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平阳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 线职能,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 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 164号)、
《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打造幸福颐养标杆区的实施意见》(平 委办〔2021) 3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具有本县户籍 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 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 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 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补贴水平与经济 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相关保障制度和补贴政策相衔接。
第二章补贴对象、标准和提供方式
第四条 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 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 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基本保障对象” )o
(二)第二类: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的 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适当补助对象”)。
(三)第三类(以下称“其他补贴对象”):
1 .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 及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收入情况需申请人授权,经浙江 省大救助信息系统认定)
2. 重点优抚对象,年满60周岁,在乡伤残军人、“三属"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由退役军 人事务局监管)
3. 百岁老人。年满100周岁的老人。
第五条 居家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 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局部不能自理(轻度) 分为三档,对应参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高龄老 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 “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 自理(中度)、局部不能自理(轻度)和高龄老年人(自理)分 为四类对象,对应参照我县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执行。
“适当补助对象”分档发放标准按“基本保障对象”分档发 放标准的80%执行;
“其他补贴对象”发放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执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 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
第六条补贴通过电子消费券、安排养老服务等方式提供,鼓励采用电子消费券的方式。
采用电子消费券方式的,应当直接支付给补贴对象。经审核 批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补贴资金可直 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章申请、评估和审核
第七条补贴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平阳县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方法(试行)》(平 民〔2021) 28号)(如果政策发生变化,按新政策执行)有关要 求,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不符 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管,能力评估 数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录入“浙里养”平台,评估结果通过适 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申请人名单在其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将初 审后的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通过“浙里养"平台报县级民政部门 审核审批,纸质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进 行保存。
第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乡镇在“浙里养"平台上 传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 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上门复核,有关组织、个人 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一条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采取电子消费券方式 的,通过建立虚拟专户,“以虚拟货币"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补贴 对象养老服务专户中,并由补贴对象自主选择服务加盟商提供服 务。采取安排养老服务方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 买服务,选择养老服务承接主体为补贴对象提供等额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补贴对象实 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 申报和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依据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及时调整, 自理能力复核原那么上每年一次,如补贴对象的身体能力、家庭经 济状况、健在情况等发生变化的,从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补贴对象的身体能力、家庭经济状况、健 在情况等进行动态跟踪,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死亡的补贴对象,应 通过“浙里养"平台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变更或注销。
第四章资金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养老服务补贴及开展养老 服务需求评估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结合上级专项补助统筹保障。
第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 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补贴申请、能力评估、补贴发放等, 应当通过“浙里养”平台,实行全过程、闭环式管理。
第十五条选择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可按区域分标段招标,也可 按政府购买服务工程分项招标。根据当地情况和补贴对象养老服 务的实际需求,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 服务情况的管理,及时掌握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
严格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向承接主体支付购买服务款项, 通过数字化手段简化补贴资金申拨程序及手续,购买服务款项实 行按月或按季结算。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 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 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七条本方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关于印 发平阳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法的通知》(平政办〔2017) 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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