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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用户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范
42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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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T 301—XXXX
代替 DB 11/T301-
燃气用户工程设计施工验收
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design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n user engineering of fuel g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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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 1
4 基本规定 2
5 燃气管道 3
5.1 一般规定 3
5.2 引入管 5
5.3 室内燃气管道 6
6 燃气计量 10
6.1 一般规定 10
6.2 居民用气 11
6.3 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 11
6.4 安装 12
7 燃具、用气设备 12
7.1 居民用气 12
7.2 商业用气 14
7.3 工业企业用气 15
8 给排气 17
9 安全及控制装置 17
10 试验与验收 18
10.1 一般规定 18
10.2 强度试验 19
10.3 严密性试验 19
10.4 验收 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 301- 《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与DB11/T 301-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居民住宅的地下室和其它密闭房间不应设置燃具”的规定(见4.6);
——增加了超大城市综合体餐饮场所敷设燃气管道的相关规定(见4.9);
——增加了薄壁不锈钢管应用要求;删除了铜管相关要求(见第5章);
——增加了燃气管道明敷在建筑物的屋顶或外墙时的相关要求(见5.3.12、5.3.13);
——增加了燃气计量表设在室外时的相关要求(见6.2);
——增加了辐射热采暖的相关要求,包括燃烧器的设置与使用场所,以及燃气系统的设计、安装等(见7.2.8、7.2.9、7.2.10、7.2.11);
——增加了排风系统、通风量相关要求(见第8章);
——删除了烟道、烟囱等建(构)筑物本体要求(见 8.1.5~8.1.8);
——增加了过流切断阀与自闭阀的设置要求(见第9章);
——修改了室内燃气工程的试验与验收(见第10章);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燃气协会、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公司、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陕西大唐燃气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翔月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航宇星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品冠管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安邦管业有限公司、杭州万全金属软管有限公司、芜湖泰和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泰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明派管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许燕生、车立新、雷素敏、吴媛媛、王凡、于燕平、袁理想、李美竹、刘璐、赵耀宗、徐静、郝蕴华、张永革、白丽萍、赵雪玲、白雪枫、王毅、李毅、李岩、赵莉、罗绍宏、刘波、贾月亮、田建禹、刘兵、程波、宋涛、陈小红、叶宝华、吴文庆、邹旭宣、汪贤文、凡思军、高鲁、孔川
燃气用户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基本规定、燃气管道、燃气计量、燃具及用气设备、给排气、安全及控制装置、试验与验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使用的天然气、气态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室内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091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 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 12459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
GB/T 12605- 无损检测金属管道熔化焊环向对接接头射线照相检测方法
GB/T 12771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
GB 15558.1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1部分:管材
GB 15558.2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件
GB/T 26002 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 50683-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981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1142-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CJJ 12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95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CJJ 145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CJJ/T 146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CJ/T 197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CJ/T 490 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
