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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独山子曙光新区养殖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曙光新区养殖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 本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顺利实施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养殖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促进独山子区养殖业的蓬勃发展,落实规划分图图则规定的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2条 文本适用于养殖基地规划范围内(面积约为2.2平方公里)各地块以及各类用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并作为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依据。
第3条 文本与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养殖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图则和说明书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第4条 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养殖基地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细则和分图图则的规定和要求。
第5条 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养殖基地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而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6条 本细则解释权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规划办负责。
第二章 养殖基地的性质及规模
第7条 养殖基地性质: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养殖基地是独山子区政府为了丰富了市民的菜篮子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减少对城市的污染,集中兴建独山子区畜禽养殖基地。故用地性质为农牧养殖用地。
第8条 用地界线:养殖基地位于独山子区的东北部20公里处,其北面距为312国道200米,南部为防洪坝,规划总用地约为2.2平方公里。
第9条 养殖基地规模:曙光新区养殖基地现为1.34平方公里,本次规划养殖基地用地规模为2.2平方公里。养殖基地现163户,人口为760人,本次规划养殖基地人口为211户,人口1100人。
第三章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10条 本次规划涉及的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及《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表1 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养殖基地土地使用分类一览表
大 类
中 类
代码
名 称
代码
名 称
C
公共设施用地
C1
行政管理用地
C3
文体科技用地
C6
集贸市场用地
M
生产设施用地
M4
农业服务设施用地
W
仓储用地
W1
普通仓储用地
G
绿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E
水域及其他用地
E3
牧草和养殖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2
环卫设施用地
第11条 以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地块用地界线及地块内的道路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做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分图图则中提出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12条 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的土地使用性质及规模如需作变更时,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13条 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第14条 在开发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或特殊要求,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大类性质禁止变更;中类性质变更需要有相关分析论证,经专家评审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变更.小类性质变更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 “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养殖基地控制指标一览表”(见表2、表3)的规定。
表2独山子养殖基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地块
编码
用地性质代码
用地
面积(hm2)
建筑
面积
(≤m2)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
建筑限高(≤m)
绿地率
(%)
配建机动车位
(个)
市政配套设施
A-1
M4
农业服务三产用地
