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洗罐协作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做好油品、化工品储罐包括车、船,以下相同清洗工作,强化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施工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清罐作业安全、顺利、高效地完成,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营口港清洗舱及清罐协作队伍。 第二章 协作队伍的选择 2.1协作队伍须向营口港清洗舱提供以下资质审查材料,审查需提供资质材料原件,备案存档复印件,备案文件如下: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公司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副证加盖公章 5公司领导及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花名册及复印件加盖公
2、章 6清罐操作人员明细、相关操作证花名册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公司清罐作业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加盖公章 8公司清罐设备、物资清单;应急物资清单加盖公章 9清罐作业人员的港口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及港行处培训的危险品操作上岗证 2.2协作队伍提供的资质材料经审查通过后,与营口港清洗舱签订协作协议并向营港港清洗舱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 第三章 协作队伍的安全管理要求 3.1清罐协作队伍必须设置具备其所从事作业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清罐协作队伍的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即危险品货物上岗资格证书、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每次清罐作业前配合营口港清洗舱清罐作业现场
3、安全管理人员对清罐作业人员资质的审查工作。 3.3清罐协作队伍的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在施工作业前由营口港清洗舱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的培训活动,未经培训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参加此次作业。 3.4清罐作业执行许可证制度,即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天天施工前清罐协作队伍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属地单位办理许可证后才可以进入施工作业现场。 3.5作业用电要在属地单位办理用电许可证,要设立临时电箱,禁止违章乱拉、乱接电线。 3.6清罐作业中如需进行高处作业,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好相关手续,做好防护措施。 3.7协作队伍必须服从营口港清洗舱和属地公司监管并遵守属地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3.8清罐作业中严格遵守清罐作业方
4、案及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管理规定,严禁不顾安全和设备的野蛮施工,坚持作业现场干净,搞好环境卫生,材料堆放整齐、集中。 3.9港方安全监管人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港方安全监管人员在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停止施工作业,经安全确认无问题后恢复作业,假设存在安全隐患则需整改复查合格后恢复施工作业。 3.10发现清罐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港方安全监管人员有权要求马上停工整顿,协作队伍不听从监管人员或对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营口港清洗舱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直至终止该作业合同。 3.11清罐作业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马上停止清罐作业并依据此次清罐作业应急救援办法组织抢救,并积极配合调查,不
5、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12天天清罐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必须由专人负责清扫干净,整体清罐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要恢复到未作业前状态,清罐作业中产生的垃圾要装袋后集中堆放,及时处理。 第四章 考核办法 4.1依据集团相关管理规定、清罐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的内容及属地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条例。 4.2执行百分制考核,针对清罐、清舱作业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依据考核条例扣除相应分数,营口港清洗舱每年12月20日左右依据各个协作队伍本年度清罐作业中的表现进行一次书面评价并将书面评价上报集团安监部,营口港清洗舱将以此书面评价在来年来选择协作队伍。 4.3.1关于违反有关安全规定,或管理不严造成事故的将给予协作队伍或个人经济处罚。 4.3.2 清罐作业期间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别重大伤亡事故除了按本制度处理外,还需按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处理。见附件考核条例 关于协作队伍违章的行为,依据状况分别给予当事人、当事人所属的协作队伍批评教育、口头警告、责令整改、会议通报和经济处罚。见附件考核条例 关于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到位、安全措施落实,在较长时间内清罐作业3次及3次以上无安全事故、违章违纪行为的协作队伍,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后,对该公司加35分。 4.6具体考核、处罚项目详见附件考核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