CJ/T 491 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
DB11/T 302 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DB11/T 1275 燃具连接用软管应用技术规程
YB/T 4370 城镇燃气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燃气室内工程 indoor gas engineering
城镇居民、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内部的燃气工程系统,包含引入管至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燃具、用气设备和设施等。
3.2
引入管 service pipe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燃气进口管总阀门(也称引入口阀门)之间的管道。当总阀门直埋在室外时,引入管为配气支管至立管之间的管道。配气支管指最靠近燃气用户的室外燃气配气管道。
3.3
室内燃气管道 internal gas pipe
从用户引入管后到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3.4
立管 riser
沿建筑物垂直敷设的用于连接各用户燃气表前支管的燃气管道。
3.5
暗封piping concealment
在吊顶、橱柜、管沟、管道井等空间内安装管道的方式。
3.6
暗埋 piping embedment
管道直接埋设在墙体或地面内的安装方式。
3.7
敞开式厨房unvented kitchen
居民住宅中设置燃具的场所与起居室无实体墙隔断。
4 基本规定
4.1 燃气调压器、燃气表、燃具和用气设备等,应根据使用燃气类别及其特性、工作压力、安装条件和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
4.2 燃气供应压力应根据用户燃具及用气设备的额定压力及其允许波动范围确定;居民供气应采用低压供气系统,商业供气宜采用低压供气系统,当商业供气的用气设备的额定压力为中压时,应设置调压装置。
4.3 室内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室内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表压MPa)
燃气用户
设计压力
工业用户
0.8
商业用户
0.4
居民用户
<0.01
注1:液化石油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大于0.14MPa;
注2:管道井内的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大于0.2MPa;
注3:沿外墙敷设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大于0.4MPa。
4.4 民用天然气低压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应为2kPa,液化石油气应为2.8kPa或5.0kPa。其它用气设备的额定压力应按其设计的规定确定。
4.5 管材、管件、管道附件、设备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文件;燃具、用气设备和计量装置等应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燃具应明确标有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4.6 居民住宅的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不应设置燃具。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外窗或外窗仅用作采光等房间。
4.7 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应设置液化石油气管道、钢瓶、燃具和用气设备。
4.8 高层民用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
4.9 超大城市综合体使用燃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餐饮场所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
b) 地下餐饮场所不应使用燃气;
c) 地上餐饮场所应采用管道供气,且用餐区域不应使用燃气。
5 燃气管道
5.1 一般规定
5.1.1 室内燃气工程可采用无缝钢管、镀锌钢管、不锈钢管、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和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等,管材与管件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无缝钢管应符合GB/T 8163的规定;
b) 镀锌钢管应符合GB/T 3091的规定;
c) 不锈钢管应符合GB/T 12771和YB/T 4370的规定;
d) 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应符合GB/T 26002的规定;
e)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应符合CJ/T 197的规定;
f) 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应符合CJ/T490的规定;
g) 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应符合CJ/T491的规定;
h) 无缝钢管和镀锌钢管管件应采用机制管件,其质量应符合GB/T 12459的规定。
5.1.2 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下列场所:
a) 人员居住的房间;
b) 避难间、电梯井、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c) 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和变配电室等非用气的设备用房;
d) 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
e) 电力、电缆沟(井);
f) 暖气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地方;
g) 防火墙。
