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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办考勤管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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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办考勤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对委局办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委局办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纪检监察机关良好形象,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保证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委局办机关干部、职工。 第二章考勤 第三条出勤情况作为委局办机关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奖惩及任用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机关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出勤制度,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各室(厅、处)领导负责督促落实本部门人员按时出勤。干部管理室负责机关出勤情况统计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出勤情况。 第五条委局办机关上班采用指纹签到的方式考勤。指纹签到机设在机关值班室。因公离开机关无法考勤的,需按规定程序报告。 第六条根据上级机关规定,委局办机关上午上班时间为8:30-12:00;下午上班时间为2:30-6:00(夏季为3:00-6:00)。如遇上级机关调整作息时间,以上级机关调整的作息时间为准。上午迟于8: 30、下午迟于2:30(夏季3:00)签到即为迟到。干部、职工上班时间如有事外出,应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室(厅、处)负责人临时外出,应向分管、主管领导告知去向。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凡外出学习、出差、参加集体活动或其它原因未能签到的,由各室(厅、处)统一填写《未签到人员情况报告表》,经室(厅、处)负责人签字、分(主)管领导审批后,于3天内报干部管理室备案,逾期报送者视为缺勤。 第八条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因病、因事请假,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执行。请事假应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 第九条干部、职工请事假的规定: (一)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室(厅、处)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的,由主管领导批准(直接由副书记主管的室,即由副书记批准,下同),并送干部管理室登记备案;3天以上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并送干部管理室登记备案。 (二)室(厅、处)负责人、副处级纪检监察员、副调研员请假,由分(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书记批准,并送干部管理室登记备案。 (三)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正副局长、市效能办正副主任请假,应报书记批准。 个人在工作时间参加非公派学历教育、专修班、培训班、进修班学习均为事假,应按上述程序报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干部职工请事假一般一年累计不能超过8天。 第十条干部、职工请病假的规定。因病请假2天之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的须提供医院证明,参照事假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干部、职工请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因公外出(到市外)参加学习、开会、出差以及出国(境)等,均须经分(主)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并提交干部管理室备案。 第十三条干部、职工请假审批程序: 请假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后,按规定程序逐级报经有关领导审批。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及时口头或电话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干部管理室,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或在事后2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因临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本人无法来机关办理手续的,应来电或委托他人向准假的领导说明情况,返回机关后2天内补办续假手续。 如提前结束假期,应到干部管理室办理提前结束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于上班的第一天向准假的领导和干部管理室销假。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的; (四)不服从组织分配和工作调动,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五)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岗办私事半小时以上的; (六)弄虚作假办理请假手续的。 第三章奖惩 第十六条干部、职工不遵守机关考勤管理规定,上班迟到、早退或上班期间擅自离岗的,按《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和《关于严肃工作纪律深入治庸治懒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违反机关考勤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干部、职工,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干部、职工旷工或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病假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病假、事假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干部、职工连续旷工4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干部、职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条机关出勤情况公布后,个人如有异议,应于公布后2天内书面向干部管理室提出。干部管理室组织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改。 第二十一条干部、职工应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应实事求是地对未出勤人员签注或说明未出勤原因。对不严格把关或弄虚作假的部门,视情节对该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三条干部管理室建立干部职工请假、休假、外出学习考察等相关台帐,作为年终考核、业绩评定等方面的参考材料。干部、职工的出勤情况载入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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