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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目录和部级推广鉴定要求的变化和应注意的问题
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彭卓敏
一、国家支持推广目录的变化和和应注意的问题
2010年8月18日农业部印发了《〈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1年度调整申报基本条件》的通知,9月上旬在呼和浩特市举办了《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培训班。由总站监督处详细介绍了《目录》有关情况、2011年度调整申报基本条件、申报注意事项、网上申报系统的使用和申报书填报说明等。
1.申报材料
基本条件中要求“三个一致、一个符合”:企业名称要与营业执照、申报书、推广鉴定证书一致,产品名称和型号要与申报书、鉴定证书、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一致,企业地址要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一致。产品标准证明材料应符合2009年3月8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要求。我们应重点掌握的要点是:
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已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这些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2)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专家审查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审查结论可以作为企业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依据。
3)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有效期不超过3年。
4)企业产品标准要到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备案,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应30日内备案。
5)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6)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何时复审: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7)发现应当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或者超过备案有效期限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应注意的问题:信息不一致,有些企业名称变更、地址变更、产品名称习惯叫法等与原证书不一致。执行的企业产品标准未经过备案,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经过登记,有的企业产品标准过期未重新备案。
2.企业资质
1)境内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
2)植保机械或耕作机械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60人以上。
3)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11年3月31日(含)之后。除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获机械、插秧机以外的产品,如果是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推广鉴定大纲鉴定。
应注意的问题: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的“担架式机动喷雾机、喷杆式喷雾机、背负式喷雾喷粉机、风送式喷雾机、背负式电动喷雾器、背负式动力喷雾机、热烟雾机、旋耕机、旋耕条播机、秸秆粉碎还田机、微耕机、耕整机、免耕播种机、深松机等植保机械、耕作和播种机械产品”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中的鉴定依据应为部大纲:DG/T×××-××××。
3.产品性能和推广范围基本要求
1)植保机械: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小型动力喷雾机(行走式、担架式)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喷杆喷雾机(悬挂式、牵引式)应配备防滴漏、防漂移装置,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风送式果园喷雾机(悬挂式、牵引式、自走式)销售数量不低于60台;自走式喷杆喷雾机销售数量不低于20台。
2)旋耕机
a)耕幅≥90cm中央传动的旋耕机(配套手扶拖拉机的旋耕机或双轴旋耕机可以为非中央传动);
b)传动方式:齿轮传动(配套手扶拖拉机除外);
c)耕深、耕深稳定性、耕后地表平整度、植被覆盖率和碎土率应符合GB/T 5668-2008《旋耕机》要求;
d)近两年累计销售量:耕幅<150cm的销量≮2000台;150cm≤耕幅<230 cm 的销量≮1500台;耕幅≥230 cm 销量≮500台。
3)耕整机和微耕机
a)微耕机配套动力≯7.5kW,非乘坐式;
b)有刀轴离合器;
c)微耕机扶把的设置应符合JB/T 10266.1-2001要求;
d)微耕机近两年累计销售量:≮2000台。
4)谷物播种(条播)机
a)应配备镇压装置,≮两种作业功能;
b)播种性能中的各行排量一致性变异系数、播种均匀性变异系数、播种深度合格率应符合JB/T 6274.1-2001《谷物播种机 技术条件》的要求;
c)具有免耕功能的通过性应满足要求。
d)近两年累计销售量:配套动力<25马力的销量≮1000台,配套动力≥25马力<50马力的销量≮500台,配套动力≥50马力的销量≮200台。
3)单粒(精密)播种
除销售量要求有所降低外其他与谷物播种(条播)机要求相似。
4.不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增加了背负式手动喷雾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背负式动力喷雾机、背负式电动喷雾机。
应注意的问题:两年内累计销售量要求。对已进入目录的产品,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推广鉴定后的延续问题。
二、补贴目录的变化和应注意的问题
1.2011年不再进行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招标
由各省按国家支持推广目录进行确认,企业需向各省申报。各省具体的申报方法请关注中国农机化信息网和各省农机化信息网的申报信息。