10.01
40000
0.2-0.5
35
30
30
20-50
A-2
C6
集贸市场用地
2.66
5424
0.3-0.8
40
15
30
10-26
■◆
A-3
E4
光缆保护区
4.48
95
A-4
G2
防护绿地
8.03
A-5
M4
农业服务三产用地
1.24
1200
0.1-0.4
15
15
30
3-12
A-6
M4
农业服务三产用地
1.58
4392
0.3-0.8
40
15
25
10-25
A-7
C1
管理办公用地规
1.03
2898
0.2-0.5
30
20
35
3-8
A-8
C6
集贸市场用地
0.79
3821
0.3-0.8
40
15
25
5-15
A-9
W1
普通仓储用地
3.98
15623
0.5-1.0
45
15
30
15-30
A-10
W1
普通仓储用地
2.58
11740
0.5-1.0
45
15
30
15-30
A-11
U2
市政设施用地
0.66
600
0.1-0.2
15
25
15
5-10
A-12
C3
文化科技用地
1.19
6179
0.5-0.8
30
20
25
15-30
A-13
M4
农业服务设施用地
5.23
19875
0.5-0.8
30
20
25
20-25
A-14
E3
养殖用地
73.89
180046
0.2-0.5
30
15
20
A-15
U2
市政设施用地
0.12
300
0.1-0.2
15
25
15
3-10
A-16
E
划发展备用地
4.48
95
A-17
M4
农业服务设施用地
3.73
22561
0.5-1.0
40
20
30
20-50
A-18
E
划发展备用地
10.34
95
A-19
G2
防护绿地
3.84
A-20
U2
市政设施用地
0.24
400
0.1-0.2
15
25
15
3-10
B-0
E
待征
7.23
B-1
G2
防护绿地
5.17
95
B-2
E3
养殖用地
2.06
B-3
U2
市政设施用地
0.46
B-4
E3
养殖用地
38.92
80815
0.2-0.5
30
15
20
B-5
U2
环卫设施用地
0.13
200
0.1-0.2
15
15
30
B-6
M4
农业服务设施用地
0.777
1957
0.2-0.5
30
15
30
4-10
■◆
B-7
W1
普通仓储用地
1.72
8071
0.4-1.0
20
15
30
5-20
B-8
E
划发展备用地
2.89
95
B-9
U2
环卫设施用地
0.03
60
0.1-0.2
15
15
30
B-10
G2
防护绿地
19.71
95
说明
■ 公厕 建筑面积30~60m2,用地100~120 m2;
◆ 垃圾收集点2立方米。
表3 养殖户用地、建筑控制指标
1
2
3
4
5
6
7
8
9
养殖性质
每户
用地
m2
道路
用地
m2
菜地
m2
其它
用地
m2
养殖建筑面积户住宅
m2
圈舍建筑面积
m2
圈舍运动场用地
m2
辅助用房建筑面积
m2
圈 养
牛养殖户
4554
500-550
350-400
1000-750
120-130
630-650
1620-1650
300-400
羊养殖户
4554
600-700
200-300
780-700
120-130
750-800
1800-1900
300-400
鸡养殖户
4554
500-550
300-350
2000-1000
120-130
1260-1300
300-400
猪养殖户
4554
420-500
180-200
1600-1000
120-130
720-750
1210-1250
300-400
第四章 土地及建筑使用强度的控制
第15条 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和新建后的绝对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得超过分图图则中规定的建筑限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的限制。
表4 养殖户容量控制指标
养殖性质
规 模
头 (只)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绿地率
≥(%)
建筑线
(米)
建筑限高(米)
机动车位(辆)
牛养殖户
100
20-25
0.25-0.3
15-25
1-3
3-10
≥1
羊养殖户
500
25-30
0.25-0.35
15-25
1-3
3-10
≥1
鸡养殖户
2000
35-40
0.35-0.45
30-40
1-3
3-10
≥1
猪养殖户
500
22-30
0.20-035
20-30
1-3
3-10
≥1
第16条 建筑物的正面间距不得小于列表5的规定,建筑物间的侧向间距均应符合相关的消防、卫生和管道埋设等要求。
表5 房屋之间的抗震间距
较高房屋高度h(m)
≤10
10~20
>20
最小房屋间距d(m)
12
6+0.8h
14+h
第17条 建筑高度控制:规划地段内的建筑高度限定主要由总体空间结构和地势的变化不同来确定,即建筑物的性质、风格、色彩的不同。
规划地段的建筑高度基本上划分以下几个层次:
(1). 养殖区建筑控制高度:≤15米。
(2). 管理办公区建筑控制高度:≤20米。
(3). 仓储区建筑控制高度:≤15米。
第18条 建筑风格:养殖基地建筑根据建筑性质的不同以线条简捷、色彩协调明快,具有现代气息的建筑风格为主。
第19条 建筑色彩:根据地块以养殖业为主的特色,主体建筑色彩以白色为主调,养殖建筑以建筑材料的本色为主,建筑顶部以蓝或红色系列为主。
第五章 配套公用设施控制
第20条 停车场、垃圾收集点、公厕等为本次规划涉及的主要配套公用设施。
第21条 在进行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用设施的位置由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适当调整。其中公共厕所,用地面积为100~120m2;建筑面积一般为30~60 m2。
公厕与垃圾收集点尽量相结合布局,公厕和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根据人流使用场所的实际情况定。
基地内的生活垃圾,严格按照规划设置的垃圾点收集转运,统一处理。
第22条 本规划未涉及的其它配套公共、公用设施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第23条 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道路绿化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第24条 规划范围内不同用途建筑物在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必须设置配建停车场,并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养殖基地停车场(库)配建车位控制指标