5.1.3 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燃气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时,应采用金属管道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5.1.4 敷设燃气管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净高不宜小于2.2m;
b) 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电磁式紧急切断阀;
c)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d)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5.1.5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地上密闭房间、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管材、管件及阀门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b) 管道应采用钢号为20的无缝钢管;
c) 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并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
d) 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口,并设置手动放散阀;
e) 燃气管道与其它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它管道的外侧。
5.1.6 燃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楼板或管沟时应设置于套管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套管的管径宜比燃气管道管径大两个规格;
b) 套管内燃气管道应采用防腐控制措施时,防腐层长度应超出套管长度20mm;采用不锈钢管时,不锈钢管穿过套管的部分应有热塑套保护,热塑套长度应超出套管长度20mm;
c) 套管内的燃气管道不应设有接头;
d) 套管与基础、墙体、楼板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
e) 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5.1.7 钢制燃气管道的焊缝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1.8 焊缝外观质量不应低于GB 50683- 中规定的II级;
5.1.9 钢管道的活动焊口应进行10%的射线照相检验,检验结果不应低于GB/T 12605- 中规定的II级;
5.1.10 新建工程与商业改建工程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检验结果不应低于GB/T 12605- 中规定的II级;居民改建工程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无损检验。
5.1.11 燃气管道不宜和其它的易燃易爆气相(或液相)的管道并行敷设。
5.1.12 燃气管道与上水、下水、暖气管道等并行在墙面上敷设时,燃气管道宜在其上方。
5.1.13 室内燃气工程管道的水力计算、计算流量及燃气附加压力计算等应符合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1.14 室内燃气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GB50981的规定。
5.1.15 燃气管道设计应考虑在工作温度下的极限变形,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补偿器。
5.1.16 Ⅰ类高层民用建筑的燃气立管应做应力计算,并应根据应力计算结果设置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5.2 引入管
5.2.1 引入管应采用钢号为20的无缝钢管或聚乙烯管。当采用聚乙烯管时,聚乙烯管材应符合GB 15558.1的规定。与管材连接的聚乙烯管件,应符合GB 15558.2的规定。
5.2.2 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引入管宜地上沿外墙穿墙敷设,也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
b) 住宅建筑燃气引入管应设在厨房、外走廊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
c) 引入管不应敷设在卫生间;
d) 埋地引入管不应穿过暖气沟;
e) 引入管进入住宅后应沿墙直接出室内地面,不应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f) 引入管不应沿地下停车场进出车道进入地下空间;
g)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5.2.3 用户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引入管阀门)应设置在室外,并应设置于阀门箱内。阀门箱应具有防雨和防盗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阀门公称尺寸大于DN50或公称压力PN≥0.2MPa时应采用法兰连接;
b) 阀门的高度应便于安装、检修和更换;
c) 阀门与建筑物外墙之间净距宜为0.1m~0.12m。
5.2.4 住宅建筑无条件露天设置阀门箱时,可在楼前埋地引入管上设置直埋阀作为引入管阀门,并可采用地下引入方式。
5.2.5 采用地下引入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引入管为无缝钢管时,其埋地部分的防腐方式应与配气支管相同,并应符合CJJ95的要求,钢管防腐层长度应超出套管20mm;
b) 引入管室内立管部分应采用可靠的固定措施;
c) 引入管为无缝钢管时,埋地弯曲处应采用机制弯管进行连接,焊口处的无损检测应符合本规定第5.1.5条的要求。
5.2.6 在下列位置宜加焊与立管成 45°夹角的熟铁管箍,并加丝堵,作为清扫口:
a) 采用地上引入方式时,在阀门下方;
b) 采用地下引入方式时,引入管出室内首层经装修后的地面以上0.5m处。
5.2.7 引入管为聚乙烯管道时,钢塑转换管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地下转换时,应在建筑物外设置整体式钢塑转换管件;
b) 地上转换时,可在引入管阀门箱中设置整体式钢塑转换管件,聚乙烯管出地面部分应采取防护措施。
5.2.8 室外配气支管采取阴极保护措施时,引入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引入管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整体型绝缘接头;
b) 进入室内的燃气管道应进行等电位连接。
