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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市民评选暂行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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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荣誉市民评选暂行方案 第一条为了表彰和鼓励县外人士为本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外境外人士,可以被授予“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为本县产业集群和主导产业发展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为本县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社会管理或者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三)由本人或者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县直接投资,且经营期在五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投资一般性项目,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 2、年缴纳税收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或累计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3、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7000万元以上,且该企业年度出口总额达1800万美元以上的(以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4、投资先进技术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的。 (四)在为本县引进外资、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传授新技术、提供新信息、开发新产品、培训专业人才等方面贡献突出的,或为本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五)在为本县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经贸活动方面贡献突出的; (六)在为本县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贡献突出的; (七)在为本县促进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八)为本县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无偿捐赠折合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九)在本县工作且作出突出贡献的外来务工人员; (十)其他方面对本县贡献突出的人员。 第三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经本人同意,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推荐,分别向下列主管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华侨、香港同胞、澳门同胞以及外国人的,向县外侨办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县台办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县外境内人士的,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报。 县外侨办负责申报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四条申报“县荣誉市民”时,应当提供下列经被推荐人确认的材料: (一)《县荣誉市民申报表》; (二)无犯罪、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 (三)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设立县授予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职责如下: (一)讨论决定授予荣誉市民工作具体方案; (二)初审授予“县荣誉市民”称号的被推荐人名单; (三)初审拟撤销“县荣誉市民”称号的名单; (四)研究其他有关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由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外侨办、台办、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联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县国土局、城乡规划建设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列席。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召集。 第六条经联席会议初审确定的“县荣誉市民”被推荐人名单,由县政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公示后有异议的,县外侨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公示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公示后无异议以及公示后有异议但经调查后认为符合本规定的,由县外侨办报县政府审核。 第七条县政府将授予“县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县人大常委会作出授予“县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由县政府颁发“县荣誉市民”证书和徽章。 第九条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县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县长签署。 第十条“县荣誉市民”在享受本县市民同等待遇的同时享受以下礼遇和待遇: (一)在应邀参加本县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由邀请单位支付费用); (二)进出口岸时,享受贵宾礼遇; (三)其子女就读本县学校享受与本县市民的同等待遇; (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待遇。 第十一条被授予“县荣誉市民”称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将撤销其“县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一)在申报“县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劳动纠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有其他应当撤销“县荣誉市民”称号情形的。 第十二条荣誉市民所在单位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其本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本规定撤销其“县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授予“县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每次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对到访本县的外国友好城市的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需要授予“县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县外侨办负责荣誉市民的资料管理及日常联络、服务工作,组织荣誉市民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 第十七条授予荣誉市民的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县政府授权县外侨办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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