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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会计规范:①道德规范 ②单位内部的规范 ③行业组织的规范 ④国家的规范
※我国的法律体系:
①宪法:全国人大制定
②法律:
——广义:所有由国家制定发布或认可的法律规范
——狭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
③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
④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和地方政府制定、由国务院各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
⑤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以部门文件形式印发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会计法律—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①广义的会计法律: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②狭义的会计法律—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
2、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①会计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内容框架包括:1.总则 2.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3.会计要素的定义与确认 4.会计计量 5.财务会计报告 6.附则
②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例: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其他各部门制定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但须报财政部备案)
4、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
包括:
1.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
2.管理权限划分、
3.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地方
(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①特殊行业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②军队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 单位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 单位负责人职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 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处理程序规范、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定额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
第三节、会计核算(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之一)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真实性要求: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件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2.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
3.明晰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要求:统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5.经济形式重于法律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6.重要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7.严谨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受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8.及时性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建账的最基本要求)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1、会计账簿的设置:
①总账 ②明细账 ③日记账
④备查账: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有关应收、应付账款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2、登账的基本要求:
①经审核的会计凭证才能登账
②登账按记账规则(连续编号、不隔页、跳行等)进行,错误更正处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
③电算化单位也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⑤禁止账外设账(强化内部管理的管理会计账簿除外)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合同或协议除外)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且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的规定
※伪造—无中生有 变造—用涂改、挖补等手段篡改事实 虚假—以假乱真
3、电脑软件及生成的会计资料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真实性和完整性)
1.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基本要求:
真实性:主要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1.收入确认法 2.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3.存货计价方法 4.坏账损失的核算法 5.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6.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 7.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购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是指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款项和有价证券是各单位的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是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重点。
*款项指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以及单位其他部门使用的备用金等。
*有价证券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务是指单位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即实物资产)其中,一部分是单位的流动资产、一部分是单位的固定资产。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等。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有单位承担并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实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4、资本、基金的增减
*资本:是指企业所有者(投资人)投资转入的资本金(本钱)
*基金:是指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或筹集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如:政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教育基金等)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其他事项是指除上述六项经济业务事项外,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
四.会计年度
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分段称会计期间: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
2 原因:和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一致,便于宏观经济管理
3 规定:不仅适用于内资,也适用于外资
五.记账本位币和会计文字记录
1、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2、会计记录文字强制使用中文,但可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外国文字
3、 货币的特点: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支付手段会计从业论坛
4、在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帐本位币时,须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且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六、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会计凭证按照它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用来划分,可以分为:原始凭据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
○记账凭证(记账凭单):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
1、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最迟不超一个会计结算期。
2、原始凭证的种类:外来的、自制的、统一印制的和认可并自行填制的等
3、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的标准为: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合理、及时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5、单位公章包括: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6、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七.登记会计账簿
(一)设置会计账簿的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会计账簿的主要作用:是对会计凭证提供的大量分散数据或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以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检查、分析和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1、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2、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表、附注),会计报表不包括附注。
3、财务报表的分类:
㈠按编报期间:
①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三表一注”)
②年度财务报告
㈡按编报主体:
①个别
②合并
4、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①数据真实
②内容完整
③计算准确
④编报及时
5、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6、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应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结账日为最后一天
7、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十、会计档案管理
1 1988年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规定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
2 会计档案先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会计档案机构;未设会计档案机构的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继续保管。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或复制原件。
3 会计档案保管:
①永久—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②定期—3、5、10、15、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3年:月、季度财务报告 →5年: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2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普通日记账为15年)
4 会计档案期满销毁:
→会计档案机构提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编销毁清册,由单位负责人批准,两机构共同派人监销。
→未了的和正在建设的,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
第四节、会计监督(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可分为内部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监督
和外部监督两部分)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保证作用的主要表现:
①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
②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面资产和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③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
④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会计账簿,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⑤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客体(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4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4明确)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
②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5、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4原则)