5.2.9 直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0 直埋阀应为手动,与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a) 直埋阀应设置地面保护井,并宜配可伸缩加长杆,配套的可伸缩加长杆长度应与保护井深度匹配;
b) 直埋阀配套的保护井井盖应具有防盗措施。
5.2.11 直埋阀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可伸缩加长杆安装应保证与阀门垂直,并用销钉紧固,延长杆顶部离地面高度宜为0.15~0.2m;
b) 保护井安装前其底部回填土应分层进行夯实,密实度不应小于90%;
c) 安装完成后直埋阀保护井上表面应与地面相平。
5.2.12 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套管的设置应符合5.1.6的要求。
5.2.13 引入管穿过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的建筑物时,可采取下列补偿措施:
a) 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b) 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
c) 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5.3 室内燃气管道
5.3.1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应采用无缝钢管、镀锌钢管或不锈钢管。
5.3.2 不锈钢管的管径不应大于DN100。不锈钢管外径、壁厚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不锈钢管外径、壁厚允许偏差(mm)
公称尺寸
DN
外径及允许偏差
壁厚S
壁厚允许
偏差
不圆度
加厚型壁厚S2
15
16±0.10
0.8
±10%S
应不超过外径允许公差,任一截面上实测外径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公称外径的1.5%
20
20±0.12
1.0
25
25.4±0.14
1.0
32
32±0.18
1.0
40
40.0±0.2O
1.2
50
50.8±0.26
1.2
60
63.5±0.32
1.5
65
76.1±0.38
2.0
80
88.9±0.44
2.0
100
101.6±0.54
2.0
5.3.3 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设在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吊顶内设有可能生产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水平干管应设在与吊顶底部平的独立难燃密封∩型管槽内,管槽底部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的面板;燃气水平干管不应穿过防火墙。
5.3.4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越建筑物变形缝,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套管,并应用不燃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5.3.5 燃气水平管明设的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楼梯间内不应小于2m;
b) 室内管道及管道附件距天花板不应小于0.15m;
c) 水平管沿墙面敷设时宜设支架,不宜悬空跨越敷设。
5.3.6 燃气立管不应敷设在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5.3.7 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置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不应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b)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不宜设阀门等附件,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
c) 每层楼板处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d) 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检查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e) 管道井每隔4~5层应设1个可燃气体探测器,两个探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20m。
5.3.8 燃气支管宜明设,宜采用镀锌钢管、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不锈钢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敞开式厨房燃气支管宜使用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b) 暗埋的燃气支管应采用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也可采用不锈钢管;
c) 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壁厚不应小于0.2mm;应有防外部损坏的保护措施。
5.3.9 不锈钢波纹软管用做户内支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明设时宜加防护管罩;
b) 不应在热水器上方敷设;
c) 用户有多台燃具时,可采用分路器与燃气表连接;
d) 与燃气表连接时应采用螺纹连接;
e) 与不锈钢波纹软管连接的球阀应带固定底座。
5.3.10 燃气支管暗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商业和工业企业管道可暗封在管沟内,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砂;不应暗封在能够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b) 暗封在厨房的吊柜、地柜内时,吊柜、地柜均应设置可开启的向外开的柜门,柜门应设通风口,并便于检修和使用,柜体材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并应能防止液体渗入;
c) 暗封部位应可拆卸,检修方便,并应通风良好;
d) 隐蔽部分的墙面,柜门处应有明显标记;
e) 暗封时应尽量减少接口(焊接接头除外)。
5.3.11 商业和工业企业燃气管道暗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可暗埋在楼层地板垫层内;
