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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险级别划分原则.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6658998 上传时间:2024-12-1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3.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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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险级别划分原则   鉴于工业险费率的厘订,应兼顾到保险单位使用的原材料、主要产品、工艺流程、危险程度等因素,所以,对有些单位虽使用同样的原材料或生产同样的产品,但由于工艺流程及设备现代化程度的不同,故在厘订费率时也予以区别对待,对有些单位虽然名称相同,但由于生产内容与名称并不相符,如军工机械制造改产民用消费品等,类似情况应按实际生产的内容订定费率。划分原则如下:   一级工业险:   1.以钢铁为原材料的金属冶炼、铸造及各类重型机械、机器设备制造、钢铁制品、部分纯钢铁制品等工业;   2.耐火材料、水泥、砖石制品等工业。   二级工业险:   1.一般机械零件制造修配工业;   2.以金属为主要原材料,兼用少量塑料及非金属材料的机械零件制造、修配工业;   3.兼有少量喷烘漆等工艺的五金零件制造修配工业。   三级工业险:   1.以部分金属或一般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的食品及副食品、轻工、塑料制品、电子、电器、电机仪表、日常生活用品等工业;   2.生产过程比较安全,危险性小的日用化学品工业。   四级工业险:   1.以竹、木、皮毛或一般可燃物资为原材料或以一般危险品进行化合生产并在生产过程中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业;   2.棉、麻、丝、及其制品;塑料、化纤、化学、医药等制造加工工业;   3.以油脂为原料的轻工业;   4.文具、纸制品工业。    五级工业险:   1.以一般危险品及部分特别危险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化合生产、制氧、挥发性化学试剂以及塑料、染料制造等工业;   2.大量使用竹、木、草为主要原材料的木器家具、工具、竹器、草编织品制造工业及造纸工业;   3.油布、油纸制品工业。   六级工业险:   以特别危险品如赛璐珞、磷、醚及其他爆炸品为主要原材料进行化合生产的工业。   染料工业。 财产保险综合险年费率表(按保险金额每千元计算)     ——————————————————————————————————————   |类 别|号  次|   占  用  性  质   |费率 1| 费率 2|   |---|----|----------------|----|-----|   | 工 |  1 | 第一级工业          |1.60| 1.00|   |   |  2 | 第二级工业          |2.00| 1.50|   | 业 |  3 | 第三级工业          |2.40| 2.00|   |   |  4 | 第四级工业          |4.00| 3.50|   |   |  5 | 第五级工业          |6.40| 5.00|   | 类 |  6 | 第六级工业          |8.00| 7.00|   |---|----|----------------|----|-----|   | 仓 |    |                |    |     |   |   |  7 | 一般物资           |1.50| 1.00|   | 储 |  8 | 危险品            |3.00| 2.00|   |   |  9 | 特别危险品          |5.00| 4.00|   | 类 | 10 | 金融材料、粮食专       |1.05| 0.50|   |---|----|----------------|----|-----|   |   | 11 |  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  |1.60| 1.00|   |   |----|----------------|----|-----|   | 普 |    |综合商业、饮食服务业、商贸、写字|    |     |   |   |    |楼、展览馆、体育场所、交通运输业|    |     |   |   | 12 |牧场、农场、林场、科研院所、住宅|2.40| 2.00|   | 通 |    |邮政、电信、供电高压线路、输电设|    |     |   |   |    |备               |    |     |   |   |----|----------------|----|-----|   |   |    |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   | 类 | 13 |日用杂品商店、废旧物资收购站、修|3.00| 3.00|   |   |    |理行、文化娱乐场所、加油站   |    |     |   --------------------------------------   备注:    费率1 适用于华东、中南、西南地区    费率2 适用于华北、东北、西北地区   财产保险短期基本险、综合险费率表   --------------------------------   | 险  保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 十 |   |      |                    一 二 |   |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   |限  期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   |------|------------------------|   |按年费率(%)|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   --------------------------------- 第十三条规定了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处理方法。   (一)固定资产:   1.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重置价值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   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重置价值)×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   (二)流动资产(存货):   1.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帐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帐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帐面余额时,其赔款不得超过到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   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帐面余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帐面余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帐面余额)×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   (三)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   1.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   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赔款=(保险金额/出除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   以上赔款计算公式所遵循的原则是一致的,保险标的损失均指某项独立的财产发生的损失,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应适用比例分摊赔偿方式。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存货)、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赔偿金额应根据会计明细帐、卡分项计算。赔偿金额分别以各项财产的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为最高限额。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本条规定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保险金额一般可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按照帐面原值确定。帐面原值是指在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货币总额。   (二)按照帐面原值加成数确定。帐面原值加成数即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基础上再附加一定成数,使其趋近于重置价值。   (三)按照重置价值确定。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四)按其他方式确定。可以依据公估价或评估后的市价由被保险人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重置价值确定。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本条规定了流动资产(存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是指从投保月份往前倒推12个月的其中任意1个月的流动资产帐面余额,被保险人可以依据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流动资产(存货)保险金额。流动资产(存货)的帐面余额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帐面余额确定。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本条规定了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被保险人可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应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确定。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五)洪水   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洪水责任。   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台风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每秒32.6米以上的热带气旋。是否构成台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七)暴风   暴风指风速在每秒28.3米,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风。本保险条款的暴风责任扩大至8级风,即风速在每秒17.2米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   (八)龙卷风   龙卷风是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每秒79-103米,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每秒100米以上,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九)雪灾   因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雪灾保险责任。   (十)雹灾   因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十一)冰凌   即气象部门称的凌汛,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冰凌、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至于一般的冰冻损失,如露天砖坯冻裂,水管冻裂等都不属冰凌责任。   (十五)地面突然塌陷   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此外,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所致保险标的损失,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对于因地基不固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十六)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凡是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如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于本保险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以先给予赔偿,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视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负责。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可以先赔后追。但是,对建筑本身的损失,不论是否属于保险标的,都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本条第一款所指停电、停水、停气所致保险标的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属保险责任:   1.必须是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并自己使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专用设备,以及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又与其他单位共用的设备。所谓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线路、管道等供应设备。   2.限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   3.仅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等保险标的的损坏或报废负责。例如印染厂因发生属本条责任范围的停电,使生产线上运转的高热烘筒停转,烘筒上的布匹被烧焦;又如药厂因同样情况停电,使冷藏库内的药品变质,属保险责任。   本条第二款指已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所列灾害事故,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而不可避免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本保险赔偿范围。但对非保险财产的损失则不负赔偿责任。   本条第二款的责任范围举例如下:   1.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在抢救过程中,遭受碰破、水渍等损失,以及灾后搬回原地、途中的意外损失。   2.因抢救受灾物资而将保险房屋的墙壁、门窗等破坏造成的损失。   3.发生火灾时隔断火道,将未着火的保险房屋拆毁造成的损失。   4.遭受火灾后,为防止损坏的保险房屋、墙壁倒塌压坏其他保险标的而被拆除所致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条指为了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出的施救、抢救、保护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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