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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理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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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篇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 一、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全面提高农业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平安瓷都”建设。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XX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XX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初级农产品,在种植、养殖、包装、运输、流通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对公众健康重大危害,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宣传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 管和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发现有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应迅速查清原因,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分级管理。根据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 快速反应。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控制事故发展,依法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事故分级 按其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五级: (一)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跨越省级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的; 4、其他对公众健康或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省人民政府认定属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的; 3、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Ⅴ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农业局成立XX县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局长任总指挥,各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负责指挥、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并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和联络。 2、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 由县农业局办公室、财务股、市场信息股、政策法规股、粮油站、 经作站、科教股、能源办、蔬菜办、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植保植检站、水产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土肥站、经管站、农技推广中心、畜牧兽医局、种子管理局等单位组成,必要时邀请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或专家参加。 4、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的职责 局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车辆调度和后勤物资保障工作。 财务股: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市场信息股:负责综合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政策法规股。牵头负责对农业投入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对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行为查处的组织与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查处结果报告。 植保植检站。牵头负责农药销售、使用监管,负责种植业产品农药(包括毒鼠强)残留引发的中毒事故的技术鉴定和跟踪调查处理等工作。 科教股。负责转基因农作物质量安全管理,牵头组织转基因作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并提出事故分析报告。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管理,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 粮油站、经作站。负责粮食、油料、经济作物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牵头组织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牧业、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质量安全监测,牵头负责组织与畜牧业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水产站。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牵头组织与水产养殖业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负责协调进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农产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的抽样、检测、分析、汇总等工作;负责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测信息。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土肥站、能源办、农管站参与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篇二:密政办字28号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XX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XX县区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密政办字。2012。28号 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2012年XX县区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示XX县区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XX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XX县区创建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创建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2012年XX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示XX县区创建工作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部署,按照《XX省农业局关于印发2012年XX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农发。2012。35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提出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与质量安全认证,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规范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全面提高本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工作思路 (一)坚持顺向推动和完善监管的原则。通过推进监管体系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质量安全认证,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顺向推动机制;通过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检打联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XX县区和示范镇创建,全面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二)坚持预防、干预和应急“三位一体”原则。从农产品生产风险调查、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入手提升预防能力;以良好农业操作规范为依据,强化技术保障,规范各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加强干预能力;加快构建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坚持“全程(从生产到市场)、全面(环境、投入品、农产品)、全员(所有生产环节相关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模式, 进一步完善企业监管,推进企业质量安全自控体系建设。把农产品产地环境控制、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产品生产全程控制和农产品安全监管等各环节有机结合起来,提升从农田到市场全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管能力。 三、工作目标 健全县、镇监管网络,规范监管行为。大幅提升农业标准化基地、“三品”认证产品的数量,持续提升本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具体措施 (一)完善管理,健全监管机制。 1.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为。通过下发文件、部署工作、专题研究、定期交流等形式,加强部门、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县农业局、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大农业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和技术推广的工作力度,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建立制度、明确程序、完善流程、实施规范记录等措施,全面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为。 2.推进镇级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各镇是农产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控制的前沿阵地。要通过加强建设、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职能明确、人员到位、力量匹配、业务规范、服务有力”的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有效提高镇级监管公共服务能力。 3.增强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基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在内部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市场准入与产地准出相关要求。各镇、各有关单位要通过签订责任书、宣传引导、田间督导等方式,不 断增强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基地的主体责任意识。要构建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模式,实现“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要通过明确人员、建章立制、规范用药、自检自测,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企业的自控体系。 4.开展示XX县区和示范镇创建工作。各镇要按照责任书要求,积极主动落实示XX县区创建相关措施,并同步开展示范镇创建工作(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在总结去年工作基础上,紧密结合地区特点,从完善监管体系、理顺工作关系入手,深入落实监管职责、措施,着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提升监管工作水平。 (二)强化顺向推动措施,提升源头生产保障能力。 1.推进农业标准生产,实施农业标准化基地分级动态管理。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国家、行业、地方农业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按照“县镇建设、市级评定”原则,鼓励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等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长效监管与考核评价机制,创建优级农业标准化基地。 2.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打造农产品品牌形象。各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要大力开展“三品”质量安全认证,加快区域特色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同时,以品牌化带动基地化建设、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不断扩大“三品一标”农产品的生产规模。县农业局、农业服务中心要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员(内检员)队伍建设,实施田间督导,强化认证基地管理,进一步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推行生产过程档案记录,实施包装标识管理,保障“三品”质量安全,提升“三品”品牌效应和市场竞争力。 3.加快检测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检测水平。立足县级自身建设,尽快构建适合实际需要的检测体系,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依托镇级监管服务机构,加快镇级监测点建设进度。推动企业基地(批发市场)、生产单位(基地)、配送(屠宰)企业自检室建设。要切实加强对现有检测单位的管理,规范抽样检测程序,加强检测人员培训,全面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逆向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水平。 1.坚决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行动,认真排查各行业、产品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特别要针对蔬菜施用高毒农药、畜牧业非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和渔业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法行为,实施专项整治打击,严厉防范违禁投入品流入农产品生产环节。各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农产品生产实际,确定专项排查治理行动的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排查整治问题、隐患,确保工作成效。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要结合农产品生产特点,制定检测计划,明确质量安全检测的品种、项目、频率和数量。同时指导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基地开展自检,保障生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县农业局、农业服务中心、各镇政府要依法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实施处罚,落实整改措施确保达到整改目标。 3.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各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应急制度,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保障,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随时把握信息动态,及时核查社会关注 篇三:xx乡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和救助体系,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XX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和“XX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彭泽实际,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浩山乡行政区域内的初级农产品,在种植、养殖、包装、运输、流通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对公众健康重大危害,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的危害,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4、工作原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预防为主、减少危害,依法规范、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提高素质、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 二、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危害特别严重,超出事发地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或者跨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5)农业部认定的重大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1)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5)农业部认定的一般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 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1)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1)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同一事故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要季节的监管,开展产地环境、农药等投入品监督检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及时掌握和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问题及发展趋势。同时,随时搜集、汇总省内外各方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预警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通报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会同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信息预警工作。 (三)报告制度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 (3)农业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 (4)消费者、其他单位或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农业部门,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程序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遵循“及时准确,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上报信息。鼓励其他单位 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 3、报告时限要求 (1)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3)一般农产品质曼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 (4)要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第16页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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