b) 暗埋管道的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其上应有标明管道位置的标志;
c) 暗埋管道不应有机械接口,且不宜有接口;
d) 暗埋的管道应与其它金属管道或部件绝缘,暗埋的柔性管道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金属硬质盖板进行保护,进出墙面的部位应有钢套管保护,钢套管应伸出地面5cm~10cm,钢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
e) 暗埋的燃气管道应有涂层或覆塑等防腐蚀措施。
5.3.12 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立管敷设高度不宜超过27m(9层),并宜设置在方便检修处。管道焊口及管件与非用气房间门、窗的水平静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m;
b) 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m。
5.3.13 燃气管道明敷在建筑物的屋顶或外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无缝钢管应采用焊接连接,每道焊缝处的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5.1.7的规定,并宜采用耐侯性挤压聚乙烯防腐层进行防腐;
b) 不锈钢管应采用环压连接,并应覆塑或镀膜;
c) 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并宜采用双组份环氧树脂涂层并覆盖丙烯酸涂层,管道螺纹连接处应采取保护措施,管件与涂敷管连接的密封材料可使用惰性填料或生料带;
d) 燃气管道应安装在避雷针避雷带的保护范围内,不应布置在屋面墙角、屋檐等易遭雷击的部位;应至少有两处与屋面层避雷网格连接,间距不应大于18m;与其它金属管道、构件平行或交叉铺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0.1m,当净距小于0.1m时,应采用跨接;
e) 新建建筑的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链接。既有建筑改造的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宜与防雷装置等电位链接。管道任何部位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5.3.14 沿墙、柱、楼板和加热设备构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管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管支架、管卡、吊卡等固定件的安装不应妨碍管道的自由膨胀和收缩。
5.3.15 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应大于表3的规定。
表3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器设备、相邻管道、设备之间的净距(cm)
名称
平行敷设
交叉敷设
电气设备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25
10
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5(从所做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1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
100
100
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
30
不允许
电插座、电源开关
15
不允许
相邻
管道
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检查和维修
2
注1: 当明装电线加绝缘套管且绝缘套管两端应各伸出燃气管道10cm时,套管与燃气管道交叉净距可降到1cm;
注2: 当布置确有困难时,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净距。
5.3.16 燃气管道上设置的阀门宜采用球阀,设置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引入管上;
b) 从水平干管接出立管时每根立管的起点处宜设置;
c) 从水平干管或立管接至各用户的分支管上(可与表前阀合设1个);
d) 调压器前;
e) 燃气表前;
f) 燃具及用气设备前;
g) 放散管、取样管、测压管;
h) 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过流切断阀、自闭阀进口端。
5.3.17 燃气管道的切割宜采用机械方法,端面应光滑、平整。
5.3.18 燃气管道的连接方式:
a) 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且公称尺寸不应大于DN50;
b) 无缝钢管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c) 不锈钢管可采用环压连接;
d) 不锈钢波纹软管及非金属软管应采用专用管件连接。
e) 不锈钢管与其它管材螺纹连接时,应采用铜过渡转换接头;与其它管材法兰连接时,螺栓应采用不锈钢材质;
5.3.19 管道、设备法兰连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管道与设备、阀门进行法兰连接前,应检查法兰密封面及密封垫片,不应有影响密封性能的划痕、凹陷、斑点等缺陷;
b) 管道法兰、焊缝及其它连接件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不应紧贴墙壁、楼板或管架;
c) 法兰连接应与管道同心,法兰螺栓孔应对正,管道与设备、阀门的法兰端面应平行,不应用螺栓强力对口;
d) 法兰垫片尺寸应与法兰密封面相匹配,垫片安装应平正。法兰垫片宜采用聚四氟乙烯垫片,且应使用同一规格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栓的紧固应对称均匀。
5.3.20 管道、设备螺纹连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管道与设备、阀门螺纹连接应同心,不应强力对口;
b) 管道螺纹接头的密封材料宜采用聚四氟乙烯材质的密封带,拧紧螺纹时,不应将密封材料挤入管内;
c) 螺纹连接时,螺纹应加工成锥型管螺纹,不应加工成圆柱螺纹或混合形螺纹。螺纹应光滑端正、无斜丝、乱丝、无毛刺断丝或脱落,缺口长度不应超过螺纹数的10%。
5.3.21 钢质燃气管道焊接应符合GB 50236的规定,焊缝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焊缝应在焊完后立即去除渣皮、飞溅物,清理干净焊缝表面,然后进行焊缝外观检查;
b) 焊缝外观质量不应低于GB 50683- 中的Ⅱ级焊缝质量标准;
c) 焊缝无损探伤及质量等级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执行;
