图件等资料。   (四)调查人员与相邻双方委派指界人员必须同时到现场指界及标绘,双方同指一界,为无争议界线;如双方所指界线不同,则两界之间的土地为争议土地,各方自认的界线同时在图上标清。   (五)权属界线的外业调绘。在调查底图(航片或地形图)上要标清权属界线拐点的位置。作为权属界线的线状地物,必须标明其归属。在底图上无法标清的权属界线必须绘制草图,并加文字说明。   (六)填写权属界线协议书。外业调查界线位置明确,没有争议的按规定格式填写权属界线协议书。协议书内容:     (1)附图:标清各权属界线拐点及界线位置;     (2)文字说明:说明拐点及权属界线的真实位置;     (3)各方签字盖章。协议书一式三份。   (七)填写土地争议原由书。有争议的权属界线,要填写土地争议原由书。原由书内容:(1)附图:标清各方自认的界线拐点及界线;(2)文字说明:说明拐点及权属界线的真实位置,争议理由及提供的凭证;(3)签字盖章。原由书一式三份。   (八)争议土地界线的解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解决,解决后填写权属界线协议书。县级人民政府解决无效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做技术解决,其界线只供量算面积使用,不作权属界线的依据。   (九)铁路、公路、水利、工矿等企事业单位具有法律效力权属界线证明文献的,应按文献拟定的界线量算面积。   (十)各级按权属单位和行政区划进行汇总各类土地面积。   (十一)编制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土地权属界线图与工作底图同比例尺,其重要内容:   1.土地权属界线,涉及作为权属界线(含争议界线)的线状地物和具有方位意义的重要线状地物。   2.权属界线(涉及争议界线)的拐点。在其准确的位置上刺直径为0.1毫米的圆点,并用半径为1毫米的圆圈表达:(图上面积小于1平方厘米的单位除外)。界线用0.2毫米宽的实线标绘(争议界用宽0.2毫米长1.5毫米间隔0.5毫米的虚线)。拐点和界线的真实位置难以描绘者应用文字注明。   3.权属单位全称,乡、县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所在位置和名称。   4.行政区境界。   (十二)在土地运用现状调查报告中要写明权属界线调查的情况,结果及存在的问题。    三、第19条 地类调绘3中,补充规定:其他地类上图面积为15平方毫米。    四、第28条 量算精度表6中,把<100平方毫米划提成两档,即:<50平方毫米允许误差1/20 50-100平方毫米 允许误差1/30    五、第37条 检查验收内容2中,把"……不得大于表4中误差的√2倍。"改为"……不得大于表4的中误差√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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