2.2011年度全国通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要求采用分档确定的办法
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按形式分为风机和液泵两类后又按动力分为:
功率≤1.5kW、1.5kW≤功率<2.5kW、功率≥2.5kW三档。
机动喷雾机:按形式分为柱塞泵、活塞泵和隔膜泵后又按照每1kW分1档。
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按结构分为悬挂式和牵引式后又按大喷幅分1级档:喷幅<10m,10m≤喷幅<18m ,喷幅≥18m,以后再按每2m分1个2级档。
自走式喷杆喷雾机:按发动机功率分为:功率<50马力,50马力≤功率<100马力,功率≥100马力。
旋耕机:按结构类型分为单轴变速、单轴不变速、双轴变速、双轴不变速。再按耕幅细分,每10cm分1档。
应注意的问题:不再进行全国通用目录招标,对于今年新增进入国家支持目录的通用类产品要将产品的具体信息资料通过网上报到农业部推广总站。
三、推广鉴定的变化和应注意的问题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2010年8月5日发布,取消了试行两字,对部分内容作了些调整。主要变化如下:
1)该办法对部分内容作了些调整,但调整不大,增加对省级推广鉴定的部分要求。
2)申请条件:没有变化,但对国家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可适当放宽批量生产要求。
3)申请材料中: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a)产品规格确认表;
b)样机照片1张;
c)产品注册商标(如有)批文复印件;
d)三包凭证;
e)3C认证证书。
4)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植保机械没有涵盖。
5)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原证书申请者应当提前一个作业季节或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本条规定重新提出推广鉴定申请。
6)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进行。有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鉴定。
a)植保机械应按照部大纲鉴定的有:担架式机动喷雾机、喷杆式喷雾机、背负式喷雾喷粉机、风送式喷雾机、背负式电动喷雾器、背负式动力喷雾机、热烟雾机。
b)耕作机械应按照部大纲鉴定的有:旋耕机、微耕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旋耕条播机、免耕播种机、深松机、耕整机。
应注意的问题: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较多的是批量投产一年的问题;累计销售量的问题;产品执行标准问题(应为产品标准);样机问题;有效期届满重新申请鉴定问题。
2.申请表的变化
1)与原申请表相比,取消了标准的产品名称和产品型号两栏,只填企业的在用的产品名称和产品型号,若企业有两种产品型号可同时填上。
2)增加了执行标准栏目,应是企业执行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不是指强制性安全标准。
3)增加了省级推广鉴定的信息,可作为定型文件。
4)商标:指商标证书,商标含图形的须同时提供电子版。
5)产品适用范围应对产品所适用的作业地区、作物品种、农艺要求、环境等方面做出描述。
应注意的问题:执行标准、商标、适用范围、两年的产量销量应满足要求。
3.证后监督检查
获证后的第三年需进行一次中期监督检查,2010年已全面进行,由具备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资格的审查员进行,两人一组。审查时间原则上为当年的4月~9月进行。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审查:检查时的企业名称、地址和商标是否与检验报告、推广鉴定证书一致;
2)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整机型式、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关键部件配置是否与检验报告和/或《产品规格确认表》等一致;
3)证书和标识(证章)使用检查:推广鉴定证书使用、推广鉴定标识(证章)使用是否有冒用、错用、伪造等情况发生,是否有不贴标识等情况发生,是否有生产产量与订购标识的数量不相当等情况发生;
4)生产条件审查:主要审查:人员、生产设备、生产场地、测量仪器设备、工艺工装、检验、售后服务、用户抱怨及投诉的处理等。
应注意的问题:企业名称、地址变更后应及时申请证书变更,对出厂产品必须加贴标识,标识的数量不够应及时订购,不得自印。
4.推广鉴定收费标准的变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2010年10月8日发出的发改价格[2010]2363号《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10年10月1日起将调整部级农机推广鉴定收费标准,批准的是各单项收费标准,整机推广鉴定收费标准会有适当降低,证书变更的收费标准也降低了许多。
5.三包要求的变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3月13日以第126号令公布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农业部办公厅2010年5月27日以农办机[2010]28号文的形式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认真履行。
《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的三包责任。“农机产品的易损件及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达不到整机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属的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合理的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最大的变化是要求企业明确“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2011年在进行部级推广鉴定时,就要求企业必须明确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应注意的问题: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尤其是旋耕刀)的质保期确定很值得研究,望企业重视起来,认真研究,定长了,意味着成本增加,定短了,用户会有看法,有质量不好的嫌疑。因此,哪些为易损件?质量保证期多长?如何界定损坏?依据是什么?如何定更合理?都是值得各企业认真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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