d) 在管子上开孔接支管时,开孔边缘距离管道对接焊缝不应小于150mm;管道对接焊缝与支、吊架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
5.3.22 燃气管道采用镀锌钢管时活接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螺纹球阀后应加活接头,球阀和活接头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3m;
b) 主立管每隔一层应设置活接头,高度宜为地面1.5m左右,主立管球阀后20mm处应设置活接头;
c) 活接头内应选用丁腈橡胶或聚四氟乙烯垫片,且厚度不应小于1.5mm。
5.3.23 不锈钢管道并排布置时,管道的连接头应错位安装。DN15~DN40管道的接头错位间距为管件长度的2.0倍;DN50~DN100管道的接头错位间距为管件长度的1.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50mm。
5.3.24 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安装前应对阀门逐个进行外观检查;
b) 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
c) 对有方向性要求的阀门,应按规定方向安装,阀门阀杆、手轮等朝向应合理;
d) 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安装;
e) 与阀门连接的法兰应保持平行,不应强力组装,安装过程中应保证受力均匀,阀门下部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承重支撑。
6 燃气计量
6.1 一般规定
6.1.1 各类燃气用户应安装燃气表,燃气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用气设备的计算耗气量应取在燃气表最大流量的0.6~0.8处;
b) 燃气表的最小流量和最大流量应能准确反映燃气设备的流量变化范围;
c) 燃气表的公称压力应大于等于燃气管道设计压力;
d) 燃气表的选型应同时考虑燃气基表特性、燃气设备的用气特性和运行方式、安装条件、环境条件等因素;
6.1.2 选用的燃气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并应在有效期内;
b) 燃气表标牌上应有“CMC”标志、最大流量、生产日期、编号和制造单位等信息;
c) 燃气表应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
d) 燃气表应有机械字轮显示(超声流量计除外);
6.1.3 电厂用户计量系统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1.0级,其它用户计量系统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1.5级。燃气计量系统由燃气表和体积修正仪或燃气表和流量计算机组成。
6.1.4 燃气计量工艺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居民用户应分户单独设置燃气表;
b) 居民用户当燃气采暖炉最大耗气量超过10m3/h时,燃气采暖炉与燃具用气应分别设置燃气表;
c) 中低压直燃机、锅炉等用户应每台设备设置一台燃气表,模块锅炉宜分组设置,且宜设在调压器后;
d) 次高压直燃机、锅炉等用户的燃气表宜设在调压器前,根据用户用气量特点设置一用一备或多用一备的燃气表;
e) 不能停气的用户应设置备用计量管路,并应选择相同类型的燃气表;
f) 各类用户不应设置计量旁通管路。
6.1.5 用户用气计量价格不同时,应按不同计量价格分别设置燃气表;
6.1.6 燃气表宜安装在室内通风良好、便于检修处;室内燃气表的环境温度宜为0℃~45℃。
6.1.7 燃气表的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气表公称流量小于50m3/h时,应在燃气表进口设一个阀门,燃气表出口可不设阀门;
b) 燃气表公称流量大于等于50m3/h时,在燃气表进出口处均应设一个阀门。
6.2 居民用气
6.2.1 居民用户燃气表宜安装在厨房、封闭阳台和外走廊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燃气表设在室外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气表应在工作温度范围为-25℃~50℃之间能正常工作;
b) 燃气表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便于查表及检修的燃气表箱内;
c) 燃气表箱应安装在不宜被碰撞的位置。
6.2.2 居民用户室内安装的燃气表应靠近燃气立管,且应处于不受外力冲击或液体侵蚀的位置;
6.2.3 居民用户燃气表宜明装,并应便于查表检修,当暗装在橱柜时,燃气表应固定于墙上,橱柜应符合5.3.10条b)款的要求。
6.2.4 具有无线远传功能的燃气表应安装在靠窗户和阳台的位置,且周围应无金属遮挡;
6.2.5 燃气表高位安装时,不应安装在灶具的正上方,表底距装饰后地面不宜小于1400mm;低位安装时,表底距装饰后地面不应小于100mm。
6.2.6 居民用户燃气表与燃气灶、热水器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m,与电气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200mm,与金属烟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000mm,表背面距墙面净距不应小于30mm。
6.2.7 多块燃气表高位安装在同一墙面上时,表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50mm。
6.3 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
6.3.1 燃气表宜具备远传功能。
6.3.2 商业及工业用燃气表(除膜式表外)应配置体积修正仪,且流量计与体积修正仪宜为分体式结构;当工作压力大于3kPa,且最大耗气量大于3000m3/h时,燃气表宜配置流量计算机,并应安装在专用仪表计量间。
6.3.3 燃气表宜集中设置在独立的计量间或表箱内,当设有专用调压室、调压箱时可与调压器同室布置。燃气锅炉、直燃机等用户的计量仪表宜安装于独立的计量间或计量橇内。安装燃气表的计量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计量间宜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应大于等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应大于等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应大于等于3次/h;
b) 计量间内的电力装置及线路的设计、安装均应符合GB50058的相关规定;
