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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6664877 上传时间:2024-12-19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1.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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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诜,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件,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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