①合法性。
②适应性。
③规范性。
④科学性。
6、内部会计控制的3目标:
①规范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②堵塞漏洞。
③确保制度贯彻执行 。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外部监督
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行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这里的财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是面向所有单位,是普遍监督。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⑴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2、财政、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不是面向所有单位会计从业培训。
3、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做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4、《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时,如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外部监督
(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Ⅰ、社会监督包括:
1、社会中介机构
2、单位和个人的检举
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范围:
1、出具审计报告
2、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审计业务
4、其他审计业务
Ⅲ、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范围:
1 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2 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3 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4 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5 其他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Ⅳ、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V、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协会监督、指导
VI、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不当或不实的审计报告的处罚:
情节轻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5倍罚款;
2、对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1、 对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2、 对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销会计师证书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物的职能部门。
会计人员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和如何设置会计机构,提出了三个层次的原则规定:
①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第一层要求)
② 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制定会计主管人员(第二层)
③ 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第三层要求)
2、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① 单位规模的大小
② 经济业务和财政收支的繁简
③ 经济管理的要求
3、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职权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
二.代理记账(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条件:
⑴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⑵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⑷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⑵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⑷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受托人义务
重点记住:保密
4、委托人义务:
5、代理记账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代理记账机构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6、代理记账承担法律责任
重点记住: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三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中层领导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有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重点记住认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会计证
四 会计从业资格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5、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⑴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⑵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⑶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6、免试条件:≥中专且2年内
7、证书管理:
①上岗注册(90日内)
②离岗备案(6个月)
③调转登记(继续从事会计工作)(90日)
④变更登记
8、同一管辖范围: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2)不同一管辖范围:先办理调出手续,再90日内办理调入手续
9、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①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②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③形式:接受培训和自学
④方式:面授、函授、录像教学、网络教学等
⑤学时要求: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中级)和会计员(初级);
2、初、中级取得实行统考,高级取得实行考试+评审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可以)。
2、会计工作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3、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其他企业不必。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工作交接的3意义:
①可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
②可防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③是明责的有效措施
2、需工作交接的3情况:工作调动、离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⑴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⑵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⑷编制移交清册
⑸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介绍清楚。
4、移交点收:共有6条,重点记住第(2)和第(6)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劵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5、必要时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的情况:⑴不能监交(如单位撤并) ⑵拖延监交 ⑶不已单独监交
6、交接后:
⑴移交清册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⑵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擅自另立帐簿
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7、移交后的责任——移交前由原移交人员承担
※ 总会计师的设置及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设置:
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同下)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任职条件: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总会计师得职责: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借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负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做出决策;参与重大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总会计师的权限:
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
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地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
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员,包括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置、继续教育、考核、奖罚
第一章 第六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制裁。
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我国《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
责任
行政处罚
对一般人员而言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两者共同之处: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原因不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来源和根据不同、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
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刑事
责任
犯罪
危害社会大,情节严重的
刑罚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可独立可附加适用
(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10行为:
1)不设账 2)私设账 3)取原始凭证不合法行为
4)登账不合法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
6)向不同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或提供不实的资料等
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会计法》第42条: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3千—5万,直接人员:2千—2万)
3)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
5)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会计法》第43条:
1)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5千—10万,直接责任人:3千—5万)
3)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所在或上级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查看直至开除)
4)吊销从业资格证(直接)
5)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类同伪造、变造,《会计法》第44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
《会计法》第45条:
1、对违法人员处5千—5万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
2、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及补救措施
1、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包括总会计师)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情节恶劣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尚不构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 尚不2、 构罪的,3、 给予行政处分
4、 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将检举人姓名、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及人个人的
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行为的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
(三)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编制及接受外部监督中发生的
类同《会计法》第42条,无责令限期改正,多或纪律处分
编制、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类同《会计法》第43条,无通报,多或纪律处分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以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的
类同《会计法》第45条,多或纪律处分
违规向企业索取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
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是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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