建筑分类
计算单位
机动车
自行车
行政办公
车位/1000m2建筑面积
≥3
≥30
农业服务设施
车位/1000m2建筑面积
≥2.5
≥50
仓库等
车位/1000m2建筑面积
≥3
市场、屠宰场
车位/1000m2建筑面积
≥5
8
注:1)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标准当量表示。
2)自行车位按0.8—1.2m2/辆(地上)或1.5—1.8m2/辆(地下)控制。
3)摩托车停车位按每辆占2辆自行车停车位计。
第25条 因建设需要,地块性质或建筑容量需进行调整时,配建停车位也需作相应的变动。
第26条 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时或连体建筑超过220米时,应设置不小于4m×4m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若超过时应增加设人行通道。
第七章 绿地控制
第27条 养殖基地绿化由防护绿地、庭院绿地、道路绿地等构成。
第28条 在植物种植上防护绿地以乔灌木相结合的混交林为主,行道树以冠幅大的树种为主,庭院绿地以景观树种为主,住户以果树等经济林为主。
第29条 图则所示的公共绿地在开发建设时不得侵占,基地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
第30条 各地块在满足分图图则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增强绿化效果。
第八章 防护控制
第31条 严禁在国道控制线内以及通讯光缆防护带中修建与其无关的建筑、构筑物。
第32条 在入口处做好人员消毒的工作和相关配套设施,减少病原微生物的进入。
第33条 严格按规划做好绿化防护林的建设,切断疫病的传播途径,包括人员传播、交通工具传播、动物传播、空气传播、土壤传播、水源传播等。
第34条 消防的重点是饲料仓库,规划最小给水管径按200考虑,消防栓按120米的半径设置,饲料仓库按规范布置消防设施。
第35条 独山子地区建筑抗震标准按8度设防,故养殖基地的建筑抗震标准按8度设计。
本次规划接户支道路控制线宽度为12米,路宽度为5米,完全满足紧急疏散时的避震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4米的要求。
第九章 市政设施
第36条 给水水源位于养殖场南侧处1600m3清水池。规划用水量主要包括人、蓄生活用水、消防、绿化等小量和未预见水量。给水管网规划采用枝环相结合的方式,中心区设置为环状管网,边缘区为枝状配水管,管材采用PE管,热熔连接。
第37条 排水体制实行不完全分流制。畜牧场分东西两个排水区,东北侧和西北侧各规划一座化粪池,东区排水排入东北侧化粪池,西区排水排入西北侧化粪池,排水遵循重力流布管原则,充分利用地势敷设管线。排水管材采用双壁波纹管。
第38条 养殖场电力由北部312国道引入,接220KV千伏电缆。线路原则上按埋地考虑,局部保护和整治地段如因条件所限,可考虑架空敷设,但应注意防护要求及视觉要求。区内供电线路按道路走向统一布置。小区配电负荷等级: 公共建筑及高层普通住宅的负荷等级为二级,普通住宅单元及一般建筑负荷等级为三级。负荷标准: 办公楼、社区服务、商服每户8KW,普通住宅每户用电负荷6KW,总负荷W=253KW。
第39条 有线电视、电信以及宽带网等弱电线路由畜牧场南侧道路引入。本基地考虑了有线电视、电话及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可视对讲、紧急报警系统。公共建筑须留有线电视、电话及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可视对讲、紧急报警系统接线点。各系统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分线箱或过路盒在楼梯间。各种箱体、插座均为暗装,管线暗敷。
第40条 管网综合:养殖区公用工程应逐步采用地下敷设,市政给水、排水等工程管线的最小埋设深度和最小覆土深度按相关技术规定执行。各类工程管线交叉敷设在道路交叉口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等管线。
第41条 为防御南侧洪水进水养殖场,规划沿防洪坝的北侧挖一条排洪沟到312国道涵洞处。洪水溢过防洪坝时由排洪沟排出,无洪水时可利用排洪沟中的雨水灌溉防护林。
第十章 规划实施管理条例
第42条 地块内各项指标的控制按控制图及控制指标执行。
第43条 用地性质是指规划地块开发建设的主要使用性质,其详细内容见图则。
第44条 用地面积是指规划地块红线内水平投影面积值,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面积。
第45条 用地规模:规划地块允许建设内容,根据规划地段的总体布局需要确定。
第46条 建筑密度是指规划地块内的所有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地面用地面积之比率。
第47条 容积率:规划地块建筑毛密度,其值等于地块总建筑面积与其用地面积之比率。
第48条 建筑限高:是建筑物不得超过的最高高度限制,平顶建筑以女儿墙顶为准,坡顶建筑计算至檐口,如有特殊需要,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超出限制。
第49条 建筑后退红线是指规划地块内建筑物外墙,相对于地面某方位边界必须后退的最小距离的限值,台阶或其它任何构筑物均不得超出用地红线。
第50条 绿地率是指规划地块内除建筑、道路、停车及附属设施用地外,地块内各类绿地的总面积与地面用地面积之比率。
第51条 围墙是对规划地块内围墙建设的控制,通过围墙后退以满足场所空间通透及园林绿化的视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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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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