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农商行交易账户估值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665387 上传时间:2024-01-2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5KB 下载积分:11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商行交易账户估值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农商行交易账户估值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商行交易账户估值管理办法 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账户估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市场风险交易账户估值管理,真实准确核算交易账户损益,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等有关政策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账户是指以交易为目的而持有的头寸,具体交易账户定义与划分规则请参见本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划分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行在进行交易账户中金融工具估值管理时应遵守审慎原则。在使用公允价值方法计量金融工具价值时,应充分了解金融工具的特征,尽可能运用所有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进行估值。估值时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高估金融资产,不低估金融负债。 第四条 本行对交易账户头寸按市值每日重估一次价值。在缺乏可用于市值重估的市场价格时,本行选用代用数据的标准、获取途径和公允价格计算方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交易账户的估值管理,确定对各业务条线内涉及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估值方法。对于在交易账户估值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风险管理部应牵头向高级管理层请示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行业务部门协助风险管理部进行交易账户估值管理,确定交易账户中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 第三章 交易账户估值原则 第七条 交易账户金融工具估值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第八条 对能够直接从活跃市场获得代表公平交易基础上实际并经常发生的交易价格,采用盯市法进行交易账户金融工具的估值。市场交易价值是指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价格。具体能够是出价/要价/收盘价/平均收盘价等。 (一)本行持有的交易账户金融工具可采用现行的市场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本行持有的交易账户金融工具若没有现行的出价或要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或最近几日的均价)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本行持有的金融工具若没有现行的出价或要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应当参考类似金融工具的现行价格或收益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价格以确定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四)若本行有足够的客观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做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五)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该组合内单项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单位市场报价共同确定。 第九条 如交易账户中金融工具不能从活跃市场中获得交易价格,能够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模型能够由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的第三方供应商提供。估值模型所需的参数应尽量采用市场参数,包括收益率曲线、外汇汇率、商品价格等。本行在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估值结果时,应当评估第三方估值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及专业性; 第十条 对于不能从活跃市场中获得交易价格,也不存在合适估值模型的金融工具,能够采用市场询价、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公允价值、交易对手报价作为其公允价值,同时: (一)业务部门应当对不存在市场的事实进行确认和披露,并说明必要的理由; (二)风险管理部对业务部门认定为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的确认和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和确认。若风险管理部同样认为不存在相应的估值模型或在当前条件下无法客观地进行公允价值的计量,应当进行分析论证,并报告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三)在满足(一)(二)的情况下,风险管理部在业务部门的配合下可采用市场询价或交易对手报价(业务部门需通知交易对手按时将询价结果发送给风险管理部)的方式获取公允价值; (1)若为市场询价,则必须记录下询价机构、时间、与之相关的市场基本状况等必要信息; (2)若为第三方独立机构,则必须记录下机构的名称、与之相关的市场基本状况,同时了解该机构的权威性、专业性、客观性、本行与其利益冲突情况等必要信息; (3)若是采用交易对手报价作为公允价值,风险管理部及业务部门都应当确认已经了解报价内容及价值核算方法,并掌握公允价值的计量基础。同时,业务部门会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交易对手的报价情况、市场声誉进行长期的跟踪、分析和评估,确保其报价是基本合理且符合实际的。若经评估认为报价长期严重偏离实际情况的交易对手,应当采取包括调整报价在内的各种措施。若有信息披露的要求,须进行相关披露,说明采用该交易对手报价作为公允价值是合理的。 第十一条 本行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持续评估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 (一)报价信息的频率、透明度和可获得性,且该报价是否代表实际持续发生的公平交易价格; (二)不同市场参与者的报价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三)所持有金融工具与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之间的相似程度。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本行应遵守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相关信息做出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本行对公允价值相关信息的披露应遵守本行信息披露及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并随监管部门相关政策出台适时补充、修订与完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