c) 计量间宜设置独立出口直通室外,房门应向外开。当不具备设置独立出口条件时,计量间房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3.4 膜式燃气表应平正地安装在高度不小于200mm不燃材料的支架上,表后距墙净距应不小于150mm。
6.3.5 气体涡轮流量计和腰轮流量计前应设置过滤器。
6.3.6 气体涡轮流量计应与上、下游直管段具有相同的内径。
6.3.7 气体涡轮流量计前直管段长度应大于等于5D(D为流量计内径),后直管段长度应大于等于2D。
6.3.8 当工业用户使用加氧的富氧燃烧器或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时,应在燃气表出口处设置止回阀或泄压装置。
6.4 安装
6.4.1 燃气表安装前应核验各设备技术参数,包括管径、压力等级、流量范围、精度等级、防爆、防护等级等,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证书,核验符合设计要求后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
6.4.2 安装前,应检查燃气表端口保护是否完好,并应去除与其连接的管道内的防锈油、焊渣和沙石灰尘等杂物,与流量计匹配的直管段内壁应无锈蚀及其它机械损伤。
6.4.3 安装时应核对燃气表外壳的流向指示与气体的流动方向一致,不应装反。
6.4.4 计量管路应水平、同轴安装,内部流通通道应光滑、平直,不应在连接处出现错位及突入的垫片等扰动气流的障碍。
6.4.5 在工艺安装时,燃气表应用法兰短管代替,应在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干燥等施工过程全部结束,确认管路中已清洁、干燥、满足流量计的使用要求后,方可卸下法兰短管,再安装燃气表。
6.4.6 燃气表应具有防私拆装置。
6.4.7 安装、拆卸燃气表时,现场临时放置时应做有效防护,不应磕碰损伤。
6.4.8 燃气表应用表架、支墩等固定设施固定,安装后应横平竖直,不应左右倾斜。
7 燃具、用气设备
7.1 居民用气
7.1.1 燃气灶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
7.1.2 设置液化气钢瓶的房间最高温度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7.1.3 选用的燃气灶具应带有熄火保护装置;
7.1.4 灶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灶具应设置在靠近厨房排烟道的位置;
b) 放置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c) 连接灶具的下垂管道应位于灶具的外侧,与灶具水平投影距离不应小于150mm;用软管连接灶具时,下垂管道下端应低于灶面50mm;
d) 燃气灶具与热水器、采暖炉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m,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e) 灶具与背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灶边与侧墙净距不应小于150mm;
f) 灶具的灶面边缘与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200mm,与高位安装的燃气表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m,与金属燃气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m,与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覆塑)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0mm;
g) 燃气灶具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1m的通道;
h) 非固定式安装的灶具可选用橡胶复合软管及金属包覆软管,不应选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连接。固定式安装的民用灶具宜选用橡胶复合软管、金属包覆软管及不锈钢波纹软管连接。橡胶软管插入式连接时应有防脱措施。
7.1.5 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宜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厨房、走廊及封闭阳台内,不应安装在室外;采暖热水炉不应设置在开放式厨房内,应设隔断门与起居室、卧室等生活房间隔开。
7.1.6 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燃气热水器不应选用直排式、烟道式;
b) 燃气采暖热水炉应选用强制给排气式;
c) 采用强排式燃气热水器时,宜选择设置有缺氧保护装置的产品。
7.1.7 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烟道出口应设置防烟气倒流保护装置;
b) 装有强制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的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格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应留有不小于30mm的间隙;
c) 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与燃气立管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m;
d) 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应设置在检修方便又不易被碰撞的位置,其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1m的通道,侧面离墙的距离应大于100mm;
e) 热水器观火孔距地宜为1.5m;
f) 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上部不应有明敷的电线、电器设备及易燃物,其与电气的水平净距不应大于300mm,与木质门、窗的净距不应小于200mm,当无法满足净距要求时,应做耐火隔热层,厚度不小于10mm;
g) 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排烟管道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
h) 热水器、采暖炉与其进口阀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i) 不应将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隐蔽包裹;
j) 热水器、采暖热水炉燃气进气口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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