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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证据说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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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 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 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 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预罚款拘留。 7.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传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一个警察工作人员把书记员宣读文件取走,双方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的情况,原告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到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程序已经结束,可以开庭。 审判员:庭前,已将原告、被告及双方法定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员:现在宣布开庭!(先小锤敲、再宣布) 今天,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 葛小佳 与被告 杜雨衡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 系本人独任审判,书记员 担任记录,庭前已将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也就是这种当事人在开庭前所签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起来展示一下)。原告方是否清楚,是否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回避。 原告(男):清楚。 审判员:是否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回避。 原告(男):不用回避。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清楚,是否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回避。 被告: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你在起诉书中所主张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现在有无变化。 原告(男):诉讼请求有变更。 审判员:事实和理由方面。 原告(男):没有变化。 审判员:原告方现在陈述一下,现在的诉讼请求。 原告(男):变更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8元,交通费40元,今后治疗费3000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186.42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会诊费80元,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486元。 审判员:被告方,原告的起诉书已经向你送达。对原告的起诉书中的涉及的事实理由以及现在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下面讲一讲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1日被告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地点是在北三台子公交车站旁,看见原告手中拿着一本书《哲学家们都在想什么》,被告看了一会儿觉得挺好看。就提出再看两天,原告不同意,就追被告,在被告跑动的过程中,书包无意中从肩膀上滑落。被告没理会扔继续向前跑,一回头, 看见原告倒在马路中间,被告跑过去,扶起来。事后,原告的监护人,也就是他妈妈带着原告到我家里来了,说是被告抢原告的东西,用书包把原告绊倒,被告认为对此事的会有一定的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对于这个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我愿意承担。不合理的部分,我提出异议,但是今后的治疗费3000元提得比较高,对于精神损失费8000元不负担。 审判员:根据原告的起诉书以及原告现在陈述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下,第一,原告在追赶被告过程中,被被告书包绊倒,原告受伤,被告的行为是否出于故意。第二,原告受伤后其实际损失是多少?原告方对本庭归纳的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告(男):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方对本庭归纳的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否有异议? 被告方:无异议。 审判员: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围绕诉争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庭前双方当事人已将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交换,现在由原告方将本庭提供证据。 原告(男):现在提供证据,第一个证据:沈阳市口腔医院证明一份。证明 葛小佳 因上前牙外伤来医院就诊,左上门牙三分之二折断。成年以后,在我院修复需要费用1600元。第二个证据是病例三页,原告看病医疗过程。第三个证据是误工费证明一份。因孩子摔伤误工费单位扣除186.42元。第四个证据是医院医疗费单据四张,28元带孩子看病自行支付的。第五个证据:带孩子看病自行支付交通费7张40元。第六个证据是摔掉的牙齿,证明原告的损伤程度。第七个证据是摔伤时的照片一张。第八个证据是会诊费证明一张。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供的上述一至八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所以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本院确认有效,现在由被告方向本庭提供证据。由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证据一,治疗费21张单据,320元,这是我们带着原告去看病所花费的医疗费。证据二,交通费8张132元,这是我们负担,带着原告到医院看病所负担的交通费用合计452元。 审判员:原告方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男):没有异议。 审判员:法庭调查终结,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男):我觉得刚才被告说的事实有出入,因为当时孩子放学回来以后,在路上拿着书走,杜雨衡从侧面过来,过来以后就给抢走了,我们家孩子葛小佳就去追要,他不给,然后把书包就扔在原告的脚底下,造成牙齿跟腿部都受伤了。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原告说的这个事情的事实,我有一些异议,原告说是杜雨衡故意把书包仍在他脚下这个不对,当时他的目的就是想看看书,并不是想伤害他。(双方蛐蛐辩论) 原告(女法定代理人):被告说的不对,被告那天发生事的时候.... 审判员:打断一下原告方代理人,你要发言应该经法庭准许,现在由原告方法定代理人进行补充。 原告(女)那个被告说的不是事实,在放学的路上,杜雨衡就突然的从侧面就把这个东西抢走了,然后我们孩子葛小佳就追他,这样磕倒的,她对这些事情他一点都不了解,而且我了解的情况是,我当时离他们所在位置不远,只有三分钟的时间就能走到,这样小孩儿摔倒以后。我就当时就能见着他们。她说的不是事实,我们所说的全是事实。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男):最后陈述,因为被告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及这个精神损害,损害的事实存在,坚持诉讼请求,请求公正裁决。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对于这个事情的发生,我们认为孩子不是故意的,事发后原告一直在上课,没有影响学习,所以不存在这个精神损失赔偿的问题。 审判员:判决前能够调节的案件依法应当进行调解,原告方是否要求调解。(原告双方有交流) 原告:同意调解,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要求调解。 被告:要求调解。 审判员:原告方明确调解方案。3000元的治疗费,还有营养费赔偿一部分,误工费和会诊费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还是要求赔偿。 审判员:具体的精神损失费数额。 原告(男):8000元。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同意。 被告:不同意精神损失费的赔偿。 审判员:被告方有无调解方案。 被告:我的调解方案呢,一是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医疗费28元、交通费40元,今后的治疗费3000元,营养费同意出一部分,误工费186.42元同意出,精神损失费不同意出,还有那个,80元会诊费同意出,诉讼费双方承担。 审判员:营养费、诉讼费具体的数额有吗? 被告:营养费我是这么考虑的啊,那个,因为我们也去看过他啊,他提出3000元,我们负担一半。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同意被告的调解方案。 原告(女):不同意。(双方蛐蛐中....) 审判员:因双方当事人调解方案差距较大,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本庭不再进行调解。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在进行宣判。双方当事人起立本。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一款第119条第13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杜雨衡法定代理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葛小佳医疗费28元,交通费40元,营养费250元,误工损失186.42元,会诊费80元,今后治疗费3000元。二,驳回葛小佳要求杜雨衡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元,由葛小佳法定代理人负担330元已交纳,由杜雨衡法定代理人负担13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68元,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2018年9月16日,书记员 ,(敲锤,请坐) 审判员:刚才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在闭庭后十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予与送达,上诉期限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判决书之日起计算。原告葛小佳与被告杜雨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现在闭庭。(敲锤) 书记员:双方当事人起立,(审判员离场) @本课案例纯属虚构,参考鸣谢南京师范大学模拟法庭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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